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淮政秘〔2017〕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21号),加快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及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基地)利用闲置厂房、商务楼宇等自有产权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二条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利用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闲置校舍、办公楼、厂房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完成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新增投资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条 认定(备案)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第四条 支持为在孵企业(创客)提供低成本创业条件(政府性投资的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予以补贴)。对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为在孵科技企业(创客)提供办公、生产场所的,给予每平米每月2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3年。对众创空间的用水、用电、物业、网络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第五条 省级奖补配套。孵化器(众创空间)获省级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第六条 强化绩效考核,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在孵企业每新增1家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及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和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推荐在孵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大赛,获安徽省分赛区优秀奖以上名次(含优秀奖)给予运营主体每项6000—12000元创业辅导奖励。在孵企业当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增加授权发明专利10件,增加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第七条 鼓励设立种子资金。经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筹或引进社会资本设立种子资金投资在孵企业或团队的,支持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注入。第八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从获得的奖励资金中计提10%扩大种子资金规模,用于对在孵企业(创客)支持。第九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双创专项资金列支,资金纳入市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之中。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淮北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9日
安徽
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