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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1-02-23
浙江省省级
产业
创新
服务
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领办〔202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高水平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三条 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支持各地打破部门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负责综合体顶层设计和面上推动,指导各地抓好建设。市县负责抓好综合体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省科技厅发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设与整合融合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产业创新链与服务链,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链条、综合性创新服务。 (三)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获益,建设思路、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将其作为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核心要素来打造。 (四)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六条 综合体原则上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设区市政府书面向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限额推荐。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市、县(市、区)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八条 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评估、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综合体分为创建和培育两类。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设区市推荐、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和培育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上年度已列入培育的综合体,综合运用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考核评价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育转创建的名单;连续两年培育未转创建的,不再作为培育综合体。 第十条 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的创建或培育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 第十一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对支持综合体建设的省财政资金按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创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综合体均要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分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绩效评价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年度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5个一级指标,具体得分由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方式确定;另设“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每项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分类评价。根据农林牧渔、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不同产业特征开展分类评价;按照综合体建成、创建、培育等不同的建设状态,统一赋分分类排序。 (三)各类(建成、创建、培育)年度绩效评价排名末10%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综合体,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约谈;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1. 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前30%的培育类综合体,第二年直接转为创建类。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创建类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综合体考核数据由申报市、县(市、区)等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对其“一票否决”,年度绩效评价给予黄牌警告,建设期满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七条 深化完善财政专项竞争性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对创建类综合体所在市或县(市、区)(不含宁波),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前支持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综合体的具体情况体现差异化,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八条 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给予其所在市或县(市、区)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结合相关市、县(市、区)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综合体“全覆盖”以及整体工作推进情况,根据省级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情况,予以绩效奖励或追回资金。 (一)按照考核“优秀”每家不超过500万元、“良好”每家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其所在市、县(市、区)绩效奖励。考核“优秀”的综合体占比不超过20%。 (二)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不再列入创建名单,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三)2018-2019年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不再予以奖补;建设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综合体建设名单,同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综合体建设,也可用于本区域的科技研发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等重要事项调整的,需报请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书面函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认真总结综合体建设经验,在政府引导推动、公共平台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协同等创建做法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建设与运行机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省提供经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可研究制订市级、县(市、区)级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浙科发条〔2018〕30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体制机制创新15分 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最多跑一处、数字化服务能力 5 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提升 5 创新能力指数25分 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指数 8 科技人才团队集聚指数 8 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数 9 服务能力指数25分 建设进度(质量)指数 8 服务成效指数 12 科技金融指数 5 产业竞争力提升25分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 4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4 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4 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4 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 3 综合体所在产业差异化评价 6 带动区域创新10分 科技创新指数 4 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万元) 2 当年该区域创新券使用额(万元) 2 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万元) 1 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1 特色亮点工作 加分项,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每项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指标解释: 1.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最多跑一处、数字化服务能力。反映地方对综合体建设工作的领导力度、重视程度、投入强度,以及各部门协同推进的情况。采取定性评价,在综合体提供必要的材料基础上,通过现场评估确定,下同。 2.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行、可持续发展能力。反映综合体完善运行机制,实现“自我造血”功能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的服务收入、盈利情况等数据加权而得。 3.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提升。反映龙头企业深度参与综合体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龙头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创新资源数、科研仪器设备数、服务次数等数据加权而得。 4.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指数。反映综合体集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产业集群引进大院名校数(特别是标志性大院名校)、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数、集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及较上年增长等加权而得,服务机构包括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标准、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中介等。 5.科技人才团队集聚指数。反映综合体集聚科技创新和服务人才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集聚的人才团队数、博士或副教授以上高层次人才占比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6.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数。反映综合体服务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征集、梳理、组织、攻克的关键共性技术、承担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专利等数据加权而得。 7.建设进度(质量)指数。反映综合体对照建设方案的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所具备的创新服务能力。采取定性评价。 8.服务成效指数。反映综合体服务产业的成效,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当年服务企业数、解决技术难题数、技术交易项目数、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次数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9.科技金融指数。反映综合体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当年争取科技创新基金金额、当年种子基金金额、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10.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以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增长,反映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研发水平总体情况。在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时,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现代服务业使用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的比值,农林牧渔业综合体采用研发投入和产值的比值(考虑到研发投入数据时效性,统计口径为企业研究与技术开发费)。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产业集群内企业研发投入÷产业集群营业收入(产业集群产值)×100% 11.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以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产业集群增加值较上年增长反映综合体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全员劳动生产率=产业集群增加值÷产业集群从业人员数 12.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反映综合体在培育该产业科技型企业方面的情况。在计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时,农林牧渔类综合体可包括“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类综合体可包括“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省软件企业重点企业”。 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全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100% 13.综合体所在产业差异化评价。根据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农林牧渔、现代服务业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对综合体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采取定性评价。 14.科技创新指数。反映综合体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创新能力水平,以省统计局、省科技厅发布为准。 15.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反映综合体所在市、县(市、区)科技政策落实效果。考虑到加计扣除数据时效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以企业在“浙江省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为准。 16.当年该区域创新券使用额。反映综合体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对创新券政策的落实情况。 17.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反映综合体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
云上高博会
2020-04-08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海南省省级
产业
创新
服务
综合体认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2023年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申报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省科学技术厅
2023-07-21
北京市《关于优化人才
服务
促进科技
创新
推动高精尖
产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7〕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引进使用人才 (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海外人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项目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项目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服务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 3.鼓励海外人才来京发展。对于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海外科学家、具有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海外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海外投资人、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水平的海外职业经理人、海外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等高层次人才,推荐办理5至10年的多次往返人才签证(R字签证)。为高层次海外人才办理最长期限的工作许可,并在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方面提供便捷服务。高层次海外人才可担任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探索建立高层次海外人才担任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 4.创造性地开发使用海外人才资源。设立海外人才寻访资金,依托知名“猎头”、驻外机构、人才联络站、华人社会团体等,在全球范围内寻访人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动态绘制海外人才分布图,为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提供支撑。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创新研究机构、海外院士工作站或科学家工作站,通过远程在线指导、离岸创新等多种方式共享全球智力资源,打造跨境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贡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 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人才绿卡引才用才作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技术研发骨干、文化创意人才、法律服务顾问、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师、项目运营团队、职业经理人等优秀海内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绿卡)。持人才绿卡可在本市享受子女教育、购租房屋、小客车指标摇号等方面的市民待遇,外籍人才还可享受出入境、海关通关等方面的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北京海关) 二、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人才,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在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创新主体自主评价人才。打破国籍、户籍、体制等制约,建立健全各类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结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需要,增设创意设计、科学传播、人工智能、技术经纪等新业态的职称专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奖励力度,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定优秀人才奖励措施,建立与个人业绩贡献相衔接的奖励机制,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设立“青年北京学者计划”,鼓励优秀青年人才积极从事前沿科学研究和原始创新,入选人才可享受周期性经费支持。设立建言献策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应用或形成制度性成果的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京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高层次海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优先入选“海聚工程”,享受相应奖励资助和生活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 (六)支持科研人才流动。建立科研人才在事业单位内外自由流动双向通道,本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可利用本人及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与企业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获得相应报酬或成果转化收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待遇,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到5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知识成果保护转化。健全知识成果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人才在专利申请、授权、保护、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提供定制服务。支持知识成果转化增值,科研人才领衔开展项目研究并将相应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成果转化单位可将70%以上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领衔人及其创新团队、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以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人才发展 (八)加强住房保障。坚持以区为主、全市统筹,通过租购并举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各区应结合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子女教育保障。在“三城一区”、海外人才聚集区域及其他科技创新产业聚集区域配置不同类型的优质学校,满足各类人才子女入学需求。针对就近就便入学、国际化教育等多样化需求,优化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十)加强医疗服务保障。统筹建立国际化的人才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畅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商业医疗保险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加强其他服务保障。搭建多元化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项目申请、法律服务、创业辅导、投融资、办理永久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服务。加快建设国际人才社区,配套建立外国人才办事综合服务大厅,构建国际化的工作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四、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优化人才服务作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人才的认定、引进、评价和激励等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并做好各项措施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市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本市优化人才服务的措施,加强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社会氛围。
云上高博会
2017-12-31
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2年省级
产业
创新
服务
综合体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形成绩效导向、争先创优和工作倒逼机制,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照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农林牧渔等进行分类排序,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06-2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确定儒林镇等开展市级
服务
业综合改革(
产业
创新
)试点的通知
常发改〔2017〕253号各辖区发改(经发)委(局): 为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6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常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5〕77号)和《常州市市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常发改〔2016〕236号)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试点任务后,现确定金坛区儒林镇,武进区湟里镇、礼嘉镇、雪堰镇和洛阳镇,新北区罗溪镇、薛家镇、新桥镇、西夏墅镇、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奔牛镇、孟河镇和龙虎塘街道,天宁区郑陆镇、雕庄街道、青龙街道(天宁经济开发区)和红梅街道,钟楼区邹区镇、钟楼经济开发区(北港街道)和新闸街道,共20个镇(街道、开发区)为常州市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产业创新)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常政办发〔2016〕159号)和《常州市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常政办发〔2016〕141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健全试点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结合各自区域特色,全力推进产业对接融合、产教对接融合和二三产对接融合,确保先行先试工作任务完成。其中借助市级层面的产业对接会平台,组织制造业服务化重点培育企业相关人员分批分次参加培训,将根据我委具体要求实施。 各辖区发改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的督促推进,及时反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各辖区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江苏
2019-04-09
山东省关于推进
产业
创新
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先行先试,探索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制定本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2023-07-24
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
创新
服务
类项目(辽宁科技
创新
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支持引导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建设,有效发挥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智力优势和咨政建言作用,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政策法规处
2023-06-25
农业虚拟现实科技
创新
服务
平台
农业虚拟现实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基于虚拟农业生产服务、虚拟农业科普教学、 虚拟农业科研数据研究三个大项。着重探索虚拟农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系统。虚拟作物 主要依靠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系统来监测农业环境的因素变化与对应的作物成长动态, 研究作物形态与环境关系及其量化作用规律。
青岛农业大学
2021-04-11
面向高端制造
产业
集群的
服务
型制造技术
本研究根据科技部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规划、黄 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针对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转型发展需 求,重点突破服务型制造关键技术和产业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积极拓展“两 化”融合的发展空间,围绕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制造业信息化从单业务应用 向多业务综合集成转变,从企业信息应用向业务流程优化再造转变,从单一企 业应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应用转变。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发覆盖重点产业的云制造服务平台,服务 500 家企业; 面向区域内大型骨干企业,攻克产品数字化设计、集团精细化管控、产业链协 同等关键技术,研发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完成 3 家企业应用示范,拉动 30 家企业深化应用;开展智能嵌入式、工业泛在网、传感网和智能控制等技术攻 关,并在 3 家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集成应用,拉动 20 家企业深化应用;开展自 主知识产权核心软件与制造物联关键技术成果的应用,新增 10 家以上应用企业; 开展标准、评估、培训等支撑环境建设,开展信息化指数调查(企业 100 家以 上),完成人才培训 5 万人次以上。 本项目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执行期 2012.1-2015.12。
山东大学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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