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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
3
-氟-4-羟基-5-硝基-1-苯基丁酮及其制备方法和农用生物活性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化合物3-氟-4-羟基-5-硝基-1-苯基丁酮及其制备方法和农用生物活性。在反应器内加入硝酸和乙酐,搅拌一段时间后将反应液降温至0到20℃,加入3-氟-4-羟基-1-苯基丁酮,反应一段时间向反应混合物加入水,再加入乙酸乙酯萃取多次,从有机相获得目标化合物。该化合物对苹果腐烂、白菜灰霉等植物病原菌具有较高的抑制作用。
青岛农业大学
2021-04-13
3
-(1-芳基-2-(2-氮杂芳烃)乙基)-4-羟基香豆素及其制备方法
本发明为3-(1-芳基-2-(2-氮杂芳烃)乙基)-4-羟基香豆素及其制备方法,提供的制备方法以具有式II所示4-羟基香豆素、具有式III所示结构的芳香醛和具有式IV结构的2-烷基氮杂芳烃为原料,在有机溶剂中进行反应,得到具有式I所示结构的化合物。本发明采用“一锅法”合成了具有式I所示结构的3-(1-芳基-2-(2-氮杂芳烃)乙基)-4-羟基香豆素,合成方法操作简单,反应产率较高。而且,本发明提供
青岛农业大学
2021-01-12
通过铼元素掺杂极大提升赝层状p-型Sb2Te
3
(GeTe)12 材料的热电性能
过使用金属元素铼掺杂的方式,成功优化了样品的电学性能。团队发现,适量的铼元素掺杂能够调控Sb2Te3(GeTe)12的载流子浓度以提高其功率因子。同时,团队运用球差矫正透射电子显微镜清楚地捕捉到了样品中的二维缺陷以及锗析出物在掺杂前后的尺寸变化,大量文献表明,材料内部的这些缺陷会强烈的散射声子,进一步降低材料的晶格热导率。该工作使得Sb2Te3(GeTe)12基热电材料的总体热电性能得到大幅优化,在773 K温度下的热电优值达到了2.25,晶格热导
南方科技大学
2021-04-14
黑龙江省:2021年黑龙江省科技奖提名工作启动,2月
3
日结束
为做好2021年度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提名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黑政办规〔2017〕70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1-01-07
关于废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
3
部规范性文件
市科技局关于废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3部规范性文件并停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科规〔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要求,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一、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计〔2010〕196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的说明》(津科计〔2010〕197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津科计〔2010〕286号)3部规范性文件即日起予以废止; 二、即日起市科技局不再安排开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现有存量内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上高博会
2019-07-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市
建筑
产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四川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建筑业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作出贡献。(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500亿元,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20家,年产值3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2家,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工业化程度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完成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的跨越。二、提升房地产开发品质(三)综合利用优质资源。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等重点控制区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以城市品质提升带动房地产开发品质提升,充分延展产业价值链,拓展建筑产业上升空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成都轨道集团)(四)加快成品住宅建设。全面落实成品住宅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中心城区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100%,其他区(市)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80%,实现我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五)培育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在土地竞买、工资担保、资质升级、评优评先、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以及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支持信用良好企业发展,惩戒信用不良企业。鼓励本地开发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促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增强市场调控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三、转变工程建造组织模式(六)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在全市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等国有投资项目中带头推广,实现从投融资到施工建设、后期管理的一体化运作。支持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优质资源,发展为集投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集团。(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七)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交委、市国资委,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四、改进工程建设方式(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建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其中国有投资及由社会代建的公益性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和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的应用试点示范,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编制《成都市绿色建材产品指导名录》,在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带头使用名录中的绿色建材产品,并逐步向社会投资项目推广。(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九)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允许装配式建筑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进行招投标,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建设。加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地方标准和图集的制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装配式建设工程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及定额规范。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合理规划布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点位,在用地保障、税收信贷、工程定价、部品部件运输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按照“试点项目高标准推进+成熟技术全面推广应用”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全面推广水平构件装配化、装配式装修、装修与设备管线一体化等技术应用;在政府投资的人才住房、安置房、公建配套用房等项目中开展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制定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逐步提高建筑装配率,扩大国家装配式建筑建设标准在房建项目中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进产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筑部品部件达到15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产能,市政部品部件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产能,产业链年产能达到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国土局,相关市属国有企业)五、构建统一开放市场(十)支持外地优质企业迁入我市。支持具备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两年内在我市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自迁入之日起给予两年的市场培育期,并可根据迁入当年在蓉统计的产值予以信用激励。(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十一)鼓励外地企业来蓉注册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在我市从事建筑业活动满一年且信用评价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上一年度完成产值超过100亿元,具备特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若成立的子公司在企业管理层级属三级以内,且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设备条件、公司人员组成等方面均满足相应要求,在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经专家组综合评估合格后,两年内在我市可享受市场培育期政策,并可在现有资质类别范围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十二)建立战略合作联盟。支持大型央企、国企及其他具备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与本地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我市建设项目投标或合作开展PPP模式项目投资建设,若联合体中本地企业所占施工比例不低于40%,则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可在该项目的工程担保、实名管理等方面按信用良好企业的标准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六、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十三)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加快推进质量标准化管理,推行工程质量评价。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推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岗位培训和岗位证书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推行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由监理单位定期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报告项目质量情况,与政府监督部门抽检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新型建造方式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广应用新型高品质环保饰面材料,提高城市立面饰面施工工艺和质量,有效控制传统外墙面砖脱落风险,进一步提升城市立面建设品质。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出台和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奖励政策,引导企业自觉提高工程质量,打造成都工程质量品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十四)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总体水平。加快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危险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机制,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防治,做好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实现绿色施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十五)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审批管理全覆盖、精准分类审批、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政务服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实现“2018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19年6月底前,力争将总用时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的改革目标,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十六)加强招投标监督。在全市国有投资项目中统一执行招标文件模板化和招标备案电子化备案制度,试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评标系统,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全市招投标电子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公资交易中心)(十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并要求在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保函或担保替代。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我市工程项目投标,允许信用良好、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施工企业在其现有资质类别范围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对选择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免除建设、施工双方的农民工工资担保要求,并给予开发商信用加分。(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八、做好相关组织保障(十八)加强部门交流协作。成立成都市促进建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示范推广、政策研究、标准编制等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发改、交通、水务、经信、房管等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促进建筑产业提质增效发展的政策举措,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和服务辖区内建筑产业发展,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属地内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九、其他(十九)本意见设定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市)县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政策的企业,将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十)本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6日
四川
2021-01-12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精致建设理念为指引,推动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总体思路,以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重点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努力打造现代建筑千亿产业链,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装配式建筑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建筑产业配套更加齐全,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为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达到50%以上。形成健全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得到推广和应用,培育4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基地,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形成以工程建设与示范项目先行,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并举,建筑品质与社会效益、企业收益同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努力实现千亿产值,使以装配式建筑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成为我市重要的科技创新型支柱产业。三、重点任务(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不断扩大产业化应用范围。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引导力度。由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相关要求在土地行政划拨时提出,相关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部门在方案设计中体现并在项目提报和工程建设审批环节中落实。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设方案需在市建委(市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定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意见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政府投资的办公、学校、医院等公建项目,要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或钢结构方式建设,预制装配率达到40%以及全装修;公园景观建筑等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木结构方式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要求。(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城管局、执法局、地铁集团,各区、县(市)政府)2.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宅建设条件。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开发建设(含回迁房)的土地,在出让时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及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相关内容要列入土地出让合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出让时要明确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以上、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达到20%以上;其他地区楼面地价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达到100%,楼面地价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达到100%。2013年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开工项目(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除外),执行预制装配率、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20%以上政策。2013年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开工项目(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除外),预制装配率、商品住房成品化比率执行当时政策。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建委)3.加速推进成品住宅发展。鼓励商品住宅推行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采用菜单式和集体委托方式进行成品住宅建设,推广应用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轻质内隔墙等装配式装修部品。完善成品住宅质量监管机制,培育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实行一房一验。在房地产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发放前,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建委出具书面承诺。(市建委牵头负责)(二)推动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提高产业配套能力。4.“抓龙头”,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通过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推动本地开发、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等优势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整合,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央企及外埠企业在沈设立产业化工厂,实现产品落地生产,形成全产业的龙头企业。引导并支持传统装备制造企业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成为国内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支持技术咨询服务和装配式安装等本地优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给予企业相应的资质审批和升级等支持,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提供支持。积极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创新基地。(市建委牵头负责)5.“建集群”,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我市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优势,在发挥好现有产业园区优势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建设新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通过项目落地盘活市场,带动产业投资增长,形成新的增长极。积极培育服务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引导集群内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着力突破一批共性和关键性技术,以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市)政府)6.“铸链条”,提高产业配套能力。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构件部品生产以及装备设备制造、施工、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总体思路,结合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梳理产业链构成,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提升设计企业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以及一体化集成设计能力;充分发挥我市装配制造、人工智能等优势,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智能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努力实现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千亿产值的目标。支持施工企业编制申报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模式、技能队伍建设的转变。(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三)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支持科技创新。7.加快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设计研究,形成一批标准化设计图集,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以标准化理念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节能环保型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8.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制定我市BIM技术应用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技术应用系列标准。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体,推进BIM技术应用,形成一批示范项目。建立BIM技术构件库、部品库,转变传统建筑设计方式。(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9.加大科技投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在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四)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10.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中,试点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一批试点项目,培育一批本地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通过试点项目建设,完善与总承包方式相适应的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11.深化装配式建筑工程监管制度改革。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实行契约化监管。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关于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等技术指标条款的约定,在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增加装配式建筑监管专项内容,对未履约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转续等工程建设手续,将开发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诚信体系档案。(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执法局等部门)12.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坚持精致建设理念,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制度。利用质量追溯系统实现从部品部件生产到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工程管理。探索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理的部品部件生产第三方驻厂抽检机制,实施首件试拼装制度。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实行分层、分阶段验收。研究建立构件生产企业质保体系和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管理制度。(市建委牵头负责)(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13.加大财政政策支持。每年预算安排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扶持资金5000万元,报市政府审定,用于支持产业化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14.加大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政策支持力度。实行高预制装配率开发建设项目享受浮动限价政策。按照“依法依规、提质提档、高效便捷”原则,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取消形象进度要求。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购房者,优先给予信贷政策支持。(市房产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15.加大装配式建筑相关生产、制造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我市龙头企业采取与外地企业联合投标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本地建筑部品、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建立部品目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部品目录中的部品、产品。引导传统装备制造、建材企业研发、生产装配式建筑市场的产品和装备,相关企业可跨建筑、工业门类享有相关政策支持。将混凝土复合夹心墙板等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相应部品部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给予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物流运输、交通方面政策支持,优化超大型构件运输的审批流程。(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建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公安局、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引导。16.加强产业队伍培养。成立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协会及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企业、大专院校等积极性,加快提升产业队伍建设。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依托我市咨询培训先发优势,将我市打造成为国家级的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和培训产业基地。(市建委牵头负责)17.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媒体、网络平台、工地围栏广告等媒介,努力营造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建委牵头负责)18.全力办好沈阳建博会。做大做强沈阳现代建筑产业博览会品牌,不断扩大博览会的集聚效应,进一步提升我市作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影响力,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服务业委)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沈阳市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指导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市建委要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政策扶持、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三)强化监督检查。沈阳市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以及质量安全情况等,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1日
辽宁
2018-09-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
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广东
2021-09-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
建筑
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浙江建造”品牌效应进一步体现,打造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省。———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加快推行以机械化为基础、以装配式建造和装修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产业发展树立新优势。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5.5%以上。培育200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及100家以上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企业。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打造新平台。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全面应用于建筑产业,数字化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50家。———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监督责任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体系。推进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保障体系基本完善。———行业治理能力实现新突破。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行业整体智治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形成。惠企减负效应更加显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二、深入实施绿色建筑推广行动,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一)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适宜装配式结构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结构体系和围护体系。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加快装配化装修技术和标准研究,大力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应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加强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三、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行动,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一)强化数字化引领。推行智能建造,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鼓励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推行BIM技术和专项咨询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先进装备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二)强化科技体系创新。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建具有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联合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科技厅)(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高大难特”项目攻坚能力。(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四)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开展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全国试点工作,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联合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健全工程造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研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四、深入实施政府工程引领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一)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五、深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推进建筑业安全发展(一)加快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深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针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控制等过程,项目人员、技术、材料、分包、施工、资料、验收管理等方面,大力推行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出台强制性成品住宅验收标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探索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制定工程质量与预售许可联动管理办法和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已交付住宅小区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和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依法移送执法部门查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二)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遏制重大事故防范措施,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落实隐患分色治理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制定出台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三)加快整体智治标准化。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加快安全风险普查系统建设,确保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类风险数据动态入库、精准管控。加快房屋建筑工程全生命期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构建涵盖许可、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数据云平台。保障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投入,及时测算调整相关费用计取标准,补充完善现行计价依据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六、深入实施建筑业企业强基固本行动,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一)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二)加快向基础设施和专业领域转型。支持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骨干企业向建筑工业化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建设。支持建筑产业发达地区开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吸引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浙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三)加快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做好全国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人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建立建筑职业(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薪酬与技能等级挂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七、深入实施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行动,推进建筑业整体智治(一)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出台信用分级管理政策,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库,实现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相关联。(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改革,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市场竞争。(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二)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探索推行合同网签和评标定标分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业监管系统对接,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执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引发****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八、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制定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二)加强金融支持。积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将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
2021-10-15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
建筑
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8〕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安顺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监管方式改革,推动建造方式创新,着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快速发展,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建设富美新安顺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2018年-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达20%以上,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7.5%以上。新增一级总承包企业5家,新增二级总承包企业30家,全市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60家。力争创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黄果树杯”3项;全市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培养1000名传统建筑工匠、100名优秀建筑业项目经理、10名优秀建筑企业家、3000名以上建筑农民工通过培训取得建筑行业技能岗位证。三、重点任务(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工作1.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电子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在法定属于市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已下放至三个“建筑业发展示范县(区)”的基础上,依法将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所在县(区)审批,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也全部下放至所在县(区)办理,方便企业就近申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方式监管。全面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16年修订)》的要求,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加强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竣工验收、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在一体化平台备案管理,未在一体化平台完善以上备案手续,视为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不良行为记入一体化平台企业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3.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在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中率先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4.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监理企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选择有条件的政府项目作为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向政府报告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不断建立健全监理单位报送信息制度。制定《安顺市工程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政府项目实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2018年12月前,全市辖区内80%的国有投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70%的非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6.强化质量责任落实。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制等制度。夯实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探索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验收模式,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加大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推行力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探索监理单位参与基础等隐蔽性工程验收,并上传视频资料到质监部门,推行监理报告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7.提升安全监管水平。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推行项目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快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杜绝随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用。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后,参建各方仍未进行整改的,记入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记录。2018年10月30日前,全市工期一年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上在建工程都要安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设施,数据能够上传到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2019年10月30日前,全市所有在建项目都要安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设施,数据能够上传到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机构专业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9.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禁入建筑市场。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清出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将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应用于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环节,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0.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对工程造价信息、指数指标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及时发布。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数据库,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应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对工程造价纠纷和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1.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将投标、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各类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采用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单位不能以保函方式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对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自身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进行备案并公示,未进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3.适当放宽职称评定条件。人社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市评定职称、引进人才的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之一的项目经理,以及编写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定额、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未达到规定资历要求,但已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4.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全面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离,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的办法,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法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六)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15.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将中心城区列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列为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推进地区,稳步推进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新立项且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建筑规模按不低于30%的比例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支持鼓励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和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和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一批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化技能队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七)增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16.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无需缴纳其他任何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加强建筑业营改增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相关政策和抵扣链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7.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我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中,如果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最低级别资质就可以承接的工程,取消提供企业业绩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业绩作为加分项,鼓励本市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8.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本市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新办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发展。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尽快提升资质,增项资质达到3个及以上,并积极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扶持实力较强的二级建筑企业和骨干企业积极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扶持我市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建筑业加快发展,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组建总承包三级企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助推贫困县摘帽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培训技能工人、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协会促进技术进步、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的服务能力。引导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规范开展评优、评奖工作,提升社会公信力,维护行业发展利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挖掘本地专业技术人才,出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配套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注册地政府根据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纳税额度和解决当地就业人数等情况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帮助地方企业做大、做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直接承担注册地所在县(区)工程招标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建筑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科技创新、绿色节能、扶贫就业等工作上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示范企业、示范项目,为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贵州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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