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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信息材料与智能感知安徽省实验室龙明生教授、单磊教授在《Advanced Functional Materials》上发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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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盲紫外(SBUV)探测器是地球上工作在SBUV光谱范围(200-280nm)的光电探测器在没有背景辐射的情况下具有高信噪比,在导弹羽流跟踪、火焰探测、导弹预警和安全光通信方面具有重要运用价值。
安徽大学
2022-08-26
2012.10获得西华大学第三届优秀教学
成果
一等奖 2012.09获西华大学2012年暑期“三下乡”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 银杏叶含有200 多种药用成分, 其中黄酮类活性物质 46 种, 微量元素 25 种, 氨
西华大学
2021-04-14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2018年度科技
成果
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办区〔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范围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18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7. 首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单位,需同时报送2017年和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四、报告程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以下网站进行注册填报:https : // cgzhndbg . istic . ac . cn。 1. 在2017年报送单位清单基础上,汇总形成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教育部、中科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负责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相关名单于2019年6月20日前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反馈方式见附件2)。 2.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6月20日后登陆填报网站,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3.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盖章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4. 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以厅函形式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梳理形成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实施抽查。 2.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格式(填报系统自动生成)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zip 2. 填报说明2-填报说明.zip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上高博会
2019-08-30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1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评价
考核结果的通知
总体看来,与2020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管理和共享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278小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98%,92%的参评单位建立了在线服务平台。
科技部办公厅
2021-12-09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评价
考核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促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以下简称“评价考核”)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27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评价
考核结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以下简称《细则》),2022年7月至8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科技部
2022-10-25
福建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
成果
转化及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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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
2021-06-17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
所有权 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科技部官网
2020-11-0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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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4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三城”创新成果向“一区”转化落地,加快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和“2025”示范区,全面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三城”创新成果向“一区”转化落地,加快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和“2025”示范区,规范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立项,市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包括: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围绕重点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大力推动制造业相关新一代共性技术研发和承接转化平台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应用,构建高精尖产业创新生态网络。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承接和落地,提升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运营、高精尖产品创造、协同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等五大能力。 第六条 支持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基础性、通用性和前瞻性工业设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搭建产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培养复合型产业设计人才,建设一批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和基地。 第七条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重点支持“三城一区”创新主体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协同创新取得的成果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以及其他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市级以上开发区转化落地。 第八条 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在新能源、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领域具有引领性、突破性的大项目和大工程,加速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打造“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和定向遴选的方式组织项目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统筹予以支持。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6〕48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已获批的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评价,重点核查产业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和保障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绩效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终止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取消对其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6〕56号)要求,组织对已获批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表扬和择优奖励。 (一)企业技术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BETC 0001-2017)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贡献度以及其自身技术创新关键指标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等情况。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中科技创新成果承载能力强、成果转化成效突出、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度高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督促其整改提高,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按相关通知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一)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项目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成熟度评价规范》(TB/BETC 0002-2017)对项目成熟度进行评价。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果转化中试类项目、工程化转化类项目和规模化试生产类项目予以分类支持。 (三)优先支持各区企业与“三城一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与海外科研机构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等创新载体产出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重大项目向市政府推荐,通过后,项目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与“2025”示范区项目清单,按相关办法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执行期内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随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它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 第十七条 全面加强项目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涉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应立即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按批复结果执行。 (二)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目标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使用财政资金,对使用中存在骗取、挪用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29日
北京
2017-09-28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技
成果
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部署要求和《邢台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邢政字〔2016〕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邢台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加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市级统筹、县区主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协同共建、开放共享”的原则,聚焦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的协同创新战略定位,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产业创新、培育创新主体、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生态为支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路径,为建设创新型邢台,走好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作出新贡献。(二)空间布局。主要包括邢东新区、滏阳高新区、平乡高新区、威县高新区。(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科技创新成为示范区发展的主要动力。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成为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推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孵化科技企业的重要基地,成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邢台的重要载体,成为我市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每个示范区建成省级科技研发平台1家以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以上,市级众创空间1个以上;新认定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成果转化取得突破。到2030年,基本建成创新要素集聚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辐射带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1.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类项目。重点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带动性强的科研成果。将示范区所在县(区)作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布局实施的重点区域,鼓励示范区企业开展多层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对成功推动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或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支持。在示范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食品、装备制造、自行车、玩具等领域,加强与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的对接,争取更多国家、省项目在示范区落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二)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1.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生力军作用。强化孵化、创办、引进、转型、提升等作用,通过提供定制化的基础服务、发展服务和延伸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动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到2020年,示范区新认定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2.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加快发展。到2020年,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30家。3.推动企业创新激励政策落地。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地县(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规模,推动示范区企业与京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合作,促进京津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三)着力搭建创新创业平台。1.推动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围绕示范区的主导产业,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行”的原则,鼓励优势企业联合京津地区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平台。积极鼓励示范区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聚集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科学试验条件卓越的院士工作站、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大力推动示范区企业建设自有的研发队伍和研发平台,不断提高企业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探索创新平台运行的有效机制和模式,鼓励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运用。扶持示范区优势明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档升级。到2020年,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2.培育新型研发组织。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培育一批企业化运作、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新型研发组织。积极培育研发、孵化和服务业绩突出的新型研发组织。到2020年,示范区新型研发组织达到4家以上。3.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示范区企业积极使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已经纳入平台的企业及单位,做好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资源信息填报工作,强化法人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4.打造专业众创空间。借力京津品牌输出,在新能源、智能装备等领域,加快建设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专题活动,推动更多的成果和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到2020年,示范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5个以上。5.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围绕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属地县(区)给予资金后补助。到2020年,示范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共达到3个以上。(四)着力完善技术转移体系。1.建立一批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外地尤其是京津地区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对接合作,吸引有实力有影响的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向省申请奖励。加强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好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建设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加强与全省性技术交易市场的联通,鼓励建设“展示、交易、共享、服务”四位一体的区域交易大市场,逐步建成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技术交易体系,提升信息发布、市场化评估、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技术难题招投标、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水平。3.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加快专利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充分利用邢台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为专利权人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全方位服务。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联络员制度,形成联络员与企业一对一服务的工作机制,推动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五)着力促进科技金融融合。支持在示范区搭建科技企业融资平台,整合集聚科技金融需求方、供给方等多方资源,构建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创业投资、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推荐、企业上市辅导等科技金融服务,实现“科技资源产品链”和“金融资本供给产品链”无缝对接,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六)着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1.引进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科技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吸纳高端人才,引进一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高层次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到示范区领办或合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2.培养创新型人才。围绕提升示范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采取“量身定制”的方式,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支持示范区建设,共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市科技局负责对示范区科技创新及平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并对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示范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是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体,负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二)优化支持方式。积极落实与示范区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示范区,示范区所在县(区)要制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三)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的科技创新政策,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机制,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和建设创新型示范区的良好氛围。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
河北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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