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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管理
暂行办法》印发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财政部国库司
2024-04-28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
管理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19-09-01
镜像组织研究法:一种本土
管理
学研究
资源
的开发思路
本土管理学的发展不仅需要理论创新,也需要研究方法的创新."镜像组织研究法",拥有当前管理学主流实证方法中所不具备的刻画心理活动等特点,运用这一研究方法存在着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长春大学
2021-04-30
土地
调查监测空地一体化技术开发与装备研制
"该成果获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的数据组织管理模型,提出了全数字土地实地调查理论,建立了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实地调查空地一体的土地调查监测模式及与土地管理日常业务驱动相结合的数据库更新模式,开发了支持上述技术的内业系统,实现了城乡土地无差异化的调查和管理,解决了原城镇、农村分别管理所带来的城乡区域的动态变化问题,确保了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的实时变更,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控提供了决策依据。 2.攻克了多平台多传感器的海量遥感影像多机并行镶嵌技术,提出了面向地类图斑变化的遥感影像自适应阈值自动发现方法,研发了融合高性能计算技术与数字摄影测量处理技术的遥感云服务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了大区域影像镶嵌耗时长等难题,实现了多源多时相地类图斑变化的自动发现、海量数据规模化快速生成,遥感影像或地图数据的存储、发布、在线实时更新与处理。 3.突破了土地利用变化自动发现定点监控、车载动态快速景象—图谱实时匹配与地类图斑变化自动识别、嵌入式GIS千兆级土地数据组织与表达等关键技术,研制了车载集成轻小型土地调查无人机及车载超算平台。
东南大学
2021-04-10
一种利用约束墙消减深厚软
土地
基沉降量的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利用约束墙消减深厚软土地基沉降量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依据地基附加压力向深部衰减、软土地基被约束后水平变形(侧向移动)终止、以及软土随深度增加承载能力提高的原理,将有限深度的上层软土约束起来,使之在压力作用下提高承载能力,减少沉降量。既不扰动下层土,又能充分利用其故有承载能力。其设计施工程序简便,便于操作,约束墙本身使用的材料成本低,通过本发明得到的约束墙强度高、沉降控制效果好。
南京工程学院
2021-04-13
一种多元吸附多维挤密净化加固垃圾
土地
基的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多元吸附多维挤密净化加固垃圾土地基的方法,针对垃圾土地基复杂的物理化学性质,将多元吸附和多维挤密两种技术有机的结合,利用一个强穿透能力的打入式铸钢锥形桩尖、分级厚壁锥形扩孔短管去穿透各种经过工业垃圾化学作用板结,或者各种大块度建筑垃圾阻隔的垃圾层,使处理深度达到下卧的软土层。不仅提高了复合式地基的承载力同时也对垃圾土中的有害气体或液态等污染源进行了有效的固化、净化。本发明所需设备便于取得,可操作性强。
南京工程学院
2021-04-13
一种量化路网特征及其
土地
利用效应的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量化路网特征及其土地利用效应的方法,属于交通与土地利用规划领域。本发明提 供的道路与土地利用相关性的研究方法先采用复杂网络多中心性测度模型量化道路网络中各个路段的 中心值,然后通过核密度估算和重分类的方法按照中心程度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等级的子区,并对各个子 区计算景观指数,最后利用 Spearman 秩相关分析分别得到道路中心度与土地利用景观格局之间的相关 系数。本发明从地理空间的角度考虑了道路网络的中心特性,对道路网络的结构进行了度量,相比于传 统的道路特征参数更好的量化了道路的网络特征及其和区域土地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为交通网 络与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理论支持。
武汉大学
2021-04-13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财政部
2024-04-28
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
土地
使用税(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50家自然
资源
科普基地晋升“国家级”
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是国家科普基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
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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