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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高性能防老化橡胶复合材料的关键制备
技术开发
在橡胶基体内加入反应型多维微纳碳材料,实现高性能橡胶复合材料的可控制备;可控调控生物质硅炭与多维微纳碳材料的复合结构,获得具有高力学性能和耐老化功能的新型橡胶加工技术;首次在橡胶基体内构筑具有电子共辄离域效应的交联复合结构,获得具有超耐老化能力的新型橡胶复合技术。该成果涉及的上述创新点,体现出具有国际领先的加工技术,青岛科技大学拥有独占的关键加工技术,橡胶在高温高压差非常规环境中表现出耐老化超长效工作的能力。
青岛科技大学
2021-05-11
土地调查监测空地一体化
技术开发
与装备研制
"该成果获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的数据组织管理模型,提出了全数字土地实地调查理论,建立了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实地调查空地一体的土地调查监测模式及与土地管理日常业务驱动相结合的数据库更新模式,开发了支持上述技术的内业系统,实现了城乡土地无差异化的调查和管理,解决了原城镇、农村分别管理所带来的城乡区域的动态变化问题,确保了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的实时变更,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控提供了决策依据。 2.攻克了多平台多传感器的海量遥感影像多机并行镶嵌技术,提出了面向地类图斑变化的遥感影像自适应阈值自动发现方法,研发了融合高性能计算技术与数字摄影测量处理技术的遥感云服务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了大区域影像镶嵌耗时长等难题,实现了多源多时相地类图斑变化的自动发现、海量数据规模化快速生成,遥感影像或地图数据的存储、发布、在线实时更新与处理。 3.突破了土地利用变化自动发现定点监控、车载动态快速景象—图谱实时匹配与地类图斑变化自动识别、嵌入式GIS千兆级土地数据组织与表达等关键技术,研制了车载集成轻小型土地调查无人机及车载超算平台。
东南大学
2021-04-10
深基础自平衡法承载力测试成套
技术开发
应用
项目团队从1996年开始,率先提出自平衡法理论,发明了自平衡测试方法,研制了系列核心加载设备,形成了自平衡法承载力测试成套技术,突破了传统静载法反力小、测试效率低等瓶颈,破解了新型深基础测试手段缺乏的困境,成功应用于复杂场地(江河湖海、高山峡谷、狭窄空间)及超高吨位的高层建筑、大跨桥梁等国内外12000多个工程深基础承载力测试,并创造多项世界纪录。该项目成果对建筑、公路、铁路、水利和电力等行业技术具有重大影响,对我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起到重要支撑和推进作用。
东南大学
2021-04-10
温州经济
技术开发
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2-01-10
轻合金表面微弧复合处理设备及工艺
技术开发
微弧复合处理(Micro-arc Composite Ceramic,MCC)技术将不需前处理的微弧氧化与静态防护性能优异的有机物涂装技术相结合,在铝、镁合金表面制备具有高性能、多用途的陶瓷有机复合涂层,性能明显优于单一微弧氧化或传统涂装工艺。研究团队近年来承担了科技部“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科技部国际合作计划等项目。微弧复合处理工艺简单、环保、无排放,处理效率高,涂层综合性能优异,以及对材料的适应性强(复杂构件或深孔管件)等优点,开发的设备运行稳定,已成为业界认可的铝、镁合金“环保型”表面处理技术,由在机械、汽车、国防、电子、航天、航空及建筑等领域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前景。
南京工业大学
2021-04-13
典型特色果蔬贮运及加工关键
技术开发
与应用
一、项目分类 显著效益成果转化 二、技术分析 典型特色果蔬如苹果、桃、樱桃、番茄等具有良好的营养价值和经济效益,深受大众的青睐。但是,上述水果鲜果的生产存在较强的季节性以及水果本身的易腐性,因而水果鲜果的贮运与加工问题日益突出。 本项目系统研究并阐明了热处理、1-MCP(1-甲基环丙烯)、拮抗酵母及结合处理对苹果、桃、樱桃、番茄等采后贮藏品质和病害的影响机理,确定了最佳采后处理方式,开发了新型保鲜剂和纳米包装材料,优化了应用技术体系。明确了植物酚酸类物质对高花色苷含量的浆果果汁色泽稳定的机理,创建了抗氧化冷破碎结合保温液化果蔬新工艺,开发了多种复合果蔬汁新产品。探明了植物酚酸对花色苷具有增色和稳定效应,抗氧化冷破碎结合保温液化果蔬新工艺有效地抑制了原料破碎过程中褐变酶活性,激活了内源降解酶活性,提高了出汁率与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胡萝卜素、黄酮、花色苷等生理活性物质有效溶出及γ-氨基丁酸富集,提高了香气和热敏性营养素保存率,使果蔬汁在复合过程中其色泽、风味和营养稳定并相容。项目成果获中国食品食品工业协会科技创新特等奖、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对果蔬贮运及加工技术的开发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对研究果蔬贮藏保鲜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农业大学
2022-07-25
不饱和单双甘油酯新型高效包埋微胶囊
技术开发
发榜企业: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悬赏金额:15万元 需求领域:精细化工 技术关键词:包埋微胶囊技术 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集群
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1-11-02
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
区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
为了营造低成本运营的投资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本规定在开发区内适用。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1.除国家限制的特许行业外,项目立项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产品内销、进口付汇设备清单、加工贸易及特定商品登记许可证,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3.非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取消计划投资通知单,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4.对一般的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取消“确定取费类别”、“开工审批”两个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备案制。二、改进企业注册登记办法5.企业注册登记受理和材料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经营场所的勘验实行谁管辖谁勘验。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管理。6.企业如果从2001年起连续三年无违法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和商事信誉较高,可以免检。7.如果兴办生产型企业需要租赁厂房或场地,可暂用临时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待厂房落实后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如果申办房地产开发,只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无需提交资质证书,便可办理登记;除国家专营、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企业经营范围一律按企业申请的范围核准。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8.从2001年起,取消振兴路收费。9.取消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性收费。2001年内逐步取消非经营性事业收费。10.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收取会务费。四、调整人才引进和劳动用工政策11.调整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1)实施人才证书制。对企业急需且符合入区条件但暂无法办理户口的人员,可以先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发给《人才证书》,凭此证书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的各项待遇;(2)筹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留学生服务站,建立引进智力资源的信息网络和配套服务体系;(3)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研发及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4)开通人才热线电话、人才电子信箱、人才邮政信箱,在管委会网站、开发区报开设人才服务栏目,建立人才资源储备库。12.对企业招用大连市辖区农民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随报随办,劳动力资源地由企业自定,也可委托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取消企业不得跨年度使用外来工的限制。除受企业委托或与劳动服务公司联合招工(聘)外,企业招用人员由企业自行审核报名环节的证件。13.调整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用人单位除可以使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外,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须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该合同文本就可使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既可以鉴证,也可以不鉴证。14.工资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国有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方案。五、强化服务,依法治税15.由于管委会税务主管部门的原因,使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则只追缴税款,不课征滞纳金,不罚款。16.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变更、注销;设置、保管、使用、提供相关资料,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如逾期不改正,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如能证明纳税人是因失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则只补税,不罚款。17.免费提供网上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可网上传统涉税文书,税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18.对自来水、供热、供气二、三次管网施工工程实行招投标,在符合国家材料质量标准的条件下,不指定材料供应商。19.消防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企业自主选择达到消防部门规定质量标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20.电气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的确定,在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电力部门允许进网的设备厂家中进行招标。21.开设企业电费专用帐户,企业的电费由银行统一划拨,取消月初一次性预收电费办法。22.在控制开发区用水总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随时申请增加用水指标,试用3至6个月,再核定其用水指标。23.电信部门为开发区大型企业和重要用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七、强化通关服务,畅通物流24.实行海关作业退单说明制度。海关业务窗口在受理企业报关及单证审核时,对不予受理或退单的,必须向申报人员说明不予受理或退单理由。关员不得无故拒单或压单。25.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验放可以提前预约,货物随时随验。26.成立“开发区海关业务咨询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受理企业投诉。27.改进通关作业,把“监管要素”编成计算机语言,由计算机自动判断和识别企业的多种申报行为是“行”还是“不行”。28.成立“绿窗”联合服务小组。由管委会、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海关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一个具有决策能力的办理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29.检验检疫工作全面推行“六个一”工作模式,即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疫检验、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八、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30.向企业印发《保护企业监督卡》,凡在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受监督卡的保护。企业如对有关部门的公务执行持有异议,可随时填写《保护企业监督卡》,并及时向监察审计局反映。对于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监察审计局将向有关部门下达“投资环境建设警戒书”或“建议书”。凡收到“警戒书”或“建议书”,又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查处。31.建立企业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部门和个人,如属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的问题,将给予黄牌警告;如属于违规违纪方面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如属于对投资环境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方面的问题,将追究其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的责任。32.聘请投资环境建设特邀监察员对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社会服务等部门进行监督。九、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33.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对新批生产型企业的筹建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开工投产速度;对已投产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34.企业投诉在1至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诉,立即办理。35.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享受开发区常住居民在医疗和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同等待遇。36.设立管委会主任热线电话:7611285;设立企业投诉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处),投诉电话:7614443、7611324。十、有关事项3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38.本规定由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重庆经济
技术开发
区管理条例(修改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二、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海关、税务、外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八)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经有关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和各类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查处建设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开发区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能替代进口或扩大出口的; (三)用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及企业技术改造的; (四)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的。 第二十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并符合开发区要求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颁发有关证照。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海关、税务、外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卫生条件,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四)在开发区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4-11-25
天津市科研院所
技术开发
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提高转制科研院所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财〔2013〕第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简称扶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为转制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院所和归口原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院所)。扶持经费的资金来源是市科技局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转制院所技术开发扶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增强转制院所自主创新和稳定发展能力。 第三条 扶持经费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组织相关专家对转制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工作项目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开展评审论证。 (二)择优支持。扶持经费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满足科技发展实际需求,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予以择优支持,并重点支持能够加强和提升转制院所科技创新、科技服务能力与水平的项目;在预算安排上,向论证评分高、预期绩效好的项目重点倾斜。 (三)合理安排。转制院所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扶持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扶持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途。转制院所应当将扶持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建立扶持经费项目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并落实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为扶持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经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 扶持经费属于科研开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市转制科研院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的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 扶持经费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采取项目前补助的方式。前补助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执行进度核拨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扶持经费支出范围依据《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经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计划投入50%以上的自筹资金且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科技产业政策和扶持经费支持方向,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创新发展和市场需求,立足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依据专家意见,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报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经公示后,予以立项。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并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申请项目中止、撤项等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扶持经费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扶持经费支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固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中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扶持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核算准确,账目清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到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时申请结项验收,并进行项目评估。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具体工作,主要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技局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实施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对未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转制院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单位一至二年申报资格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及预算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按照有关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财〔2013〕第273号)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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