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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匠
客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一群热爱机器人的创客于2015年成立,是一家专注于儿童机器人教育产品设计研发的创新型公司。秉持着“科技启迪成长”的理念,设计出了“IronBot儿童机器人启蒙教育套件”等产品,获得了多个奖项,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并受邀参加了第七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代表中国创客将IronBot赠送给了刘延东副总理以及美国国务卿克里。 目前IronBot已作为创客教室,STEAM教室,校本课程,科学课程配套进入了厦门、重庆、郑州、武汉、合肥、云南等地的近百所中小学。
厦门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1-01-15
上海耀
客
物联网有限公司
上海耀客物联网有限公司创立于2018年,是一家集射频识别技术(RFID)、5G通讯、计算机系统集成、软硬件研发、大数据分析、生产销售、运营服务为一体的物联网高新技术企业。 经营范围:物联网科技、通讯科技、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系统集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等。
上海耀客物联网有限公司
2021-12-07
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
创
空间
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1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宁科规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对2021年以前认定的74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了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07-07
两部委关于举办第七届“
创
客
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共同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05-26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
创
空间
)免征增值税 (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众
创
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藏科发〔2017〕301号 各地(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共青团委员会,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的精神,落实《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藏党办发〔2015〕41号)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藏委厅〔2017〕40号)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有效提升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水平,充分发挥众创空间推动创新创业的作用,结合西藏实际,制订《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的精神,落实《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藏党办发〔2015〕41号)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藏委厅〔2017〕40号)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有效提升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水平,充分发挥众创空间推动创新创业的作用,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独立运营1年以上,为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场所,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自治区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人社厅、团区委等部门联合予以认定备案。 第四条 各地(市)科技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治区众创空间的推荐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成为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西藏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和服务。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新创业辅导制度、创业实体入驻审查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能举办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保险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 (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目标和任务、分年度建设计划、运营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三)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流程: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常年受理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列入众创空间备选名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备选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依据考察情况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拟认定备案的自治区众创空间,需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http://www. ti bet sti.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认定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经自治区科技、发改委、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团区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具体资助办法将由自治区财政厅单独制定方案执行。 众创空间获得的补助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自治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可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开发、创新创业培训等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对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入驻团队和企业、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及其开展的业务等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运营费用补贴,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公示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备案,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取消申报资格或认定备案、追回财政资金,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
2017-12-02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
创
空间
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20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 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 备案条件第六条 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运营时间满18个月。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四章 备案管理第八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第十条 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科技部火炬中心2017年10月12日
科技部
2017-09-28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众
创
空间
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全省各级各类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省科技厅现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运营时间应达到半年以上。 2.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3.众创空间应当拥有不少于500平米的可自主支配的工作空间,应当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装配工具、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资源共享空间。 4.众创空间应当搭建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每年开展的促进创新创业者信息沟通交流的线下活动应当不少于20场。 5、众创空间应当有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协议,优先支持自建或主导建设天使投资基金的众创空间。 二、申报要求 1、申请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有关机构,应满足上述5条要求,同时应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2、申请机构请认真填写《湖北省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附件2),并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3、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函并附《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科技厅,同时将《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1.各申请机构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推荐后于10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协调办。 2.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辖区申请机构的申报组织及审核推荐工作,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各申请机构申报组织及审核推荐工作。 3.省科技厅将尽快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将根据评价结果,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统一发文公示。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协调办 黄源、陈满 联系电话:027-87135795、87135349 电子邮箱:chenman1118@163.com 湖北省科技厅 2017年9月18日
湖北
2017-09-28
浙江利尔达
客
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利尔达客思智能科技凭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研发出高技术含量的智能家居、智能酒店、智能办公、智能楼宇、地下车库节能照明等解决方案,秉承“推动房产产品创新,智装行业转型升级”这一理念,向客户提供软硬件一体化的智能解决方案。
浙江利尔达客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1-01-15
山东爱
客
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成立以来,公司本着“产品质量零缺陷,售后服务零抱怨”的原则研发生产了新型“爱客多”牌燃气壁挂炉及燃气商用采暖炉产品。技术与欧洲同步,独具“高安全、高节能、高环保、无隐患”三高一无标准。本公司生产、检测设备齐全,与“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设备标准一致,现为“中国燃气供热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XK21-005-00149;所生产壁挂炉通过国家燃气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热字2008-959)。
山东爱客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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