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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促进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基于中英文校名、校标、以及任何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而享有的权利。(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科技作品、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四)植物新品种。(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临时聘用人员、长期外聘专家、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第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相应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后,除非另有协议约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经过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员工及学生“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在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是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场地、零部件、育种资源、无形资产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上述物质技术资源。第七条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归学校所有。第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实施所获利益的分配、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保护等加以约定。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九条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与终止过程的法律状态建立监控机制;(三)参与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和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四)为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专利管理第十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发明人应书面提交专利申请需求(见附表1、附表2),由发明人所在课题组、学院(研究所)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科技处。第十一条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将相关资料申报学校科技处进行初步评定。发明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等。科技处初步评定后可组织由发明人、校内该行业的技术专家、学校内部负责专利工作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利申请评审会,由专利申请评审会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专利申请评审会由发明人所在学院(研究所)抽选三位该技术领域的专家、一位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和一位学校科技处专利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为通过评审。第十二条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等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科技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科技处将提供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发明人可根据发明所属的学科领域选择代理机构。确定代理机构以后,科技处负责办理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委托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工作。第十四条发明人需向科技处提交《技术交底书》(TechnologyDisclosureForm)(见附表3)。科技处根据具体技术领域安排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的文件,协调安排专利文件提交申请后的修改,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提交后,所有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与专利申请撤回或驳回有关的决定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由科技处登记存档。第十六条发明人决定不继续办理专利申请或不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发明人应注明理由并经其所在学院(所)审批后提交给科技处。科技处将不再办理该专利的支付工作,该专利申请(专利权)将因停止支付专利费用而终止。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的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第十八条发明人所在的课题组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九条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第二十条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有关奖励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国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和三年内的年费由学校支付。超过三年的中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外国专利的申请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50%,学校支付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一年年费学校承担70%,课题组承担3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二年年费学校承担50%,课题组承担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三年年费学校承担30%,课题组承担70%。超过三年的外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第四章 著作权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或者泄露学校有关技术秘密的文章。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第二十四条科技处负责办理各种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申请人应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需求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科技处办理登记事宜。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校。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根据市场应用前景决定是否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旦决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求表》(见附表7)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具体事宜。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须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经科技处审核,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第五章 商标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学校名称、校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科技大学”、“上科大”、“ShanghaiTechUniversity”、“ShanghaiTech”等上海科技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二)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第二十九条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或商标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校长办公室或其它授权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第三十条对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申请需求表》(见附表9)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具体事宜(见附表10)。第三十一条学校注册的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登记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经学院或研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科技处建议提供材料,由科技处负责登记和申请的具体事宜。第七章 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学院、研究所要对其内部的科研项目建立规范的保密制度,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学院、研究所与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第三十六条对于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七条在国内或国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或国外参展,需经学院、研究所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第三十八条专利、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实施的合同应当约定实施范围,包括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涉及技术秘密事项的技术合同可以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也可以另立或补充技术保密协议。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技术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因违反本条规定损害学校的权益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的,应当严格遵守在校、离校期间技术秘密输出禁止的有关条款,对学生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实习或从业单位提供学校所有的技术秘密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学校科技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调处,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院所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全体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技处协同学校其他部门共同商定并出具补充规定或修订。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附表作为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经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科技大学2016年4月18日
上海
2018-09-14
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气态污染物消除装置
拥有多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气态污染物消除装置,可实现VOCs,NOx 以及 CO 等气体的消除
上海理工大学
2021-01-12
2021年专利代理师、
知识产权
师考试时间确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
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02-22
三聚阳光获评北京
知识产权
运营示范单位
12月1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三聚阳光副总裁高东辉、知识产权运营总监王鑫受邀参会。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02-23
卫生系统保护涉外
知识产权
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确保卫生系统派出的访问学者、进修生和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卫生部
1988-04-18
上海市关于加强
知识产权
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本市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0-01-09
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
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成果的管理水平,加强科学技术计划中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计划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是指执行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与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专利转让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使对有关科技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 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技计划立项、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在审查其申请的项目同时,还应审查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作为其能否承担项目任务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权益归属 第七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要明确规定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为职务成果。 第八条 在执行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需要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征得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并且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政府给予全部或51%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或全局发展需要,依法有权决定实施该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属于研究开发方。 第十一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属于研究开发方,但项目合同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项目委托方。在国际上发表的,从国际惯例。 第十二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的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竞争同行的研究开发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研究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应要求研究开发方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经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要求进行省科技成果鉴定或者验收的,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要求先进行专利申请,或者要求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否则,省科技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鉴定或者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方应当自科技项目完成后15日内,就其成果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或者按技术秘密处理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审定。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研究开发方处理意见。 前款所称科技项目完成是指按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提交的研究成果全部提交完毕。 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研究开发方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处理意见不同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方决定或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研究开发方对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方案必须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开发方必须与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方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应当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获准后30日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方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应当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金可计入成本。 研究开发方可从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报酬。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的单位或者完成发明创造的课题组成员可以就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或者共同申请专利: ㈠依据合同约定,研究开发方不对科技成果行使处置权的; ㈡研究开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的; ㈢研究开发方经同意申请专利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 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第二十条 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资助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开发方实施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应当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 ㈠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㈡许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㈢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㈣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有权对根据第九条规定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指定单位实施。 指定的实施单位应当就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研究开发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的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再转让该项目知识产权。 指定的实施单位对该项目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知识产权
管理暂行规定
国科发专〔2010〕264号 各有关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 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next] 第六条 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各重大专项总体组应当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家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利益。 第三章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内容包括本重大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态势、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本重大专项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把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牵头组织单位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 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应当建立本领域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作为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和其他机构开发的与本领域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场机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 [next] 第十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 第十九条 在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监测评估中,应当对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情况、项目(课题)评审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所取得知识产权的维护、转化和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评估判断,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情况是重大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进行项目(课题)验收评价时,应当以任务合同书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情况做出明确评价。 三部门组织的验收中,各重大专项应当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课题或协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四条 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于应当申请知识产权并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书面督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 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next] 第三十二条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主体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许可或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八条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 按照产业链不同环节部署项目(课题)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结束后五年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或重大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奖励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重大专项特点,制定本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10-08-01
安徽省
知识产权
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结合实际,制定本纲要。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08
知识产权
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编制说明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制定《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现予印发。请统筹协调配置知识产权资源,精准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17日 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编制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决策部署,推动产业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部门、地方、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中的产业主要是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重点发展方向确定。 《目录》确定了10个重点产业,细化为62项细分领域,明确了国家重点发展和亟需知识产权支持的重点产业,有利于各部门、地区找准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发展中的发力点、高效配置知识产权资源、协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产业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各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也在不断变化之中,《目录》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变化及社会需求,适时进行调整更新。欢迎社会各界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可发送邮件至 hangyezhanluechu@sipo.gov.cn。 目 录 1.现代农业产业 1.1 生物育种研发 1.1.1 种质资源挖掘 1.1.2 工程化育种 1.1.3 新品种创制 1.1.4 良种繁育 1.1.5 种子加工 1.1.6 规模化测试 1.1.7 生物技术育种 1.2 畜禽水产养殖与草牧业 1.2.1 主要动物疫病检测与防控 1.2.2 主要畜禽安全健康养殖工艺与环境控制 1.2.3 畜禽养殖设施设备 1.2.4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1.2.5 新型饲料与制备技术 1.2.6 草食畜牧业 1.2.7 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 1.3 智能高效农机装备与设施 1.3.1 设施精简装配化 1.3.2 作业全程机械化 1.3.3 水肥管理一体化 1.3.4 温室节能蓄能 1.4 农产品生产和加工 1.4.1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与精深加工 1.4.2 绿色储运关键技术与装备 1.4.3 传统食品工业化关键技术与装备 1.4.4 全产业链质量安全与品质控制技术 1.5 农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利用 1.5.1 化肥农药减施增效 1.5.2 生态保护与修复 1.5.3 农业用水控量增效 1.5.4 病虫害防控技术 1.5.5 盐碱地等低产田改良 1.5.6 渔业环境保护 1.5.7 农用地膜污染综合防控 1.5.8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1.6 智慧农业 1.6.1 农林动植物生命信息获取与解析 1.6.2 主要作业过程精准实施 1.6.3 农业人工智能 2.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2.1 微纳电子与光电子 2.1.1 极低功耗器件 2.1.2 7纳米以下新器件及系统集成工艺 2.1.3 下一代非易失性存储器 2.1.4 下一代射频芯片 2.1.5 硅基太赫兹技术 2.1.6 新原理计算芯片 2.1.7 硅基光电子、混合光电子、微波光电子 2.2 集成电路 2.2.1 集成电路设计 2.2.2 集成电路制备 2.2.3 新型、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技术 2.2.4 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 2.2.5 MEMS技术 2.3 高端通用芯片 2.3.1 神经网络与深度学习芯片 2.3.2 概率芯片 2.3.3 通用CPU 2.3.4 智能终端嵌入式CPU 2.3.5 神经拟态芯片 2.4 工业软件 2.4.1 工业操作系统 2.4.2 工业大数据平台 2.4.3 工业云与制造业核心软件 2.4.4 工业应用软件 2.5 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 2.5.1 一体化融合网络组网 2.5.2 超高速和超宽带通信与网络支撑 2.5.3 超大容量路由交换 2.5.4 大规模资源管理调度和数据处理 2.6 高性能计算 2.6.1 E级计算机 2.6.2 生物计算机 2.7 云计算及大数据 2.7.1 新一代虚拟化 2.7.2 云存储 2.7.3 云系统平台 2.7.4 云服务 2.7.5 云安全 2.7.6 区块链 2.8 人工智能 2.8.1 大数据智能 2.8.2 跨媒体智能 2.8.3 群体智能 2.8.4 混合增强智能 2.8.5 自主智能 2.8.6 类脑计算 2.8.7 新型人机交互 2.8.8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2.9 物联网 2.9.1 智能硬件 2.9.2 物联网低功耗可信泛在接入 2.9.3 传感器网络 2.9.4 智能分析 3. 智能制造产业 3.1 智能绿色制造 3.1.1 绿色化设计 3.1.2 基础制造工艺 3.1.3 机电产品绿色开发 3.1.4 再制造与再资源化 3.2 智能制造装备与先进工艺 3.2.1 智能测控装置 3.2.2 关键智能基础零部件 3.2.3 智能加工、先进工艺和重大智能成套装备 3.3 光电子制造关键装备 3.3.1 新型光通信器件制备 3.3.2 半导体照明制备 3.3.3 高效光伏电池制备 3.3.4 微机电系统传感器制备 3.4 智能机器人 3.4.1 高精度减速器 3.4.2 高性能控制器 3.4.3 精密测量 3.4.4 机器人学习与认知 3.4.5 人机自然交互与协作共融 3.5 高档数控机床 3.5.1 智能数控系统 3.5.2 高性能功能部件 3.6 增材制造 3.6.1 增材制造控形控性技术 3.6.2 激光增材制造熔覆喷头等核心部件 3.6.3 金属、非金属及生物打印典型工艺装备 3.7 激光制造 3.7.1 激光器核心功能部件 3.7.2 先进激光器及高端激光制造工艺装备 3.7.3 先进激光制造应用技术和装备 3.8 工业传感器 3.8.1 工业传感器核心部件 3.8.2 智能仪器仪表 3.8.3 传感器集成应用 3.9 互联网+制造 3.9.1 智慧工厂建设 3.9.2 工业云服务与工业大数据平台 3.9.3 工业互联网 4. 新材料产业 4.1 先进基础材料 4.1.1 钢铁材料 4.1.2 有色金属材料 4.1.3 化工材料 4.1.4 建筑材料 4.1.5 轻纺材料 4.2 先进电子材料 4.2.1 半导体材料 4.2.2 显示材料 4.2.3 大功率激光材料 4.2.4 光电子与微电子材料 4.3 先进结构材料 4.3.1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4.3.2 金属基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4.3.3 高温合金 4.3.4 轻质高强材料 4.3.5 3D打印材料 4.4 先进功能材料 4.4.1 稀土功能材料 4.4.2 先进能源材料 4.4.3 高性能膜材料 4.4.4 功能陶瓷材料 4.4.5 特种玻璃材料 4.4.6 先进碳材料 4.4.7 超导材料 4.4.8 智能/仿生/超材料 4.4.9 极端环境材料 4.5 纳米材料与器件 4.5.1 纳米功能材料 4.5.2 纳米光电器件及集成系统 4.5.3 纳米药物 4.5.4 纳米能源材料与器件 4.5.5 纳米安全与检测技术 4.6 材料基因工程 4.6.1 多层次跨尺度设计 4.6.2 高通量制备 4.6.3 高通量表征与服役评价 4.6.4 材料大数据 5. 清洁能源和生态环保产业 5.1 煤炭安全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5.1.1 燃煤发电 5.1.2 煤制清洁燃气 5.1.3 煤炭污染控制 5.2 可再生能源与氢能 5.2.1 太阳能光伏与热利用 5.2.2 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 5.2.3 氢能 5.2.4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5.3 先进核电装备与核能 5.3.1 先进核电堆型装备 5.3.2 先进核燃料和乏燃料处理技术装备 5.3.3 三代核电装备 5.4 智能电网 5.4.1 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关键技术装备 5.4.2 大容量输电技术装备 5.4.3 智能电网先进技术装备 5.4.4 电力储能及新型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和材料 5.5 建筑节能 5.5.1 节能集成技术 5.5.2 高效冷却技术 5.5.3 主动式/被动式多能源协调高效利用系统 5.5.4 新型采光与高效照明 5.6 大气污染防治 5.6.1 脱硫、脱硝 5.6.2 高效除尘 5.6.3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5.6.4 柴油机(车)排放净化 5.6.5 大气环境污染监测 5.7 土壤污染防治 5.7.1 土壤污染诊断 5.7.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5.7.3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5.8 水污染防治 5.8.1 废水深度处理 5.8.2 工业高盐废水脱盐 5.8.3 生活污水处理 5.8.4 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 5.8.5 地下水污染修复 5.9 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5.9.1 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5.9.2 煤炭资源绿色开发 5.9.3 油气与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 5.9.4 金属/非金属资源清洁开发与利用 5.9.5 废物循环利用 6. 现代交通技术与装备产业 6.1 新能源汽车 6.1.1 下一代动力电池 6.1.2 电池管理 6.1.3 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 6.1.4 电动汽车智能化技术 6.1.5 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6.1.6 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系统 6.1.7 纯电动力系统 6.1.8 整车安全性和结构轻量化设计 6.2 轨道交通 6.2.1 高速城际动车组 6.2.2 高速和中速磁浮列车? 6.2.3 城市轨道车辆 6.2.4 高速重载列车 6.2.5 关键零部件和绿色智能化集成技术 6.3 高技术船舶 6.3.1 绿色智能船舶 6.3.2 船舶运维智能化 6.3.3 高效通用配套产品 6.4 航空运输装备 6.4.1 大型飞机 6.4.2 新型涡桨/涡扇支线飞机及先进通用航空器 6.4.3 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 6.4.4 基础元器件 6.4.5 通信、导航和控制系统 6.5 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 6.5.1 交通信息精准感知与可靠交互 6.5.2 交通系统协同式互操作 6.5.3 泛在智能化交通服务 6.5.4 旅客联程联运和货物多式联运 7. 海洋和空间先进适用技术产业 7.1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7.1.1 深海探测 7.1.2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 7.1.3 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7.1.4 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 7.1.5 海洋工程装备 7.2 空天探测、开发和利用 7.2.1 空间科学卫星 7.2.2 深空探测 7.2.3 新型航天器 7.2.4 重型运载火箭 7.2.5 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 7.3 深地极地资源勘探 7.3.1 深地探测 7.3.2 极地探测 7.4 空间基础设施 7.4.1 卫星遥感系统 7.4.2 卫星通信广播 7.4.3 卫星导航定位 8. 先进生物产业 8.1 前沿共性生物技术 8.1.1 基因组学新技术 8.1.2 合成生物技术 8.1.3 生物大数据 8.1.4 3D生物打印 8.1.5 基因编辑 8.1.6 结构生物学 8.2 绿色生物制造 8.2.1 重大化工产品生物制造 8.2.2 新型生物能源开发 8.2.3 有机废弃物及气态碳氧化物资源的生物转化 8.2.4 重污染行业生物过程替代 8.3 生物资源利用 8.4 生物安全保障 8.4.1 生物威胁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检测溯源 8.4.2 生物威胁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9. 健康产业 9.1 重大新药创制 9.1.1 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 9.1.2 重大疫苗、抗体药物 9.1.3 长效、缓控释、靶向等新型制剂 9.1.4 新型辅料包材和制药设备 9.1.5 手性合成、酶催化、结晶控制等化学药制备技术 9.1.6 大规模细胞培养及纯化、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等生物技术 9.2 重要疾病防控与精准医学 9.2.1 新一代基因测序 9.2.2 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 9.2.3 组学研究与大数据融合分析 9.2.4 干细胞与再生医学 9.2.5 人体微生物组解析及调控 9.3 高端医疗器械 9.3.1 数字诊疗装备 9.3.2 体外诊断产品 9.3.3 康复辅助器具 9.3.4 组织工程产品 9.3.5 新一代植介入医疗器械 9.3.6 人工器官 9.4 中医药现代化 9.4.1 现代中药提取纯化技术 9.4.2 粘膜给药等制剂技术 9.5 智慧医疗 9.5.1 无创检测 9.5.2 穿戴式监测 9.5.3 生物传感 9.5.4 健康物联网 9.5.5 虚拟人技术 10. 文化产业 10.1 传统文化产品 10.1.1 艺术品及工艺美术品 10.1.2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 10.1.3 文化授权及衍生产品 10.2 数字文化内容产品 10.2.1 动漫产品 10.2.2 游戏产品 10.2.3 网络视频 10.2.4 网络音乐 10.2.5 网络文学 10.3 数字文化技术服务 10.3.1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软件 10.3.2 虚拟现实处理软件 10.3.3 动漫游戏制作引擎软件和开发系统 10.3.4 家庭娱乐产品软件 10.3.5 其他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制作软件 10.3.6 数字化艺术展演展陈技术服务 10.3.7 文物数字化保护和传承技术服务等 10.4 高端文化装备制造 10.4.1 演艺展演展陈产品和装备 10.4.2 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 10.4.3 文化资源数字化处理装备 10.4.4 互动影视、超感影院装备 10.4.5 数据手套、游戏控制器等动作感知、追踪定位和人机交互装置 10.4.6 数字化艺术展演展陈装备 10.4.7 移动电子书等内容显示终端 10.4.8 文物和艺术品展陈、保护、修复设备 10.5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10.5.1 广告服务 10.5.2 建筑设计服务 10.5.3 工业设计服务 10.5.4 其他专业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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