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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聚集创投
机构
和创投人才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金融产业,推进丝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自创区和自贸区“双自联动”优势,加快聚集创投资源,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打造西部创业投资高地,更好地服务于西安市创新创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3号),现就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投机构和创投人才聚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国家、省、市金融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紧盯“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抢抓大西安国家中心城市、“三个国字号”改革等战略机遇,着力吸引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形成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有利于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科技+创新创业+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新格局。二、发展目标围绕建设丝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发展定位,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培育和引进并举,到2020年,累计新增各类投资机构1000家以上,吸引国际、国内高层次创投人才2000人以上,基金规模由目前的180亿元增长至1000亿元以上,使自创区成为中西部地区投资机构最为集中、投资活动最为活跃的区域。三、重点领域本意见所支持的创投机构是指在自创区设立的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等下设的股权投资公司。其中,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是指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国际知名或国内相关领域排名前100的股权投资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为知名投资人的创业投资机构。创投人才是指在上述机构中担任核心管理岗位的人员。(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着力营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创投机构在自创区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实现“多证合一、多项联办”,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机构工商注册、公章刻制和涉税事项办理。组织专业机构为自创区创投机构及创投人才提供税务规划指引服务。(二)大力吸引创投机构聚集。加快打造自创区“一带两港一中心”金融功能聚集区,形成优质活跃的金融业态。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自创区落户并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前3年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后2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自创区落户并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每家机构累计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三)支持创投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创投机构业务能力提升,在数量和规模上做大做强,打造丝路创业投资高地。对在自创区设立的创投机构且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万元的,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不低于10万元的,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的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私募基金当年代缴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可同时享受《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中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的个人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对于按照有限合伙形式在自创区设立的合伙制创投机构中,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加快创投人才汇聚。吸引创投人才聚集,对在自创区内设立的创投机构高管,按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每家创投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4人。符合条件的创投人才可享受《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等西安市人才新政的支持。(六)营造创业投资活跃的良好氛围。鼓励区内外各类机构在自创区举办全球或国内有影响力的金融品牌活动,定期主办或承办全球、国内活动,提升西安丝路国际金融中心影响力。对举办经自创区备案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创投高端论坛、金融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七)优化金融机构对创业投资支持环境。凸显自创区全国投贷联动试点区域政策优势,对创投机构投资自创区内的科创企业项目,鼓励银行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投贷联动。银行对创投机构投资的科创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自创区按照实际坏账金额给予银行30%贷款风险补偿,银行的单户企业债务风险补偿额最高500万元。四、保障措施(八)加强组织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自创区创投机构聚集和金融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配套扶持资金顺利下达。建立自创区、创投机构、一行两局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九)强化金融专门人才保障。加强金融人才的交流、培训和创新激励,提升园区内金融人才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实施金融人才交流计划,畅通市、区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本意见中涉及的补贴及奖励依据市区两级财政体制,按比例分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
陕西
2018-09-07
三聚阳光获评“2019-2020年度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
机构
”,张建纲、周美华获评“杰出代理师”
近日,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公示了“2019-2020年度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师评选结果名单”。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02-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
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力,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现就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科技部
2002-12-19
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 技术转移
机构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0-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机构
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对《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05-13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
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9〕76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加快推动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二)基本原则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推进构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完善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二、 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三)明确支持范围。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四)聚焦重点对象。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五)切实提高规模与占比。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不断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三、 加快完善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六)推进机构建设。加快兵团再担保机构的组建;通过重组整合等方式,争取三年内实现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师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全覆盖。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着力改变目前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能力偏弱的现状。(七)发挥兵团再担保机构作用。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机构,要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股权投资、再担保政策,为兵团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八)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师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师市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四、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九)引导降费让利。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十)清理规范收费。严格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五、 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十一)优化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30%,承保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比例。(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推动兵团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与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兵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六、 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兵团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师市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师市可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研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兵团财政要根据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十八)落实扶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七、 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十九)营造发展环境。兵团、师市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二十)简化担保要求。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二十一)防止风险转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二十二)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八、 优化监管考核机制(二十三)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二十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驻疆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二十六)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师市要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兵团财政局要牵头会同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及驻疆金融管理部门等,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兵团报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02-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
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1-10
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
机构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要求,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落实。
科技部
2020-05-13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研究开发
机构
和高等院校报送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办区〔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范围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18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7. 首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单位,需同时报送2017年和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四、报告程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以下网站进行注册填报:https : // cgzhndbg . istic . ac . cn。 1. 在2017年报送单位清单基础上,汇总形成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教育部、中科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负责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相关名单于2019年6月20日前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反馈方式见附件2)。 2.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6月20日后登陆填报网站,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3.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盖章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4. 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以厅函形式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梳理形成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实施抽查。 2.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格式(填报系统自动生成)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zip 2. 填报说明2-填报说明.zip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上高博会
2019-08-30
福建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
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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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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