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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
教育
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推进健康贵州建设,始终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经验,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完善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建设健康贵州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到2020年,全省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得到完善,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0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教协同育人体系更加完善,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贵州建设需要。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1.提高生源质量。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逐步实现一本招生。在招生批次、招生宣传、就业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医学专业,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我省实际需求扩大省内医学院校总体招生规模,严格控制医学院校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单点招生规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2.增强医学院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我省共建高等医学院校,并加大对贵州高等医学教育的支持。加快院校建设,支持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大学医学院建成西部一流的现代化医科院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更名为医药(科)大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3.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逐步转向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开展基层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到2020年,县级公立医院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全部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85%以上医疗技术人员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95%的村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届时确有需要举办的,应依据本地区村卫生室人员岗位需求,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有关开办区域、培养规模、执业地域范围等方面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招生。根据行业需求,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重点为农村基层培养助理全科医生。稳步发展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优化调整专科层次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医疗卫生大类专业结构,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办好以上专业。为保证医疗卫生大类专业的办学质量,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教育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4.深化院校医学教育改革。夯实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教育基础地位。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人文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医学生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融合,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规范临床实习管理,成立本科医学学术委员会,分层分类制定本、专科实习内容、考核评价、质量控制标准或指南,保障实习质量,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推进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融合,建设贵州省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医学院校建立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对新任职教师(含临床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制度。积极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现代卫生职业教育体系,坚持工学结合,规范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促进教育教学内容与临床技术技能同步更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力度。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考试招生要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查;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个案报道、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积极探索基础宽厚、临床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支撑机制。加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制订完善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建设一批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将我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高校要把附属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明确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将教学作为附属医院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高校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构建实习生统一考核机制,实习生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5.建立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落实并加快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持续加强培训质量建设。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在培住院医师(社会人、单位人)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扩大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培训规模,探索建立培训招收计划与临床岗位需求紧密衔接的匹配机制,增补建设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20年前基本满足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培训基地要加大投入,加快提高信息化水平。高校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提升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附属医院优先纳入培训基地。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探索和完善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政策,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防治结合的公共卫生人才。积极探索和完善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取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年限以及考核要求等规定,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健全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基层为重点,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指南,遴选开发优质教材,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规范管理。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支持建立贵州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强化医学教育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制度,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贵州实际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加强医学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方评估。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高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医师和护士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认证结果等逐步予以公布,并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高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者取消招生(收)资格。(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二)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8.建立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卫生与健康事业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制定卫生与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支持鼓励医学院校积极探索开办健康促进类专业,推动医学院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新增医学类专业布点重点向省内贫困地区倾斜。省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沟通,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制定和发布人才需求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医学院校要根据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县管乡用”的用人管理制度。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0.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院校教育与毕业后教育相衔接的中医临床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做好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衔接工作。优化中医药学科专业结构,围绕健康服务发展需求,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加强中医护理人才培养力度。开办和设立中医养生、中医康复、健康管理等专业,加大应用型中医药健康服务类专门人才培养。以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为重点,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改革,鼓励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考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西医离职学习中医,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支持贵阳中医学院申报苗医学、苗药学专业,培养较高综合素质的民族医学专门人才。加强中医药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名老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强化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师和临床教师培养,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上讲台”,中青年教师“做临床”,临床医师“授经典”。加强师承教育,提高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逐步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发挥师承教育独特作用,推动师承教育全面发展;创新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师承教育作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中医医师临床诊疗水平。推进师承教育模式的人才培养专项建设,开展全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项目,吸引、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多层次中医药骨干人才,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11.促进区域医学教育协调发展。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薄弱地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契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我省医学院校建设。积极争取发达地区高水平医学院校对口支援我省医学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充分利用对口帮扶优质医疗资源,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帮扶。大力实施“医疗卫生援黔专家团”和“黔医人才计划”,通过专家支援、骨干进修、适宜医疗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我省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加强医教协同管理12.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教育、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共同研究协商重大政策与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高校要设立医教协同综合管理处(办公室),落实和推动医教协同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附属医院及其教学医院的教学科研功能定位,推进校内医教协调,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13.强化医学教育统筹管理。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成立省级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行业学(协)会参与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划、标准制修订、考核评估等工作,相关公共服务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积极争取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我省共建医学院校和中医药院校,积极争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政策支持,提升共建院校办学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14.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完善大学、医学院(部)、附属医院医学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在现有领导职数限额内,逐步实现配备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由常务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或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医学院(部)书记。实化医学院(部)职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对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承担医学相关院系和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上对试点高校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政策15.提升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劳务价值,加快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特别是全科、儿科、精神科、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职称晋升办法,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完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康复学、医学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准入和评价标准。创新人才使用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核聘用。进一步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政策。乡镇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具有学历学位博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已在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将以上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以上生活补助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困难县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贯彻落实。(二)保障经费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办学成本、学费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落实好医学类折算系数倾斜、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投入,合理确定医学门类专业学费标准,完善对贫困家庭医学生的资助政策。改革探索以培养质量、绩效评价为导向的经费拨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强化追踪监测。建立健全追踪监测机制,制订部门分工方案和追踪监测方案,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实施常态化、经常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4日
贵州
2018-09-19
教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研〔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20年1月21日 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社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培养和汇聚具有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的高层次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使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原创算法、高端芯片和生态系统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学科交叉融合亟待深化,人才培养导向性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要部署,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着力构建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勇闯“无人区”的高层次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托“双一流”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内涵,构建基础理论人才与“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并重的培养体系,探索深度融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新模式,着力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水平,为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前沿,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提供更加充分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应用驱动。以解决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和实践应用问题为牵引,促进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领域的转化应用。以产业行业人工智能应用为导向,拓展核心技术和创新方法,实现人工智能对相关学科的赋能改造,形成“人工智能+X”的复合发展新模式。项目牵引、多元支持。服务支撑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发展规划的任务需求,统筹布局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理论、算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等方向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政策支持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格局。跨界融合、精准培养。深化人工智能与基础科学、信息科学、医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不断丰富完善人工智能主干知识体系和跨学科核心知识体系,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特色方向。把握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规律,学用结合,强化实践。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面向领域和应用方向培养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概念体系、方法工具等方面的知识。强化产教融合,构建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共同体。二、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三)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大力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构建多类型、高质量、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涵盖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研究,以及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产业创新、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人才。加强人工智能科研伦理教育。鼓励人工智能龙头企业根据产业技术的最新发展和对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提供试验实践环境,对高校教师开展培训。(四)有序推动人工智能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吸引人工智能前沿领域优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注重人才学科背景的多样化、互补性,实行个性化支持政策,实现不同学科背景人才的系统性整合。以双聘等灵活聘用方式吸引企业和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三、打造高水平发展平台(五)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处理与挖掘、智能芯片与系统、数据分析与大数据系统、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相关方向建设。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金,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逐渐形成学科优势特色,推动人工智能向更多学科渗透融合。(六)设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在人工智能发展重大问题和突破方向上,实行联合科研攻关和融合育人,强化课程体系、计算平台、实验环境等条件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七)密切校企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和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建设面向重大研究方向或重点行业应用的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应用场景平台、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和实训基地,共建示范性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技能竞赛,引导学生以企业实际问题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四、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八)确立专项任务培养研究生机制。以多学科交叉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项任务作为研究生课题主要来源和培养载体,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在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中,自主确定研究生培养规模,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成本分摊机制。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博士生,高校应参照科研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和提高博士生相关待遇的具体办法,保护博士生的合法权益。(九)强化博士生交叉复合培养。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算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应用,强化问题导向的多学科交叉博士生培养,提高博士生将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科学前沿与企业实践进行整合再创新的能力。支持高校与人工智能领域骨干企业、产业化基地和地方政府设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建立任务驱动的跨行业跨学科导师团队,促进科研协同创新发展和博士生联合培养。完善工程博士培养标准,加大工程实践在培养方案中的比重,联合企业开展人才职业能力认证培训。鼓励企业向博士生开放课程、数据、案例、工具和实训平台。(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面向全产业链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计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避免简单“拼盘化”。以理论沿革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为主干,打造人工智能核心知识课程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与数学、物理学、计算机、控制、神经和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人工智能基础课程。以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应用创新需求为导向,打造人工智能关联知识课程体系,鼓励高科技创新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场景驱动”的应用型模块课程。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教材和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瞄准人工智能国际前沿和国内发展短板,加大国内外联合培养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博士生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学术会议与论坛,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强国际化高端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高校发起和组织人工智能国际大科学计划,创设国际学术组织和大学合作联盟。推动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和伦理规范。大力培养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化人才。五、加大支持与组织力度(十二)健全学科设置机制。健全以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以自主试点、先行先试方式,自主设置人工智能交叉学科。(十三)完善学科评价机制。完善以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应用成效为核心的学科评价体系,探索有利于新兴交叉学科深度融合发展的评价办法,给予相对宽松的建设和评价周期。鼓励高校开展自我评估,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第三方评价,合理借鉴国际评估。构建激励学科交叉研究人员动态流动的复合评价机制,认可其对来源学科和交叉融合学科的双重贡献,以及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形式。(十四)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综合考虑有关高校高水平师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以及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成效等情况,安排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专项增量。积极引导高校通过实施常规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办法,切实优化招生结构,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十五)健全学位质量保障机制。鼓励高校在人工智能相关学科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多样化教学评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人工智能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承担学位评审相关工作。完善硕博贯通培养和分流退出机制。设立跨学科评议专家组,设置专门的评议要素,适时进行人工智能领域学位论文抽检和人才培养质量专项检查。(十六)加强资金投入引导。鼓励高校统筹财政投入、科研收入等各种资源,加大支持研究生培养、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力度。加强与骨干企业的合作,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校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对人才培养、应用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和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十七)加强组织实施。教育部加强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成立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实施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教育部
2020-04-21
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
教育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种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在总结种业科研人才流动和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基础上,经请示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就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种业科研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成果明显。针对种业科研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效率低、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以来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部分所(中心)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通过试点,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强化制度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促进种业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扩大试点是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当前世界种业正孕育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抓住发展机遇,建设现代种业,关键是人才,重点在改革。要按照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充分认识扩大改革试点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将改革推向深入,为种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国之路。 (四)基本原则。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改革目标。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要整体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要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深入推进,率先突破;其他省(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国家和各省(区、市)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研究出台改革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改革试点单位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创设。要加快建立以产业为主导、以科技咨询为支撑的科技决策机制,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省(区、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十六)做好工作衔接。改革政策措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每季度末及时总结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十七)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思路、目标、改革单位、重点政策和工作进度等,并于本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
云上高博会
2016-07-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与
中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联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2017〕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关于推动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加快推动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创区)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联动融合发展,根据《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5〕121号)、《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年)》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行动方案(2016-2025)》(厦委发〔2017〕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战略和总抓手,不断提升自创区和自贸区各自功能,实现双区优势的互补、叠加、升级,促进改革与创新双轮驱动发展,形成放大效应。(二)发展目标率先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安排,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多维度融合,推动人才、资本、科技的有机联动,努力深化体制创新、便捷要素流动、集聚高端产业,不断提高自创区和自贸区的功能、质量和效益。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自创区和自贸区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20年,率先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生态,率先形成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社会功能高度融合的创新型城市,率先形成对台创新融合特色鲜明、全球创新链接广泛深入的区域创新中心,率先在科技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先行先试一批重大创新政策。二、主要任务(一)增强政府服务创新发展的能力。1.深化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准入领域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切实转变行政理念,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材料等方式,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更加高效,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序将自贸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推广至自创区。2.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进全市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新模式,健全跨部门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创新监管模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监管。探索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运营机构参与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价,借助信息化技术研究企业信用评级指标,探索逐步建立科技企业全景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估体系,为市场监管重点提供有力参考。3.推动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探索对符合规定的区内企业自用研发设备和进口研发耗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通关便利等政策。对跨境研发服务贸易实行更为便利的服务贸易付汇政策,简化税务出证程序,提高适用简易流程的金额标准。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对外商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探索将机场货站及监管仓库的相关功能延伸至自创区,对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以及海关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规定,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企业实行全程产业链的电子围网保税监管模式。(二)建立快速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保护机制。4.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体现厦门特色、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以本地产业为依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挂牌竞价、交易、结算、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能力。5.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综合执法体系。与司法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海关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完善司法、仲裁、调解等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发挥自贸区金融创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水平。6.畅通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鼓励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证券子(分)公司、保险专营机构、金融服务中心等金融载体。鼓励各种金融、类金融机构在自贸区设立高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和产品研发中心,为创新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贷款、研发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外包保税结算等金融创新服务。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行业优势,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研发或生产设备给高科技企业,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支持设立小额 贷款公司,并探索和引导自创区内的小额 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合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创新经营模式,科学合理界定小额 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小额 贷款业务的边界,发挥“小额 贷款+互联网”优势,简便快捷,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7.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股权众筹试点办法的出台情况,及时开展股权众筹平台建设,简化工商登记流程,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试点。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贷款,根据科技创新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平衡其利息支出。8.大力推动境内外双向投资。充分用好跨境筹融资、资本金和外债意愿结汇、跨国公司双向资金池和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政策,引入国际市场低成本资金。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境外本外币融资、人民币资金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金融创新服务,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探索境外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或参与投资境内创新企业,引入境外具有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经验的多种海外投资基金投资境内创新企业。利用自贸区股权投资类企业高度积聚优势,嫁接和撮合社会资本投资支持自创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利用自贸区对外投资备案制优势,简化对外投资汇款流程,鼓励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组团出境投资,通过杠杆融资等方式跨境并购境外技术成果、研发机构、企业股权,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四)便捷人才跨境流动,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9.探索与国际接轨的跨境人才流动制度。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试点。试行外国人来华工作、居留等许可一口受理、一口办结模式。探索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简化外汇结汇手续,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金融服务需求。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厦门创新创业、工作所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和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的条件;支持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博士毕业后直接在厦门创新创业。10.完善境外人才的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和涉外教育医疗机构,为境外人士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提供便捷服务,实施海外人才就医使用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制度。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五)发挥自创区创新优势,提升自贸区创新水平。11.集聚高水平科技研发机构。鼓励自创区机构和自贸区机构联合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共同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全球研发中心、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跨国公司开展“反向创新”。将自创区支持创新的政策推广到自贸区,积极支持自贸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2. 改革与完善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自创区、自贸区内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具备本专业正常的职称评审范围规定和条件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视同拥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13.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落实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措施,积极探索新一轮科技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鼓励外资和民资设立科技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技术咨询、科技推广、技术贸易、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研究对境外科技创新类非政府组织在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科技创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试点登记。14.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鼓励自创区与自贸区合作在全球先进技术创新区域建立创新创业孵化联络站,及时跟踪对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技术创新前沿动态。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建立海外孵化基地。依托中国科学院的人才、科研设备、技术成果、信息等资源优势,结合厦门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中科院厦门创新育成中心,促进中科院系统的科研成果集中在厦门孵化、转化与产业化。推进海峡科技城建设,目标是建成创新要素高效集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更加完善,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型经济蓬勃发展,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创新创业环境更加优化的海西标杆性创新创业城区。 15.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自贸区开放创新优势,大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和发布面向自贸区的科技成果目录,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自贸区内建设国家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培育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引导自创区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型科技服务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工作站,引导自创区内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在自贸区内设立交易窗口或服务站点。三、组织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自创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双自”联动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在职能范围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工作举措,重大事项及时向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自贸区、自创区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双自联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双自联动”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督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
福建
2018-01-1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3〕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6〕2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或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其中包括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监管强化的原则,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申请时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申请时需持有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和所在辖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网络商户是指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第六条 企业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第八条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第九条 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不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一)借款人可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也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相关材料。(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四)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人,原则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一)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提供反担保。(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三条 符合中央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超中央标准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级全额承担(含中央标准内贷款);市、县(市、区)自行提高标准的,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含中央及省级标准内贷款)。上述各类贷款要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市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第十五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50%、60%、70%,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第六章 贷款回收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直管县,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按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合同约定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在规定放大倍数额度内使用。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满足贷款发放需要。除按规定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研究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严格逾期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建立经办银行金融机构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以采取不划转风险基金的方式增加经办银行。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办理资格。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确实无法追偿形成代偿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相关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由此产生的损失,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别承担。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死亡,或者根据民法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追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在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满两年,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第二十四条 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认定为代偿损失。(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三)因业务违规造成的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四)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核销的债权。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采取以下三种运作方式。(一)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委托协议,并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二)担保机构担保。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委托协议,并将担保基金存入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委托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三)经办银行担保。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承担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并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于无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由经办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相应职责。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第二十六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年度考核制度。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情况、工作力度等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第九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确保担保基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杜绝重复贴息,并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因地制宜地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资格审查及统计报告,使用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完成录入与审核工作,指导申请人办理贷款,并加强督促检查;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督导经办银行完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调查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第三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在经办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调查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情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风险;对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及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高效安全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小 额 贷款担保机构相应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第三十六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依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执行。第三十七条 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7年10月1日
山东
2017-12-0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教育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教育
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0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
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
教育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52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统筹实施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将《意见》各项任务与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教育规划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打折扣。二、兜住底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着力从最困难的地方和最薄弱的环节做起,把提升最薄弱环节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优先任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三、深化改革,完善教育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建立标准、完善机制,着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我市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强化督查,推进任务落地见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督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结果要通报,督促本旗区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任务。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
内蒙古
2018-09-18
教育
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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