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淄政发〔201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一)建立就业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社会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和人口、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等重大社会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环境、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实现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发展与扩大就业协同,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要领域就业;围绕重大项目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需求,主动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规划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标注黑体字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应用。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持续增大就业容量。推广使用“创新券”,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三)支持新兴就业形态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实现劳动力就业创业;改造提升化工、传统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陶瓷七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五大新兴产业,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做强做优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三大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灵活就业人员条件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服务业办等单位负责)二、加强扶持引导,打造富有活力的创业生态(四)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打造“三最”城市为目标,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淄博政务服务网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推动更多部门将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总结推广统一市场监管试点经验,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五)打造多元化创业载体。做强创业载体,在全市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阶梯型孵化链条,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利用各类园区、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设施按照“政府搭台、社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8年年底前,各区县要至少建成1处符合市级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健全完善创业孵化机制,集成创业政策,创新孵化手段,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支持区县结合实际,打造一批不同主题的特色小镇(街区),向创业者提供免费工位或场所。推广海尔集团、浪潮集团经验做法,鼓励大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实施创客化、平台化改造,带动企业内部员工和社会创业者共同创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打造淄博创业服务云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完善创业示范载体奖补政策,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为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予以配套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六)加大降费补贴力度。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加快实现四项收费清单全覆盖。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者,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20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户5000元、小微企业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七)拓宽融资渠道。用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8年年底前,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的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实行贷款担保、担保费补助、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由市、区县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支持。对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八)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创建创业型城市(区县)、创业型街道(镇)、“四型”社区,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争创2个省级创业型城市、5个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市级创业型区县、创业型街道(镇)、“四型”社区的奖补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争创为省级及以上的,市里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补。每年选树“淄博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淄博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组织“淄博市创业(创客)大赛”,根据获奖等次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三、优化人力资源供给,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九)释放高校毕业生人才红利。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继续统筹实施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基层社会组织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依托重大科研创新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淄工作。下大气力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其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每年选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对5年内项目运行良好,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业的,对其入驻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给予3年租金补贴,5人以上团队提供最高3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人才。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残联等单位负责)(十)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开展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全面实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培训模式,推广“引校进企”“引企进校”等做法,通过师徒传授、能人带动、技能竞赛、跟进服务、上门鉴定等方式,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创业培训任务全部由创业大学承担。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每人800元、中级工每人9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和创业培训每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以上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证书核发之日累计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十一)提升人力资源供求匹配度。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线上线下、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调查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服务向移动端延伸,逐步实现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负责)四、统筹各类群体就业,稳住就业“基本盘”(十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实行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市外城乡劳动者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市内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等各类人员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扶贫驿站)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2个月且给付报酬标准达到市级贫困线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扶贫办等单位负责)(十三)稳妥安置企业分流职工。鼓励引导钢铁、煤电、化工、建陶等去产能、降能耗、调结构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在单位转岗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本人意愿和市场需求,分类进行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将稳岗援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50%、30%给予稳岗补贴。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跟进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安置到位;对自主就业创业的,要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至少1人稳定就业。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黄河滩区脱贫迁建、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其搬得出、稳得住、能逐步致富。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及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负责)五、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地生效(十六)强化政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在依法依规履职中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职不履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淄博调查队等单位负责)(十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为不同群体、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抓好“放管服”改革,建立起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建设,打造“淄博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结合创业助推“1+3”行动,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加强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道)、村(社区)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队伍建设,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优化人员结构。实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责任清单制度,推广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等新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人才强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
山东
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