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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在线】高博会服务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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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把服务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并纳入高博会重要项目。
云上高博会
2023-01-12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生产执行系统及智能化中药炮制
设备
-中药饮片生产智型物联控制系统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1-04-13
绿色颗粒肥料产业化关键
设备
(分段式流化床颗粒包膜装 置)与核心工艺技术开发
成果简介:分段式流化床颗粒包膜装置主要用于农业、制 药、环保、化工等行业的肥料、药物、吸附剂、催化剂等颗粒 表面的聚合物包膜以实现肥料和药物的缓/控释系统和提高颗 粒机械强度。 与传统方法相比,本装置能够显著提高包膜的均匀性、和 包膜率和,减少包膜材料的损失,大幅度降低包膜材料的使用 量和各种包膜产品的成本,尤其适合于包膜材料成本相对昂贵 的情况,如包膜肥料等。这对于解
合肥工业大学
2021-04-14
技术需求;井下工作面的无线通讯、物联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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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池自供电,达到自适应频率采集、工作状态进行预警
1.实现煤矿井下工作面的无线通讯。 2.实现采煤工作面物联网监测设备的电池自供电,达到自适应频率采集。 3.通过软件的智能分析,对工作面采煤装备的工作状态进行预警。 4.搭建服务器云平台,建立大数据中心,拓展相应数据实时通过PC端,手机端报警推送。
山东矿机华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1-06-15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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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
财税〔201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三、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四、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二)本通知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通知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四)本通知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五)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2017-09-28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
设备
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和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激励措施,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化服务品牌,基本解决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水平实现大幅度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平台,是在我省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服务等科研开发业务的各类机构和各类平台。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行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本意见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省区域内各类科技平台拥有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测、试验设备。 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公开,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研发优势资源、专业科技服务项目、开放服务绩效等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协作共用,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各类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创新创业活动进行开放并按照市场机制提供专业性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开放共享的法制保障。修订《河北省大型仪器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各业主体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的责任义务,确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为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网络平台。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采用“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服务资源”的方式,加强“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联盟”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的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科研开发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仪器设备信息、服务项目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对接用户需求和资源供给,对科研开发平台、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统计分析,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以下简称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研发机构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平台,统一纳入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系统,形成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 (三)实施分类管理和全面开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完善平台建设条件标准,将科技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要求纳入平台建设方案及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及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省科技厅统筹协调,全部纳入省级网络平台管理,统一向社会开放。对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参加共享共用。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重点单位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采用集约管理模式,设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进行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在保障内部使用的同时向社会开放,积累实验经验和科学数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和实验(试验)成功率。对具有较强专业使用特点的专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施专台设备专人管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创新分析实验方法和试验操作流程,培养专业实验人才,打造专业化服务品牌项目,提升专业化的分析实验、工程化试验服务能力。对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鼓励国防军工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按照专业领域或仪器设备功能分类,建立相关领域的服务联盟或专业服务中心,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阶段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集成和产业化活动,提供集群式、全过程、全面配套的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新建新购和修缮更新管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进适用、减少重复”的原则。科学事业单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任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固定研究和使用方向;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具备安装、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参加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盟并对外开放服务。加强专项预算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等有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等相关管理办法,实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新建设施和新购仪器的统筹管理,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要强化查重评议和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科研事业单位获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合理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建立使用绩效与后续支持挂钩的动态管理制度。对对外开放好、使用效率高、社会服务贡献大的科学事业单位,在科研设施改造和仪器设备维修、更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财政对财政供养科学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研设施及仪器装备的投资,按照财政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研组织等非财政供养的单位,因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接受政府奖励等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归相关企业或单位所有。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根据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按照“科学合理、资源统筹、共建共用”的原则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完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分析检测、工程化试验、技术转移服务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推动管理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管理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的管理办法,疏理科技创新平台及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项目,明确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总结科技创新平台及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服务,可按“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机制协商议价,收费金额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协商确定。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单独记账,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要履行对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职责,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并按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有效用于科学技术活动。要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上岗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建立开放服务的激励机制,统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所在科室、实验操作人员的关系,建立开放服务收入的合理分配机制。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和实验记录,按年度将使用情况和开放服务情况进行总结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并按上级管理机构有关统计分析、评价考核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和真实数据。管理单位提供对外开放服务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与技术服务项目相关的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知识产权、技术保密等具体内容。管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密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要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功能、对外服务项目、开放制度等情况提交省级网络管理平台。 (六)建立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或专家组织,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奖励后补助、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管理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调动管理单位开放服务的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七)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奖励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按照“省市县联动、双向补助”的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后补助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宏观调控和激励引导作用。参加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联盟、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经费可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按该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经费用于相关研发工作、委托检测实验和仪器设备租用。对纳入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八)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环渤海区域合作。支持京津冀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支持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与北京、天津市优势科技资源联合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强化联合研发和协同创新,引进京津优质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端仪器设备服务我省,丰富我省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及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增加高端服务项目,提升资源层次和开放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平台联盟和京津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联盟,实现“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天津市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科服网)”互联互通和相关资源共享共用。加强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构建信息交流、专家服务等科技服务平台,共同推动环渤海六省市在大型仪器设备、科学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方面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拓展“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的工作内容、服务方式,借助“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服网”资源单位的服务优势,建设覆盖科学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应用全过程的分析检测和认证服务平台,增加我省检测服务项目,提升我省分析检测和认证服务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及其公共服务机构有机结合,推进技术集成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现代科技服务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 四、组织实施 (一)2015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分别建立全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完善“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平台”公共服务网络系统的组织结构、服务功能设计,加强技术和管理服务人才团队建设,进行升级再造;启动“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平台”综合服务网站建设,构建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信息公开、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科学文献信息查询、自然科学资源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并在年底前向社会开放。省教育厅组织省属高校,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组织本系统单位,省有关部门组织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规范制度,先行向社会开放。 (二)2016年修订《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提供法制保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开放服务评价考核工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和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完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查重和评议工作体系,建立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完善各自的服务平台,并与省级网络服务平台链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配套开放制度,并在省级网络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发布。根据国家统一平台建设部署,将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我省重点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清单及开放信息。 (三)2017年形成统一规范、网络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省市县政府和管理单位联动、京津冀互联互通、全方位开放服务的科技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与激励政策,全面实施新建新购、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奖励后补助等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工作,建立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年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河北
2020-12-04
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加速器中子源低能段真空
设备
竞争性磋商
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加速器中子源低能段真空设备竞争性磋商
西安交通大学
2022-06-07
【北京青年报社】高博会服务高校
设备
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把服务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并纳入高博会重要项目。
云上高博会
2023-01-12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生产执行系统及智能化中药炮制
设备
-一种高温温控中药煅药炉专利证书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1-04-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
设备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税收政策)
财税〔2011〕10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内蒙古、大连、上海、江苏、安徽、厦门、湖北、深圳、重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二、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四、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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