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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吉林省科学
技术
奖励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省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过程中体现新担当、实现新突破、展现新作为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11-15
“十三五”先进制造
技术
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明确“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推动先进制造技术领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部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科技部 2017年4月14日 “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制造业是强国之基、富国之本,没有强大的制造业支撑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强国。先进制造业特别是其中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大力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加速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形势分析 (一)世界制造业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背景下,国际制造业竞争日益激烈,对先进制造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正在引发对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的深刻变革,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1.智能正成为制造业的关键要素 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通过应用嵌入式软件、微电子、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产品智能化程度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打造高端产品和装备,占据产业制高点。同时,制造装备控制技术的极大提高,使制造装备的自诊断、自维护、自恢复成为现实,并将推动制造装备向智能化阶段迈进。 2.服务促进产业模式变革,重塑制造业价值链 在同质化竞争和供大于求的全球市场环境下,制造业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向研发和产品运营维护等服务生命周期转移,更多的制造企业成为提供产品、服务、支持、自我服务和知识的综合体。服务与制造相互渗透融合,从生产型制造走向服务型制造是大势所趋,产业模式向“定制化的规模生产”和“服务型生产”转变特征明显。 3.可持续发展成为制造业与自然、社会协调的重要主题 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成为共识,激励制造企业开始重视绿色技术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和回收利用等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创新高效、节能、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型制造工艺和装备,不断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优化,符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环保和循环利用要求。 4.制造大数据和平台成为高附加值增值服务的重要支撑 工业大数据是制造企业高附加值增值服务的来源,制造企业全业务数据化在对制造系统数据采集和分析形成业务数据闭环的基础上,将有效支撑企业制造过程优化和经营管理决策,促进企业对市场、用户的精准供给和企业间的资源分享利用,从而打造智慧企业,并为消费者、用户以及企业自身创造显著的增量价值。 (二)发展先进制造技术是国家战略需求 1.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需要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富国之基、强国之本。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制造业提供更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高品质的消费产品、自主可控的重大技术装备。从“制造大国”转变为“制造强国”,是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发展先进制造技术,增强制造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推进制造质量和产品品牌建设,才能全面提升我国制造业水平,这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世界强国的必由之路。 2.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正在加快上升,投资和出口增速放缓,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质增效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竞争新优势,要依靠科技创新提供发展新动力。 3.应对国际产业竞争的战略需要 世界制造业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再工业化”战略,重点发展先进制造技术,抢占制造业高端。新兴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再分工,承接产业及资本转移,抢占制造业的中低端。“双重挤压”的外部环境短期内不会改变。通过增强制造业技术水平,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使我国制造业在产业竞争中跨入中高端,对国家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三)我国制造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1.制造业总量跃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制造大国 近年来我国制造业总体规模已居世界第一位,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不仅对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成为支撑世界经济的重要力量。2014年,我国工业增加值达到22.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5.85%。2013年我国制造业产出占世界比重达到20.8%。在500余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我国有220多种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增强了我国在全球化格局中的国际分工地位。 2.突破了一批核心技术,形成了一批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装备产品 十几年来,制造业各领域涌现出了一批较有影响、意义深远的重大成果。国内发电设备装机中国产发电机组已达80%以上,年产千万吨级大型炼油厂设备国产化率达90%,国产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国产750千伏交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已投入运行。日产4000吨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乙烯、30万吨级合成氨、百万吨级钾肥等一大批大型成套技术装备实现自主化。“神舟”系列航天飞船的成功发射,实现了载人航天工程的重大突破。“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研制和海试成功,标志着中国跻身世界载人深潜先进国家行列。 3.涌现出一批世界级的大企业,企业正在逐步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企业达110家,其中以工业为主的有50余家。社会创新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制造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0.91%;企业发明专利申请58.3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的60.2%;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5.9万件,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60.5%。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自主创新中继续发挥决定性作用。 4.初步形成了企业、高校、院所联动的产业创新体系 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重要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形成了产学研结合、较为完备的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了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成立了一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我国制造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我国制造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多数制造企业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仍处于“制造—加工—组装”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环节,创新能力不强。尤其在高端产品创新设计方面,设计工具软件受制于人,设计方法和理念不够先进,创新设计能力较为薄弱。2015年,我国集成电路进出口逆差1600多亿美元,众多高端芯片的核心技术尚无法突破,企业被迫将大部分利润用于购买国外专利授权,产业自主发展的能力不强,难以打破市场垄断。 2.基础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高 我国制造业质量基础相对薄弱,高性能液压件与气动元件、高速精密轴承、大功率变频技术、特种执行机构、仪器仪表传感器、工控软件系统等发展滞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整体不高,出口产品召回问题不断,严重影响着我国制造业的国际形象。此外,制造业每年直接质量损失超过2000亿元,间接损失超过1万亿元。 3.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我国部分传统制造行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式生产方式,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全国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10%-20%;机电产品中量大面广的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0%。制造业可持续发展遇到瓶颈。 4.制造业与互联网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的融合程度低 我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信息化仍处于以局部应用为主的初级阶段,且不同地区、行业和不同规模企业间信息化水平尚存在明显差距。面对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生产模式的变革,认识不充分,准备不足,传统制造业将面临二次淘汰的风险。 二、我国制造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 粗放式发展道路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制造业的发展,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制造业竞争力是必由之路。在当前我国制造业实施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制造业健康快速发展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需求。 (一)亟需加强制造基础能力方面的科技创新 制造业基础技术研究能力薄弱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其中基础材料、关键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传感器、控制系统、软件工具及平台等众多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关键工艺研究都没有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工艺装备、测试与实验装备、标准化等共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亟需科技攻关。 (二)亟需加强制造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创新 我国制造企业管理正处于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的阶段,经营目标、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和决策标准发生根本性变化,多数企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产品为中心”的传统制造模式,无法适应互联网、云制造等模式下的多品种大批量定制化的要求,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咨询服务网络化的水平制约着中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 (三)亟需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 随着中低端产品加工制造产业重心向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装备制造业在全球地位面临挑战,急需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传感器等增强装备产品智能化程度,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智能化生产线和数字化工厂,从而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四)亟需加强新兴产业关键装备的研发 我国新兴产业所需装备的需求缺口较大。光电子、先进光伏电池设备、新一代通信设备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自给率较低,核心技术掌握仍较少,试验设计能力较欠缺、技术集成能力薄弱、制造装备进口依赖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装备自给不足。 (五)亟需加强绿色制造技术的研发 优质高效、节能、节材的先进基础制造工艺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普及程度不高,能源消耗、材料利用率及污染排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亟需发展先进绿色制造技术与产品,突破制造业绿色产品设计、环保材料、节能环保工艺、绿色回收处理等关键技术,支撑制造业可持续发展。 三、思路目标与任务布局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按照“争高端、促转型、强基础”的总体目标,强化制造核心基础件和智能制造关键基础技术,在增材制造、激光制造、智能机器人、智能成套装备、新型电子制造装备等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与装备产品,形成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以推进智能制造为方向,强化制造基础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制造业由大变强的跨越。 (二)发展思路 1.探索高端,构筑先发优势 结合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网络协同制造模式,加强新兴产业关键装备、智能机器人、3D打印制造等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率先突破,赢得战略主动。 2.强化基础,增强保障能力 针对制造业基础能力薄弱和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重点攻克轴承、液压件、仪器仪表等核心基础零部件,研发工艺库、材料参数库和制造过程核心软件产品。 3.两化融合,推动供给改革 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大数据制造服务、大规模定制、集团管控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融合创新。 4.绿色制造,促进持续发展 针对资源、环境刚性约束增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改造传统产业,探索高效、节能、节材产品设计创新、智能化工艺、服务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绿色化模式,实现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战略布局 ——瞄准国际制造业发展的最前沿,力争率先突破,构筑先发优势。依托新兴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制造业的创新发展模式,形成网络协同制造创新服务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大型构件金属增材制造、大型硬岩掘进机等领域强化“领跑”优势,塑造我国制造业领先优势。 ——瞄准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亟需,支撑和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机器人、重大机械装备、新型电子制造装备等领域培育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业,力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国制造业的总体竞争能力。 ——瞄准我国制造业的自主可控,强化基础保障能力。提高核心零部件及软件自主可控,形成政策、制度、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条件,强化我国制造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四、重点任务 按照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战略布局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先进制造领域重点从“系统集成、智能装备、制造基础和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四个层面,围绕13个主要方向开展重点任务部署。 (一)增材制造 重点解决增材制造领域微观成形机理、工艺过程控制、缺陷特征分析等科学问题,突破一批重点成形工艺及装备产品,在航空航天、汽车能源、家电、生物医疗等领域开展应用,引领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形成创新设计、材料及制备、工艺及装备、核心零部件、计量、软件、标准等相对完善的技术创新与研发体系,结合重大需求开展应用示范,具备开展大规模产业化应用的技术基础。 1.增材制造控形控性的科学基础 探索增材制造自由成形过程的成形几何精度、成形效率、材料组织结构与性能的形成规律与关键影响因素和控制方法,为提升增材制造工艺技术和装备设计水平提供坚实的科学支撑,并为形成重大原创性增材制造新技术提供科学指引。 2.基于增材制造的结构优化设计技术 发展基于增材制造工艺特性,融合力学、物理与化学多种功能的结构优化设计技术,为结构整体化、轻量化、高性能化和满足声、光、电、磁、热等多功能化提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支撑我国高端装备的自主创新设计和跨越式技术发展。 3.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制备技术 基于增材制造的工艺特性和应用需求,开展增材制造专用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设计与制备技术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增材制造技术优势,大幅度拓展增材制造的产业化应用领域。 4.增材制造的核心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 针对激光/电子束选区熔化、激光选区烧结、高能束金属沉积成形、光固化、激光沉积打印、微滴喷射3D打印、熔融沉积造型等已经展示重大产业化应用价值的增材制造技术,开展相关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的深入研究,占据增材制造产业价值链的高端。 5.评价体系与标准建设 研究制定增材制造的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标准、装备标准、检测标准、数据标准和服务标准等7个方面的标准体系,为增材制造的广泛产业化应用奠定基础,并显著增强我国增材制造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二)激光制造 面向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电子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疗仪器等战略新兴产业的迫切需求,实现高端产业激光制造装备的自主开发,形成激光制造的完整产业体系,促进我国激光制造技术与产业升级,大幅提升我国高端激光制造技术与装备的国际竞争力。 1.激光与材料的相互作用机理 面向航空航天、新能源、电子制造、医疗等领域的国家重大需求,探索激光与材料相互作用的复杂物化过程,研究超快激光制造的新原理、新方法、新应用。开展大功率激光/短波长激光与材料相互作用机理、高精高效制造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掌握激光高品质表面制造、精细制造、极端微结构、高精高效制造等制造机制与实现方法。 2.激光器与核心功能部件 研究激光器动力学,掌握激光晶体/光学晶体、半导体激光芯片等激光器关键功能部件的国产化。针对高端制造用激光器的迫切需求,开展工业化光纤/半导体大功率激光器制造技术、工业化超快(飞秒、皮秒)激光器制造技术、工业化短(紫外、深紫外)波长激光器制造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激光器标准建设,实现高性能激光器及核心关键部件的国产化与产业化。 3.复杂构件表面的激光精细制造技术与装备 研究激光表面精细制造、激光清洗、激光抛光等核心技术,探索器件表面功能性结构的激光高质、高效制造机理与新技术,研究关键构件表面微结构成形机理与实现方法,并掌握激光光束路径规划及高速扫描、激光制造装备在线监测与补偿、激光制造过程精密在线检测等装备关键技术,开发航空航天、微电子、生物医疗等领域典型复杂构件的激光精密加工技术与装备,提升国产激光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竞争力。 4.大功率激光高效制造技术与装备 研究特殊工况下的激光制造机理与失效行为,突破大型构件激光制造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瓶颈,攻克大型构件定位、质量在线检测等关键技术,研究激光切割、激光打孔、激光冲击强化、激光焊接以及激光复合制造等关键技术,开发面向飞机、船舶、高铁等大型构件制造中的高端激光制造技术、装备与标准。 5.先进激光精密微细制造技术与装备 针对航空航天、微电子、新型微小航空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领域,突破激光衍射极限的纳米尺度制造、复杂微纳操纵及激光纳米连接、激光光束整形与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发硬脆材料高效精密制造、异种材料的激光高性能连接制造、极端微纳结构精细制造等技术与装备,并设计和加工若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型功能器件。 (三)智能机器人 推动机器人产业与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产品,协同标准体系建设、技术验证平台与系统建设、以及典型示范应用,支撑我国机器人技术和产业向高端发展。 1.智能机器人基础前沿技术 结合机器人与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国际发展趋势,开展机构/材料/驱动/传感/控制与仿生的创新技术、智能机器人感知与认知技术、智能机器人学习与智能增殖技术、人机自然交互与协作共融技术等重大基础前沿技术研究,搭建机器人技术验证平台系统,开展试验验证,取得原创性创新成果,为我国新一代智能机器人提供技术支撑。 2.智能机器人共性关键技术 以攻克制约我国机器人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开展高性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RV减速器、谐波减速器、伺服电机与驱动器、机器人控制器)、专用传感器、软件体系及多任务操作系统、功能软件、计量测试/安全与可靠性、应用工艺及系统集成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机器人安全性与可靠性技术体系,机器人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解决我国机器人产业空心化问题,提升国产机器人的国际竞争力。 3.新一代机器人技术与平台 开展主/被动结合新型机构与驱动、模块化柔顺关节、关节变刚度弹性驱动、生物-机械界面与接口的人机相容性设计、人机安全共存、智能交互、协同作业等新一代机器人核心技术研究,研制以协作型多自由度轻型臂、协作型双臂机器人、移动操作臂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互助协作型作业机器人和以上肢外骨骼、下肢外骨骼、全身外骨骼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人体行为增强型机器人试验样机系统,为后续产品化奠定技术基础,实现新一代机器人技术研究与世界同步,抢占技术与产业制高点。 4.机器人关键产品/平台/系统研发 研发新型作业机器人、医疗/康复机器人、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的生活辅助机器人、特殊环境服役自主作业机器人、机器人云端在线服务平台、机器人智能作业技术及系统等高端机器人关键产品/平台/系统,丰富我国机器人产品种类,完善我国机器人产品谱系建设,提升我国机器人的整体性能与智能水平,创新服务领域和商业模式,支撑我国机器人技术与产业向高端发展,彻底转变低水平重复的局面。 5.系统集成与应用 推进我国机器人面向制造业典型行业/重点领域、医疗/康复、助老助残/智慧家庭/社会服务、安全与救援/科学工程等行业/领域的系统集成与应用,实现我国机器人技术与产品在国家重点行业/领域高端应用和典型领域拓展应用,提高国产机器人国际竞争力,为国产机器人产业化奠定基础,加速推进我国智能机器人技术与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 针对移动通信、大数据、新能源、智能制造、物联网等重点领域大宗产品制造需求,重点围绕28-14纳米技术节点进行工艺、装备和关键材料的协同布局,形成28-14纳米装备、材料、工艺、封测等较完善的产业链,推动全产业链专项成果的规模化应用,促进产业生态的改善和技术升级,实现技术促进产业发展目标。 1.光刻机及核心部件 研发干式光刻机产品并实现销售;研制28纳米浸没式光刻机产品,进入大生产线考核;开展配套光学系统、双工件台等核心部件产品研发,并集成到整机;构建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平台,提升光刻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光刻机光学系统等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具备批量生产能力。 2.高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 面向集成电路14-10纳米先进工艺,重点开展刻蚀、薄膜、化学机械处理、掺杂和检测等关键装备及其配套核心零部件产品研发,通过大生产线考核并进入销售。 3.成套工艺及知识产权(IP)库 以移动通信应用为重点,开发14纳米及相关产品工艺;以大数据应用为重点,开发立体堆叠闪存(3D-NAND)存储器工艺,开展7-5纳米关键技术研究;面向新能源、智能制造、物联网等重点领域大宗产品制造需求,开发特色产品工艺平台;取得核心知识产权并实际应用。 4.关键材料 面向45-28-14纳米集成电路工艺,重点研发300毫米硅片、深紫外光刻胶、抛光材料、超高纯电子气体、溅射靶材等关键材料产品,通过大生产线应用考核认证并实现规模化销售;研发相关超高纯原材料产品,构建材料应用工艺开发平台,支撑关键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生态体系建设与发展。 5.封装测试 面向移动互联和汽车电子等重大领域需求,围绕处理器、存储器、14-10纳米工艺节点晶圆等产品开发下一代封装集成与测试新技术以及相关的关键装备和材料产品;实现可集成数模混合电路、射频、微机电系统(MEMS)和光电等多功能异质材料芯片的三维系统集成技术的量产应用;建成有影响力的封装集成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取得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 (五)新型电子制造关键装备 面向宽禁带半导体器件、光通讯器件、MEMS(微机电系统)器件、功率电子器件、新型显示、半导体照明、高效光伏等泛半导体产业领域的巨大市场需求,开展关键装备与工艺的研究,重点解决电子器件关键材料装备、器件制造装备等高端装备缺乏关键技术、可靠性低、工艺开发不足等问题,推动新技术研发与关键装备研发的协同发展,构建高端电子制造装备自主创新体系。 1.宽禁带半导体/半导体照明等关键装备研究 针对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为代表的宽禁带半导体技术对关键制造装备的需求,开展大尺寸(6吋)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制备、器件制造、性能检测等关键装备与工艺研究。针对高亮度半导体照明(LED、OLED)大生产线对制造装备的需求,开展大产能材料制备、器件制造、性能检测等关键装备研发,掌握核心技术与工艺,满足大生产线要求。 2.光通讯器件关键装备及工艺研究 针对光通讯器件制造对装备的需求,重点围绕硅基光电子芯片工艺装备、InP(铟磷)基等光电子芯片工艺装备、光纤器件工艺装备、光电子器件耦合封装等关键装备等开展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实现产品应用,提升国内光通讯器件制造能力及工艺水平。 3.MEMS器件/电力电子器件等关键装备与工艺研究 针对MEMS器件、电力电子器件等领域对装备的特殊工艺需求,开展材料制备、芯片制造、特种封装、性能检测等关键装备与工艺的研发,掌握关键技术、开发特色工艺,提高国产装备的工艺适应性及可靠性。研究基于国产装备为主的成套工艺,完成对国产装备的工艺优化、可靠性验证及集成应用,打造自主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 4.高效光伏电池关键装备及工艺研究 .针对下一代高效光伏电池技术(PERC、HIT、黑硅电池等)对关键装备及工艺的需求,开展大产能、高转换效率光伏电池制造工艺装备、自动化制造装备、核心工艺等研究,降低电池片制造成本,转换效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实现批量销售。 5.新材料、新器件关键电子装备与核心部件研究 针对石墨烯、碳基电子器件、柔性显示、光互联等国际上不断出现的新材料、新器件、新工艺对半导体技术相关的装备需求,开展面向电子器件应用石墨烯材料制备装备、大面积转移装备、石墨烯电子器件制造装备、柔性显示有机膜材料制备装备、柔性显示有机器件制造及检测装备、碳基电子器件制造装备、光互联器件制备装备、高密度封装等方面的关键装备开发,满足研发或产业化需求,推动新技术研发与装备研发的协同发展。 (六)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坚持主机牵引、夯实基础、突破核心、工艺验证,聚焦航空航天和汽车两个重点服务领域,重点攻克高档数控系统和功能部件等瓶颈,完成150种以上智能、精密、高速、复合型高端制造业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大幅提升国家重点工程、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关键制造装备国产化率,在强化高端数控装备单机智能化水平提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单机示范应用向智能化制造成组成套整体解决方案的提升,扩大专项装备成果的应用成效。 1.航空航天领域高档数控装备 聚焦航空航天典型结构件加工需求,以提高加工效率和质量为目标,突破关键工艺和编程等核心技术;开展高档五轴数控机床与关键成形装备等主机的应用验证与示范,推动高档数控系统和以摆角铣头为代表的关键功能部件实现批量化应用。 2.汽车制造领域高档数控装备 重点研究数控机床的可靠性快速试验技术与制造保障技术、数控系统的可靠性第三方测试及可靠性增长技术,突破数控机床可靠性MTBF>2000小时的技术瓶颈,通过示范应用与工艺验证,大幅提升国产数控机床的组线能力。加强成组成套工艺集成研究,为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提供成套解决方案,实现国产高档数控机床在汽车发动机关键零部件高效柔性加工与批量化制造中的成组成套应用。 (七)智能装备与先进工艺 重点解决高端装备产品质量较差、档次不高,缺乏核心工艺,智能化程度不足,可靠性及精度保持性难题,研制一批代表性智能加工装备、先进工艺装备和重大智能成套装备,支撑我国高端装备向高精尖和智能化互联方向发展,引领装备的智能化升级。 1.智能机床 重点研究新一代智能机床的技术特征、总体结构、核心模块和关键技术,攻克智能主轴/智能伺服进给/智能终端等智能单元、基于模型的复杂曲面直接插补、机床通用通信接口协议规范、加工状态自感知/自学习/自适应/自优化、虚拟机床及虚拟加工、基于工业互联网和加工过程大数据的监控及远程服务、全生命周期可靠性评估与增长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制出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的新一代智能数控系统和智能机床,并在重点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2.新型材料成形及加工装备 重点攻克石墨烯/类石墨烯薄膜大幅面制造过程晶态生长监测及控制、石墨烯/类石墨烯薄膜大面积转移在线应力监测与控制技术,研制出大幅面石墨烯/类石墨烯制造成套装备;重点突破复合材料制造工艺建模与仿真、耐高温陶瓷基复合材料低成本制造工艺及装备、复合材料组合结构(纤维复合材料、蜂窝材料和增材制造)制造新方法等关键技术,为新型材料成形和加工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 3.复杂大型构件高效加工技术及装备 重点攻克大型异种材料结构件高效低残余应力焊接、大规格球管类构件整体成形技术,研制出大型轻量化结构低应力精确成形制造工艺与装备;重点攻克复合材料混杂构件低成本复合成形、复合材料构件低损伤加工工艺与损伤检测等关键技术,研制出复合材料/结构一体化设计与精确成形协同制造装备。 4.复合能场加工工艺及装备 重点研究复合能场耦合机理、复合能场对材料的协同作用机制,攻克复合能场加工质量在线监测、多工艺要素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形成激光-电弧-磁场复合加工、异种材料复合能场加工以及铝锂合金等新一代轻质合金多能场复合加工工艺,研制出多功能小型化复合能场加工装备、多自由度大型结构件激光复合能场加工装备、以及极端环境下(空天、海洋等)现场制造工艺及装备。 5.精密与超精密加工工艺及装备 重点突破金属超硬材料、超低密度材料、高分子聚合物、高精度光学元件、微机械及医疗生物零件等精密超精密加工关键技术,探索研究超精密加工与微成形的物化机理、微观力学行为、表面形貌演变规律、精度和性能映射等新原理,研发极端制造环境下高精度大尺寸加工测量一体化、微纳结构与功能表面的原位测量、超高精度平/曲面、微纳结构功能表面加工工艺装备、大功率超声波应用技术等,并在典型行业示范应用。 6.重大成套机械装备 重点研究开发重大成套机械装备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关键技术,研制智能化大型工程机械、数字化重型矿山成套设备、大型石化成套设备、智能化港口/海工作业机械和智能化农业机械等一批重大装备,实现系统集成,推进示范应用。 (八)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 围绕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开展基础技术与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工业试验验证平台和安全保障技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为逐步解决国产装备“空心化”提供技术支撑,大幅度提高为重点领域和重大成套装备自主配套能力。 1.基础件 围绕高速精密重载轴承开展轴承服役性能演变规律与失效机理等基础理论、材料对性能影响规律和失效机理等研究,掌握高速、精密、重载轴承设计理论、寿命理论及试验方法,动态性能试验技术与方法,掌握高铁轴箱轴承、风力发电机组主轴与齿轮箱轴承、机器人和机床精密轴承、特大型装备静压轴承等设计、试验和批量化制造核心技术,开展典型应用示范。 围绕高参数齿轮及传动装置开展高参数齿轮传动啮合失效机理、特殊条件下齿轮副基本工作理论、研究,研究高速重载齿轮传动、轻合金齿轮、高性能蜗杆传动及新型机构,基准级别齿轮渐开线样板设计与超精密制造和计量,突破高参数齿轮传动和精密减速器设计、制造和检测共性关键技术,形成标准及技术规范,实现高参数齿轮及传动装置在民用航空装备、工程机械、大型海洋装备、高速列车、海上风电、机器人等装备的示范应用。 围绕高端液压件与密封件开展新型高功率重量比和高能量密度液压件的设计方法研究,高参数液压阀、泵等新结构和新方法研究。研究密封可靠性设计、延寿、运行试验技术,开发高性能检测、可靠性评估和测试装备,建立性能评价体系与标准。开发高压力等级多路阀和液压泵、大规格柱塞泵与比例流量阀、高效率静液传动元件与系统、高参数密封件、液压动力总成系统等,实现在工程机械与农业机械、重型机械、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等示范应用。 2.基础制造工艺 研究高活性金属与铸型界面反应机制和成形方法、铸造全流程精确控制、铸造过程仿真与在线检测等关键技术,掌握钛合金、高温合金铸件精密铸造技术、铸锻件近净成形与精准成形工艺,开展各类材料成形过程动态仿真参数优化技术研发应用,实现典型产品应用示范。 研究零件可控清洁热处理工艺、真空等温淬火热处理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发清洁热处理装备,完善热处理工艺数据库。开发高温耐蚀涂层技术、润滑耐磨抗氧化表面工艺材料、工艺及表面处理装备。 研究高速干切基本机理和新型干切机床结构,工艺参数优化及基础数据库;研究微量润滑作用机理和测试选用技术,低温微量润滑集成制造技术;环保清洁切削液配置技术。 3.工业性验证平台与基础数据库 建立精密齿轮及传动装置、高压大流量液压元件、高参数密封件、高速重载轴承等关键基础件性能及可靠性试验平台,工业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性能及可靠性测试平台,对相关的基础技术、关键部件与产品进行试验验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研究先进制造工艺方法、工艺基础数据库,研究并整合国内外制造工艺相关数据资源,建立健全制造基础技术数据库、基础制造工艺资源环境属性数据库等。研发基础数据采集工具和知识库管理系统和标准,开发面向基础工艺和典型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工具。 4.制造过程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研究关键部件故障响应安全机制、功能安全定量计算数学模型和定性评价体系等功能安全设计与评估验证技术;研究物理安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一体化融合的方法理论、制造系统安全一体化管控等安全一体化融合技术;研究安全威胁和攻击机理分析与建模、实时攻击隔离与抑制等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PHM)等测控产品安全可用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功能、网络安全工业化试验验证,典型工业协议安全性分析验证,工业互联网安全漏洞库等研究。 (九)工业传感器 针对工业互联、智能制造的高端需求,顺应传感器微型化、集成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形成一批高端传感器和仪器仪表产品,支撑我国智能制造发展,解决微纳传感器硅基兼容制造、封装、可靠性、集成化等核心共性技术,引领未来发展。 1.工业互联网用微纳传感器 研究无源无线多参数监测传感器,高能量密度振动能量收集器等前沿技术。研发传感器与电路协同设计技术及设计工具,传感器与电路单片集成工艺技术,硅基功能薄膜兼容制造等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单片集成传感器,阵列传感器,多功能传感器,低功耗传感器,无线集成传感器等产品。 2.离散制造业用微纳传感器 研究柔性衬底传感器,芯片级原子效应传感器等前沿技术,研发数字全场激光超声检测技术,高精度二维三维光栅测试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运动部件温度、应变、振动传感器,转速传感器,微型继电器,微型电场传感器,多维位移同步测量传感器,微型高精度姿态测量单元等产品。 3.流程工业用微纳传感器 研究高精度谐振式压力传感器,微型声矢量传感器等前沿技术。研发传感器芯片与封装材料特性测试技术及其数据库,微传感器可靠性及其测试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高温压力传感器、风速风向传感器、红外高温传感器、工业现场气体检测传感器等产品。 4.智能制造用仪器仪表 研究智能仪器仪表可靠性建模、设计与仿真,参数标定与校准、非线性补偿方法等动态测试与性能评估,关键部件芯片化等前沿技术;研发复杂工业测量仪表在线标定,高端智能测量仪表设计、精确自动补偿、生产工艺、装配等,在线分析仪器小型化关键部件、微弱信号精密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高精度压力/质量/流量/物位仪表,压力/质量流量仪表在线批量化标定装置,小型化在线分析仪、感知/控制/驱动一体化控制器等产品。 5.特种专用仪器仪表 研究力热平衡结构设计、多传感器三维纳米定位等纳米三坐标测量,工件姿态和运动参数测量、空间坐标测量、大型零部件尺寸和形位误差测量、激光跟踪等大型装备制造智能化测量等前沿技术,研发工业现场级虚拟测量、工业设施现场故障诊断、特种执行机构和控制阀设计、制造和仿真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制激光跟踪测量仪器、现场级虚拟测量仪表、复杂机械运行故障检测等工业现场专用诊断仪器、特种执行机构和控制阀等。 (十)智能工厂 适应工厂智能化的发展趋势,重点研发智能制造标准化共性关键技术,实现智能工厂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工业自动化行业的整体创新水平和自主装备能力,满足国家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的重大战略需求。 1.工业互联网技术与系统 针对物理信息系统中信息与物理交叉融合造成的复杂性系统问题,建立工业互联网复杂系统模型,攻克以智能工厂为对象的全网互联技术,给出工业互联网复杂系统的实现能力、性能分析与评价方法。重点研究工业互联网一体化架构、工业互联网的泛在感知网络互联和实时控制技术、多源异构网络互联与语义化互操作技术、动态自组织软件定义的工业控制网络技术、工业互联网验证测试平台。攻克大规模、异构、高实时、高安全、可重构工业互联网共性关键技术,实现工业互联网系统安全可靠应用,建立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工厂测试验证平台。 2.智能控制器与系统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研制新型、高端、可信智能控制器,提升工厂制造过程和制造装备的自有处理能力和智能水平。重点研究智能装备CPS型控制器与关键技术、基于移动互联的智能产线控制管理器、高可信多重冗余控制系统与关键技术、新一代SCADA系统与关键技术、工业组态和工业监控等工业软件、精密系统装配过程数据采集与控制装置。攻克云端服务、高实时任务、高可信控制共性关键技术,实现实时仿真、全分布式控制、多种控制器无缝集成。 3.制造过程的系统设计、控制与优化 针对智能工厂的工程化基础方法和实施手段,研究开发面向CPS的工程工具和实时在线优化控制工具以及先进的模型库知识库,提升智能工厂的工程应用目标。重点研究生产过程与设备的建模仿真与优化控制技术、先进制造智能服务体系与全流程智能优化技术、全过程的数据实时获取分析与信息整合技术、工业互联网语义化编程技术与组态工具、分子级表征建模工具与在线实时优化控制系统设计平台、模块化协同设计工具与实时控制系统设计平台。攻克分子级表征与建模、多层域多尺度建模、系统设计、基于知识和数据的仿真模拟与实时优化、在线服务与全流程优化技术,实现仿真设计与控制优化系统工具与平台。 4.CPS制造执行系统与运营管理 针对智能工厂的生产要素、能效管理、智能决策和生产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基于“互联网+智能工厂”的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智能工厂平台化方法的建立和实施。重点研究基于云平台的CPS制造执行系统、制造过程能效仿真、监测与管控技术、生产要素的状态监测诊断与健康管理技术、企业级辅助决策智能化与可视化平台。攻克服务总线、动态配置、能效模型、生产要素模型、可视化呈现、智能辅助决策关键技术,实现智能工厂的运营管理。 5.智能工厂的可重构技术及原型平台 针对智能工厂批量化定制需求,研究工控系统可重构技术,研制智能工厂原型平台,实现产线装备、制造过程和云平台服务资源可重构能力。重点研究装备控制器可重构技术、产线可重构技术、工业互联网与云平台可重构技术、智能工厂可重构原型平台。攻克装备控制系统可重构技术、产线装备可重构技术、工业互联网可重构技术、云平台服务资源可重构技术,实现集成可重构技术的智能工厂原型平台。 (十一)网络协同制造 以推进互联网与制造业、服务与制造融合发展为主线,以重塑制造业技术体系、生产模式、产业形态和价值链以及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为目标,探索一批引领发展的制造与服务新模式,突破一批网络协同制造理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一批“互联网+”协同制造工业软件,创建一批“互联网+”制造服务平台。 1.网络协同制造模式与理论 围绕推进互联网与制造业、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以及打造智慧企业的创新需求,探索云制造等网络协同制造新模式;研究智慧空间与工业大数据、服务型制造与制造服务融合等前沿理论;研发与构建产品全生命周期制造服务融合、多模式智能供应链、服务价值链协同、多学科支撑的工业大数据精准分析、在线运维与预测运营等核心模型与关键技术。为重塑制造业技术体系、产业形态和价值链提供理论支撑。 2.“互联网+”协同制造工业软件 围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服务新模式,面向创新设计、企业经营与资源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制造服务以及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系统的构建,研发复杂产品全数字化优化和仿真、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生命周期管理、资源管理与智能供应链协同、基于OT的智能服务、工业大数据分析等平台系统与软件,形成“互联网+”协同制造工业软件系统,支撑网络协同制造创新发展。 3.基于“互联网+”的创新设计 探索支撑制造业要素资源共享互联及社会力量参与互动的研发设计新模式;攻克“互联网+”环境下设计资源共享、研发设计价值链协同以及众创空间构建新技术;研发支持云制造的设计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平台、典型行业众创服务平台以及制造业产品众包设计服务平台。推进制造业从“企业创新”到“众创众包”的发展转变。 4.资源管理与智能供应链 攻克“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工业云与工业大数据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资源集成共享技术、智能供应链协同与精准服务技术;研发制造核心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主导的多模式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与资源集成共享云平台、智能供应链管理集成平台与产业价值链协同云平台;构建企业制造资源协同空间。推动从“企业运行”向价值链“协同运营”转变。 5.产品全生命周期制造服务 攻克制造服务价值链重构、产品服务生命周期管理、在线运维与预测运营等关键技术;研发产品服务生命周期集成管理平台、制造服务价值链协同云服务平台以及高端装备智能预测与精准服务云平台;打造制造与服务融合的服务价值链协同新体系。支撑制造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6.工业大数据驱动的网络协同制造平台 攻克产品数据链、资源数据链、供应数据链、制造数据链、服务数据链及其无缝集成、工业大数据驱动的企业智能决策与预测预警等关键技术;研发基于工业大数据的企业业务管控与决策分析、企业智慧数据空间构建等技术系统;打造云制造服务平台、工业大数据驱动的网络协同制造平台等;构建企业智慧数据空间,开展平台典型应用。 (十二)绿色制造 重点面向我国制造业发展中高能耗、高污染的问题,以提高资源能源效率和降低环境负荷为主线,以绿色产品、绿色工厂为目标,掌握生态设计理论与工具、绿色制造方法与工艺、试验验证平台、绿色标准与规范等基础共性技术,推广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流程工业绿色化技术,提升通用设备产品能效、工业废弃物回收再制造与再资源化等生态效率水平。 1.基于绿色理念的减量化设计与创新设计 通过创新研发,突破新材料应用及改性设计、节能降噪设计、个性化定制设计、可拆解与回收设计等生态设计关键技术。掌握全生命周期高效绿色循环再利用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实现战略性资源高效绿色循环再利用。研究典型绿色产品新原理、新结构设计及应用关键技术,开发一批绿色制造前沿技术、核心技术与装备,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引导绿色生产。 2.绿色加工工艺与装备 重点研究基础工艺绿色化技术、流程工业绿色工艺技术、量大面广的典型通用设备产品节能、减排、降耗技术。实施重点行业系统改造的示范应用。开发高效清洁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无害化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少无切削液清洁加工工艺与设备、钢铁短流程工艺、有色金属清洁冶炼工艺。开展制造工艺创新和集成应用,加快实现重点行业制造系统和装备的绿色升级。 3.制造系统能效优化关键技术 围绕制造系统能效优化与提升和终端用能产品节能,突破产品能效及其集成优化匹配技术,制造系统机群综合能效模型与智能分析技术、机群综合能效的智能协同优化控制技术;掌握系统能效分析与获取、能效评价、监控与优化管理、设备系统能效提升、工艺系统多目标决策优化、工件比能效率提升等系列关键技术;在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车间、工厂以及产业集群的能耗定额管理和高能效优化运行,推行制造系统能效评价和优化应用。 4.资源循环利用核心技术 突破典型机械装备及零部件智能再制造和流程行业在役再制造关键技术,推动再制造成套技术与装备水平上台阶及产业模式创新,培育形成从旧件到再制造产品的循环产业链,提高再制造效率及其产业附加值。掌握大宗材料高效、精细化、高附加值资源化技术和装备,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资源化效率及其产业附加值,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5.行业/区域绿色工厂、绿色产品集成应用示范 创新绿色制造产业新模式,系统研究绿色制造的基础理论、运行模式、建模仿真技术,绿色产品、绿色工厂标准体系、评价标准。在汽车、机床、钢铁、冶金等行业/区域的开展全产业链绿色制造技术、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集成应用示范。 (十三)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示范工程 围绕“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发展的大趋势,积极推进智能一代机械产品创新示范、制造业信息化创新示范和绿色制造集成应用创新示范等工作,培育示范行业、示范省市、示范企业,大力推动和引领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支撑制造业向高端制造和价值链高端转型升级。 1.智能化装备/生产线集成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点面向工程机械、纺织机械、轻工机械、流程工业机械等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研究智能化装备/生产线关键技术及标准规范,研发智能化制造装备,构建智能化生产线,开展应用示范,提升装备/生产线整体使役性能。 2.智能工厂集成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 面向重大装备制造、柔性化定制生产、流程生产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研究智能工厂集成应用技术和相关标准规范,研发智能工厂模型,构建智能工厂运行管控平台及系统,开展应用示范,支撑企业敏捷化、柔性化、定制化、智能化和高效、绿色生产。 3.网络化制造服务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面向大型复杂装备、汽车、家电等行业,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和服务价值链,研究服务型制造、云制造、互联制造、云服务等制造服务关键技术,构建网络化制造服务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引领制造业向服务化和价值链高端转型。 4.智慧企业集成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 面向生产行业龙头企业,研究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和智慧企业模型,构建工业大数据驱动的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提高智慧企业综合管理运营水平,开展应用示范,提升企业核心业务能力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 5.重点行业/典型区域先进制造综合应用示范 面向重点行业和制造业相对密集的省市地方支柱及特色产业,组织实施“智能一代机械产品创新示范”、“制造业信息化创新示范”和“绿色制造集成应用创新示范”,开展智能化装备/生产线、智能工厂、网络化制造服务、智慧企业、绿色制造等综合应用示范,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培育示范企业,带动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推广应用。 6.先进制造技术服务体系与支撑环境建设 面向重点行业和典型区域,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设技术服务平台、机构,完善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应用示范体系建设,形成先进制造技术服务体系与支撑环境,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支撑环境。 五、实施保障 (一)创新科研组织方式,协同推进示范工程 ——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特征,重点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项目,实施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项目支撑,带动全社会投入,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加快培育产业链的生态环境。鼓励并推动成立各具特色的产业创新联盟,支持产业链、创新链和资金链积极融合,形成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培育自主创新、核心零部件配套的中小企业集群。 ——鼓励行业应用。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助老助残、文化教育、科学考察、军事等领域的创新应用需求,制订行业应用规范,大力推进先进制造技术的综合应用。 (二)围绕国家总体目标,加强顶层设计 ——强化对《中国制造2025》的科技创新支撑。从科技创新角度瞄准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等关键环节,推动制造业跨越发展,强化对《中国制造2025》的科技创新支撑,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强化制造业创新、重塑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满足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战略需要。 ——加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与衔接合作。相关重点任务根据各自定位和特点,分别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多渠道组织实施。“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的重点任务,通过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实施。适时启动“智能制造和机器人”重大科技工程。加强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和合作,提升科研效率和成果质量。 ——充分利用科技和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以及法律的保护作用。优化科技政策与财税、进出口和产业政策的协同,充分利用反垄断和反倾销等法律手段,切实保证我国制造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受益。 (三)加强人才、基地等环境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校企联合开展定制式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力度;支持高端人才引进政策。 ——加强基地建设力度。加强联合实验室及配套条件的建设,加强基地环境建设力度和管理机制建设。 ——充分创造和利用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环境。积极参与国际重大项目合作开发,探索专利互换、标准互换、联合开发等多层次合作与交流。
云上高博会
2017-04-14
关于推动产业
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提出如下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8-12-30
国家科学
技术
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
(2020年11月28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国家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以及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 国家科技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在国家科技奖评审、异议处理、项目考察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国家科技奖提名者(以下简称提名者)是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在科技部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奖励办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监督部门,按照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异议、投诉并进行督办或调查核实,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驻科技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经查实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行为准则 第八条 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科技奖提名、形式审查、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认真履行对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管理职责。 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选聘专家评委。 (二) 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打探、窃取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非自身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评审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职权查阅或修改评审过程信息。 (四)不得违规泄露提名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不得为评审对象向评审专家打招呼,不得介绍、引领提名者、评审对象及有关人员走访评审专家和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六)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不得隐瞒、歪曲或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意见。 (七)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私自在提名者、评审对象相关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在提名、评审、考察调研、异议处理以及政策宣讲等公务活动中收取个人报酬,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八)不得违规为提名者、评审对象修改提名、答辩、项目考察、异议处理等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不准擅自组织和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借国家科技奖影响力牟利的活动。 (十)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科技奖评审的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独立、公平、公正地对有关评审对象做出负责任的评价或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回避要求,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安排有关情况,泄露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擅自公开专家讨论、表决等有关评审过程信息。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评审对象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学科票、利益票;不得接受请托,应主动谢绝一切具有拉票性质的拜访。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牟取利益。 (五)不得因个人恩怨或利益关系等问题,恶意贬低评审对象和其他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导向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请他人代为评审;不得串通他人投票、表决。 (六)不得擅自将收到的异议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给其他评审专家。 (七)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人选,在提名遴选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廉政行为规定,认真做好提名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提名材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异议、举报。 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做无原则提名;不得与评审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提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提名书涉密内容和异议调查处理工作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不得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享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四)不得纵容、协助或包庇评审对象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赠送或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进行请托游说、拉票等活动。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敷衍塞责、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打击报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 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评审活动的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提名材料有效、真实、准确。 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提名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及应用情况,隐瞒技术风险;在成果署名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审专家名单等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提名者赠送、提供或许诺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四)不得请托游说评审专家,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贬低其他评审对象或评审专家。 (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评审专家。 (七)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藏匿、销毁、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打击报复异议人,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八)不得在考察调研中作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奖励办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并对受理的异议和信访举报督办或调查核实,依有关权限作出公正处理,或按程序提交相应评审组织审议、裁决。 (二) 奖励办对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异议和信访举报等事项,按要求督办或调查核实并报告处理情况。 (三) 监督委员会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列席评审会议、听取并审议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报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评审活动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奖励办监督部门通过履行日常职责,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学术问题评议等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奖励办监督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主管部门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奖励办离退休人员违规干预国家科技奖评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提名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科技部或奖励委员会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等处理;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对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科技部或奖励委员会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提名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提名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评审对象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3日奖励办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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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国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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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第97号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2020年7月16日至7月26日,我办组织进行了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网络会议初评。现公布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 附件:1.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1-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zip 2.2020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2-2020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zip 3.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3-2020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网络会议初评专家名单.zi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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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国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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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第96号
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初评通过的46项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47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33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以及2019年度初评通过、因异议处理中止评审,现已调查处理完毕,按规则提交2020年度评审的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项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项,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和我办网站(http://www.nosta.gov.cn)公布。专用项目另行公布。 自初评通过项目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我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办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奖励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初评通过项目20200804附件1.zip 2.2020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初评通过通用项目20200804附件2.zip 3.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通过通用项目20200804附件3.zip 4.2019年度遗留项目20200804附件4.zi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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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广东省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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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扶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科委
2020-10-16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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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附件)内容作部分调整,现予以公布。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商务部 科技部 2020年8月28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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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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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质量和有序发展,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八、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九、将第七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 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三款,并将本条修改为:“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十六、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设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 十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二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二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二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三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三十五、将第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三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三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三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四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三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十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将“审批机关”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 四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删除第二款。 此外,对章节进行了划分,并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6年2月5日起施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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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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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以下简称"特别融资账户")。该账户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系指由中方控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中小企业。 本条第一款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 第四条 特别融资账户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投资部,负责特别融资账户的经营管理。 投资部与进出口银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财务防火墙。特别融资账户的业务由进出口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六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初始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进出口银行发行债券筹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特别融资账户还可以通过进出口银行发债、接受外部资金委托等方式获得后续资金。 第七条 特别融资账户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模式。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与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与外部机构合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然后再通过该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八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二章 直接投资要求 第九条 本章所称投资系指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 除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被投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选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被投资企业应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三)应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四)被投资企业应具备高成长性和竞争优势; (五)被投资企业的核心团队应具有敬业精神、良好的资信记录和卓越的执行能力; (六)能够使投资获得良好收益; (七)拥有明确的退出计划并具有可行性; (八)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十一条 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扩展期的企业。 第十二条 特别融资账户须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一)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二)对单个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特别融资账户总规模的10%,但特殊情况除外; (三)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因所投资企业上市而持有的部分及其增资配股增加的部分不受此限; (四)以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拥有的股权资产原则上不低于特别融资账户己投资总资产的70%。实际投资之前或投资过程中的间歇资金可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货币性金融工具的形式持有。 [next] 第三章 直接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级政府部门(如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的项目; (二)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 (三)投资部主动搜集的项目 (四)潜在客户通过各种方式自行申请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部对所有项目申请都要进行初期筛选,重点检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和合格性。 完整的项目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概况、业务概况及公司竞争优势; (三)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性; (四)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种子期企业除外); (五)主要经营风险分析; (六)筹资用途。 以上信息须随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批文,且申请文件内容应符合进出口银行投资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投资部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将初选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的项目,应向申请人简要说明理由,同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期跟踪研究。 对通过的项目,创业企业应提供人《商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 (一)计划书摘要; (二)公司及其未来; (三)管理; (四)财务说明; (五)风险因素; (六)投资回报与退出渠道; (七)经营分析与预测; (八)财务报告; (九)预测; (十)图表信息。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初期筛选的项目,应提交投资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 投资预审委员会由进出口银行的技术、金融、财务、相关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调用外部专家参与预审。 投资预审委员会应从技术和产品、管理团队、市场、财务状况及政策法律等方面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任何项目,只要有一个方面不能满足投资立项要求,均不能立项。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被批准立项后,投资部应及时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除银行内部专家,还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专家调查组。 尽职调查应涉及被投资企业的生产、营销、研发、财务等各个方面,并对被投资企业所有办公、研发及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 调查组应与被投资企业所有高级管理人进行沟通,并对行业、市场、技术、行政、银行、税务、法律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展开外围调查。 调查组应对合作方式、合作框架的制度性安排、股权设计、出资方式、投资成本及退出通道选择方案设计等进行调查和研究。 调查组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审慎调查报告,对被投资企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评价。对被认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调查组还应完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八条 投资部应在收到调查组提交的审慎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后,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进出口银行主管副行长、投资部和相关部门总经理室成员组成,负责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对尚有疑问的专业问题,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议文件。 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后,还须提交进出口银行行长做最终决策。 [next] 第四章 直接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进出口银行行长做出最终决策后,投资部应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并做好法律文件的谈判准备。 第二十条 进出口银行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投资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文件应由进出口银行行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二条 投资部应根据与被投资创业企业达成的投资协议管理投资项目,确保投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向被投资创业企业委派董事 (二)向被投资创业企业委派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代表进出口银行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管职能,即对被投资创业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密切监督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完成投资后续管理报告。 (二)增值服务,即向被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再融资、上市、战略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被投资创业企业应定期向进出口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按季度报送的材料,包括:1.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截至每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季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须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经营情况和尚未履行承诺的说明;3.与企业管理层活动有关的资料。 (二)每年度报送的村料,包括:1.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截至每年度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须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并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营计划相比较;2.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的详细报告,对企业发展的展望以及对重要事件的说明。 第六章 直接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投资退出应按照投资协议执行,保证投资及时按照有关协议退出。 第二十七条 如投资协议仅对投资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投资决策委员应指定专人与有关各方达成一致,并监督有关方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存在多种退出机会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项目退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分析和比较,提出最优方案,并报进出口银行行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投资部应负责管理和监督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示采取行动。 第三十条 投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 (一)境内外公开上市发行股票。 (二)股权转让,包括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收购、一般购并、第二期购并等。股权转让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 间接投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可以用特别融资账户内资产与外部投资者发起设立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前款所指外部投资者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国内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 第三十二条 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支持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主要方向; (二)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最小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 (三)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对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该机构资本规模的30%。 (四)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合作接洽阶段,投资部应获得外部投资者的以下信息: (一)外部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企业介绍、银行资信证明及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外部投资者的公司章程; (三)双方合作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意向函; (五)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商业计划书;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资部应组织人员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 投资部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考察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完成合作建议书。 第三十六条 投资部应将合作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进出口银行行长最终批准。 第三十七条 投资部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与外部投资者谈判。法律文件由进出口银行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银行行长或其授权代表与外部投资者签订《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及《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投资部应准备有关注资审批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注资。注资后,投资部应督促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时提供验资报告。 第四十条 由投资部总经理提名,经主管副行长批准,可以向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选派董事及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进出口银行投资部的投资标准和处理利益冲突的程序,应提交符合行业惯例的报告。核心人员应履行尽职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银行从新创业投资机构退出应按照《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进出口银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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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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