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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科技成果
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都应当登记(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各申报部门及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授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河南省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已通过鉴定或取得视同鉴定证明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登记手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在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 2.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可从www.hnsti.net.cn或www.nast.org.cn网址上下载)录入的成果信息软盘一式一份; 3.鉴定证书(或视同通过鉴定的证明)一式一份; 4.主要技术资料一套。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由申报登记单位从网上(网址同上)下载或按统一格式打印,打印时可省略“填写说明“。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报》发布后两个月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部门发给登记证书;有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部门备案。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登记的科技成果保密,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云上高博会
2001-12-01
山西省
科技成果
登记实施细则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山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山西省科技厅
2002-02-28
重庆市
科技成果
登记工作细则
为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做好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本细则所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非专利科技成果)。 一、申报登记的原则 (一)执行各级(国家、省市、区县)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二)非财政投入(自我研发、横向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三)执行本市各级计划(含市级各委、办、局、区、市、县)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本市登记,非本市的计划可选择计划管理部门或本市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四)申报本市科技奖励的成果须在本市事先登记。 二、申请登记的成果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没有成果权属等争议; (四)已经鉴定(评审)或验收,或者已经获得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 注:科技成果的鉴定包括由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 三、申报登记程序及时限 (一)市科委授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为我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并办理全市科技成果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向国家科技部推荐登记,并在“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www.nast.org.cn)上发布; (三)每年度的11月,我市将在“重庆科技信息网”(www.ctin.ac.cn)上集中发布全年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并同时对已登记成果征求异议,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注销登记; (四)为与全国科技成果年度统计工作和科技奖励申报时间相衔接,我市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以后截止下一年度的10月31日登记的则编入下一年度; (五)我市从2001年6月开始启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2001年8月1日起,申报成果登记除报送纸质材料外,还须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要求发送电子邮件或报送软盘。(未经该《系统》操作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登记机构索取《系统》软件)。 四、申报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科技成果登记表》是成果登记最基本的材料,分为“应用技术类”和“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根据成果类别选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各类成果的材料要求如下: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评价证明一份。评价证明指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或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或行业准入证明。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指专利证书或植物品种权证书或软件登记证书等。 3、研制报告一份。 4、用户证明一份。 (二)基础理论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有关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一份。 3、论文或专著一份。 4、论文、专著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一份。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一份。 3、研究报告一份。 (注:市科委计划项目只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其它资料由市科委内部调配。) 五、登记材料的形式要求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由申报登记单位从网上下载或按统一格式打印,打印时省略“填写说明”的内容;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及配套材料均采用GB/T148-1997(A4纸型)标准格式;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及评价、证明性质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六、关于编码管理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代码管理,代码为成果完成单位申报成果登记的注册名。我市的代码由3 个字节构成,首位为“J”代表机关系列;首位为“X”代表学校系列;首位为“K”代表科技研发机构,首位为阿拉伯数字的代表企业;首位为“Q”的代表其它。代码由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统一设定。 七、“成果公报”格式要求 成果公报用于成果登记后上报国家和我市编制成果汇编和上网发布。公报的内容可以在《科技成果登记表》中“项目简介”栏的基础上撰写,字数在200字以内。 八、涉秘成果的登记 涉秘成果指经市科技保密管理部门(市科委)核定密级的成果,该类成果的登记采用报送纸质材料或软盘,不采用在互联网上发送电子邮件形式。 九、登记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7号天文台大厦裙楼5楼 联系人:许光模、刘爽 电话:67634122 传真:67634122 电子邮件:kjcgzhcjh@163.net
云上高博会
2001-08-01
宁波市
科技成果
登记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我委成果技术市场处起草《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草稿,经过2001年度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通过,报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颁发,请各有关单位按此细则执行成果登记。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宁波科技成果管理的现状,特制定《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执行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而产生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成果,必须登记;其他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三条 市科委管理指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各县(市)、区科委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不属于以上管理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实体的科技成果直接由市科委负责登记。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委应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一式二份; (五)提交全国统一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科委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每季度末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http://www.nbinfo.net.cn)公布。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统一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并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随即用电子邮件发送(E-mail:ljp@nbol.net)市科委,统一由市科委报送国家科技部和省料技厅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或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查询(网址:http://www.nast.org.cn),或在浙江科技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zjinfo.gov.cn),也可在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查询。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市科技成果间或与市外地区成果的信息交换。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料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汪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科委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优秀的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在每年的奖励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每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期限为从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与全国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年度同步;但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科委至少每季度向市科委上报,市科委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01-01-01
教育部《
科技成果
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2001-04-13
厦门市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在厦的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定。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其认定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二、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科技投入中每年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厦转化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方式。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 上述几项奖励的具体情况,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也可优先买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六、经认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七、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工业用地,经认定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八、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转化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期间返还该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免征所得税。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所在的单位应以支持。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十二、携带高科技成果来厦实施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业务骨干,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办理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蓝印户口1~3人,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所办科技企业连续两年年缴税20万元的可提前转为本市常住户口。对实施成果转化所办的高科技企业,可优先享受转化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十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对海外留学人员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工资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四、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经市科技部门推荐,市组织部门批准,列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同时,可优先向人事部门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山西省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若干规定(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1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完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五、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及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运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扶持其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构建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强线上需求征集,开展线下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实行双向激励。省财政根据转移转化服务绩效对各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八、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撬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贴息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九、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县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引进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
云上高博会
2017-07-13
大连市认定
科技成果
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大科成发(1995)48号文件中关于采用认定方法对科技成果予以确认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成果认定原则 1、科技成果认定是指由市科委委托的设在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市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组织评审组评委,必要时亦可以临时聘请某一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根据审定要求作出相应结论的一种审定形式。 2、科技成果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认定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科技成果认定是属于一种试行办法,因此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委托专业评审组执行。不允许政出多门,以免为认定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二、认定范围 1、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认定的范围是指,单位自选课题,院校、研究所与企业之间联合,或转移技术后完成的项目。对列入市科技计划内的项目,如项目规模较小,投资数量有限,为国内先进或其以下水平的项目,亦可采用认定的办法。 2、采用认定办法确定的科技成果均应是应用性科技成果。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或某些新品种等。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如局部技术申请专利,其整体符合认定办法规定,亦可进行科技成果认定。 4、采用认定方法确认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达到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实用性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促进本行业和本地区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5、认定科技成果所需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特性描述、技术成熟程度、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对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及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等);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 (4)必在的设计与工艺图、表;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三、认定组织 1、认定工作由市科委成果处统一归口管理。 2、具体认定工作由市科委委托各专业评审组承担。 3、认定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其评委或邀请的专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均应有高级技术职称。评委人数根据认定科技成果情况,控制在5-7人。遇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四、认定程序 1、各市局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一套统一报市科委成果处。 2、各区(市)县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乡站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区科委初审同意后,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统一报市科委成果处。 3、各部(省)属院校、研究所、中直(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合格后,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科委成果处。 4、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请上报。 5、认定时间将采用集中形式进行。现确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一月、十二月进行五次。申请认定单位应在认定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批准认定后,于认定前15天提交认定技术资料5-7套,交评审组。 6、每项认定成果,评审组应根据专业确定一位主审人,承担主要审查工作。主审人将根据认定的主要内容,介绍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供其他评委审查时参考。经全体评委共同讨论后确定最终审定意见。 7、认定会审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2)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3)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 (4)推广应用价值; (5)存在的问题或需改进之处; (6)根据上述条件,可否认定为科技成果; (7)认定成果时,可根据主审人或其他评委提出疑义的要求,请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委托人到场达疑或予以说明; (8)认定完成后,由市科委颁发统一编号的认定证书。 五、认定管理 1、对参加认定会的评委或邀请的专家,应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2、认定成果会的管理费和咨询费由被认定成果单位支付。 六、认定工作的其它事宜,按大科成发(1995)48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成果规定办理。认定工作中临时出现的其它问题,由市科委成果处与评审组或评审组与评委协商解决。 七、该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关于开展《
科技成果
登记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
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修订工作。现行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于2000年12月7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实施近21个年头,如今终于迎来修订!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21-07-21
湖北出台23条措施完善
科技成果
评价机制
从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规程、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等六个方面,提出23条措施。
湖北日报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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