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8〕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肥创新创业,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补贴对象。初始创业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第四条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第五条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三)营业执照副本;(四)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3人)及劳动合同(附件2);(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第六条 资金审核和公示。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第九条 初始创业补贴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7〕384号)执行。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8-097。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8月13日
安徽
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