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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张蔚课题组以枯叶蛱蝶属为例揭示山地生物多样性演化和遗传机制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其成因是生物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陆地环境中,山区生态系统蕴藏着异常多样的陆地生物多样性,可能的解释包括巨大的海拔梯度变化形成了多样的微环境,促进了种群的分化。
北京大学
2022-08-26
北京
大学
地空学院高克勤课题组发现四足动物演化早期四肢的轴前发育模式与五指/趾型形成有关
北京大学地空学院史前生命与环境研究所高克勤教授团队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中生代和现代蝾螈类标本和数据。基于214件标本的高精度CT扫描和三维重建,贾佳博士后和高克勤教授及国内外合作者对蝾螈类6科37属60个物种的腕/跗骨进行了骨化发育模式分析。
北京大学
2022-11-08
北京
大学
物理学院李源课题组与合作者对钴基六角蜂窝晶格磁性材料的中子散射研究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量子材料科学中心长聘副教授李源的课题组与合作者运用非弹性中子散射实验和高质量的单晶样品,在国际上首次完整测定了一种量子自旋液体候选材料的自旋激发谱。
北京大学
2022-11-08
科技部关于确定清华
大学
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推荐和专家评议,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的协同,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间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及京津冀一体化、上海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及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引导和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科 技 部2015年1月12日
云上高博会
2015-01-12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
中国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营政办发〔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7〕11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经2017年11月22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领会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学习借鉴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先进地区经验,充分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和自贸区功能定位,在加大市、区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并积极争取省政府授权的基础上,以“建立一个制度、推进五项改革、打造‘一张网’”为核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着力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发展环境,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成为“放管服”改革先行区、营商环境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打造改革创新开放新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提供改革新动能。二、基本原则——坚持协同配套。在国家、省、市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改革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点线式”局部性改革向“集成式”全局性改革转变,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多渠道、便利化的政务服务。——坚持公平高效。把弱化行政审批、强化市场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便利办事创业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企业和群众办事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作为改革重点,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使企业、群众都能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转变观念,持之以恒地进行政府自身革命,鼓励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重大改革举措,整合改革资源,创新革举措,确保改一项成一项,真改革、真见效,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稳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三、工作任务(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1.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向省政府争取向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下放省级管理权限,组织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加大向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放权力度,实行协同、联动赋权,给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最大的创新发展空间。重点围绕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的重点发展领域,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管理权限,市直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申报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得要求开展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2.全面建立权力清单等制度。结合编制《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根据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申请,经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同意,将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行使的1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详见附件)赋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行使。在充分赋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涵盖行政权力和责任、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中介、随机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的“放管服”改革清单,明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以“管什么、怎么管、何标准、何职责”为行动理念规范管理行为,没有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或取消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3.强化各类清单的动态调整。各类“放管服”改革清单建立后,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要参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建立各类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清单,确保清单合法、有效。(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4.全面实现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继续推行“一址多照”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探索“一照多址”试点登记,实现企业住所登记方式灵活多样;借助省政府将冠以“辽宁”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权限赋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的有利时机,探索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将申请企业登记要件细化分解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两类,建立非实质性要件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通过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实现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3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等全部事项。5.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省政府批准,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成功经验,对应上海自贸区实施“证照分离”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律框架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之外,通过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及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等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同时认真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改革配套措施,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证照分离”改革。6.推行“多证合一”制度改革。结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探索将更多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中,在前期推行“四十六证合一”的基础上,推行“五十证合一”改革。今后,只要是能够整合简化的,只要是符合“多证合一”改革原则的,要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7.实现市场准入便利最大化。全力开展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实现工商登记全业务、市场主体全类型网上登记和电子执照发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网上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的认可程度,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网上审批和监管时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在线刻制公章和在线申领发票。(三)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以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建立“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一口发照”的审批制度,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形成了收件、办理、发证“一条龙”服务。8.持续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并采取合理规划布局、再造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等方式,科学编制路径最短、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制定出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创新实施办法》,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通过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促进审批提速,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自立项后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9.实行“多规合一”。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审批权限,提升规划水平,形成统一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推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报审模式,建立“一个规划统全局,一张蓝图干到底,一个平台统到边,一张表单联上下,一套机制管始终”的“多规合一”工作机制。10.实行“区域评估”。整合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牵头集中组织编制,并承担相关评估费用,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原则上不再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11.实行“多评合一”。整合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事项的评估办理流程,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通过采取“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评估事项的办理效率。12.实行“多图联审”。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纸化审图、网上审图,实现统一接收、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13.实行“联合踏勘”。在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施工过程中,凡需要在审批之前进行现场踏勘的,要全部采取联合踏勘方式进行。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或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组织本单位审批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力争实现“一辆车子管踏勘、一天之内办结完”。14.实行“联合验收”。对建设工程竣工、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验收事项,分阶段实施并联办理,建立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一家牵头、统一受理,各有关部门集中实施、同步验收,最终限时办结、统一送达。15.实行“预审服务”。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之前,提前介入、提供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对相关审批环节进行预先审查,在各项条件具备后一次性换发正式批准文件或者证件。16.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17.实行“一枚印章集中审批”。经省政府批准,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可借鉴市行政审批局模式,将市场准入、建设投资和权证办理等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至一个机构行使,实现“一枚印章集中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实行行政审批平台与监管部门无缝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审批要件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领域的监管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文件传达、端口开放、信息传递、数据推送和审批结果认可等工作。(五)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18.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经省政府批准,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通过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将辖区内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限集中至统一的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通过实现执法主体、执法服装、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标准、风险分类监管模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十个统一”,实现“一支队伍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19.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通过梳理汇总省市区三级政府授予的行政检查执法权限,编制公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抽查概率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设,同时按照《营口市联合执法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推东跨部门、跨领域的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20.实行“信用监管”。充分整合各类监管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增强工商、公安、税务、社保、法院、金融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能力,建立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查询、在线督查、效能监管的功能,并逐步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对接,建立统一的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对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进行全链条信用监管,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21.实行“审慎监管”。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对一般性生产经营行为和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七)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22.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编制公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不断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能力,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延伸,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做到无缝对接;加快建立以协同办公平台为核心的政务信息化应用体系,推动重点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服务网与电子政务内网、外网以及专网的融合对接,为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利企便民服务创造条件。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抓住体制机制创新这个“牛鼻子”,强化“放管服”改革顶层设计,统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工作,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处罚等决定予以认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明确改革目标,抓准改革重点,切实担起深化改革的责任,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为我市乃至全省、全国其他地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二)强化依法改革。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规定的,要系统地提出修订意见建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加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市以下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涉及制定、修改或废止的,要按程序加快进行,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三)开展绩效评价。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结合自身战略和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目标,以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量化指标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评价体系,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四)鼓励探索创新。充分尊重并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凡是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各县(市)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勇于改革探索。及时总结归纳市县两级政府和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两方面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鼓励和支持相互学习和推广借鉴,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大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改革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营口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全新形象。附件:市政府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清单(首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
辽宁
2018-04-2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
中国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17〕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以下简称“两区”)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举措。为在“两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学习借鉴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等先进地区经验,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加大省、市政府向“两区”简政放权力度基础上,以“建立一个制度、推进五项改革、打造‘一张网’”为核心,通过体制机制和管理服务方式创新,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推动“两区”成为“放管服”改革先行区、营商环境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打造改革创新开放新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实现辽宁振兴发展探索新体制、激发新活力、营造新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省、市政府要充分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指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管委会和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两区”重点发展领域的赋权力度,实行协同、联动赋权,给予“两区”最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对“两区”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管理权限,省、市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两区”申报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各类认证、评估、审图、**、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得要求开展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两区”管理机构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两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中介、随机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清单,明确“两区”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或取消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项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清单合法、有效。 (三)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问题,力争1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注册。推行“多证合一”制度改革,探索将更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整合简化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等事项,实现市场准入便利最大化。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通过取消、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将申请冠以“辽宁”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权限赋予“两区”管理机构,探索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开展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现工商登记全业务、市场主体全类型网上登记和电子执照发放,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在线刻制公章和在线申领发票。 (四)推进投资审批改革。以“两区”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为重点,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审批流程再造、优化政务服务等方式,实现5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实行“多规合一”,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审批权限,提升规划水平,形成统一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实行“区域评估”,整合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由“两区”管理机构牵头集中组织编制,承担相关评估费用,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原则上不再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实行“多评合一”,整合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论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事项的评估办理流程,实现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实行“多图联审”,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纸化审图、网上审图,实现统一接收、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实行“联合勘验”,对建设工程竣工、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验收,分阶段实施并联办理,实现一家牵头、统一受理、集中实施、限时办结。实行“预审服务”,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之前,提前介入、提供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的同步准备,对相关审批环节进行预先审查,在各项条件具备后一次性换发正式批准文件或者证件。实行“全程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服务,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行进入审查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促进审批提速。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借鉴行政审批局等模式,将市场准入、建设投资和权证办理等行政许可集中至一个机构行使,实行“一枚印章集中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做好集中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风险,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领域的监管责任。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的各项工作衔接、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两区”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文件传达、端口开放、信息传递、数据推送和审批结果认可等工作。 (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经省政府批准,“两区”管理机构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将辖区内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创新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行“一支队伍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两区”在赋予的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场主体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概率和频次,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设,不断推进监管创新。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信用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形成市场主体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探索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充分激发创业创新者的创造活力。 (八)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税费办理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咨询、受理、审查、投诉、评价等网上一体办理。推进政务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不见面”。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把握改革方向,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理顺各方关系,做好协调配套,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两区”先行先试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对“两区”依法依规作出的审批、处罚等决定予以认可,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端口和密钥赋权等问题,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明确改革目标,抓准改革重点,定实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任务真正落地见效,确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其他地区改革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要强化依法改革,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特别是开发区的实际,在具备条件的“放管服”改革相关领域探索推进改革创新,降低制度**易成本,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开展绩效评价。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两区”战略定位,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目标,以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等量化指标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评价体系,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价,以科学有效的评价促进改革深入推进。(三)总结推广经验。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两区”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各领域改革经验的系统集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复制推广至全省其他地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最大程度放大改革活力和效应。要加大改革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辽宁改革开放的正面形象,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建设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9日
辽宁
2017-09-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支持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09-25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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