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促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高(新)政办〔2015〕86号 各乡镇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促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金〔2009〕33 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改制挂牌),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高新区(新市区)设立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新区(新市区)委托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等工作。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对拟挂牌企业的无偿资助和对主办券商的奖励两部分。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本专项资金:(一)与主办券商签订企业改制挂牌的正式合作协议;(二)已在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三)已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四)已提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且申请被受理;(五)取得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主办券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专项资金:(一)推荐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被受理的;(二)推荐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推荐企业取得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格的。第二章 对企业的无偿资助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注册在高新区(新市区),并且在高新区(新市区)税务机关登记纳税。此外,申请不同阶段资助的企业还应满足特定的条件。企业取得资助后需在高新区(新市区)注册经营满十年,若期间离开高新区(新市区)赴其他区县注册、登记、经营,必须如数退还高新区(新市区)财政支持的、含专项资金在内的所有财政扶持、资助、奖励资金。第五条 申请与主办券商签约资助(以下简称签约资助)的企业除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正式合作协议。第六条 申请完成股份制改造资助(以下简称改制资助)的企业除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且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公司类型变更登记。第七条 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资助(以下简称内核资助)的企业除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通过内核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申请受理材料资助(以下简称受理资助)的企业除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受理文件。第九条 申请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以下简称挂牌资助)的企业除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第十条 企业在不同阶段相应资助金额分别为:(一)签约资助:每家企业资助5万元;(二)改制资助:每家企业资助20万元;(三)内核资助: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四)受理资助: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五)挂牌资助:每家企业资助35万元。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挂牌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签约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合并申报签约和改制两个阶段的资助,合并资助金额为20万元。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为高新区(新市区)对企业的无偿资助。自2019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所取得的资金将作为高新区(新市区)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行申报。具体折股细则另行文明确。第十三条 为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高企业改制挂牌的积极性,对于完成改制挂牌工作的前5家企业,高新区(新市区)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该奖励以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文件先后顺序为准,并且不受前条时间节点限制。第十四条 享受本资金资助的企业,三年内申报高新区(新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高新区(新市区)给予优先考虑。第三章 对主办券商的奖励第十五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券商应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第十六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券商合作企业应注册在高新区(新市区),与之签订正式的财务顾问协议,以及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推荐一户企业挂牌,并被受理,奖励5万元。第十八条 经主办券商推荐,企业取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格的,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第十九条 每个自然年度评选两家优秀主办券商,奖励20万元。优秀主办券商的评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四章 资金的受理与拨付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券商应按要求填写、提交有关表格及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券商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或取得相关文件的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券商报送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区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按季度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选择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主办券商进行合作。第二十四条 拟申请资助的企业,需填写《高新区(新市区)企业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资助备案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资金的企业、券商,应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企业改制挂牌进展情况。第二十六条 申请改制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回有关资金,取消其继续申报该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对于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土地转让,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时所遇到的共性问题,领导小组将讨论研究,协助解决。并视情况为企业推荐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担保等支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促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乌高(新)政办〔2013〕228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
新疆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