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经纪行业基本公约
第一条 为繁荣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技术经纪业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产权交易、技术引进出口、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等)中介居间、行纪、代理等技术经纪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执业规范。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纪人),除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外,均应自觉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三条 科教兴市战略是深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经纪人要坚决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而不懈努力。第四条 一切有益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商品均可进行交易。因而,技术经纪活动不受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任何阻碍技术经纪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经纪人与其行业组织都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经纪人在技术经纪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同时,应注意避免参与下列技术交易: (一) 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交易; (二)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交易; (三) 作虚假广告、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形象、商誉的交易; (四)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的交易; (五) 在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交易; (六) 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易; (七)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经纪人应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互助互利的原则开展技术经纪活动。 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应以书面合同(居间、行纪、代理)形式确立委托与受托关系。 经纪人除书面合同中标明的佣金外不再向委托人谋取其他报酬。 第七条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简称高交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农业部、中国工程院协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的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是中国最大的技术市场。经纪人应致力于搞好高交会的技术经纪业务和成交项目落实工作。 第八条 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工作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经纪人资格(资质)认证工作接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业务由深圳市经纪人协会技术经纪专业委员会(简称技专委)负责。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经纪人,技专委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 (二)在技术经纪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取消其经纪人资格(资质); (五)号召、组织其他经纪人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违法技术经纪行为。 第十条 本公约由技专委组织技术经纪业内代表开会商定,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