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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
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现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
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现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06-0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教育部印发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
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典型经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调整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及开展技术转移学历教育等方面,积极推进、大胆探索,形成切实有效的做法,取得一批可参考借鉴的经验。
教育部
2021-12-08
科技
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专项 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科技部
2021-12-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
财税〔2014〕59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山东省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科技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7〕56 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现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 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第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 1 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 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第五条 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第八条 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奖励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奖励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7 年 11 月 6日
山东
2017-12-0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09-19
科技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将各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开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2022-06-01
科技
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习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科技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已发布了《意见》解读,编制统一宣传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了专题研讨班、师资培训班、全国科技和财政部门培训会等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 为广泛深入开展《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现就有关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 《意见》针对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改革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和财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学习贯彻《意见》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意见》的学习,确保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并及时总结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交流研讨,进一步加深对《意见》精神的理解和掌握。 二、组织培训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大范围、广覆盖的培训。要组织本地区承担科研项目较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一线科研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理解并贯彻落实改革精神;组织本地区承担科技项目评估、财务审计等任务的第三方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确保能够按照文件精神开展相关工作。 三、狠抓落实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把《意见》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措施和办法,修订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的改革措施要有政策目标、完成时限,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使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和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内部管理办法与《意见》精神保持一致,不断提高为一线科研人员服务的质量。 为加强宣传交流,科技部、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解读”专栏(网址http://www.most.gov.cn/ztzl/zyczkyxmzjglyj/,http://jkw.mof.gov.cn/zhuantilanmu/jiedu/,),各单位可登陆下载领导讲话、文件解读等培训材料。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可以简报的方式将学习培训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两部门。两部门也将把《意见》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开展检查。 联系人: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张凌云,联系方式:58881694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 佳,联系方式:68553266 特此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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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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