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扎实有效去产能。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年计划煤炭行业退出矿井18处、去产能314万吨,按时限要求关闭到位。以《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确保淘汰产能退出。制定下发《吉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开展煤炭去产能及依法依规生产建设专项督查;制定落后产能分类处置方案;制定煤矿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坚持开展煤炭安全专项整治。推动落实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各地区煤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结合煤电项目并网验收,对存在违规开工建设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不允许其接入吉林电网。推动去产能企业采取内部挖潜、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兜底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我省财政支出结构,筹措资金,加大职工安置工作投入力度,更加侧重向职工分流人数多、困难程度大的地区和企业倾斜,确保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请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报送任务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下同)(二)因城施策去库存。把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动态,落实各项改革要求。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加快分配入住,切实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城市和县城,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探索总结试点模式和经验,适时省内推广。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三)积极稳妥去杠杆。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加强相关金融风险监测,适时开展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市场化债转股政策评估。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完善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和吉林股权交易所建设,增加股权融资比重,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加快推动金融去杠杆,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通过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和村镇银行组建,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及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多措并举降成本。调度2017年帮助企业降成本的额度,协调相关部门,切实推动国家和我省降成本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企业。继续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各项措施,确保已取消的保证金返还到位。打造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检查等清单纳入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合理缴费提供查询依据。配合国家第六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在省内组织开展相应活动。继续适当降低 “五险一金 ”有关缴费比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精准加力补短板。制定全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开辟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栏,建立全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加快推进长春市地铁1号线、长春至白城铁路等轨道交通和铁路项目建设,推进吉林至荒岗、集安至通化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推进松原民用机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等机场项目建设,推进松原灌区、中部城市引松供水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各类棚户区11?5万套,改造农村危房4?8万户。制定《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与治理修复规划》《吉林省 “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实施方案》等。组织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卫生领域建设工程、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等项目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六)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创新扶贫协作机制,通过实施产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工程,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 “摘帽 ”,确保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落实中央东西部扶贫协作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延边州与宁波市开展扶贫协作。启动省内扶贫协作,组织长春市与白城市、吉林市与白山市建立扶贫协作机制,重点在劳务对接、产业带动、技术合作、引智引资、干部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七)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建立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有序实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商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八)大力推行 “互联网+政务服务 ”。继续强化《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6号)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建设,制定下发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九)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等10大类行业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活动,帮助100户制造业企业完善质量体系认证。组织开展2017年吉林省质量奖评选与吉林省名牌、吉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认定工作。举办百名企业家高端培训和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开展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调查,在旅游、物流等重点服务行业推广标杆企业质量管理经验,分类分层次广泛开展服务业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着力增加监督抽查产品种类,不断扩大抽查覆盖面,助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构建衔接紧密的帮扶链条,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保障源头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负责)二、深化 “放管服 ”改革(十)继续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国家和省政府后续批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清单实时准确。(省编办牵头负责)(十一)制定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定价收费等方面清单。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职业改革工作。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上向社会公布。全面梳理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要素,推进审批程序和审批要素标准化。强化收费清单管理,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修订《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吉省价收〔2015〕169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吉财公告〔2016〕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 “多证合一 ”改革,进一步削减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环节,切实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出台 “多证合一 ”改革实施方案,升级并改造数据交换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第一批 “多证合一 ”。陆续整合更多涉企证照,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最终实现 “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十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积极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18号),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全面建立 “一单两库一细则 ”,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抽查在执法领域全覆盖;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各地提交的有关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示范城市相关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市、县两级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2号),指导有条件纳入政府机构限额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整合城市管理执法相关职能,综合设置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省法制办、省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进程。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相关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培育发展团体标准10项。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产品,遴选主要消费品,依托监督抽查供给监测信息,着力探索构建产品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十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食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紧紧围绕 “从严监管,风险防控 ”这一核心,一手抓监管保安全,一手抓服务促发展,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分类监管,促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医药产业整体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十七)全面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州)开展地方车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车改后保留用车的使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推进保留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发挥规划政策对投资的规范引导作用,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大力推行PPP模式。加强我省PPP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省PPP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PPP工作机制,推动省直有关部门提高PPP工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新建PPP项目和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化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化债比例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为我省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申请国家以奖代补资金。加强对重点省直部门和PPP工作进展较慢地区的指导。积极发挥PPP融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我省PPP项目给予增信支持。加强与国家PPP基金沟通,促进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沟通交流,推动项目落地。开展PPP业务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全省PPP工作水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二十)深化价格改革。开展我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启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对电网公司监管周期内的新增(减少)准许成本进行审核,合理核定首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的对接工作。上报输配电价改革测算方案。将审核后的输配电价总水平测算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制定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核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完善现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包括加强全省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积极筹措落实精准补贴资金,核定试点灌区农业水价等;启动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二十一)全面推进国企改革 “1+N ”文件落地见效。以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攻坚突破,增强省属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二)优化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资源配置。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按照行业相近、主业相关、产业融合度高的原则进行重组整合,持续推进省属国有企业 “瘦身健体 ”、提质增效,指导和推动省属企业开展扭亏增盈工作。加快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和维修改造,适时启动分离国有企业其他办社会职能改革,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三)改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省国资委职能转变,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梳理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丰富创新监督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成果运用,严格经营投资和监督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四)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完善新组建四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投资运营公司的融资平台功能。(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五)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举措。充分发挥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调控手段,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健全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实现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遴选10户以上省属企业和市州企业开展混改试点,严格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引入合格非国有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管理体系、探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经验。(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七)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适度放宽电力用户范围,逐步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力争2017年市场合同交易电量达到80亿千瓦时。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组织开展风电市场交易、微电网建设、风火替代发电等工作,继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措施。做好售电侧改革工作,完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体制机制,公示一批配售电公司,指导其尽快开展售电业务;择机对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革。(省能源局牵头负责)(二十八)稳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领域。(省能源局牵头负责)(二十九)深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吉政发〔2017〕5号),按时限要求制定《吉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建立盐政执法和质量检测体系,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查食盐生产环节、批发环节以及储存运输条件,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网点)严肃追责;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情况,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进行修改完善,严格落实依法治盐;开展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对群众关心和热议的盐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省粮食局牵头负责)四、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三十)推动产权保护举措落地。落实国家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抓紧总结一批产权保护方面的好案例,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清理有违公平的法规规章。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明确重点,支持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10个,培训1000人次,使全省更多企业都能享受免费的培训课程;组织精益管理培训,以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培训基地为支撑,制定培训计划,分地区、分行业举办10期精益管理培训班,培训500人次;对私企建制试点企业进行培训,以支持民营企业家转变思维方式、完善治理结构等内容为主要方向,组织5期50名私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参加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题培训班,开阔民营企业家视野,提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识,增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信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三十二)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争取在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市县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三十三)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以精准扶贫投入为切入点,推进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将统筹使用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扩大到7个省定片区县(市、区)。清理一般公共预算中排污费和水资源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深入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到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及时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三十四)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完善资源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开展资源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密切关注资源税全面改革运行动态,掌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后税费负担变化情况。(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三十五)深化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配套管理流程和考核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专营机构、子公司等形式,形成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督导大型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63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当年完成小微企业 “三个不低于 ”目标的银行业机构,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及监管评级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发挥省级信贷周转基金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续贷提供支持。进一步推广 “银税互动 ”“银商合作 ”“双基联动 ”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继续扩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支持银行业机构向贫困地区延伸机构和服务,提升金融精准扶贫效率。加快构建 “三支柱一市场”(基础服务、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和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探索土地金融综合改革。积极做好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深化改革,督导农行不断完善三农事业部管理体制,加大三农贷款投放力度;做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六)指导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与大型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及整改情况,并要求银行业机构定期报送内部审计材料、定期召开监管会谈、做好年度监审联动、临时立项安排、监管评估结果运用等。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探索与地方法人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督促政策性银行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流程管理要求,整合前台客户部门,完善中台评审功能,理顺业务管理关系。督导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合理界定业务范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七)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引导吉林亿联银行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推动完善银行业机构股东管理制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优先引入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入股。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设立三农委员会,制定健全、有效的发展战略。(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三十八)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绿色金融的支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督导银行业机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 押 贷款、碳排放权融资等金融工具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比重,满足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行业的融资需求。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明确环境侵权责任赔偿限额,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继续支持辖区内绿色环保企业挂牌新三板,支持相关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环保厅、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九)稳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督促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加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督促银行业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手段,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管理效率。深入银行业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企业融资需求。(吉林银监局、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四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信贷、同业、理财、票据、信托等业务监管规定,提高产品和服务透明度。探索建立吉林省存款保险风险应对机制,督导投保机构建立健全与存款保险履职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确保出现风险时能够依法及时偿付。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吉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十一)完善现代保险制度。加快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继续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继续推进玉米产量、大豆收入和水稻收益保险试点,稳步扩大 “保险+期货 ”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保险产品,协调财政部门通过 “以奖代补 ”方式加大对特色农业保险的支持,推动杂粮杂豆、燕麦、高粱、食用菌、辣椒、马铃薯、设施农业、肉食牛羊鸡及渔业等险种发展。调整我省种植业保险理赔系数,提高理赔标准,将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工作机制,帮助保险资金对接我省PPP项目,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吉林保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四十二)下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条件,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土地、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转移接续政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户籍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下发《关于加强居住证使用核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种类,明确居住证使用查验工作要求,规范居住证日常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持证人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十三)统筹 “十三五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合理确定区域内每所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实施 “交钥匙 ”工程,统筹推进重点城镇、近城郊区、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格执行省定办学标准,按标准班额办学,确保新建一所、达标一所。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分班就读、奖励评优、入队入团、升学考试等方面同城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四十四)研究提出我省《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合理确定我省列入国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名单,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编办牵头负责)(四十五)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推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二道白河镇、抚松县、梨树县、林海镇等第一、第二批试点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完善土地利用机制及新型城市建设、创新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梅河口市、敦化市、范家屯镇、敬信镇等4个第三批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重点在中小城市培育、生态城镇化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四十六)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推进建筑科技创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四十七)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视形势争取国家出台调控措施。继续落实国家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等部门制定收购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密切监测稻谷市场价格,适时启动预案,发挥其托市稳价作用。(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四十八)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联合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方案,并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项目总结与绩效评价,将结果报财政部、农业部。(省财政厅、省农委牵头负责)(四十九)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进一步清理整合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推进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因素法分配、 “大专项+任务清单 ”资金管理方式,分配给市县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除重大投资项目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为市县涉农资金整合创造有利条件。起草《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对试点范围、资金使用要求、工作措施、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五十)创新农业节水灌溉体制机制。落实 “四优先 ”的自主申报原则,即种植大户、合作社、成立用水协会等合作组织的优先;土地集中连片、种植结构统一,发展经济作物的优先;乡村两级政府主导意愿强、农户积极性高、对节水灌溉认识程度高的优先;电力配套有规划、有保障,已经或者正在解决电力配套问题的优先。建立高效节水灌溉 “金字塔式 ”管护模式,受益农户与村、村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县市水利局要层层签订管护协议,防止重建轻管。(省水利厅牵头负责)(五十一)统筹协调推进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总结成熟做法和经验,形成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全面加快 “房地一体 ”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因地制宜开展 “房地一体 ”权籍调查,科学编制不动产单元登记代码,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五十二)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督促试点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区、本机构实际,开发和完善相关贷款品种,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和贷款主体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办相关贷款业务,探索有效的抵押物处置机制。(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五十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探索研究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等政策措施,探索实行有别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管理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潜能和活力。(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五十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研究推进《吉林省专利条例》《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启动《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20号)修订工作。制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深入推动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6〕72号)、《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吉科发政〔2015〕180号)、《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吉科发政〔2014〕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增强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源动力,深入挖掘现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潜能;持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建设;培育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五十五)完善创新创业支撑政策体系。持续推进激励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工作。积极发挥国防科技创新重要作用,加快军民协同创新,全面推进军民技术、成果等要素的双向转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五十六)积极推动依托长春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区申报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起草《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加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为培育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奠定坚实基础。(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五十七)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等 “双创 ”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并优选5种示范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积极引导众创空间等 “双创 ”服务平台将自身优势资源与本地资源禀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具有特色的孵化服务模式。(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五十八)开展新一轮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推动长春市制定出台《长春市开展 “十三五 ”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重点在行业发展、特色载体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九、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五十九)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支持开发区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对开发区内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出让底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政策制定。(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积极融入国家 “一带一路 ”战略。加快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抓好扎鲁比诺万能海港项目,建好通化内陆港务区重要载体。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完善对俄 “滨海2号”通道,推进珲春 —海参崴高速铁路和高等级公路项目,力争珲春 —扎鲁比诺 —新泻航线开通。提升 “长满欧 ”货运量,争取开通第二条中欧货运班列 “长珲欧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驻外使领馆的支持,并通过双方地方高层互访推动互联互通战略对接。推动中蒙俄地方政府间友好往来,加强中蒙俄经济走廊沿线务实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一)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制定《吉林省国际产能合作 “十三五 ”发展规划》;组织召开全省国际产能合作工作会议,对重点项目建设进行再调度、再落实;在东博会期间举办国际产能合作大会,做好我省国际产能合作相关政策和项目推介;为省领导出访巴西、阿根廷、秘鲁做好策划安排,与当地政府展开交往,通过双方洽谈积极推动产能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二)构建外贸可持续发展新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六十三)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提升对核心企业的支持水平,加大中型企业的服务深度,发挥小微企业平台承保及服务功能,稳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贸易等新兴业态发展的支持,培育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引导出口信用保险不断优化费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帮助企业减负增效。(省商务厅、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四)推进吉林省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上线运行;继续深化推进报检无纸化,提高无纸化批次覆盖率和企业覆盖率。推进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建设相关工作,参与成立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工作小组并明确责任分工,指派专人负责 “单一窗口 ”的建设工作;设置国际道路运输政务系统模块,实现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一站式作业 ”的服务功能,与海关、边检等单位通过 “单一窗口 ”实现数据共享。维护企业境外利益。在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中公布边防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通关注意事项、毗邻国家和通航国家的政策法规,确保企业在境外利益不受侵害。(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六十五)推动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探索建立我省企业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我省企业养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管理机制;争取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我省倾斜和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六十六)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管理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与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机构给予优先审核等政策便利。关注国家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在我省探索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七)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推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 “五查五改、对标达标 ”为主要内容,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十八)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吉政发〔2016〕14号)落实及其配套文件备案工作。统一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强化教育督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筹措安排省级教育督导及培训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和相关人员培训,促进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筹措安排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和省培计划、“三区 ”人才教师专项计划、农村中小学 “特岗教师 ”计划、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长白山学者 ”和 “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等,促进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等各类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筹措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加强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品牌专业群、示范专业建设;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和数字化校园建设;鼓励校企共建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等。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六十九)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2017年9月底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在长春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完善医保门诊保障政策,积极探索促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转化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协调各地按规定筹集安排补助资金,基本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规定的转诊人员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通过出台深化医改政策相关文件,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接入国家和省内异地就医平台系统工作。做好理顺管理体制的相关调研工作,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统一 ”相关配套政策,在通化市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全面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保监局、省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以县为单位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管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七十一)深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改革。积极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市县完成试点方案的起草、修改、上报工作;研究制定我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按程序履行方案的审批和报备手续。在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与不同类别单位相适应的财政支持、财务、资产、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研究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十二)印发《吉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报送第二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的通知》;筹备召开脱钩第一批试点总结暨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力争在2017年10月底前进行试点总结和评估。(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十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七十三)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统筹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涵盖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修订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十四)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研究起草《吉林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加强东北虎豹保护的实施意见》,开展试点区摸底调查、勘查落界,划分试点范围功能区,强化巡护力量,集中开展清山清套专项行动,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编办、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十五)开展健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梳理试点区域内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责情况,完成试点区域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能整合优化工作;研究梳理政府部门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责相关情况;在延边州、珲春市、汪清县设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先行先试探索开展健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省编办牵头负责)(七十六)加快企业碳排放报告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电子报送。配合国家确定我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并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配额分配及履约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七十七)加强自然湿地全面保护,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新建省级湿地公园10处,洮南四海湖、敦化三股流等4处省级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哈泥湿地晋升为国际重要湿地。在向海、莫莫格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建设。(省林业厅牵头负责)(七十八)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2017年9月底前,13个试点县完成改革主要任务;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国有林区改革由顶层设计阶段转入实质操作阶段,围绕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监管体制,构建新型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实现国有林区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加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重点国有林管理机构组建,制定并发布实施《吉林省国有林区改革实施方案》。(省林业厅牵头负责)(七十九)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 “四统一 ”。持续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力争2017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省全面落实。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推进试点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
吉林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