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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
制度
促进
创新
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总结和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探索在开放创新、科技研发、市场导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创新开发区发展模式,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发展。 (四)坚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各国家级经开区的优势、进步与不足,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五)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六)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七)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审核要求,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八)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四、夯实产业基础 (九)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经开区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考核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金额、产业集群数量及中外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中心数量等,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同时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引领中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跃升。产业集聚程度还不高的国家级经开区要大力引资引技引智,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创新产业投融资方式。通过考核园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设立情况,促进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 (十一)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通过考核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加快区内主导产业发展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五、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用好用足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考核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企业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落实已推广到全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创建自主品牌,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十三)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考核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要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一口受理、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加快人力资源集聚。通过考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比,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有针对性地培养各种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创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模式,加速培育适应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通过考核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交易额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业,鼓励原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强化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六、发挥区域带动作用 (十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实际使用外资、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占所在地级市比重,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全球资源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产业链整合、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促进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有效带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通过考核合作共建园区、对口援助等情况,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依托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促进常态化的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和企业服务,提升区域合作水平。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合作联盟,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构筑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七、强化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通过考核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科学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考虑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扩区或调整区位需求。 (十八)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通过考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水耗、污染物排放、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增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生态(创新)园建设,引入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通过考核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等方面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级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通过考核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分类考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动作为,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7-09-28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制度
的意见
国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二)基本原则。促进普惠均等。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素质培养,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工作,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技能振兴与发展。(三)目标任务。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四)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五)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积分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我国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技能合作与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新职业研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捐赠,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2018年5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8-05-08
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
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应按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科技开发企业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进行。
财政部
1993-05-25
浙江省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现建立省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对外正式行文,不刻制印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01-0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
创新
发展联席会议
制度
的通知
粤办函〔2018〕2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规划,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交办的其他任务。二、组成人员召 集 人:林少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召集人:张爱军省政府副秘书长葛长伟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蔡木灵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育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军省科技厅副厅长 申勇强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 郑贤操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林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蒋宏奇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魏振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王富民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高国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晔广东电网公司副总经理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不刻制印章,不设办公室,不正式行文。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批准。省府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
广东
2019-03-25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
创新
发展联席会议
制度
的通知
惠府办函〔2018〕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惠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规划,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胡建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召 集 人:高志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徐 毅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成 员:陈晓昌 市粮食局副局长郑陆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戴俊勇 市科技局副局长肖建生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谢开亮 市财政局副局长邓 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翁 炜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庄礼滨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张勇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赖阳锋 市质监局总工程师袁锦平 惠州供电局副局长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不刻制印章,不设办公室,不正式行文。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批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7日
广东
2019-07-11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宁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
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
的通知
宁政办〔201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西宁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和协调创业创新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负责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妇联、市残联和各县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三、工作规则(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落实政策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开展双创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创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开展。(四)对双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单位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政策,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观念,形成政府鼓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大众积极创业创新的良好发展氛围;树立创业创新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创业创新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打造西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品牌效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发挥创业孵化作用,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开展各类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孵化服务形式和内容。建设创业型社区、创业型乡镇,建立市县(区)级分级孵化和联动考核机制。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创业实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及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市发改委:启动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统筹经济发展与创业创新,参与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与创业创新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研究制定全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承接产业转移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市经信委:实施市场主体发展倍增计划,负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创业创新企业的培育工作,支持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创投计划规模,扩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向更多创业企业延伸,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市科技局: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面向创业创新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中小微企业授权发明专利进行资助;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示范、转化应用与推广,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进创业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推进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众创空间建设。提升科技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创新状况和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促进创业创新的税费扶持政策;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农业微观经营主体;挖掘新产业新业态的增收潜力,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围绕打造高原绿色有机品牌,鼓励农民合作和联合、龙头企业带动,促进种养加一体化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市商务局:鼓励推动各类人员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市统计局:建立创业创新企业发展情况指标统计,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创业创新数据监测和分析,为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撑。市金融办:扩大丰富社会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融资支持,并向创业企业提供一站式系统化服务。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人员的创业创新税收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鼓励、支持个私经济发展,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做好创业创新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支持创业创新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本行业内自主创业和开拓创新的先进典型,培育行业市场主体,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市工商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发挥各类企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各县区政府:按照创业创新发展目标要求,围绕本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特点,制定相关发展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创新者提供更多机会;承担加快创业创新主体发展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监管,营造本地区创业创新环境。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五、工作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创业创新工作情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1日
青海
2018-01-11
江西省科技
创新
促进条例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12-08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
制度
促进农村
创新
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集聚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创业、汇集发展新动能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以加快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以促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为着力点,以不断深化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科技特派员、农民技术员培养“四位一体”的科技特派行动和创新科技特派工作模式为抓手,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能力为目标,整合资源,统筹推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全面振兴钢都、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化“四位一体”科技特派行动,使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更加优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结合更加紧密,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使科技特派员成为农村创新创业的主体和农村科技服务的主力军,为推进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到2020年,全市累计下派科技特派团10个,特派组20个,科技特派员1000名,培养农民技术员300人;建设服务体系完善、发展成效显著的“星创天地”5个,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100个,转化应用农业技术成果50项,实现科技特派员与产业的有效对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重点,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 围绕我市农业产业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快农业科技研发资源集聚,加大农业公益性科研投入,引导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方式,加强现代农业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培育一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重点支持粮食种植、高效养殖、林产品、设施蔬菜、食用菌、水果、君子兰、观赏鱼等产品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实施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技特派员为先导,涉农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科技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职教城管委会) (二)整合资源,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整合我市农业科技资源,深入推进农科教结合,创新科技特派工作思路,构建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为引导,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托优势农事企业、科研院所创建“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生产一线,“领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 (三)加强培训,充实和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 深入推进“四位一体”的科技特派行动,启动科技特派员动态登记制,建设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能带头的科技特派队伍。根据县域经济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成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组织科技特派员派驻到县、乡镇及村,深入农事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成果转化推广,培育建设一批鞍山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推进“一县一业”和“一乡一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按照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安排,积极开展林果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等专项行动,引导相关行业科技人才,深入我市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开展农民技术员培养工程,根据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为广泛植根于农村的农民带头人进行专业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用得着、留得住”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之成为充实和壮大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的重要来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妇联、市职教城管委会) (四)创新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以科技特派员制度为纽带,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益机制、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市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一体、产技创联盟,进一步建立“专家组+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提高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全市推广率。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工作,实现专家团队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有效对接,加快推动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到2020年,转化推广5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市职教城管委会)(五)鼓励创业,实施科技特派精准扶贫工程。 立足农业调结构、转方式需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循环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创新创业,培育现代农业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围绕贫困地区的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精准扶贫工程,开展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普及、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创业式扶贫服务,实现全市贫困地区科技特派团、乡镇科技特派员全覆盖,加快科技扶贫和产业扶贫步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市职教城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特派工作的重要性,把科技特派行动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与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有机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科技特派行动协调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特派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投入,健全支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健全科技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针对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不同阶段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权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三)加强管理,完善激励政策。 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为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离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对于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四)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科技特派行动的宣传力度,树立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标兵和典范。适时组织优秀农民技术员、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组)开展巡讲活动,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积极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工作。对农村科技创业事迹突出,带动范围广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组)及其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2日
辽宁
2018-01-2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温州市海洋经济统计
制度
创新
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证监许可〔2018〕2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统计局《温州市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3月,我市申报的《温州国家海域综合管理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获国家海洋局批复同意(国海函〔2017〕15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建设,及时监测评估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决策服务,为全国海洋经济统计提供温州经验,2017年4月,市统计局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申报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城市。9月,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分别复函同意我市成为国家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试点城市。为确保圆满完成国家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和意义海洋经济统计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工作。由于现有的监测制度对市县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方面存在的不标准、不规范、不适用现象,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市县两级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如何用更合理的统计监测体系来客观准确地描绘海洋经济,及时研究和完善海洋经济统计体系,核算海洋经济增加值、产业构成,分析海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现行统计体系还没有一套非常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制度方法。各沿海市县亟需一套较为完备、科学合理、规范标准的海洋经济统计制度方法来指导和服务海洋经济建设工作。温州作为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城市之一,也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城市,肩负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责任。随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加快谋划大湾区建设行动纲要,温州港、温州都市经济圈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和大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支点,尤其是洞头区作为全国14个海岛县(区)之一,其海洋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高达60%以上。为此,我市向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申请在温州市暨洞头区开展市县两级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跟踪海洋经济发展动态,更好发挥统计工作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职能,指导我市更加科学有效地发展海洋渔业、港口航道运输业、滨海旅游业、临港工业及能源业等重点产业,使得陆海之间的资源互补性、产业的互动性、布局的关联性将进一步强化,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逐步增强。二、主要内容在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6〕7号)、《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国统字〔2016〕17号)等现有海洋经济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拓展统计领域,创新统计方法,在依托现有“四上”单位全行业统计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来获得测算海洋经济所必需的指标数据、测算系数及反映海洋经济特色的相关指标,探索研究编制温州海洋经济发展指数,并围绕海洋经济核算建立一套能较为及时反映海洋经济全貌的统计调查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创建涉海企业名录库,建立季度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季度海洋经济增加值测算系统,开展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分析,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海洋经济统计方法和经验和开展促进温州海洋经济转型升级研究。三、试点研究方向拓展海洋统计领域研究,研究大数据技术在统计中的运用,重点是将海洋统计分类标准和新经济领域的应统尽统问题作为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试点的重要内容,将统计创新和改进调查方法作为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建立海洋经济统计单位名录库。涉海企业名录库的创建包括海洋经济调查、涉海企业认定、纳入全省统计一套表系统3项任务。海洋经济调查是基础,具体包括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摸清全市范围内从事海洋产业的法人单位数、规模、行业类别、分布等。涉海企业认定是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处理的一部分,要根据现有名录库,进一步完善、更新企业信息,建立全面完整的海洋经济统计单位名录库,并深入研究大数据技术在建立海洋经济统计单位名录库中的运用。同时,要将涉海企业纳入全省统计一套表系统,对于大类中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单位,根据企业法界定,在名录库中设置“海洋+”字段标识,并定时开展统计监测。(二)探索研究海洋经济统计行业分类和界定。在国家统计局原有的海洋经济统计行业分类基础上,依据我市实际,进一步对行业或产业进行分类和界定。依托联网直报单位基础数据、综合统计数据、部门统计数据、部门原始行政记录、网上交易信息等大数据资源,进行多目标、多角度、多层次的加工分析。参照整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时尚产业、旅游产业、金融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分类和行业界定,对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进行细分,研究确定海洋经济统计的行业分类和界定。(三)力争海洋经济统计试点成果在GDP核算中体现。现行GDP核算制度中,不少行业选择用部门指标推算,规模(限额)以下部分采用经济普查比重推算(省市县层面),造成围绕GDP核算建立的各专业统计制度,无法客观反映海洋经济具体分行业的发展情况。为强化探索研究,同意鹿城、龙湾、瑞安、乐清、平阳、苍南等县(市、区)统计局共同参与试点研究,探索海洋经济统计成果在GDP核算中的运用,以体现经济转型升级的成果,体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并最终将海洋经济统计成果纳入相关领域增加值以及整个GDP核算体系中。四、工作分工按照“全面实施、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原则,全面推进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一)市直有关部门。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温州保监分局、温州海关、温州海事局等单位或依据本部门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相关报表等材料,或指导协助市统计局开展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市委政研室: 将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项目纳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对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改革提供指导,在我市开展海洋经济发展情况调查研究上给予指导帮助。市发改委:将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项目纳入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点工作,对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改革提供指导;提供全市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相关数据。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全市沿海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基本情况,提供中小企业相关数据。市教育局:负责从《高等教育基础统计报表》和《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报表》中按海洋与涉海专业提供调查相关数据。市科技局:负责按照海洋学科代码,提供各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大专院校相关数据,提取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经费收入总额、研究课题数、专利授权数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涉海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试点经费。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具有海洋工程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海运等相关数据。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入海河流水利普查资料及河流监测资料。市农办(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渔业、林业相关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统计报表中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市统计局:研究拟定全市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框架,特别是加强对洞头区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的帮助与指导;协助涉海单位的认定、报表的布置、培训以及数据收集、催报、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海洋经济企业名录库的及时更新等;及时收集反映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做好分析汇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经济调查,开展涉海企业认定工作。市旅游局:从《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中,提取各涉海旅游景区名称、营业收入、国内外旅游人次数、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所有星级饭店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市市场监管局:在2015年涉海单位底册基础上,对企业名单进行更新,并新增2016年涉海企业单位名单。市人行:提供涉海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等相关数据。温州保监分局:提供涉海企业保险购买情况数据。温州海关:提供辖区内已认定涉海单位的进出口相关数据。温州海事局:负责提供船员等相关数据。(二)属地政府。鹿城、龙湾、洞头、乐清、瑞安、平阳、苍南等7个涉海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统计、海洋、农林等部门积极参与国家试点研究,并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做好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当前着重从以下七大行业(领域)深入探索研究,包括涉海农业、滨海旅游业、涉海工业、涉海港口运输业、涉海其它服务业、涉海批零业以及涉海建筑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洞头区要先行一步开展全方位的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试点,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农业、涉海其他服务业;鹿城区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批零住餐业,龙湾区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港口运输业,乐清市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港口运输业,瑞安市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工业、滨海旅游业,平阳县重点研究方向为滨海旅游业,苍南县重点研究方向为滨海旅游业,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建筑业,浙南产业集聚区重点研究方向为涉海工业;其他非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县(市、区)也可参与上述行业(领域)探索研究。五、进度安排(一)召开统计、海洋与渔业、发改等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2017年9月)。(二)印发《温州市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10月)。(三)市直相关部门、市统计局、涉海县(市、区),特别是试点县(市、区)统计等部门共同探索研究海洋经济统计三大方向(2017年10月—2018年8月)。(四)开展前期调研,做好统计单位入库等各项准备工作(2017年10月)。(五)研究制定《温州市海洋经济统计监测制度》(2017年11月)。(六)收集、整理、汇总,将各地前期海洋经济制度创新成果选编成册,形成第一阶段成果(2017年11月下旬)。(七)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国家统计局与省统计局的要求,开展相关统计调查与监测工作(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八)开展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督导检查(2017年11月—2018年8月)。(九)收集、整理、汇总、评估、报送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相关数据与试点工作总结(2018年6月—9月)。(十)开展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结果后续分析工作(2018年—2019年)。六、工作要求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涉及专业多、新知识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必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圆满完成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全市统计系统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海洋经济统计国家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市统计局要切实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我市海洋经济统计国家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海洋经济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各地统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要充分发挥统计系统内和系统外的科研力量,围绕海洋经济领域的界定、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方法以及数据来源渠道等,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改革创新统计方法;掌握海洋经济活动形态及关联关系,探索发展规律,运用信息技术,试验统计调查方法,界定范围对象,构建指标体系。(三)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是今明两年我市一项重大的统计改革创新工作,是一场创建统计新方法的攻坚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以创新务实的态度,按照国家和省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海洋经济相关统计标准、口径范围、统计原则,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数据评估机制、组织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创新国家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海洋经济统计数据质量,以科学统计指标体系和可靠统计调查数据全面反映新经济发展情况。
浙江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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