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管〔2019〕1号各局(办、部),中心,经发集团,区内各企业:经研究决定,现将《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打造创新创业(下称“双创”)升级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和财政部、工信部和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财建〔2018〕40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二条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市,专项用于打造龙岩高新区发展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资金。第三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用途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龙岩高新区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内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和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引领引导、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创新、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色载体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创业公共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特色载体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科技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服务的补助;扶持“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和“创业+产业”等创新创业升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中小微企业特质认定奖励和创新创业升级成效奖励;创新创业各项科技公共活动、双创升级业务工作费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以及业务接待费等与双创升级工作无密切联系的非生产性支出。具体使用方面包括:(一)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服务补助。包含“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社会中介服务”平台、科技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双创成果展示平台等。(二) 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服务补助。具体为服务我区“333”产业发展的各类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 科技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服务补助。(四) 中小企业实施“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和“创业+产业”双创升级模式的补助。(五)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成效奖励补助。主要包含企业规模升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挂牌或上市、项目路演和双创比赛活动等工作的奖励或补助。(六) 创新创业科技活动补助。主要有双创升级项目立项专家评审、验收评审、专家咨询、项目管理;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补助;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和聘用创业导师工作补助;举办科技活动费用支出。(七) 支持载体升级发展补助。包含载体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的补助;载体孵化企业毕业补助;载体运营团队组织开展双创升级工作费用补助。(八) 双创升级管理、条件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第四章 实施项目及奖补标准第七条 “双创”升级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予以支持。根据工作实效,实行中期补助和事后(验收后)补助分阶段拨付奖补资金。具体实施项目及奖补标准如下:(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服务补助1. 载体内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社会中介服务、综合业务管理)分为二类,一类由建设单位向区双创办(或科技局)申报;另一类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委托建设、服务,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把关确定。2. 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必要时对申请资金补助内容进行第三方审计。3. 社会中介机构申报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立项的(须提供签订的有效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的6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要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4. 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委托建设、服务的平台项目,按相关规定立项,并按财审或第三方审计确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二)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服务补助1. 载体内建设的各类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符合服务我区“333”产业领域要求),由建设单位向双创办(或科技局)申报,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把关确定。2. 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对申请资金补助进行第三方审计。3. 经立项的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购买设备和耗材金额的30%进行补助,运营服务费用按费用支出额度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1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且对双创升级工作意义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另行确定资助额度。(三)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服务)补助1. 市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新设立)产业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我区产业发展的,按实际购买设备金额7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研究机构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另行确定资助额度。2. 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服务,给予单个平台运行服务费补助每年50万元。3. 载体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研发机构,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且符合双创升级工作要求的,给予仪器设备和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四)双创升级模式项目补助是指“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和“创业+产业”三种类型的项目,包括面上升级模式和典型升级模式。面上升级模式重点扶持方面: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入驻龙腾新能源汽车研究院的,增加奖励3万元;实施“创业+创新”项目的,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实施“创业+产业”项目的,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典型升级模式奖励方面:从面上升级模式项目中择优选取10个左右项目重点扶持,叠加奖励,其中“创新+创业”项目,每个补助10万元;“创业+创新”项目,每个补助30万元;“创业+产业”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企业所申报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重点扶持从科研院所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五)双创载体及入驻团队和小微企业补助一是重点扶持50个创新创业团队(要求2019年8月30日前注册公司)或微型企业入驻双创载体内,其中入驻龙腾汽车研究院的,每个团队或企业补助4万元,入驻市科创园或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的,每个团队或企业补助2万元。入驻载体的团队和企业,必须符合所入驻载体主要服务的行业领域,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二是重点扶持40家小型企业入驻双创载体(需有生产车间及设备,具备生产能力)。其中入驻龙腾汽车研究院20家,每家补助10万元。入驻市科创园或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的,每家补助5万元。入驻的企业必须符合所入驻载体主要服务的行业领域,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三是扶持八个双创载体,支持载体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社会中介”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和提供社会中介服务;支持载体引进创业团队、企业和创投机构,组织入驻企业路演和创新创业大赛,聘用创业导师,组织材料、数据上报,对接平台、企业相关工作,根据载体运行服务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补助10-50万元,重点扶持龙腾汽车研究院和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六)载体运营团队经费补助支持龙腾汽车研究院和龙岩学院大学科技园组建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根据服务管理成效对该运营管理团队给予补助经费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七)双创比赛奖励对参加2019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优秀奖的单位,每个奖励10万元;获三等奖的单位,每个奖励20万元;获二等奖的单位,每个奖励30万元;获一等奖的单位,每个奖励50万元。参加省级和市级双创比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100%配套奖励。对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科技局筛选同意后,在大赛网络平台积极报名,提交参赛材料并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企业,给予5000元资金补助(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取最高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八)载体内企业特质认定奖励1.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45万元(含市级奖励部分)。2. 企业当年度成功申报并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3. 企业当年度成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0.5万元。4.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励。(九)载体内企业规模升级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规模升级。对微型企业升级为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升级为中型及以上企业,中型企业升级为大型企业的,且规模升级企业成长性显示度高,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经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认定,给予专项奖励。(十)创新创业科技活动补助。主要有双创升级项目立项专家评审、验收评审、专家咨询、项目管理;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补助;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和聘用创业导师工作补助;入驻载体企业孵化毕业奖励;举办科技活动费用支出。(十一)其他费用。主要有升级管理、平台运行、条件建设、双创简报编撰发行、绩效奖励等费用。第五章 申报和拨付程序第八条 区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并按以下流程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一)区科技局下发专项资金使用事项通知,明确使用方向和标准,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三)委托采用第三方评审方式,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管理评审;(四)区科技局在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或企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党政会议研究通过后,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六章 资金监管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和省、市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第十条 区科技、经发、财政、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统计、科技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实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征集和初审工作,并对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日常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要求,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的情况。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资金使用条件提交材料,按照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和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确保申请项目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和伪造票据、数据;确保补助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事项,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议定的项目补助或费用支出,经党政联席会议另行研究决定的,给予增补。第十六条 相同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内,原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同项目的补助涉及不同标准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试行期结束后,依据考核评价效果,另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备案后正式施行,实施内容以具体执行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
福建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