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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
制度
促进农村
创新
创业的实施意见
邢政办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落实省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不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围绕产业链配置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人才链,推动现代农业向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新引擎,培育新动力。注重与现代农业、美丽乡村建设、精准脱贫、京津优势科技资源、“互联网+”相结合,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总体目标。1.壮大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队伍。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科技特派员稳定在1300人,法人科技特派员达到15个,实现在农业科技型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等重点创新主体及平台的全覆盖。2.创建一批农业“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为载体,创建20个农业“星创天地”。依托农业“星创天地”等,领办、创办、协办一批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3.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10个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筛选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转化推广一批新成果。二、实施六大专项行动(一)科技特派员精准选派行动。选派一批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骨干科技特派员和专家服务团,进驻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型企业等,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选派一批农、林、水等农技推广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适用技术示范推广;选派一批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等,到农村带领农民创新创业;选派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团和企业等法人科技特派员,发挥其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到农村创办、领办农业科技型企业;针对我市贫困地区发展需求,创新扶贫理念,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推进创业式扶贫,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农村致富带头人结对帮扶制度,培养一批本土科技人才。(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需求,重点围绕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现实需要,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创新专项,推进渤海粮仓、粮食丰产、绿山富民等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和农业科技园区提档升级,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在良种选育、新型药肥、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节水节肥节药、主要农产品安全生产与质量控制、生态环境保育、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提供技术支撑。吸引以京津为重点的市外科技人员来邢创新创业,共建一批农业科技成果承接转化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基地、农业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京津农业科技成果向我市转移转化。(三)农业“星创天地”创建行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有完整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有完善的支撑保障机制的企业、合作社等实体,创建一批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星创天地”,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服务环境。(四)大学生村官“科技青春·创业富民”行动。以推进农业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和惠农富农强农为目标,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技术和组织优势,大力开展“科技青春·创业富民”农村科技创业行动,支持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创建科技型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网店、农业科技超市、“万元示范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带动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培育壮大农村科技型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就一支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五)互联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行动。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建立一批互联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促进互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环节的应用。丰富星火科技“12396”、农业“12316”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提升科技特派员利用互联网开展科技服务的能力。(六)科技特派员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行动。积极培育扶持多元化服务组织,依托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农业创新创业中心和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对接省级农业农村科技需求库、高校院所创新成果供给库、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库,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一站式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参加国家和省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的各项培训。三、完善激励政策(一)落实扶持政策。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原职级和岗位,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变动、保险等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优先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期满后,可根据科技特派员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引导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青年农场主、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二)加强金融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和小额贷款业务,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针对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企业不同阶段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专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三)加大奖励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单位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带科技成果到农村创业,成果转化后,应将不低于70%的净收益或股权,用于成果完成团队和个人、科技特派员的奖励、报酬。鼓励科技特派员与企业、专业经营大户等合作,以资金、技术、专利入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允许科技特派员在创办、领办、协办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兼职取酬,探索对科技特派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奖励。(四)便利工商登记。支持科技特派员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积极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多证合一”等改革措施,推行限时办结、绿色通道、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为科技特派员创办的经济实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五)落实税收优惠。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依法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支农优惠政策。域外科技特派员来邢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同时享受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四、强化措施保障(一)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发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推动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备案和联席会议组织工作。派出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资金、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各县(市、区)要将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关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生活,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二)拓宽科技特派员选派渠道。坚持自愿协商、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重点针对农业农村创新发展短板,组织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新型职业农民、青年农场主、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自然人和法人科技特派员,参与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凡承担市级以上农业领域应用示范推广类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均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序列。不断拓展科技特派员选派渠道,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市级科技资金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行动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科技计划给予支持。支持返乡创业园建设,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入园孵化,根据实际需求就近入驻,并落实好房租、物业、水电、宽带、公共软件等补贴政策。(四)选树先进典型。适时选树一批成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表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组织管理先进单位;选树的科技特派员达到职称评聘条件的优先评聘,不受名额限制;国务院和省政府津贴的推荐、选拔、评审,优先考虑。(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宣传先进人物、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于农村创新创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
河北
2018-02-09
北京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制度
研究
该研究成果对于服务北京市地方法治建设、推动北京市地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
2021-02-01
钢坯加热过程数学模型与工艺
制度
优化
针对目前钢坯连续加热炉控制系统无法很好地适应钢种和实际生产条件变化,导致炉温频繁变化、钢坯温度控制偏差大、轧制温度波动显著等问题,建立钢坯加热过程数学模型,通过钢坯温度检测和反演调试、钢坯温度在线跟踪、区段炉温多步优化和加权设定、多点钢温反馈控制等手段,实现炉温精细化控制和钢温工序间联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4-13
养老金
制度
精算设计及动态投资策略研究
本专著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大胆突破和创新,首次结合人口老龄化和中国现行制度的特点设计了养老金精算指标和企业年金精算指标,养老保险基金存量缺口和未来缺口问题。 针对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本专著结合中国实际,对国际上现有研究方法进行改进,创新性提出一系列研究模型和方法,有些研究成果属于国际首创。 主要有以下创新点和理论价值: 1、研究死亡率指标及制定生命表问题:养老金制度的精算基础是基于死亡率进行计算,在精算学中研究死亡率的传统思路基于趋势推理方法,即利用已有的统计数据进行预测。 2、养老金制度福利指标精算研究: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部分积累制,利用生存年金理论得到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下的缴费率精算模型;依据现收现付制度的定义及内涵,利用生存年金理论,建立了现收现付制度下缴费率精算模型。 3、构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精算模型:利用生存年金理论,分别建立测算已退休‘中人’和未退休‘中人’的隐性养老金债务精算模型以及‘老人’隐性养老金债务的精算模型。 4、基于随机控制理论的养老基金动态投资策略研究:短期利率模型为仿射期限结构时的养老基金动态投资策略研究;常弹性方差(CEV)模型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动态投资策略研究;基于分数次布朗运动、损失函数等模型下投资策略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
2022-09-27
第61届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文旅会展
创新
发展研讨会在福州召开
4月14日,第61届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文旅会展创新发展圆桌论坛在福州召开,会议以“融合发展,协同赋能,促进文旅会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探索文旅会展高等教育与产业经济双向赋能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路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4-05-06
思想政治教育暨“大思政课”
创新
发展学术交流活动在福州举行
4月15日,思想政治教育暨“大思政课”创新发展学术交流活动在福州举办。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4-04-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
创新
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8〕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贸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要求,持续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现就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管理权限(一)积极承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授权事项。对国家有关部门拟下放自贸试验区的审批权限,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做好各项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争取尽快实施,早见成效。(省自贸办、编办等省有关部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特别措施。结合新一批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和我省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用,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在自贸试验区聚集,促进高端产业发展。(省自贸办等省有关部门负责)(三)试点赋予自贸试验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有利于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片区确有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原则,充分开展评估论证,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省自贸办、编办,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推行“一照一码走天下”(一)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在南沙新区片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试点,通过商事登记实名认证、全程电子化办理、要件式智能化审理、申请人承诺制的方式,推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登记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省工商局、自贸办,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企业证照信息“一码关联”应用模式。逐步实现证照电子化对南沙新区片区审批事项全覆盖,推动电子证照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企业电子证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推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电子税务等领域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网络身份证明和管理标识。(省信息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探索建立企业合格假定监管示范区。在南沙新区片区选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试行合格假定监管模式,企业作出合格承诺即可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管理,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一)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领域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业务量大的审批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实现受理清单标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扩大电子证照运用范围。推进企业类电子证照在有关部门间共享,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能获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一律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件。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业务中应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负责)(三)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推行网上申办和网上审批,通过签发电子证照或者纸质证照包邮等方式实现全程“零跑动”;暂时无法实现全程“零跑动”的事项,通过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预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方式,实现受理前“零跑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四、建设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体系(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以省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全省一体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向自贸试验区开放企业及个人相关信用、监管数据,加快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和贡献三个方面形成“企业信用画像”,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二)强化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优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信用监管、执法联动,利用“企业信用画像”智能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相关操作指引和结果反馈、统计公示制度,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联合奖惩。(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推行“信易+”守信激励服务。在前海蛇口片区推进“信易租”服务,为守信商事主体提供优惠便利的办公设备和家居设施租赁服务;推进“信易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对守信商事主体在授信额度、期限配置、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信易批”服务,在行政审批环节为守信商事主体提供绿色通道、信用预约、容缺受理等服务;探索推出“信易住”“信易行”“信易游”等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五、依托技术创新提升政府监管水平(一)建设“互联网+海关”。加快“互联网+海关”平台建设,推动海关业务“上线上网”“一网通办”,基本实现对海关业务领域全覆盖。运用物联网和信息技术等手段,构建智能化货物通关体系,提供智能化通关服务。(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设“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将电子海图、卫星图和地图相结合,接入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HF(甚高频)、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等设备和系统,整合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应急管理、航海保障等海事信息,叠加航行水域天气、海浪、水深以及附近码头、渡口、桥梁、锚地等通航要素,构建智能化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广东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推行人工智能办税。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设税务基础业务智能管理系统,打造一体化智能风控系统,利用大型智能纳税服务设备和小型导税机器人为办税大厅分流业务,推动税务部门实施人工智能办税。(省税务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四)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制定实施支持BIM技术应用的激励政策,推动BIM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环节的应用,梳理、预检和处理工程建设功能上的错漏碰缺问题,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工程建设提质增效。(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六、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用电便利化改革(一)优化企业用电报装业务流程。用电企业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阶段,签订用电需求意见表并获得供电部门确认即可开展委托设计和电房建设,供电部门提前启动用电企业用地红线外业扩配套项目。用电项目凭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申请用电,不再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供电的前置程序。高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方案答复、竣工装表3个环节,低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勘查装表2个环节。(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负责)(二)延伸供电投资界面。将供电部门投资界面延伸到用电企业变压器高压侧,率先在横琴片区探索供电部门投资界面延伸到用电企业变压器低压侧。探索出台由片区提供电力线路管廊、供电设备安置地等支持政策。推动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探索推行临时用电租赁模式,降低企业临时用电成本。(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提高供电可靠性。完善110千伏变电站布点建设,加大道路配套高低压电力管廊建设力度,将110千伏供电设施相关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对管廊配套不足需供电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报建和开挖报建手续的,国土规划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实行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批,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挖掘许可证。(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七、建设全球报关服务系统(一)建设跨境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在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跨境数字贸易综合服务系统华南运营基地,为各国贸易商提供跨越多国海关(多边界)的国际贸易清报关、争议事件处置等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设人工智能转译系统和数据传输体系。完善跨境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知识图谱+规则”的人工智能转译系统,搭建合乎国际标准与各所在国法律及标准的第三方智能服务平台,进行国际贸易数据的整理、转译与传输,实现跨国家和跨地区单一窗口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合规交换,推动线上各国通关一体化;建立M+G(电子化平台综合管理+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电子证据链及传输体系,对跨境贸易动态数据及责任人进行实时跟踪与管理,促进跨境智能物流“通得快、管得住”。(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八、建设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一)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在南沙新区片区依托“智慧海关(检验检疫)”平台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采集商品从生产、贸易、流通直至消费者的全链条信息,海关运用大数据分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精准监管,企业借助溯源体系开拓市场、提升商品信誉度,消费者通过“扫码”等方式获取商品质量安全信息,多方联动推动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二)优化溯源体系功能。探索将溯源商品种类由跨境电子商务向一般贸易拓展,由进口商品向出口商品拓展。探索推动溯源体系在内贸流通、权益维护等领域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完善溯源体系业务运作、优化升级和复制推广工作。(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负责)(三)打造实体溯源中心。在建设溯源体系基础上,推动建设集溯源展示、业务运作、风险分析、智能预警、公共培训、学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实体中心。(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负责)九、建设粤港澳“自贸通”(一)简化粤港澳货物通关安排。运用安全智能锁及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在前海蛇口片区深化粤港澳海关跨境快速通关对接改革,实现出口港澳空运货物监管无缝对接。将香港机场打板理货服务前置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深化陆空联运改革,支持形成内地集货、香港机场出口的供应链协同模式,构建空运出口货物快速通道。(海关广东分署、深圳海关,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支持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对以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的中转货物,可进行拆拼箱作业,并与其他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拼箱后转运离境。(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三)创新国际货物转运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对“两头在外”的国际转运货物,借鉴“先进区,后报关”模式,在一线环节以舱单信息进行申报。支持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应用范围,在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省交通运输厅、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十、推动“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改革(一)探索在横琴口岸建设粤澳口岸联合查验区。争取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授权,将莲花大桥桥面和横琴侧下桥部分附属区域划归澳门法律管辖。(珠海市人民政府,省港澳办、口岸办负责)(二)探索在横琴口岸实施“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创新。在旅检通道,优化港珠澳大桥珠澳旅检通道“合作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推动将更大范围人员(即内地、香港和澳门居民)纳入“自助通关”和“人工合作查验”通关范围;在小客车、货运通道,实施“单向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内地查验单位查验后将结果同步传输给澳门查验单位,澳门查验单位保留抽查权),由内地查验单位的“一站式”扩大到内地与澳门查验单位的共同“一站式”,全面实现“一次排队、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口岸办、港澳办、海关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负责)(三)探索建立粤澳口岸合作机制。争取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授权、粤澳双方签订协议等形式实现内地、澳门两地查验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强化“一国两制”下的口岸查验合作机制创新,实现口岸监管的无缝对接。(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口岸办、港澳办、海关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负责)十一、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一)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申报功能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对接,加快推进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应用,提高南沙保税港区、前海湾保税港区、横琴片区的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设国际商品分拨中心。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允许国际和国内货物、保税与非保税货物等不同状态的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由中转、集拼、分拨后运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争取将货物状态分类监管适用范围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丰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依托“先进区,后报关”系统,允许跨境电商货物先以舱单申报的形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待准确理货后再正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支持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支持开展航空维修、外籍邮轮船舶维修等业务。(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四)探索横琴片区与珠海保税区联动发展。围绕横琴片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发展,加快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应用和智能卡口建设,实现保税货物在横琴片区和珠海保税区之间自由流转。(拱北海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二、争取放宽医疗健康领域准入限制(一)争取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对国外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对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由省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争取放宽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准入条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逐步放宽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试点放开境外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在审批自贸试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对外国医师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证照有效期试行放宽至三年;简化港澳台投资者到自贸试验区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允许港澳台医师开办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申请备案即给予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港澳台企业开办诊所参照港澳台的做法自由选择规模、面积和诊疗科目。(省卫生计生委,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三、依托粤港澳合作平台探索三地规则制度对接(一)建设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按照“内地法律框架下借鉴引入香港标准规范”的原则,推进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建设。建立港方专家参与土地开发、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物业运营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机制。对香港独资或与内地合资开发的建设项目,由投资者自主选择香港专业人士和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研究制定香港规划、建筑、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公司的准入标准,并明确其业务范围。探索给予港澳居民在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行业准入、行政登记等方面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设前海粤港青年创业区。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设立港资股权投资基金。探索深港共同为创业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创业区运维建设和相关创新创业项目,争取香港将创新及科技基金、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等覆盖至创业区。设立香港青年前海服务中心,为香港青年在创业区发展提供创业对接、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等“一站式”专属创业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三)建设横琴“澳门新街坊”。引入澳门建设模式,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参照澳门社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澳门企业负责在横琴投资建设“澳门新街坊”,并争取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等领域适用澳门现行政策和做法。(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十四、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一)建立工程建设专业机构名册制度。推动各片区管委会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签署合作意向书,由港方向自贸试验区提供香港工程建设《专业机构名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采用香港工程建设模式的单位,可在《专业机构名册》中选择香港专业机构,也可在同香港专业机构签订合同期间,提名具备等同资历的香港专业机构向各片区申请登记备案并加入《专业机构名册》,实现粤港两地专业机构联动管理。(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实行香港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备案。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备案系统,制定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备案的相关指引,明确香港人、香港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承揽建设工程须遵守的备案程序及监管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三)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试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基于建设方需求的定制开发。聘请香港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服务机构,在建筑、结构、精装、机电、工料测量、合同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实施项目管理创新,打造精品工程。(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四)推动解决香港与内地有关建筑规定不一致问题。推动解决香港企业在内地投标存在资质障碍、香港职业保险不能在内地使用等问题。推动解决香港和内地的设计规范及标准不一致问题。推动实现广东与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资格互认。(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十五、创新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一)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从创新支持、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和科技服务四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发展的系列政策,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省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推动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制定发布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多种方式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实现粤港澳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对于互相开放申报的科技计划,粤港澳三地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按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企业可以参与合作申报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三)加快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建设南沙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引入技术研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资源,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华南大枢纽”。建设前海粤港澳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中心,加快推进深圳孔雀创新产业研究院、粤港澳(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项目落地。规划建设横琴科学城,重点发展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四)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聚焦重点技术领域联合创新、基础与应用基础联合研究、高端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互通、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等领域,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的具体联合行动举措。(省科技厅负责)十六、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与对外开放(一)争取重大金融平台和政策落地。修改完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筹建工作方案,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加快批准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投贷联动”,推动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监局负责)(二)探索建立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支持南沙新区片区、横琴新区片区开展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完善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等跨境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配套政策。支持设立相应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广东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和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建设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和创新金融监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研究和运用。研究出台支持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举办金融科技高峰论坛、沙龙及创新技术大赛等活动,加强金融科技对外合作交流。支持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发展。支持前海蛇口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七、搭建粤港联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平台(一)建设“粤港+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与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在前海蛇口片区搭建线上平台和线下空间,推动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协同服务。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建线上平台,为粤港两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引等公共服务的对接,遴选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团体为企业双向投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建线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窗口,延伸香港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服务链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设跨境投资贸易一站式服务体系。整合企业登记注册、境外投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税务服务、人才服务、外事签证与领事认证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粤港+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与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的专业服务功能。利用招商局集团在斯里兰卡、吉布提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布局的资源优势,为企业在投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指引和服务。加强与上海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行中心合作,为企业跨境贸易提供便利化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一)探索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探索推进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研究完善权益分配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探索完善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加快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在各片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模式。(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引导各片区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推动开展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探索构建专利保险工作机制,设计完善相关专利保险产品,提高专利保险覆盖面。发挥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珠海横琴国际交易平台、深圳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推动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加强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交流合作,研究可落地实施的证券化产品,探索国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香港证券化可行性。(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九、建设廉洁示范区(一)建立健全一体化监督体系。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推进前海蛇口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优化监督资源配置,规范监督流程,实现从分散职能向聚焦监督执纪审查职能转变。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建“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利益冲突警戒线”三级纵深的廉政监督体系。健全廉洁共建机制,成立廉洁从业促进会,广泛听取企业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梳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的廉政风险点,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在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商引资、资金运转、人员选聘等环节实施“嵌入式”监督。推行市政工程廉政“双合同”制,推行工程廉洁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全流程动态管控和实时监督。(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执纪水平。通过完善警情系统、预警系统等,实现政府监管从实地抽查向实时监控转变、问题线索从纸质化向数据化管理转变。建设廉政大数据指挥系统,提升日常监督的信息收集利用、指挥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十、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一)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推动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的名义聘用港澳律师,支持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建立粤港澳律师人才库,整合粤港澳三地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二)打造公共法律服务高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投入,建设完善“广东法律服务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和合伙联营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涉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事务提供方便快捷法律服务;加大对南沙、前海、横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打造亚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高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律师事务所通过新设、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三)联合港澳开展仲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以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的交流。通过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等平台,加强与港澳调解仲裁机构的合作,依法推动仲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合作,建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合作平台。(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充分发挥积极性,认真抓好各项制度创新事项的实施。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创新事项落到实处,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省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主动作为,及时制定操作办法和细则,加强指导和服务。省自贸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系统推进制度创新事项落地,并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制度创新事项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各事项进展情况报送省自贸办,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告省政府。
广东
2019-03-31
陕西省推行重点产业补短板项目“揭榜挂帅”
制度
日前,该厅与省工信厅联合印发《重点产业“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推广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在全省推行重点产业补短板项目“揭榜挂帅”制度,着力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链基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陕西日报
2021-06-28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
制度
环境、公司治理与盈余质量
浙江财经大学王会娟副教授所著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盈余质量》2018年6月由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获2019年“浙江省第二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基础理论研究类)。 该书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1702161)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7G020008LQ)的阶段性成果。私募股权投资是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条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虽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相当可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尤其是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为私募股权投资以IPO方式退出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平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加。然而,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私募股权投资运行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宏观层面上,缺乏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进行独特研究与细致分析。鉴于此,本书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对公司治理和盈余质量的影响。本书既丰富了股权融资理论尤其是私募融资的研究视野,也为PE投资机构、拟融资公司及监管部门提供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浙江财经大学
2021-04-30
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
制度
路径与策略
"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后,又一次较为深刻的税制变革.在实现制度意图的同时,"营改增"会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地方政府承受更大的财政压力.但借此可以探寻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新的制度路径与策略,来推动税制的完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理顺.
南京财经大学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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