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信用〔2017〕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激励工作,现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税局反映。附件:1.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质监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工商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广东证监局 广东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文明办 广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17年2月27日 附件1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9部门和机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依法对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对参评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和补评、复评,最终确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纳税人。二、工作协调制度(一)建立联合协调和统筹机制。建立由相关32个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联合激励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激励工作的日常统筹和协调、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总结和通报等。协调办公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领导和人员组成。重要事项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一般事项协调办公室发布。联合激励工作协调机制及办公室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附件1-1)。(二)建立定期协商和沟通制度。协调办公室定期(每半年一次)召集各成员单位领导或办公室成员、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沟通及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可在协调办公室的协助下,不定期提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就与联合激励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商。(三)建立信息反馈和通报制度。协调办公室建立激励工作名单推送台账,记录案例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报送《守信激励措施成效信息表》(附件1-2),协调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联合激励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编撰《联合激励工作简报》,向参与联合激励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三、规范推送标准(一)推送内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确定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其中包括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注册地址等。(二)推送时间。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后提供给协调办公室,由协调办公室统一通过商定的方式推送。(三)推送方式。为确保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推送及时、准确,协调办公室充分利用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既定格式上传到系统平台,实现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工作名单推送、跟踪、反馈的全程电子化。各成员单位如对推送的内容、格式和方式等有特殊需要的,可提请协调办公室协调处理。四、开展联合激励(一)细化梳理联合激励措施。各成员单位认真对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中提出的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加快项目审批、评优评先优先考虑等18项激励措施,对涉及到本单位的激励措施进行细化梳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应用于本单位日常工作开展中。各成员单位在梳理细化国家层面18项联合激励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部门的职权和工作实际,扩展实施其他必要的激励措施。(二)组织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通过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到协调办公室上传的联合激励案例,在涉及到本单位办事事项的联合激励案例中落实各项具体的激励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协调办公室。(三)动态管理联合激励名单。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如各单位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该A级纳税人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四)做好联合激励上下街接。联合激励工作涉及面广、辐射线条长。省级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实施联合激励工作的上下衔接:一是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施联合激励的工作要求;二是要组织实施本级范围内的激励工作;三是要加强督促指导下级单位按职责范围开展联合激励工作;四是要及时做好有关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审核审批工作。五、强化风险防范为提升联合激励工作的执行效果,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联合激励措施。一方面要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的规定,向A级纳税人开展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激励措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扩大可享受激励措施的纳税人范围。另一方面要依托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各自的联合激励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联合激励工作有关信息,确保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各项激励工作在台账中均留有痕迹。六、加强对外宣传为稳步推进联合激励工作,扩大联合激励的社会影响力,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激励的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激励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守信者畅通无阻。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纳税人争先评优,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各成员单位相关宣传情况请及时反馈协调办公室,由协调办公室汇总统一上报。 附件2: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 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 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 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外汇 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 和单位就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 2 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 位提供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 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 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 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三、 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 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 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 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 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 A 级纳税人给予 一定激励措施。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 交易主体为 A 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 适时选择 A 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 行试点。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 3 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 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 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落实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税收服务和管理10.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 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1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13.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14.纳税信用 A 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 A 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 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 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税务总局(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 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落实部门:财政部(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落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五)社会保障领域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 等必要便利。落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落实部门:国土资源部(七)环境保护领域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 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部门:环境保护部(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 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商务部(九)进出口便利化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 的 A 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 题。 (5)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 A 级纳税人, 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落实部门:海关总署(十)运输便利化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落实部门:交通运输部(十一)工商行政管理26.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 行公告。落实部门:工商总局(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6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28.优先安排免办 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 等。 29.办理目录外 3C 和 3C 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落实部门:质检总局(十三)食品药品监管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 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十四)融资便利化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落实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 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落实部门:证 监会、保监会(十六)外汇管理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 A 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落实部门:外汇局 7(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 会组织等评选36.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 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落实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十八)其他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 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 A 级企业试点。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 予奖励和表彰。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 4 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 施动态调整。 8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 A 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 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 A 级纳税人 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A 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 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 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 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五、其他事宜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 作流程,2016 年 7 月底前实现 A 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广东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