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7-08-06】【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号:】【生效日期:2007-08-06】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污染源限期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0]第32号)。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几个概念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排污单位”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染集中处理单位或其他工业污染物处理单位。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的“严重污染”指: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为主要依据,考虑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及其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排污单位周围居民对污染的反映及共有关情况,综合判定为污染影响严重的状况。
(三)本管理规定所称的“限期治理”指:对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而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强制性环境管理措施。
第四条 排污单位的类别
区属排污单位及区级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排污单位。
第五条 本区境内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行政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重点
(一)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群身体健康、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单位。
(二)位于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迹、自然保扩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预防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三)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
区级管理类排污单位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八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决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被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被限期治理项目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三)被限期治理项目的达标验收期限要求。
(四)被限期治理项目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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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报请
(一)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报请原则
环境保护局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要求,考察、酝酿报请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项目。
(二)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报请类别
区级管理类排污单位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经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局建议、审查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监督管理
(一)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呈报的材料
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开工后,承担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定期向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呈报下述材料:一、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管理情况,三、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使用、管理情况,四、与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五、限期治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环境行政监督
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改正,作出《现场监理报告》。
第十一条 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试运行90天后,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申请,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二)《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反映达到限期治理决定的内容要求后,排污单位应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现场监理报告》是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明达到限期治理决定内容要求的,由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颁发《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证》。
(五)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明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内容要求的,由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责令按限期治理决定的内容要求改正、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逾期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处理
(一)在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实现规定的限期治理内容要求,为逾期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局提请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或关闭。
(三)确应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必须在限期治理决定规定期限前60天向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申请,环境保护局核实后提请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