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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
改革
委等部门上饶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饶府办字〔2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上饶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二、工作任务(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1.《意见》中明确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接入工程费用、其他各类收费项目及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2.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原已确定的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收费项目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县(市、区)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3.进一步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4.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及时准确落实国家及省里的电价相关政策。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5.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直管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6.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7.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做好收费项目标准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8.合理制定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工程费用,确定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工程费用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准确分摊各项费用,合理制定价格,偏高的价格要尽快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9.严格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各地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10.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部门经营者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转供范围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1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1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1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五)积极改善发展环境。14.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15.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16.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17.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企业职责,逐项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二)加强协同配合,稳妥推进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快工作进度。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要积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着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并进、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加强统筹推进,妥善处理关系。各地、各部门要兼顾各方利益,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低收入群体要予以重点关注,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江西
2021-12-2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
改革
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1〕6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7日 河南省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具体任务措施: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改进宏观政策与公共服务 (一)财政资金直达。落实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尽早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进一步完善全覆盖、全链条、动态化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专项审计和实时跟踪审计。(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任务2022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二)税费优惠直达。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纳税人缴费人并精准推送优惠税费政策。(省税务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货币政策直达。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杠杆撬动作用,督促金融机构抓住政策窗口期,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和防风险基础上,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和贷款延期支持水平。推广“信易贷”融资模式,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落实主办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开展多层次银企对接,争取实现服务全覆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进一步优化规范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流程,推进服务公开、全程网办。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优化办电服务。开展2021年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城市地区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10千伏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时限缩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取消电费保证金有关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优化水、气、热报装流程。将水、气、热报装流程精简为受理勘查、验收开通2个环节,并压缩办结时间,从受理申请到验收开通,水、气、热经营企业内部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七)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对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违规行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省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八)优化社会救助机制。按照国家实施“金民工程”要求,建立省级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纳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进行精准救助。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简化认定程序,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获得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九)优化残疾人补贴机制。优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认定程序。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组织在补贴资格审核认定中的职责分工,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及其与残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动态管理水平。(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等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制定出台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快递员、外卖送餐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制定出台我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科学测算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做好项目储备,确保郑州市完成3.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指导相关地方积极探索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郑州市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义务教育保障。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严格控制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三)更好发挥公立医院作用。研究完善省属公立医院财政经费核拨机制,激励省级医院对县级医院开展远程诊疗服务,进一步增强省级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十四)清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衔接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推进) (十五)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着力推动“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助力企业“快入准营”。(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十六)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推动“非禁即入”要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七)优化职业资格管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关于降低或取消工作年限等规定,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制定出台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助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分批公布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全面推动企业面向职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各类院校面向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发挥社会评价机构作用,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持续推进) (十八)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专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指导简易注销试点地区及时调整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公告时间,增加企业撤销及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功能。(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九)便利跨省税务迁移。积极参与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省税务局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二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督导,坚持“一周一个成绩单、双月一通报”。开展“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二十一)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部署,加快推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审批系统互联共享,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以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为重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组织实施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引领带动全省企业创新发展。制定实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重点企业技术需求定期发布制度,推动重点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增强产业链韧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三)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服务机制,优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增加网络审批功能,简化技术合同登记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提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投入加回比例。支持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四)推动双创示范基地提质增效。研究出台众创空间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孵化载体制度体系。组织开展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认定评价或评审推荐工作。建立双创平台绩效后补助机制,将申建国家级平台、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可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行补助。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智慧岛”建设的实施意见,标准化推广“智慧岛”双创载体。(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强化科技创新融资保障,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推广“科技贷”业务,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筛选出省内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及时发现潜在的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部署,及时研究出台我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配套措施,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升人类遗传资源领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河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河南建设考核内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七)强化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破除行政性垄断。加强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竞争问题研究,加大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聚焦社会关切,重点查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行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八)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九)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交易监管、评标专家管理、数据分析应用、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示投诉渠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异议投诉在线办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风险管理,探索“双随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一)完善“互联网+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二期建设,建成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总门户。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做到违法线索互告、监管标准互认、执法结果互通,减少多头重复检查。推进风险监测预警,提升食品安全、危化品、饮用水等重点领域一体化在线监管能力。建设“豫正管”移动监管平台。(省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配套制度,及时更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公用事业、仓储物流、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进联合惩戒制度化、规范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三)规范网络平台交易。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惩治力度,规范网络平台交易,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四)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按照国家部署,适时研究出台我省规范改进认证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强认证活动监管,做好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移交工作,引导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指导省认证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认证机构服务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按照国家部署,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大对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六)加强医药及化妆品监督监管。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全链条应用,2022年3月1日起将我省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全部纳入唯一标识范围。持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医用防护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十七)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八)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省医保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十九)继续推进跨省通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试点情况,确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5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大数据局牵头,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进一步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推动实现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实现50件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落地实施。研究制定我省全面做好电子证照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压实电子证照制证、用证责任,推动电子证照制作、汇聚、使用和系统融合及安全管理。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全豫通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建设省级12345热线平台。(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一)推进税费网上办理。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省税务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二)推动驾驶证电子化。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积极申请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试点,力争我省早日实现驾驶证电子化。(省公安厅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三)优化车检服务。开发应用高排放车辆检测预约小程序,提升车检信息化水平。优化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功能,积极推进公安、生态环境数据共享,优化车检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群众等候时间及提供材料数量。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年检、年审和环检“三检合一”检测能力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流程、价格、投诉电话以及排放检测全过程视频、检测数据等信息,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十四)优化公证服务。规范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验,实现更多高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将市场化的业务交给市场,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推动降低公益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五)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拓展政务服务移动端“豫事办”、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渠道,推进全省所有统筹地区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进度,做好全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确保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各省直管县(市)全部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移动端“豫事办”上线30个医保服务事项,实现全省6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结算。对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至少有1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省医保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六)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结合国家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发布我省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十七)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制度。持续抓好《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制定实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八)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研究制定《河南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四十九)治理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持续完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相关产权纠纷问题常态化解决。(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调解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一)政府带头守信践诺。完善政务诚信监测风险定期报告和预警机制,提升政务诚信监测治理质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二)加强拖欠账款问题治理。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受理平台,健全投诉受理办理反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三)清理不合理罚款。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组织清理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五十四)清理涉企违规收费。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省财政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五)规范行政执法。继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加快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司法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六)创新优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严格执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等监管制度,创新执法方式,统筹执法资源,深入推行排污单位“一证式”“一体化”执法监管。通过激励性、差异化的环境监管执法措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十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着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五十八)加快建设开放强省。研究编制河南省“十四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开放强省建设规划,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十九)加快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根据国家关于自贸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配套措施。(省商务厅负责,2022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加强口岸国际合作。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布控指令,积极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便利措施落实。进一步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门绿盾2021”行动。(郑州海关、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一)优化外商投资审批服务。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或股比限制政策,持续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准入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健全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探索设立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引进。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我省特色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豫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建立外籍人士来豫快捷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境外企业从速从快办理商务邀请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充分利用“河南省杰出外籍科学家工作室”“河南省高校学科创新基地”等引智项目,支持引进国外顶尖人才,为开放河南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省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三)提升外贸便利化水平。推动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二期)建设,开发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监测、海关特殊监管区绩效监测和综合服务、智能卡口、出口退税等功能,持续推进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信息平台合作,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制定实施“单一窗口”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国产密码应用等部署,加强平台运维保障。推行“互联网+稽核查”改革,通过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相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四)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提高口岸收费透明度。推动建立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省发展改革委、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及相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五)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选取合适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监管试点,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郑州海关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六)加强中小外贸企业信贷、保险等支持。加大窗口指导与监管引领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等的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首贷支持力度,提供“一企一策”服务。督促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结合企业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带动银行为省内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推动郑州市“外贸贷”融资平台和业务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十七)推广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持续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参与主体范围,扩展跨境贸易金融涉及的数据资源,加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场景应用可行性调研力度,向国家提交新试点申请,推动新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在我省落地。(省外汇管理局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六十八)支持发展海外仓。研究出台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辐射全球的海外仓服务网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五、完善改革推进落实机制 (六十九)加强改革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回头看”,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推进) (七十)积极开展创新示范。鼓励各地聚焦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领域,探索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建设一批省级营商环境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十一)优化市场主体服务。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企业服务办会同各工作组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十二)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办法,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感受,强化大数据抓取、省直系统直接调取数据,减少对地方和企业的干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项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支持,形成改革合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地、各部门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力度,大力推进以“13710”工作制度为牵引的效能革命,将改革事项列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对改革推进迟缓、政策不落实的严格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省政府。
河南
2021-12-02
科技创新标志性人物-钟南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
工程院院士)
科技创新标志性人物-钟南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
云上高博会
2021-08-31
中国
药科大学中药学院寇俊萍教授团队在Acta Pharmaceutica Sinica B上发表中药麦冬活性成分改善肺损伤的作用靶点的最新研究成果
该研究丰富了急性肺损伤的病理机制,揭示了中药活性成分RUS防治急性肺损伤的作用靶点,为临床防治急性肺损伤以及内皮屏障功能障碍相关疾病提供潜在新靶点和可能的候选药物,也为阐释中药麦冬滋阴润肺的科学内涵提供药理学依据,为探索中药药理原创机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借鉴。
中国药科大学
2022-05-31
科技部火炬中心与
中国
工商银行关于同意中关村科技园等58家国家高新区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技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切实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02-10
第57届
中国
高等教育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民航技能大赛、就业推介会、产教融合发展论坛、航空旅游论坛)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促进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9月27日,第57届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以下简称“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北京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2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
改革
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二、重点任务(一)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二)规范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经成本监审后,合理调整定价,予以疏导。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如委托相关企业建设,应按比例及时拨付款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三)严禁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三、建立健全定价收费机制(四)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经严格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五)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不断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六)优化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七)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四、严格规范定价收费行为(八)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甘肃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有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九)严格政府定价行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逐步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参照我省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合理制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适时完善我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措施,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证供电可靠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十)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停供及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关栓费等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指定服务商,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五、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十一)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十二)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十三)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六、切实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十四)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要求,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加强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衔接,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十五)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十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七、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各地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要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十八)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十九)加强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水电气暖经营企业)(二十)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
2021-08-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
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7〕5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2017年9月起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省工商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认真落实《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粤府办〔2017〕9号),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期探索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审批频次较高、审批周期较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商事登记后置事项,分别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管理,并按照审批设定依据及调整权限,提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我省开展分类改革。(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自贸办、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调整完善后的省直部门权责清单,推动各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并优化办事流程。督促指导市、县全面推进权责清单的实施,确保建好、管好、用好清单。(省编办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改革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修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草案)》,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市场准入事项梳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清单事项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对于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提供更大空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6.坚持依法治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任性收税,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7.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部署,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简并至三档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切实落实中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释放更大减税效应。(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8.加大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力度。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清查取消市县政府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坚持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要求。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落实国家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又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查,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13.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进一步促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社会投资,补齐社会民生短板。(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强市放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省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清理精简工作,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加快清理精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整合优化投资审批流程,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根据国家部署要求,配合国家主管部门推进现有认证事项、收费事项和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省质监局、编办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落实好国家关于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等开放便利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17.建立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放管服”改革成效的机制,主动对标先进评价标准,把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产品质量提升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18.综合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明规矩于前,画出红线、底线;寓严管于中,把更多力量放到市场、放到监管一线;施重惩于后,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市场主体要坚决清除出市场。(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探索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工商局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0.推进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多帽合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坚决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电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金融领域违规授信、非法网络借贷、内幕交易,以及环保领域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2.深入推进实施《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将信用核查和实施信用奖惩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引导开展市场性、行业性信用奖惩。对守信主体推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优先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地区间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建立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23.组织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继续加大对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清理力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省编办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4.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25.深入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工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建立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则,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深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2017年内政务网络互联互通率提高到80%.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再造和材料精简,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业务的协同服务和管理。(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要求,对不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不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牵头,各地市、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进度安排,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省编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及时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总结。各地、各部门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编办,由省编办汇总形成全省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日
广东
2017-09-2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服务 “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
改革
有关工作的意见
景府办发〔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8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五型”政府建设,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我省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贡献景德镇力量,助力全国陶瓷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打造与世界对话的国际瓷都。二、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景德镇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立足于景德镇市“3+1+X”产业体系中劳动关系改革发展需要,完善和创新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体制、协商协调机制、风险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探索总结具有创新性、代表性、实效性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为推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取消乡村兽医职业资格,全面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认真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市人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小微电商发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然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或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置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并且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员职业(工种),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实施好农民大专学历教育及农民高职扩招,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底。(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对“3+1+X”产业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力度,督促贯彻落实《景德镇市金融支持“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新就业形态就业创业,对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就业基地等平台内创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和共享经济新业态,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创业,培育线上高端品牌。大力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对入驻孵化企业按规定给予运行费补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和优质创业服务。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引导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利用手机APP、江西税务微信小程序进行养老保险缴费及信息查询。积极落实“助保贷款”政策,帮助符合条件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办理助保贷款申请,帮助困难灵活就业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力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参保率达80%以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人行景德镇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五)提升税费缴退便利度。精简税费优惠办理流程和手续,便捷发票领用,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实施代开发票免填单服务,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网上申领。推进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税材料。便利注销办理,持续压缩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予以即时办结。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执行统一的收缴规程,建立统一项目库,实现所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电子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提升收缴管理效能。增加非税收入“跨省通缴”渠道,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和执收单位业务系统与非税系统、统一支付平台对接,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惠企便民工作,依托景德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和应用成果双共享。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探索推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开展治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行业垄断、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降成本”活动,充分发挥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的作用,督促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人行景德镇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全面做好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景德镇分厅的事项录入、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项目业主入驻和项目采购发布等工作,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财政性资金项目中介服务的监管,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中介市场服务环境。(市政府办公室、市行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结合全市产业特点和小微企业实际,加大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产品、服务质量。重点支持陶瓷等小微企业建立运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提升自身质量。开展“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引导绿色有机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全市强制性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有机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开展“一照含证”和“证照分离”改革,深入开展减环节、减材料、减证明、减跑动、减时限、减费用专项行动。进一步整合优化企业设立、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开办事项,开办时间控制在1个工作日以内。提升企业注销登记效率,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和清算公告,将普通注销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公示时间)。(市市场监管局、市行管委、市工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改革、审批事项精简和标准化。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模式,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凡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审查等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细化项目分类,压缩审批时限,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预警管理,推行超时默许制,规范审批行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审批系统互联互通,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与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督、房地产管理等相关系统平台协同应用。严格执行我省已提高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不得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进一步清除消费制度性障碍(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聚焦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非中心城区试行“违停5分钟内主动驶离消除申报”柔性化执法新政,积极引导广大市民养成停车入位好习惯。依法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支持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置换业务。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加强废机动车拆解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优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加快实现民宿开办不见面审批。(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上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申请地方标准,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景德镇海关、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对外商投资一视同仁。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填报指导。(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入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持续压缩整体通关时间。积极推进“互联网+”海关建设,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要业务申报率、税费电子支付、税单自助打印、通关无纸化率、15种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在进出口环节海关不收取企业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景德镇海关、市商务局、市交通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民航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进一步提升民生服务水平(十六)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搭建信息整合的养老服务综合数据平台,逐步实现老年人需求和服务资源精准对接。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等级,合并入乙级统一管理,便利市场准入。依托省级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建设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依托电子处方流转系统进行互联网销售。(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强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用好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重点关注贫困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景德镇市城乡低保对象延退实施办法(试行)》,落实低保延退政策,待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对因突发性、暂时性危机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切实防止返贫。(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着眼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深入推进“三免一减”服务,即新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政务服务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免费双向寄递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免费帮代办服务,减少企业群众跑腿次数。进一步提升错时延时预约服务水平,推进落实“全市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梳理及实施工作,2021年底前,国家和全省部署的“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全面落实到位,我市自行推进的“全市通办”“同城通办”事项不少于100项。对大厅排队取号系统进行迭代升级,开通“V”号亲情服务,为现(退)役军人,景漂景归人才,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咨询、导办、帮办等暖心服务。继续推进“出生一件事、免费一链办”,2021年10月底前全市推广实施预防接种证直接发放。积极跟进全省统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制定工作,及时认领并公布实施本地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市政府办公室、市行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九)加强照单监管。各地、各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要求,对照省直有关单位梳理的行政权力颗粒化清单,按系统做好权力事项认领调整、公布实施等相关工作,逐条逐项把下放权力承接好。依法依规做好“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政务服务网事项管理系统中事项与本部门最新权力清单的匹配和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照单监管,构建权责清单和事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为进一步用好、用活权力事项提供坚实保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聚焦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实施管好“一件事、一产业”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日常检查行为,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实行严格监管,完善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频次。依托“赣政通”平台,部署掌上监管应用,推行移动监管,实现执法监管信息随时可查、监管行为数据即时上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行政裁量。探索在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措施,防止以罚代管,一关了之。(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工作要求(二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实施,及时研究“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绩强信心打好“放管服”改革主动仗,激发市场增活力找准“放管服”改革风向标,突出重点抓突破打出“放管服”改革组合拳,强化责任促落实管住“放管服”改革责任田,努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二十三)完善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充分运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好差评”系统等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政群沟通评价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工作闭环,努力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2021年7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
2021-12-2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
改革
方
浙科发规〔2019〕11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放管服”和“三评”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同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 10875.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18日
云上高博会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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