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发区金融服务基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导则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基本导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开发区金融服务基本导则》、《宿迁市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导则》和《宿迁市开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基本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则1.1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开发区金融服务功能,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循环畅通,特制定《宿迁市开发区金融服务基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第二章 提升园区投融资能力2.1提升国有开发公司投融资功能在依法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基础上,推进开发公司实体化运作,壮大资产规模,进一步提升投融资功能。支持开发公司对符合产业定位、具有科技含量、成长前景好的项目,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开发公司年投资要保持稳定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2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开发区通过专项奖励、定向补助等方式,支持园区重大项目招引、产业提升、科技研发、人才引培、平台建设等。2.3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围绕特色产业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其中,下设若干子基金,80%以上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本市特色产业投资,确保3年内至少完成一次周转。第三章 集聚金融服务机构3.1加强金融机构和网点建设设立商业银行支行2家以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专业金融机构2家以上,为园区提供金融结算、信贷等业务。3.2健全保险机构建设设立财产险保险支公司1家以上,为区内企业提供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险融资等服务。3.3引入创投机构引进天使基金、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创投机构各1支以上,通过市场化融资,加大对创业型、成长型项目支持。3.4提升财务服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1家以上,为区内企业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服务,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3.5完善涉税服务设立税务师事务所1家以上,为区内企业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等涉税服务。3.6鼓励各类金融创新鼓励引进、设立更多的金融创新机构,围绕开发区企业开展个性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和创新性活动,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第四章 提升园区金融服务能力4.1建立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搭建资金和项目对接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融资需求情况的跟踪排查。对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园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类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的互联互通。精准对接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重点领域金融需求,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4.2建立小额转贷应急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建立规范运作、良性互动、风险可控的应急转贷机制,重点支持500万元以下贷款转贷。4.3加强与股权交易中心对接积极与全国、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对接合作,特别是利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宿迁板块”,搭建企业规范股改、展示宣传、股权融资、上市培育、兼并重组平台,推动区内企业到交易中心挂牌;引导企业通过增发、股权转让进行融资,吸引更多市场化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跟投跟贷。4.4建立企业股改上市培育机制加强对区内企业全方位辅导,建立动态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制定具体的培育计划,实行梯队培育、分类指导,构建培训动员、跟踪指导、定期会商、协同帮办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和促进企业上市。4.5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归集开发区全量企业金融领域业态数据,通过设定模型、智能比对、积分预警,运用大数据对区内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监测中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早预警、早协调、早处置,营造园区和谐稳定的金融社会环境。第五章 附则5.1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5.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导则第一章 总则1.1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加快推动全市开发区绿色发展,特制定《宿迁市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第二章 强化规划引领2.1科学编制相关规划严格遵循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界定开发区四至范围,科学制定中、远期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布局。2.2稳步开展设施建设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分步建设的具体操作方案,按年度排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适度超前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2.3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通过挖潜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第三章 改造提升基础设施3.1道路建设标准开发区内与城市连接的主干道建设按统一规划执行,园区内工业用地新建次干道路宽度不超过12米,支路不超过9米,两侧人行道不超过1.5米。3.2给排水建设标准建成区供水水压满足园区生产生活需要,供水水质符合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排水管道的设计充满度、设计流速、最小管径等指标要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成区的一般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不低于2—3年暴雨重现期,重要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不低于3—5年。通过日常管护及区域排涝闸站协调调度,确保每小时降雨量小于40毫米,主要道路雨后两小时内积水基本排尽;日降水量小于100毫米时,主要道路雨后12小时内积水基本排尽。3.3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建成区实现100M光纤网络、4G网络和主要公共区域WiFi全覆盖,整体建设水平达到国家一类地区标准。探索千兆光纤和5G通讯网络等新技术推广应用。3.4 能源供应设施建设标准提升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建成区实现集中供热,提高供气能力,工业、民用管输天然气覆盖率达到100%,各类管道压力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加快LNG应急调峰储存设施建设,储气容量要满足3天以上应急调峰需求。建设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3个以上(苏宿园区2个以上),重点企业严格执行负荷等级认定标准建设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3.5“三废”处理标准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实现全覆盖,配套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企业内部污水完成预处理,达到入管排放标准。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推进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分质处理,园区实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以上,再生水(中水)回用率达到20%。加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建设污泥集中处置项目,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废气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园区循环化改造,配套建立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理处置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3.6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条件的园区可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各管线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有序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第四章 优化公共服务平台4.1物流平台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要,与覆盖范围广、综合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开展合作,成立市场化物流平台,接入全国性物流信息共享网络。4.2检验检测平台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平台建设体系,围绕“2+1”主导产业,建设专业性公共检测平台。4.3双创平台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载体,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创新载体,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动态保持2万平方米以上用于支持创业、创新的孵化基地。4.4离岸研发平台根据产业发展方向,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与国内优质孵化器合作,与重点高校、国家级科技创业园、高端孵化器等建设一批离岸孵化基地。加强与市外高端优质孵化机构的联系合作,探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新模式。4.5科技研发与交易平台围绕“2+1”产业,探索构建“特色产业+科研院所+招商人员”的产业推进体系,引进或共建一批高层次研发机构、工业设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载体建设。针对每个“2+1”产业建立1个市级以上科技研发中心,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有研发机构。4.6人才引培平台围绕特色产业紧盯“千人计划”、“双创计划”等重点人才项目,以“人才+项目”的方式,加强对高端人才团队的引进、合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人才对接平台。完善开发区人才集聚环境,对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疗设施等配套服务加大支持力度。第五章 完善生活服务设施5.1教育设施居住区范围内建有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办学标准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引进高等教育培训机构。5.2医疗设施居住区范围内建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少于2所(苏宿园区不少于1所),支持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和体检中心。5.3体育设施居住区范围内居民享有设施完备的全民健身场所,鼓励开发区每年定期组织企业运动会、社区运动会。5.4便民服务设施在居住区范围内建设集购物、餐饮、娱乐、金融等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城市之家,鼓励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加快对公厕的建设和改造,建立起以独立式公厕为主,附属式公厕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网络格局。第六章 附则6.1 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6.2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开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基本导则第一章 总则1.1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开发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制定《宿迁市开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基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第二章 简政放权改革2.1赋予相应管理权限结合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突出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职能,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委托、下放等形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2.2创新投资项目管理建立以政策性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模式。推进“不再审批”改革,对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变前置审批为信用承诺,竣工后组织联合验收,政府部门不再审批。2.3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市场准入,推进试点地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2.4促进社会治理多元化开发区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空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参与开发区社会治理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第三章 放管结合改革3.1创新管理模式开发区依法探索“集中高效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分类信用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中心管指挥、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网格管治理”治理架构。3.2实行财政独立运作实行独立运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实现预算单列、金库单设。3.3优化内设机构和用人机制围绕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及项目服务的定位,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部机构,建立“部门领导+主办负责制”的扁平化运行管理机制。实行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分配机制,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和壮大专业招商队伍。3.4实现政企分开理顺管委会与开发公司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管委会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开发投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等职能。3.5强化经济发展职能理顺行政区和开发区、开发区和托管乡镇、街道之间关系,统筹协调、归并整合行政社会事务管理,使开发区聚焦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的主责主业。3.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立以权责清单为边界,“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信用监管为核心、网络化管理为基础、综合执法为手段、大数据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制度链为保障的严格有效监管体系,构建行政执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自觉、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五位一体”、线上线下、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3.7探索市场化招商引资引进社会化产业招商公司,鼓励产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方式参与产业招商公司的筹建和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方式,与境内外行业商协会、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开展委托招商。探索成立国有资本参与的招商企业,实行公司化运作,通过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形式聘用人员开展招商。第四章 优化服务改革4.1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供行政审批、项目代办帮办等一站式服务,实现审批与代办无缝对接。各开发区建成集审批服务、企业产品展示、园区智慧化管理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平台。4.2优化营商投资环境着力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4.3规范优化审批服务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公开审批事项受理部门、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办理时限等,落实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区域评审、容缺受理、预审代办、模拟审批等制度,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立岗位职责清晰、流程优化、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4.4推行“3550”改革开发区全面推行“3550”改革,率先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改革目标。4.5大力推进“集约评审”对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区域评审、信用承诺、 “多评合一”等集约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各种评估评审,减低企业投资成本。对特殊领域或项目确需评估的事项,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在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展 “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取代每个项目独立重复评价。4.6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摸清自身数据底数,明确可共享信息。对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的共享。实现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跨部门业务应用的支撑,大力推进“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第五章 附则5.1本《导则》由市商务局、市编办负责解释。5.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
江苏
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