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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创业就业,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工作,优化中小企业人才结构,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2018年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联合举办“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以下简称百日招聘)。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至6月29日,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和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新职业网www.ncss.cn)共设百日招聘页面,开辟活动专栏,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毕业生求职信息。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在本级门户网站上设置链接(图片在上述网站活动专栏下载);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下属单位;利用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加大百日招聘活动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参加招聘活动。二、集聚资源奠定工作基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帮助本地中小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继续推动创建各类中小企业信息库(中小企业信息库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区域等企业招聘和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要提供的信息)。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就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继续推动创建各类高校毕业生信息库(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包含但不限于:创业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就业诉求、岗位需求、就业区域等高校毕业生应聘和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要提供的信息)。三、组织企业进校园。为提高高校毕业生与企业对接成功率,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企业走进校园,举办校园现场招聘。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院校分布、高校毕业生生源及就业意向等情况,推荐优质园区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对接。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围绕政策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整合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资源,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便捷有效服务。五、推动开展各类创业对接活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通过推动和举办创客大赛等活动,推荐和遴选参赛项目,对优秀参赛项目,要充分利用好各类资金和基金资源予以支持,并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场地、培训辅导等全方位服务。六、做好各项创业就业对接活动宣传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做好创业就业对接活动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各类媒体、服务平台、创业基地、高校、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和配合,为各类创业就业对接活动提供宣传服务。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明确对接活动相关工作责任,形成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履行招聘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确保有序开展对接活动。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3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联系人:曹毅 电话:010-68205333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联系人:简成章 电话:010-62111790)
工信部,教育部
2018-03-19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
教育
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推进健康贵州建设,始终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经验,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完善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建设健康贵州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到2020年,全省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得到完善,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0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教协同育人体系更加完善,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贵州建设需要。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1.提高生源质量。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逐步实现一本招生。在招生批次、招生宣传、就业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医学专业,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我省实际需求扩大省内医学院校总体招生规模,严格控制医学院校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单点招生规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2.增强医学院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我省共建高等医学院校,并加大对贵州高等医学教育的支持。加快院校建设,支持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大学医学院建成西部一流的现代化医科院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更名为医药(科)大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3.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逐步转向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开展基层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到2020年,县级公立医院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全部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85%以上医疗技术人员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95%的村医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届时确有需要举办的,应依据本地区村卫生室人员岗位需求,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有关开办区域、培养规模、执业地域范围等方面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招生。根据行业需求,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重点为农村基层培养助理全科医生。稳步发展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优化调整专科层次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医疗卫生大类专业结构,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办好以上专业。为保证医疗卫生大类专业的办学质量,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教育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4.深化院校医学教育改革。夯实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教育基础地位。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人文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医学生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融合,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规范临床实习管理,成立本科医学学术委员会,分层分类制定本、专科实习内容、考核评价、质量控制标准或指南,保障实习质量,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推进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融合,建设贵州省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建设一批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医学院校建立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对新任职教师(含临床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制度。积极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现代卫生职业教育体系,坚持工学结合,规范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促进教育教学内容与临床技术技能同步更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力度。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考试招生要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查;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个案报道、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积极探索基础宽厚、临床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支撑机制。加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制订完善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准入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建设一批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将我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在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高校要把附属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明确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将教学作为附属医院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高校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构建实习生统一考核机制,实习生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5.建立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落实并加快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持续加强培训质量建设。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在培住院医师(社会人、单位人)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扩大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培训规模,探索建立培训招收计划与临床岗位需求紧密衔接的匹配机制,增补建设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20年前基本满足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培训基地要加大投入,加快提高信息化水平。高校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提升附属医院临床教学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附属医院优先纳入培训基地。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探索和完善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政策,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防治结合的公共卫生人才。积极探索和完善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取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年限以及考核要求等规定,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6.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健全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基层为重点,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指南,遴选开发优质教材,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规范管理。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支持建立贵州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强化医学教育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制度,到2020年建立起符合贵州实际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加强医学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方评估。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高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医师和护士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认证结果等逐步予以公布,并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高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者取消招生(收)资格。(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二)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8.建立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卫生与健康事业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制定卫生与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支持鼓励医学院校积极探索开办健康促进类专业,推动医学院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新增医学类专业布点重点向省内贫困地区倾斜。省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沟通,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制定和发布人才需求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医学院校要根据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县管乡用”的用人管理制度。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0.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院校教育与毕业后教育相衔接的中医临床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做好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衔接工作。优化中医药学科专业结构,围绕健康服务发展需求,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加强中医护理人才培养力度。开办和设立中医养生、中医康复、健康管理等专业,加大应用型中医药健康服务类专门人才培养。以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为重点,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改革,鼓励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考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西医离职学习中医,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支持贵阳中医学院申报苗医学、苗药学专业,培养较高综合素质的民族医学专门人才。加强中医药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名老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强化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师和临床教师培养,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上讲台”,中青年教师“做临床”,临床医师“授经典”。加强师承教育,提高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逐步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发挥师承教育独特作用,推动师承教育全面发展;创新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师承教育作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中医医师临床诊疗水平。推进师承教育模式的人才培养专项建设,开展全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项目,吸引、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多层次中医药骨干人才,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11.促进区域医学教育协调发展。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薄弱地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契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我省医学院校建设。积极争取发达地区高水平医学院校对口支援我省医学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充分利用对口帮扶优质医疗资源,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帮扶。大力实施“医疗卫生援黔专家团”和“黔医人才计划”,通过专家支援、骨干进修、适宜医疗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我省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加强医教协同管理12.建立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教育、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共同研究协商重大政策与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高校要设立医教协同综合管理处(办公室),落实和推动医教协同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附属医院及其教学医院的教学科研功能定位,推进校内医教协调,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13.强化医学教育统筹管理。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成立省级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行业学(协)会参与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划、标准制修订、考核评估等工作,相关公共服务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积极争取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我省共建医学院校和中医药院校,积极争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政策支持,提升共建院校办学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14.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完善大学、医学院(部)、附属医院医学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在现有领导职数限额内,逐步实现配备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由常务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或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医学院(部)书记。实化医学院(部)职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对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承担医学相关院系和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上对试点高校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政策15.提升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劳务价值,加快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特别是全科、儿科、精神科、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职称晋升办法,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完善临床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康复学、医学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准入和评价标准。创新人才使用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核聘用。进一步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政策。乡镇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具有学历学位博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已在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将以上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以上生活补助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困难县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贯彻落实。(二)保障经费投入。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办学成本、学费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落实好医学类折算系数倾斜、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投入,合理确定医学门类专业学费标准,完善对贫困家庭医学生的资助政策。改革探索以培养质量、绩效评价为导向的经费拨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强化追踪监测。建立健全追踪监测机制,制订部门分工方案和追踪监测方案,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实施常态化、经常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4日
贵州
2018-09-19
教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研〔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20年1月21日 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社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培养和汇聚具有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的高层次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使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原创算法、高端芯片和生态系统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学科交叉融合亟待深化,人才培养导向性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要部署,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着力构建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勇闯“无人区”的高层次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托“双一流”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内涵,构建基础理论人才与“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并重的培养体系,探索深度融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新模式,着力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水平,为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前沿,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提供更加充分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应用驱动。以解决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和实践应用问题为牵引,促进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领域的转化应用。以产业行业人工智能应用为导向,拓展核心技术和创新方法,实现人工智能对相关学科的赋能改造,形成“人工智能+X”的复合发展新模式。项目牵引、多元支持。服务支撑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发展规划的任务需求,统筹布局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理论、算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等方向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政策支持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格局。跨界融合、精准培养。深化人工智能与基础科学、信息科学、医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不断丰富完善人工智能主干知识体系和跨学科核心知识体系,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特色方向。把握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规律,学用结合,强化实践。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面向领域和应用方向培养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概念体系、方法工具等方面的知识。强化产教融合,构建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共同体。二、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三)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大力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构建多类型、高质量、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涵盖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研究,以及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产业创新、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人才。加强人工智能科研伦理教育。鼓励人工智能龙头企业根据产业技术的最新发展和对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提供试验实践环境,对高校教师开展培训。(四)有序推动人工智能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吸引人工智能前沿领域优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注重人才学科背景的多样化、互补性,实行个性化支持政策,实现不同学科背景人才的系统性整合。以双聘等灵活聘用方式吸引企业和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三、打造高水平发展平台(五)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处理与挖掘、智能芯片与系统、数据分析与大数据系统、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相关方向建设。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金,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逐渐形成学科优势特色,推动人工智能向更多学科渗透融合。(六)设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在人工智能发展重大问题和突破方向上,实行联合科研攻关和融合育人,强化课程体系、计算平台、实验环境等条件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七)密切校企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和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建设面向重大研究方向或重点行业应用的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应用场景平台、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和实训基地,共建示范性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技能竞赛,引导学生以企业实际问题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四、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八)确立专项任务培养研究生机制。以多学科交叉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项任务作为研究生课题主要来源和培养载体,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在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中,自主确定研究生培养规模,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成本分摊机制。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博士生,高校应参照科研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和提高博士生相关待遇的具体办法,保护博士生的合法权益。(九)强化博士生交叉复合培养。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算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应用,强化问题导向的多学科交叉博士生培养,提高博士生将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科学前沿与企业实践进行整合再创新的能力。支持高校与人工智能领域骨干企业、产业化基地和地方政府设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建立任务驱动的跨行业跨学科导师团队,促进科研协同创新发展和博士生联合培养。完善工程博士培养标准,加大工程实践在培养方案中的比重,联合企业开展人才职业能力认证培训。鼓励企业向博士生开放课程、数据、案例、工具和实训平台。(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面向全产业链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计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避免简单“拼盘化”。以理论沿革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为主干,打造人工智能核心知识课程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与数学、物理学、计算机、控制、神经和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人工智能基础课程。以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应用创新需求为导向,打造人工智能关联知识课程体系,鼓励高科技创新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场景驱动”的应用型模块课程。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教材和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瞄准人工智能国际前沿和国内发展短板,加大国内外联合培养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博士生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学术会议与论坛,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强国际化高端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高校发起和组织人工智能国际大科学计划,创设国际学术组织和大学合作联盟。推动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和伦理规范。大力培养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化人才。五、加大支持与组织力度(十二)健全学科设置机制。健全以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以自主试点、先行先试方式,自主设置人工智能交叉学科。(十三)完善学科评价机制。完善以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应用成效为核心的学科评价体系,探索有利于新兴交叉学科深度融合发展的评价办法,给予相对宽松的建设和评价周期。鼓励高校开展自我评估,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第三方评价,合理借鉴国际评估。构建激励学科交叉研究人员动态流动的复合评价机制,认可其对来源学科和交叉融合学科的双重贡献,以及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形式。(十四)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综合考虑有关高校高水平师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以及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成效等情况,安排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专项增量。积极引导高校通过实施常规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办法,切实优化招生结构,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十五)健全学位质量保障机制。鼓励高校在人工智能相关学科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多样化教学评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人工智能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承担学位评审相关工作。完善硕博贯通培养和分流退出机制。设立跨学科评议专家组,设置专门的评议要素,适时进行人工智能领域学位论文抽检和人才培养质量专项检查。(十六)加强资金投入引导。鼓励高校统筹财政投入、科研收入等各种资源,加大支持研究生培养、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力度。加强与骨干企业的合作,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校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对人才培养、应用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和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十七)加强组织实施。教育部加强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成立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实施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教育部
2020-04-21
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
教育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种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在总结种业科研人才流动和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基础上,经请示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就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种业科研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成果明显。针对种业科研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效率低、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以来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部分所(中心)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通过试点,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强化制度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促进种业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扩大试点是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当前世界种业正孕育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抓住发展机遇,建设现代种业,关键是人才,重点在改革。要按照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充分认识扩大改革试点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将改革推向深入,为种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国之路。 (四)基本原则。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改革目标。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要整体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要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深入推进,率先突破;其他省(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国家和各省(区、市)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研究出台改革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改革试点单位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创设。要加快建立以产业为主导、以科技咨询为支撑的科技决策机制,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省(区、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十六)做好工作衔接。改革政策措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每季度末及时总结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十七)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思路、目标、改革单位、重点政策和工作进度等,并于本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
云上高博会
2016-07-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
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十一)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十三)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十四)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十五)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四、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十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十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2021年7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11-29
第57届中国高等
教育
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民航技能大赛、就业推介会、产教融合发展论坛、航空旅游论坛)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促进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9月27日,第57届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以下简称“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北京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2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教育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教育
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0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
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
新
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玉政办﹝202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重大意义,逐条逐项学习研究《通知》中提出的27条措施,因地制宜,提出落实措施。(二)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克服,主动应对各种不利因素,落实中央、省、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知》每条措施列出的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其他责任单位,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将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降到最低。(三)及时跟踪督导。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靠前指挥,加强一线调研督导,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州政府督查室、各牵头部门要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督查,持续跟进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提醒,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建立每日汇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每天18:00前向州发改委反馈,由州发改委汇总后报州政府和省发改委。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压实开复工责任1.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切实增强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量项目类型、用工条件、市场需求和气候条件,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开复工。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选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素保障为一体的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协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汇总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2.分批组织人员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等商贸服务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传播性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审批30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加大财税支持5.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照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将我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参照国家做法,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6.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按规定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7.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满足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集中支持应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用品、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8.建立奖励机制。对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对承担防护用品任务的,按采购金额的5%奖励;对承担洗消用品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4%奖励;对承担药品、医疗仪器、诊断试剂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三、强化金融支撑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授信,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在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据实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评级等次,并适度放松存贷比要求。加快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1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政策规定补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12.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四、减轻企业负担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15.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5%,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16.适度减免补助房屋租金。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从2020年1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五、优化要素保障17.加大务工稳岗力度。对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18.畅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将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禽畜养殖饲料等应急性物资,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建筑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通行标识等办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交通物流受限困难,打通企业生产物资、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19.统筹水、电、气保障。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时保供。强化生产要素供需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精准调节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电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20.加强科研协同攻关。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六、精心做好服务21.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生产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22.扶持消费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3.推动配送服务上门。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以每单1至3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配送设施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力争1—3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4.提升公共服务。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推动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各类服务平台和各地区要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性公共服务。各地各类服务平台要主动加强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行“网上办”。检验检测机构对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25.注重防范风险。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积极研究储备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严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26.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7.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特殊时期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意识、效能意识,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督查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一周一督、一督一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反映进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合力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以上政策措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6个月(政策措施中已经明确期限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青海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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