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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
建筑
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传统建筑业向以装配式建筑为标志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辽宁省建筑业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精致建设理念为指引,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不断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推行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新技术和工程总承包等新模式,发展建筑行业新业态,培育本地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工匠精神的人才队伍。力争通过3年时间,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的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和品牌价值,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基本建成合理有序、适合企业发展的建筑业市场环境;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履约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人才队伍;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总承包、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建筑业新模式、新技术和新理念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到2018年,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1-2家;到2020年,力争达到3-5家。——到2018年,培育百亿产值施工龙头企业1-2家;到2020年,力争达到3-5家。——到2018年,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1-2家;到2020年,力争达到3家以上。——到2018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到2020年,力争达到50%。——到2018年,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到2020年,力争达到50%以上。——建筑业总产值力争逐年递增10%,增加值力争逐年递增7.5%,建筑业作为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地位巩固。三、重点工作(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1.优化企业资质、个人资格管理。简化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凡我市列入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拓展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1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需报住建部审批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2.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科学设置中标条件,规范资格审查制度,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实行企业和个人资格事后审查制度。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避免人为排斥潜在投标人。规范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不断强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简化招投标程序,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招投标全程电子化,推行网上评标,范围从施工、监理扩大到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采购,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行政审批成本。(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3.加快发展工程总承包。推广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工程总承包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推动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要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试点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8年起,政府投资项目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积累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鼓励我市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逐步实行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实现从承接单一业务向承接综合业务转变。(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4.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我市培育3家以上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每年安排1-2个城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通过试点项目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审批、监管机制,并将经验做法在全市进行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二)优化建筑市场环境。5.加强承包履约管理。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履行相关手续,加强过程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担保范围,有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加快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建设。建设智慧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提高企业、注册人员、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质量,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6.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其承接新项目。(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三)提升工程建设水平。7.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标准的底线控制要求,严格落实和执行现有标准。定期发布建筑技术、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限制和淘汰目录;编制完善以提高建筑品质与功能为目标的建筑节能标准、全装修标准以及以提高建设施工水平为目标的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工程建设标准,逐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标、省标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加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质监局)8.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标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文明施工深度融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鼓励建设单位牵头统一投保建设工程项目。2018年,安排1-2个城建项目进行试点,广泛积累政策制定、管理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经验。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9.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突出建筑产业现代化在我市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依托我市作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优势,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体系,以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核心,努力打造现代建筑千亿产业链,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达到50%以上,培育4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装配式建筑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建筑产业配套更加齐全,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产业化建设引领作用,推广应用一体化总承包模式、BIM(建筑信息模型)及钢结构、木结构等低碳绿色新技术。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业化建设,严把土地出让市场准入以及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市场监管关。推进建筑全装修,提高商品住宅成品化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10.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居住建筑按照建筑节能率75%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加强施工监管,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开展被动房、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建设。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在土地出让环节增加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设需求的高效保温材料、高效节能门窗、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墙板、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和部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实施绿色建材信息化管理和推荐目录管理,建立绿色建材(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数据库。通过在线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文明施工监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围挡、车行道硬覆盖、地埋式清洗、物料苫盖、喷雾、地面软覆盖和视频监控等7项扬尘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11.加强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制定我市BIM技术应用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技术应用系列标准,推动技术应用软件开发,建立BIM技术构件库、部品库。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中,率先应用BIM技术进行工程建设。推动BIM技术与GIS(地理信息系统)、大数据技术融合应用,在市政管网工程、管廊工程中全面应用BIM和GIS技术,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大数据局,各区、县(市)政府)(五)培育工匠人才队伍。1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的专业人才,做好工人的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筹建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设计大师、建造大师和大工匠评优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培育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培养、引进本行业高端管理、技术及市场人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13.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指南制定、人才培养、技能鉴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反映企业诉求、政策建议、法律维权等方面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凝聚我市建筑企业共同发展,打造我市建筑企业整体品牌形象。(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六)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引导。14.推动本地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和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建筑业发展新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发挥我市企业在幕墙、钢结构等方面专业优势,鼓励企业“做专做精”。鼓励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单独施工或投融资建设确有困难的政府投资项目,引导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投标。2018年,在我市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我市企业与具备相应承包能力的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标。对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项目,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给予本市企业参与投标机会,本地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设置以企业诚信市场行为和税收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指标体系,提升本市企业竞争力。充分利用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15.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积极引进央企、外埠大型装配式企业落户我市,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我市企业共同发展。对我市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项目,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驻沈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鼓励外埠建筑企业在沈设立子公司,并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16.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我市建筑企业在装配式建筑方面的优势,支持企业承揽外埠工程和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简化我市建筑企业出市手续,依托信用监管平台,共享企业监管信息,简化流程和要件,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承接外埠工程和参与“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我市建筑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和资金奖励,对大型建筑企业给予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提高我市建筑企业的外埠市场份额。(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17.加强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有关部门要进行调研分析和测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税收抵扣链条,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指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完善财务制度,提高内部管控能力,有效降低企业消耗。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建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建委要加强工作调度、协调和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二)加强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细化落实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我市建筑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博览会等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凝聚民意,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目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0日
辽宁
2018-09-19
一种基于 MEMS 系统的高灵敏度高分辨率的 微型温度传感器及
监测
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 MEMS 系统的高灵敏度高分辨率的微型温度传感器及监测方法,包括两组 V 型弯曲梁组件,其中每组 V 型弯曲梁组件包括若干上下叠放的 V 型梁,所述每组 V 型弯曲梁组件的所 有 V 型梁同中心,且同时固定在一个固定块上;两组 V 型弯曲梁组件通过连接杆与固定在一个杠杆的 一端,所述杠杆另一端设有压电陶瓷,压电陶瓷的上下断面分别是接电的上电极和下电极。本发明可以 感应极其微小的温度变化并且将之转换为较大的电信号输出,能够显著
武汉大学
2021-04-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绿色
建筑
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助力成都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0-08
技术需求;井下工作面的无线通讯、物联网
监测
设备的电池自供电,达到自适应频率采集、工作状态进行预警
1.实现煤矿井下工作面的无线通讯。 2.实现采煤工作面物联网监测设备的电池自供电,达到自适应频率采集。 3.通过软件的智能分析,对工作面采煤装备的工作状态进行预警。 4.搭建服务器云平台,建立大数据中心,拓展相应数据实时通过PC端,手机端报警推送。
山东矿机华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1-06-15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
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绵府发〔2021〕2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20〕10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市场诚信好、工程业绩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帮扶和跟踪服务。”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对落户我市的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连续两年内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建筑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四、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八)发挥建筑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带动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梯等关联产业和产品的发展。”五、将第三条第二十四款“鼓励企业入库入统”中的“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并上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予以删除。六、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为“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绵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七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后全文) 为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实现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三年内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500亿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3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2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20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10家。五年内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5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6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24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5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15家。三、主要任务(一)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市场诚信好、工程业绩优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帮扶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逗号前面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支持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注资、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企业迁移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对落户我市的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年度建筑业纳税金额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年度缴纳社保金额前5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年度建筑业就业贡献突出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对连续两年内建筑业产值增速排名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评为“建筑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绵阳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鼓励企业创新争优。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注册地财政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企业注册地财政可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发挥技能鉴定机构作用,广泛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定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自主或选择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人才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行业技能比赛,选拔一批优秀技工带头人,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和新兴领域拓展。加强现代建筑产业园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组成产业联盟,积极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集科研、设计、开发、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多产业链的综合性企业转变,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八)发挥建筑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支柱产业的支撑作用,提高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带动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电梯等关联产业和产品的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引导我市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参与试点,健全精细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财政局)(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积极拓展省外建筑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外经企业办理境外施工有关手续相应的保证金(保函)事宜。税务部门负责为外出企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应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建筑业对外开拓前10名的企业,评为“优秀对外开拓企业”并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绵阳市税务局)(十一)减轻企业负担。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持市场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保证金实行共同监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上一年度建筑施工总承包纳税金额前50名的企业,且近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可申请以企业单位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绵阳中支、绵阳银保监分局)(十二)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三)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大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合作,对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按规定提高授信额度和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中支)(十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对接和登陆资本市场,对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交中心挂牌且列入四川省企业上市“四个100计划”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公司制规范化改制验收合格且进入市、省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库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绵府办发〔2019〕3号)给予奖补,并积极申报省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中支)(十六)支持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市建筑企业到市外设立子公司或承包劳务的,企业从市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市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绵阳市税务局)(十七)大力推动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产品与建筑业联动,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八)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至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进一步开展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应用研究,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培育精品示范工程,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合理规划布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点位,在用地保障、税收信贷、工程定价、部品部件运输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十九)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线“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平台”,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综合评分,运用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抽查、评优评先等挂钩,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档升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按照国家、省相关“黑名单”制度和认定标准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各部门要将涉建筑领域的“黑名单”、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绵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的,限制在我市从事项目投标、市场准入等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市建筑施工企业协会的建设管理。指导协会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推进行业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建筑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邀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班进行答疑解惑。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省外政府及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并帮助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对市场潜力较大及我市外向型企业比较集中地区,可派出专业人员,为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民政局)(二十一)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范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在全市国有投资项目中统一执行招标文件模板化和招标备案电子化备案制度,加快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全市招投标电子信息化水平。加强招标控制价及合理低价管理,对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十四)鼓励企业入库入统。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做好建筑业企业新增入库工作,确保应统尽统和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统计局)(二十五)依法保护建筑企业财产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住建、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检查,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予以诚信扣分处理,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四、工作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分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建筑业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研究审议建筑业发展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负责定期收集建筑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园区相应设立建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创先争优的奖励、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二)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或补助)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绵阳,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国家及四川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绵府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四川
2021-09-08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
监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2017〕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罗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创建行动,充分发挥各级示范社的示范带动效果,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经管局评定的合作社。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管理工作由县经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实行部门联合评审机制,县经管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县级示范社实行一年一评定、一年一监测制度,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一个月(可视上级示范社申报评定的具体时间作动态调整)进行,监测工作在当年的12月份进行。每年县级示范社的评定数量不设上下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就行。第六条 示范社评审结果应用:被评为县级示范社,由县政府授牌。对示范社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县级财政和金融部门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县级示范社优先申报承担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首先必须获得罗田县县级示范社资格。第七条 积极争取整合资金,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大力扶持各级示范社的发展提升。对被评为罗田、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按梯级进行资金奖励扶持;对创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县级示范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每社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或奖励,以最高金额为准,不重复计算。每年对农民合作社的补助或奖励资金(含新组建农民合作社的开办补助经费)从省级合作社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付,包干使用。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1年以上。2.入社成员30户以上(农机生产服务合作社入社成员在3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4.雕刻了公章,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5.拥有固定的较为规范的办公经营场所,悬挂了农民合作社标牌,总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6.添置了必要的办公、培训、经营设备或设施。7.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实行民主管理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了“三会八项制度”,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以及《成员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生产销售制度》、《对外投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三)财务管理规范1.岗位设置规范。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实行分设。2.人员配置规范。聘用或可委托会计代理机构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与合作社相关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3.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4.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建立了独立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载事项及时准确,成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并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5.盈余分配合理。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6.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四)经济实力较强1.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其中每个成员认购股金10000元以上,但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成员出资总额的20%。2.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3.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或销售、服务总收入150万元以上。4.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校、社、企)对接”的比率达到40%以上。5.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社务管理。(五)生产经营规模较大1.粮棉油生产类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2.菊花、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300头,羊年出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肉鸡年出栏10000只,蛋鸡年存栏20000只,鸭(鹅)年存栏500只。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5.苗木、花卉、油茶、茶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200亩以上。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面积达到200亩以上。8.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10台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9.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六)服务成效明显1.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超过60%,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标准化生产率超过6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率超过60%。3.统一组织免费技术培训指导,每季技术培训次数在一次以上。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要求对合作社社员发放社员证,社员证必须载明出资额、交易量、盈余分配额等。(七)产品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有较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记录。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已申报注册商标,并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100%。(八)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首先应进行自评,填写《罗田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附件1)、《县级示范社推荐认定审批表》(附件2)、《罗田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具体申报程序如下:(一)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同意的县级示范社推荐名单(附件4)及其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县经管局 。为保证上报材料的规范统一,电子文档一律采用word文档编辑,并与书面申报材料完全一致;(三)县经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四)经县分管领导审定的县级示范社,即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以县政府的名义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五)县经管局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成册,建立年度县级示范社名录。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一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如下:(一)报送基础材料。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11月底前,将《县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报所在乡镇。(二)材料汇总上报。乡镇对辖区内县级示范社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提出初核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县经管局。(三)组织专家复核。县经管局组织对各乡镇上报的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二条 县经管局根据县分管领导审定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四)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五)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导致合作社声誉受损的。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2日
湖北
2018-10-17
2.基于管型母线的在线
监测
系统。
1.耐火(高温)管型母线外包绝缘材料的研发生产技术。2.基于管型母线的在线监测系统。
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021-08-2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保学院作物病虫害
监测
与治理团队在小麦白粉病抗性的分子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
通过蛋白组测序揭示了小麦响应条锈菌和白粉菌侵染的异同,进一步解析了谷胱甘肽硫转移酶TaGSTU6通过与含胱硫醚β合酶(CBS)结构域的蛋白TaCBSX3互作正向调控小麦对白粉病的抗性,但对条锈病没有作用的分子机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2-10-1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作物病虫害
监测
与治理团队在小麦赤霉病菌多样性及毒素累积方面取得新进展
该研究揭示了我国主要麦区内单个发病麦穗上镰刀菌种群的多样性,并进一步分析发病麦穗上镰刀菌的多样性与毒素积累之间的关系。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2-10-13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
监测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各金融机构:《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 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优化贷款结构,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酒泉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二、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酒泉设立一年以上(含)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其中: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两类,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为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两类,实行分类评价。被评价金融机构的数据均采用全市数据。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按照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三类分别设置。评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为100分制,定量评价占70分,定性评价占30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1.定量评价(70分)(1)商业银行定量评价信贷规模指标(20分)。①贷款余额(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②贷款增量(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③贷款增速(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④存贷比(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信贷投向指标(30分)。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7.5分,依次递减0.2分;②小微企业贷款增量(7.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7.5分,依次递减0.2分;③涉农贷款余额(7.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7.5分,依次递减0.2分;④涉农贷款增量(7.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7.5分,依次递减0.2分。不良贷款指标(15分)。①不良贷款余额(7分),按排名先后(倒序)依次赋分,第1名得7分,依次递减0.2分;②不良贷款率(8分),按排名先后(倒序)依次赋分,第1名得8分,依次递减0.2分;③不良贷款化解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净增加1000万,扣0.1分,扣完为止,不良贷款余额净减少1000万,加0.1分,加满为止。该项的分值从前两项指标得分总额中加减,形成最后得分。网点建设指标(5分)。①标准网点(1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分,依次递减0.1分,减完为止;②离行式自助网点(1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分,依次递减0.1分,减完为止;③农金室建设(3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参与农金室建设的,按照参建数量第1名得3分,依次递减0.2分,减完为止;未参与此项工作的,不得分。(2)政策性银行定量评价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分行实行单独评价,评价执行国家政策指标和贷款指标。执行国家政策指标(50分)。严守粮油收购管理各项政策,不发生因农发行原因出现“卖粮难”“打白条”和粮油收购销储等资金没有及时足额供应等情况,由农发行提供相关完成情况,评价小组按完成情况分优秀(50分)、良好(40分)、一般(30分)三档进行赋分。未完成的,该项得 0 分。贷款增速指标(8分)。全省系统内平均水平(4分),达到全省系统内平均水平得3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全市平均水平(4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3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以上两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贷款增量指标(8分)。新增贷款达到年初拟定额度得6分,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加满为止;每降低5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不良贷款指标(4分)。①不良贷款余额(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每减少1000万元加0.5分,加满为止;②不良贷款率(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2.定性评价(满分30分)(1)监管部门处罚(5分)。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违规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1例扣2分;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1例扣3分。该项分值可以为负分。(2)地方税收贡献度(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0.5分。(3)“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10分)。按照全市“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0.5分。(4)政银企对接项目落实(2分)。按照政银企对接项目贷款落实率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5)政府工作参与度(3分)。按照银行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交办事项情况以及信息(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参加会议活动、报送数据材料等方面存在未落实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0.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二)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定量评价满分80分,定性评价满分20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1.定量评价(满分80分)稳定增长指标(45分)。该指标为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①当年保费收入(15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5分,依次递减0.5分;②保费增量(15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5分,依次递减0.5分;③保费增速(15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5分,依次递减0.5分。经济补偿指标(25分)。该指标为保险机构赔付(给付)支出。①当年赔付(给付)额(5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②赔付(给付)增量(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0.2分;③赔付(给付)增速(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0.2分。地方税收贡献度(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0.5分。2.定性评价(满分20分)(1)监管部门处罚(3分)。保险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1例扣1分;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1例扣1分。该项分值可以为负分。(2)支持农业政策性保险(5分)。①政策性保险(2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②农金室建设(3分),参与农金室建设的,按照参与数量第1名得3分,依次递减0.1分。未参与以上两项工作的,不得分。(3)“险资入酒”(5分)。引入保险资金并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记5分(暂不按资金量赋分)。(4)“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5分)。按照全市“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2分。(5)政府工作参与度(2分)。按照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交办事项情况以及信息(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参加会议活动、报送数据材料等方面存在未落实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 0.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三)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定量评价满分80分,定性评价满分20 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1.定量评价(满分80分)(1)证券经纪业务(50分)。①交易量(2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20分,依次递减2分;②新增交易量(2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20分,依次递减2分。③托管资产(1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2分。(2)地方税收贡献指标(30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30分,依次递减2分。2.定性评价(满分20分)(1)合规经营(4分)。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每发生1例扣1分;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1例扣1分。该项分值可以为负分。(2)支持企业上市挂牌(5分)。对当年推动在酒企业上市挂牌的,每发生1户加5分,不设上限。辅导企业上市的,按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1分。(3)“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10分)。按照全市“万人评议”金融机构活动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1名得10分,依次递减1分。(4)政府工作参与度(1分)。按照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相关活动、交办事项情况以及信息(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参加会议活动、报送数据材料等方面存在未落实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0.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四)扣罚规定各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发生群访群诉事件,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导致业务瘫痪等严重后果的;3.市级金融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4.机构工作人员和雇佣经纪人,扩大产品收益宣传,以欺骗、违规手段招揽客户、营销产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件的。四、评价结果运用(一)评价结果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和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参与评价情况,由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并向其上级部门和驻酒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反馈。(二)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结果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9〕71号)相关规定,在酒泉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加减分指标中体现。(三)评价激励。设立市长金融奖,对年度评价中排名靠前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颁发市长金融奖荣誉证书(奖牌),并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四)专项工作先进单位。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分别设置专项工作突出单位奖,对获得专项工作突出单位颁发单项奖荣誉证书(奖牌)并进行公布。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先进单位(1)信贷投放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信贷规模指标评价结果,选取若干家作为信贷投放工作先进单位。(2)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不良贷款指标评价结果,选取若干家作为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先进单位。(3)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信贷投向指标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贷款子指标评价结果,选取若干家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工作先进单位。(4)支持地方税收贡献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地方税收贡献指标评价结果,选取若干家作为支持地方税收贡献工作先进单位。2.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先进单位(1)保险服务发展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保险机构企业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工程保险保费规模总量进行排名,从排名靠前的单位中选取若干家作为保险服务发展工作先进单位。(2)保险产品创新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保险产品创新和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选取若干家作为保险产品创新工作先进单位。3.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先进单位按照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选取1-2家作为服务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先进单位。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评价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等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评价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等工作。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负责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存贷款在内的各项业务数据统计核实。酒泉银保监分局负责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与不良贷款、标准网点数量、离行式自助网点数量等情况的统计核实;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市发改委负责汇总梳理全市相关项目融资需求信息库并动态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存放情况进行落实。市工信局负责汇总梳理全市工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并动态跟踪企业项目建设进展和运营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梳理全市农业政策性保险开展情况。市税务局负责统计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酒泉缴纳税费情况。评价小组可以视评价工作需要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价小组各职能单位要特别注重对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监测管理,把日常监测和年底评价结合起来,形成科学有效的全过程监测评价体系。(二)突出过程管理。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参与评价申请,并按要求对评价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材料(附清单)报送评价小组办公室。由评价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报相关部门统计核实,各相关部门于1月底前将统计核实结果报送评价小组办公室,经评价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后,汇总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备查和公布。(三)严肃评价纪律。评价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评价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做好相关评价和督查工作;评价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被评价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小组反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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