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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
北京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本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责任分工,制定以下具体措施。1.推动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经认定属非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中小微企业采取房租减免的,给予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房租总额30%的补贴,补贴周期为2020年2月1日至本市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2.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针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综合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资金奖励。3.加强信用评级管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暂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利用疫情从事哄抬物价、制售假劣医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信用负面记录的,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4.提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指定服务或产品。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采取服务商先折扣、后使用服务券兑付的方式,按中小微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5.启动创客北京“疫情防控专题赛”。开展“创客北京2020”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线上征集,设立“疫情防控专题赛区”,征集诊断试剂、药物疫苗、防护装置、器械装备、大数据监测分析等创新项目,并做好落地服务和推广应用工作。6.开展“小企业大学”应对疫情专题培训。疫情期间,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联合142家窗口平台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劳资关系、受疫影响商业模式调整与运营优化、投融资、风险控制、商务合同等系列线上培训视频和课件,并聘请知名讲师在线直播授课。7.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其围绕防控疫情所需物资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或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8.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应对疫情特色产品和服务。联合各类金融机构推出一批满足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和保险保障需求的,具有行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一批金融机构提供响应快速、流程简单及特事特办的融资绿色通道;通过风险代偿补偿,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供给。9.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信息收集反馈。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梳理推送国家及本市抗击疫情帮扶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提供精准解读和政策匹配服务,开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问题收集平台,接收政策申请使用和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做好需求收集、分发办理、结果反馈、效果跟踪等工作。10.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预算中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产品采购比例,具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
2020-03-09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
大学
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国际国内一流行列或前列,进一步提升湖北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关键支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第二条面向国家和湖北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强化建设的质量效益、贡献度和影响力,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和协同创新,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衔接,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升湖北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第三条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以学科为基础,按照世界一流和国内一流两个层次,布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引导和支持实力较强的高校合理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四条建设高校实行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滚动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数量为2所左右,“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数量为5所左右;“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数量为5所左右,“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数量为15所左右。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五条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是具有先进办学理念、办学实力强、社会认可度高的高校,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科,在改革创新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成效明显。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应具有比较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高水平学科。人才培养方面,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协同育人机制、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成效明显;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资源配置、政策导向体现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有高质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和留鄂就业创业率较高,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科学研究方面,科研组织和科研机制健全,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强,应用研究解决了区域、行业重大技术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了有效支撑;具有若干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平台建设成效明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高。社会服务方面,产学研深度融合,成果转化绩效突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一定影响的新型高端智库,为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技术变革和社会发展等作出积极贡献。文化传承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文化创新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服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具有优良的教风学风校风,形成引领社会进步、特色鲜明的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教师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潜心教书育人,师德师风优良;有一批活跃在国际国内学术前沿的专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教师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成长环境好,可持续发展后劲足。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吸引海外优质师资、科研团队和学生能力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生交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成效明显,与国际知名大学和学术机构有较为紧密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第三章 遴选程序第六条建设高校和学科的遴选,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竞争的原则。基本程序是:专家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高校编制建设方案,专家审核建设方案,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第七条设立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以中国特色学科评价为主要依据,参考国际国内相关评价因素,紧密结合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高校办学条件、学科水平、办学质量、主要贡献、国际国内影响力等情况,论证确定建设高校和学科的遴选条件,并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进入国家层面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直接列为我省“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第八条列入建设名单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建议,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学科建设口径和范围,科学编制建设方案。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革任务,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和相应的管理要求,设定合理、具体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具体的执行项目,明确绩效评价指标。高校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第四章 经费支持第九条省和武汉等市(州)共同设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建设周期内经费投入总额不少于150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不少于50亿元。建立省市共建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对建设高校进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形成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第十条综合考虑建设高校的基础条件、学科类别、发展水平、主要贡献、国内外声誉、国家专项投入、隶属关系等情况,确定建设高校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另行制订。第十一条对入选的省属高校和部属高校分类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省属高校以专项和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以省级投入为主,建立激励机制,引导武汉等相关市(州)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对省属高校学科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给予支持。对部属高校以支撑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为主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及相关市政府积极参与部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根据高校建设的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效益、贡献度和影响力,给予奖补支持。第十二条继续实施“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工程”“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楚天学者计划”等,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加强资源整合,对建设高校给予倾斜支持,促进高校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和整体提升。第十三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建设高校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向重点建设学科倾斜,完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配比政策,对省属高校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省属高校捐赠;省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对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投入的一定比例对高校给予奖励,鼓励高校所在市(州)加大对高校发展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第五章 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跟踪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建设实效。第十五条建设期中,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自评报告。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高校的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对建设成效进行中期评价。根据中期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和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和学科,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第十六条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和学科适时补充进建设名单。对出现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经警示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高校和学科,调整出建设范围。第十七条建设期末,建设高校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改革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自评总结报告。专家委员会根据高校自评总结报告,结合第三方评价,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并提出下一轮建设高校和学科建议名单,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第六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政策措施、经费投入等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工作。有关市(州)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高校建设发展营造有利环境,切实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稳定。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职尽责,在标准制定、对象遴选、方案论证、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条高校是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全过程,深化综合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合理安排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建设成效。第二十一条建立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公布建设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8日
湖北
2018-09-20
山东第一医科
大学
史卫峰教授团队在《自然》发文论述新型冠状病毒的产生、基因组多样性和全球传播研究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公共卫生与健康管理学院史卫峰教授为本文通讯作者,新发传染病病因流行病学实验室李娟博士和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赖圣杰博士为共同第一作者。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2021-12-15
【第57届高博会系列报道之九】新时代土建类人才培养暨第二届
大学
校长论坛在西安举办
来自全国110多家高校、院所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负责人300余人共同围绕土建行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土建类学科交叉融合、土建行业转型发展等主题展开研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2-08-09
中国药科
大学
丁选胜教授课题组在Molecular Cancer上发表胆固醇促进非小细胞肺癌EGFR-TKIs耐药的最新研究成果
该研究结果表明胆固醇/EGFR/Src/Erk/SP1轴介导的ERRα表达促进了EGFR-TKIs耐药癌细胞的存活。此外,该研究还证明了降低胆固醇和下调 ERRα 有望成为 NSCLC 的有效辅助治疗手段。
中国药科大学
2022-05-31
中国药科
大学
李曹龙/王飞课题组在Biosensor and Bioelectronics上发表基于循环肿瘤细胞的嗜铬细胞瘤早诊的最新研究成果
课题组首先开发双靶向探针通过共识别循环肿瘤细胞用于嗜铬细胞瘤的早期诊断。利用间碘汴胍 (MIGB)功能化的磁珠作为捕获探针和奥曲肽(DOTA)修饰的信号探针,通过与甲肾上腺素转运体(NET)和生长抑素SSTR2结合,实现全血中PCC-CTCs的精准捕获与检测,同时为嗜铬细胞瘤早期诊断提供实时、特异生物标志物和治疗靶标。
中国药科大学
2022-05-31
科技部关于确定清华
大学
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推荐和专家评议,确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8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的协同,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间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及京津冀一体化、上海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及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引导和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科 技 部2015年1月12日
云上高博会
2015-01-12
关于认定内蒙古
大学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13家单位为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认定内蒙古大学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13家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扎实工作,深入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打造技术领先、人才聚集、示范引领的国际化创新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合作处(外国专家局)
2022-05-31
厦门
大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李澄副教授课题组指导本科生发表新型半导体光电器件衰减机制研究重要成果
研究者通过X射线光电子能谱证明界面修饰层对电子传输层与钙钛矿层缺陷的双重钝化作用;通过光、电信号的瞬态响应,证明苯丙氨酸层可提升界面处的载流子电荷转移;通过本课题组创建的宽场荧光成像显微镜,实现了抑制碘缺陷移动的实时原位观测。
厦门大学
2022-06-15
中国海洋
大学
与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团队联合在高性能蛋白基海洋仿生材料领域取得重要研究进展
研究团队多年来聚焦在湿环境下具有高延展性的扇贝足丝,克服了天然材料提取表征困难等技术难题,从扇贝足丝蛋白中首次报道了一种具有高延展性的纤维蛋白材料Sbp5-2,并联合开展了材料组装机制及应用研究,该研究加深了对蛋白基海洋生物材料组装分子机制的认识,为未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海洋生物医用材料奠定了基础。
中国海洋大学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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