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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
重点
专项2023年度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以及《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99号),现将我区组织申报与推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要求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
2023-07-13
关于组织申报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
重点
专项2023年度项目的通知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技术”等7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现就组织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甘肃省科技厅
2023-06-14
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8-08-29】【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生效日期:200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next]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next]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2008-08-29
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
2021-10-11
己公示
重点
专项立项项目超800个!2021年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
重点
专项立项情况汇总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北方干旱半干旱与南方红黄壤等中低产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青年科学家项目)”等30个重点专项2021年拟立项项目安排公示,共公示448个项目。
锐动源
2021-12-13
关于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区块链”
重点
专项2023年度指南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填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已完成“区块链”重点专项2023年度指南项目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预评审工作,形审结果和预评审结果已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反馈。现依规则确定进入正式申报环节的申报项目,请收到我中心正式申报通知的项目,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
科学技术部
2023-08-01
科技部关于发布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先进计算与新兴
软件
”
重点
专项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总要求,积极探索“揭榜挂帅”等科技管理改革举措,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重点专项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科技部
2022-07-12
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2017-08-29
关于组织制定
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科办基〔2011〕20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2.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应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实验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注意吸收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建设计划目标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要得力,并具可操作性。 3.实验室直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科研用房集中。实验室名称和研究方向应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4.请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以国家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进行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招聘信息须公开发布,并对应聘人进行严格评审。招聘工作结束后,将审核后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报我部备案。 5.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会同依托单位负责人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6.《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严格审查、加盖公章后,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择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7.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实验室进入建设实施期,我部将正式批准立项建设。 联系人: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卞松保、周文能 电 话:010-58881590、58881507 任务书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862 联系电话:010-58881050、58881053 附件:1. 2011年制定建设计划实验室名单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云上高博会
2011-05-10
国家重点
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科学技术部
199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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