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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
教育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种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在总结种业科研人才流动和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基础上,经请示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就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种业科研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成果明显。针对种业科研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效率低、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以来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部分所(中心)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通过试点,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强化制度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促进种业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扩大试点是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当前世界种业正孕育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抓住发展机遇,建设现代种业,关键是人才,重点在改革。要按照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充分认识扩大改革试点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将改革推向深入,为种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国之路。 (四)基本原则。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改革目标。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要整体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要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深入推进,率先突破;其他省(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国家和各省(区、市)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研究出台改革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改革试点单位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创设。要加快建立以产业为主导、以科技咨询为支撑的科技决策机制,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省(区、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十六)做好工作衔接。改革政策措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每季度末及时总结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十七)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思路、目标、改革单位、重点政策和工作进度等,并于本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
云上高博会
2016-07-0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教育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教育
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0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
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
教育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52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统筹实施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将《意见》各项任务与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教育规划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打折扣。二、兜住底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着力从最困难的地方和最薄弱的环节做起,把提升最薄弱环节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优先任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三、深化改革,完善教育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建立标准、完善机制,着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我市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强化督查,推进任务落地见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督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结果要通报,督促本旗区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任务。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
内蒙古
2018-09-18
教育
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
2022-07-06
教育
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教育部
2022-07-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
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支持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09-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
教育
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精神,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推动自治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扩大新兴消费、稳定传统消费、挖掘潜在消费。 二、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求。 (一)旅游消费 1.稳步推进全域旅游。制定出台城镇旅游全域化建设标准及推进城镇旅游全域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创建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14个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构建“全季节体验”旅游产品体系、“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全区域管理”旅游综合治理体系、“全社会参与”旅游共建共享体系。(自治区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发展乡村(牧区)旅游。实施乡村(牧区)旅游扶贫工程行动。开展乡村(牧区)旅游后备箱行动。推进乡村(牧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研究出台乡村(牧区)旅游集聚区评定标准、文明旅游示范村(嘎查)评定标准,打造休闲农业(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县、示范村(镇)、聚居区、星级家庭旅游接待户。实施“三改一整”(改厨、改厕、改房、整理院落)工程,完善乡村(牧区)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公安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国家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等有关政策意见,推动并积极落实旅居挂车等级、旅居车准驾、旅居车营地用地等政策,促进旅居车自驾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搭建客运与旅游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旅游客运供需信息,促进道路客运与旅游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进一步丰富体育旅游产品,精心培育体育品牌赛事,打造精品旅游品牌线路和项目,重点发展冰雪运动旅游、汽车露营地、航空飞行营地、自行车、登山户外等体育旅游产品,打造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区。(自治区旅游发展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文化消费 5.推进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总结形成一批可供借鉴的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消费模式。适时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扩大至符合条件的盟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相关行业发展,将实体书店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布局合理的复合式文化场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7.实施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工程。扶持内容资源丰富、具备技术和相关条件的传统出版单位进行数字化改造,发挥传统出版的内容资源优势,加强存量资源整理,实现内容资源融合重组,丰富数字文化内容和形式,满足广大读者的阅读需求,扩大文化消费。(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三)体育消费 8.全面推进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制定出台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理顺地方足球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推动校园足球、社会足球与职业足球健康发展。加快足球场地建设,加强足球人才培训、培养,壮大足球产业。强化青训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各类全民健身和体育赛事活动,促进竞赛表演类体育活动发展壮大。(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负责) 9.推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源,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序开放,运用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体育场馆多层次开放利用。(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推动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完善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培育健身休闲市场主体,推进健身休闲设施建设,改善健身休闲消费环境,推动形成布局科学合理、设施基本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健身休闲产业体系。(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负责) (四)健康消费 11.推广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呼和浩特市的试点经验做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医养结合创新示范。重点推进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持续、可复制经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支持二级以上医院以托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开设的医养机构合作,积极支持资源不足的医疗机构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型医院转型。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优势,推进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老年病区和老年病房建设,鼓励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举办老年康复中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医疗旅游发展。建立以休闲养生、生态观光、草药文化展示等多功能集成的蒙医药中医药体验和观光基地。鼓励蒙医中医医院开展蒙医中医药浴、沙疗等养生康复服务和药材观赏、传统文化普及等健康旅游项目。打造以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为核心,融药材种植、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农牧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消费 14.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落实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配套政策。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负责) 15.积极利用闲置社会资源整合发展养老服务。将城镇废弃工厂、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教育培训消费 17.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教育职能。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改革,完善经费筹集制度,加强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加强教育培训与“双创”有效衔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教育培训实践,深化产教融合,为“双创”提供更多人才支撑。(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统筹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我区高校对外汉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对外汉语教育和志愿者教师培养和培训水平,深化中外学校教育人文交流与合作。继续加强我区蒙医、蒙药学等优势重点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促进传统实物消费扩大升级 以传统实物消费升级为重点,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创新增加产品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 (七)汽车消费 19.积极推进汽车消费。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落实国家促进汽车平行进口的政策措施,争取将二连浩特口岸列为整车进口口岸。(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八)绿色消费 20.落实家用电器能效标准。组织推荐区内家电企业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加强绿色产品供给,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绿色产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1.建立完善绿色建材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启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领域扩大绿色建材应用政策,加大节能门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等绿色建材评价推进力度,扩大绿色建材消费市场份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制定流通领域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目录,鼓励流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自治区质监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消费市场环境 聚焦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吸引居民境外消费回流,通过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畅通流通网络、健全标准规范、创新监管体系、强化线上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营造便利、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有利于发展新消费、新业态的监管方式。 (九)畅通城乡销售网络 23.加强铁路物流基地建设。结合城市快速消费品等民生物资运输需求,将具备条件的城市中心既有铁路货场改造为城市配送中心。在国铁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辖区规划建设一批铁路物流基地。进一步扩大货运班列开行覆盖范围。(呼和浩特铁路局牵头负责) 24.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鼓励支持将各类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社等,改造和建设成为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保鲜、冷藏、冷冻等冷链基础设施。鼓励建设现代化生鲜农畜产品低温加工配送中心,提供社会化物流服务。2017年完成自治区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采用新标准,以标准化手段促进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加大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场、农村牧区物流设施等公益性较强的流通设施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农牧民工生活服务站和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促进农村牧区服务业发展,扩大农村牧区生活服务消费。(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26.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制定实施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区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加强技术应用、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由销售商品向创新生活方式转变,做精做深体验消费。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引导作用,扩大品牌商品消费。(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27.深入开展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建设。开展地域特色产品追溯示范和电商平台产品追溯示范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创立可追溯特色产品品牌,鼓励电商平台创建可追溯产品专区,形成城乡产品信息畅通、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的全程追溯网络,提升重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流通、消费安全监测监管水平。(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28.积极贯彻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氛围。(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提升产品和服务标准 29.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监管,落实“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完成商贸、居民服务、文化服务等生活性服务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用标准体系指导规范行业发展。制定智慧家庭综合标准化体系、虚拟(增强)现实标准体系以及可穿戴设备标准,推进标准应用示范。(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落实“三品一标”产品发展政策。签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明确各地区每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增量,落实有关奖励资金,持续提升“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和质量水平。(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建立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盟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特别是服务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项抓好政策落实,不断研究解决扩消费和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见到实效。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分类指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4日
内蒙古
2017-09-28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基础
教育
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办发〔2021〕30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关于推进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八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 关于推进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推进德阳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德阳教育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精神,按照《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事权财权划分调整方案(试行)》(德委办〔2020〕28号)要求,结合德阳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逐步理顺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以下简称“市区”)教育管理体制,创新教育发展机制,推进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德阳教育影响力和竞争力,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二、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分级推进。依法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责任,实施市区基础教育分级负责制,逐步推动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旌阳区、德阳经开区负责,高完中学校由市本级负责。(二)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创新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推进市区学校建设发展、教职工薪酬激励、考核、教师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市区基础教育质量。(三)统筹推进,凝聚合力。牢固树立市区教育发展一盘棋观念,强化统筹协同联动,凝聚发展合力,突出软硬件并重,坚持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资金项目优先保障,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形成推进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三、工作措施(一)推进市区学校建设发展一体化1.统筹市区教育布局。以省委大力推动和实施成德同城化发展战略为契机,强化市区教育统筹规划,严格落实《德阳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规划(2017-2030年)》,健全市区学校规划布局机制,合理规划学校服务半径,优化市区教育设施布局。2.统筹教育发展规划。积极融入成都都市圈发展,推进成德教育同城同质,加强市级统筹市区教育发展力度,落实辖区公办学校建设发展主体责任,明确战略目标、实施策略、办学条件、质量标准等,着眼基础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多元,切实提升市区教育影响力和竞争力。3.统筹市区教育管理。构建清晰的市区教育管理机制,教育教学业务、教师培训培养、学校年度考核、干部教师交流等业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旌阳区负责组织实施,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高完中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等工作,由旌阳区牵头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学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人事管理、安全稳定、后勤管理等工作,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优质学校通过领办、输入管理团队等方式提高薄弱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市区学校教育质量。(二)推进市区教职工薪酬激励一体化4.保障市区教职工年平均工资待遇一致。统一市区同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待遇标准,确保市区同类别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一致。5.保障市区教职工考核激励标准一致。建立市区学校教职工年度教育质量目标考核、市区学校市级以上各类优秀教育人才考核、市区学校交流干部教师考核等制度,统一考核项目、岗位绩效标准,实现市区教职工考核激励联动,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活力。(三)推进市区学校考核一体化6.统一开展学校教育质量考核。市区学校教育质量考核统一按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年度重点工作等项目进行考核,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旌阳区牵头负责、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高完中学校教育质量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7.统一开展学校课程改革成果评选。市区学校执行统一的课程改革成果评选标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改革成果评选由旌阳区牵头负责、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高完中学校课程改革成果评选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四)推进市区教师干部管理一体化8.确保市区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拓宽教师成长通道,提升教师职业认同感和成就感。建立合理教师流动机制,原则上市区学校教师不得调(借)出教育系统工作,确需调(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9.推进校级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建立统一的职级评定标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职级评定、分级聘用。建立市区学校校级干部轮岗交流机制,加大同学段学校校级干部在市区内不同学校交流任职力度,激发校级干部干事创业热情。10.推进市区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建立市区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打通市区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渠道,统筹开展干部互派、教师交流,不断提升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水平。多形式开展教学交流活动,实现市区名优教师、骨干教师、管理干部资源共享、共同发展。11.加强市区学校教师培训培养。构建市区统一的教师专业成长和管理平台,统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实施“青年教师、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工程。(五)推进市区品牌学校建设一体化12.打造一流品牌学校。制定市区学校特色发展实施方案,创新市区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机制,试点引进高水平管理团队和教学团队,全力打造“川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品牌高中学校。探索建立市区学校教育研究联盟,整合市区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品牌学校建设,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制管理。13.完善入学招生制度。实施市区学校招生入学一体化管理,市区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其中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旌阳区牵头负责、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纳入市教育局对旌阳区、德阳经开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建立市区生源稳控考核制度,将小升初、初升高招生工作纳入对学校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内容。14.统筹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建立市区统一的创新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和教师培养体系,统一开展培养活动,统一进行考核。市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创新人才培养由旌阳区牵头负责,德阳经开区协同实施,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创新人才培养由市教育局负责。(六)推进市区学校发展经费保障一体化15.统一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市区同类学校执行统一的生均基本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市区两级同类别学校基本运转能力保持一致,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同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16.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以县为主”,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障内容,依法确保教育经费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改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进一步完善教育发展激励奖补机制。四、组织保障(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市区两级政府要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认真落实政府职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教育职责。成立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管考核等工作。(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教育部门要统筹抓好市区学校教育质量考核、干部教师交流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测算、人员调配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学校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形成共识,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财政部门要做好推进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经费核算,进一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学校教职工编制配置、岗位设置以及干部教师交流提供政策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德阳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事权财权划分调整方案(试行)》(德委办〔2020〕28号)要求,落实好本级部门(单位)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市级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督导检查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成员单位和各学校责任,切实保障市区基础教育一体化工作稳步推进。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四川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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