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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野生小构树资源食药用菌栽培利用技术
野生小构树耐干旱、贫瘠,具有极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多散生于农村田间地头、荒地、丘陵、沟塘水边以及城郊,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和环境压力,常成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主要对象。本技术在分析野生小构树木屑营养成分基础上,依据灵芝、白灵菇、杏鲍菇及绣珍菇栽培生产过程对基质营养及环境因素的要求,形成了以野生小构树为主要栽培基质的食、药用菌栽培技术。
扬州大学
2021-04-14
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与
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二五”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与要求,明确“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工作的目标、思路和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划。
农业部
2012-03-15
金融
市场监察中借助常识知识的文本分析方法
这项研究以现有证券市场识别可疑交易的方法为基础,提出利用信息分析技术和常识知识推理能力,进行市场新闻的文本分析,并过滤可疑交易的数量。文中所提出的算法解决了交易线索和信息线索之间的关系识别和深层挖掘的问题。在技术指标测试,数据可靠性测试和用户体验测试之下,该原型系统均表现良好。
南方科技大学
2021-04-13
关于印发地方促进科技和
金融
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制定了《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申报试点的地方应充分依托本地区已有的科技资源、金融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紧密围绕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市)、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内容应简洁明了,兼顾科技、银行、证券、保险四个领域。 2. 申报试点的地方应是科技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密集,创业风险投资活跃,金融生态良好,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点齐全的地区。 3. 试点方案应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支机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 4. 申请试点所在地,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一式六份报科技部。 联系人:沈文京,010-58881686 ????贾建平,010-58881691,jiajp@most.cn 附件: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附件: 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 申报试点地区应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现状及特点,加强组织领导,集成相关资源,研究制定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提纲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申报试点地区研究提出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试点目标 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通过开展试点预期达到的主要目标。试点目标要切实可行,兼顾科技、银行、证券、保险四个领域。 三、试点内容 根据地方试点目标和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突出地域特色,研究提出地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基础。 说明截至2010年底,申报试点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占规模以上企业数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2010年度申报试点地区的R&D经费支出额及占GDP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及地方财政科技投入额、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科技担保公司数量及担保额、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及其他等当地科技基础情况。 (二)金融基础。 说明截至2010年底,申报试点地区的存贷款余额及人均数、金融服务网点数(银行)、各类金融机构数及资产总额、资产证券化率、产权交易所与技术交易所数量及其交易情况,2010年度申报试点地区的创业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小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占所有贷款余额比例、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数量、当年保险费收入(不含总公司)、当年保险密度、当年保险深度,2009—2010年各类债券发行额等当地金融基础情况。 (三)试点内容。 说明在试点期间,申报试点地区拟开展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内容、措施及预期目标等。试点内容要有重点、有优势、有特色,采取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期目标要具体、量化。可选择的试点内容主要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支持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及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以集合信托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科技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创新实践,投证结合、银保结合等多种金融工具结合的创新实践,科技金融对接专项活动及其他等。 (四)服务体系。 说明申报试点地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等的建设情况,以及在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说明为完成试点工作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人员部署、机构设置、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财政投入政策等情况。 (六)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试点周期三年。请根据申报试点地区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试点期间的工作进度安排和各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
云上高博会
2011-04-30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
金融
政策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2006-12-28】【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银监发〔2006〕95号】【生效日期:2006-12-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6〕9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现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要求或通过金融机构对指定的项目、产业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以及培养和拓展银行客户群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办相关业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政策性银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条件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纲要》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政策性银行支持的范围内,优先选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且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四)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项目申请人应当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项目申请人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七)项目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八)政策性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承办人,政策性银行作为投标人依法进行投标活动。商业银行等机构对于通过国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条件承办,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高度关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加强对这些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根据这些贷款授信的流程和特点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监控贷款整体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原创性、领先性、适用性、知识产权的可保护性和这些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正确评估贷款的现金流情况,并结合贷款的第三方保证、抵质押担保和其他风险缓释因素,正确评估此类贷款的债项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能力、产业政策导向、政策支持力度等正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审慎考虑银行适合承担的风险。应当注意通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融资合作,或通过开展银团贷款、政府转贷款,或其他方式如保险、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基于风险可控和合规的原则,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为抵质押的贷款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金融、财务、相关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及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借款人必须在政策性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项目借款人出现信用结构缺损、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组改制、法律诉讼、重大违约及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情况时,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准确进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计提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弥补贷款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监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6-12-28
北京市地方
金融
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
金融
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七大机制28项措施,主要为:一是建立产品创新机制,发挥“带动提升”效应;二是建立上市支持机制,发挥“资本引擎”效应;三是建立被投企业服务机制,发挥“杠杆撬动”效应;四是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发挥“靶向引导”效应;五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协同共担”效应;六是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发挥“制度保障”效应;七是建立试点先行机制,发挥“示范样本”效应。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07-03
金融
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优惠内容】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签订借款合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
金融
专项拟补助项目公示
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金融专项拟补助项目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
山西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统筹推进处
2023-07-06
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
金融
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4〕9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一)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有关申请,优先受理和审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适当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二)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大力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的租赁服务。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推动产融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强化其为集团内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三)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联动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投融资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法律会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二、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四)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充分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分享相关收益。完善科技贷款审批机制,通过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通过借助科技专家咨询服务平台,利用信息科技技术提升评审专业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设计专门针对科技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贷款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小微科技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五)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风险共控合作机制。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六)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快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评估标准,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工作,有效保障企业、行业、地区的创新发展。三、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八)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适当放宽科技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便捷的再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科技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推进实施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行豁免或快速审核。鼓励科技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允许科技上市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丰富并购重组工具。(九)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发行工作效率,为科技企业发行债券提供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和创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和退出。(十)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十一)鼓励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探索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规范引导其并购重组活动。探索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非上市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建立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转让、市场监管等配套制度。加快发展统一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地方加强省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支持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规定投资非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债券类资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四、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大对科技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科技再保险制度,对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给予补贴、补偿等奖励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保险长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十三)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加快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和示范应用制度,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十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推动科技保险综合实验区建设,在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综合性科技保险支持体系。五、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十五)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依托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为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等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十六)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用增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成立联保互助组织,通过建立科技担保互助基金,为协会成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开展同业合作,集成科技企业资源,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十七)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整合多种资源,综合运用创业投资、风险分担、保费补贴、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六、进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十八)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效和创新实践,研究制定继续深化试点工作的相关措施,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及时宣传和推广试点地区典型经验,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地方深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空间,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建设。(十九)推动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建立完善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科技创新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推动高新区项目资源、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业务范围内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新区建设和小微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高新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加快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实践活动。七、创新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机制(二十)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拓宽科技创新信贷资金来源。充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再贴现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对小微科技企业票据优先予以再贴现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对小微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腾挪出的信贷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探索金融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建立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的推荐机制,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和支持金融资本及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指导地方科技部门建立中小微科技企业数据库,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需求对接;开展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培训,培育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二十二)建立科技、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加强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将科技部门在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促进。(二十三)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地方科技部门制定的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与名录,推动各金融机构研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科技、知识产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2014年1月7日
银监会
2019-12-09
山东省
金融
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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