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0号)和《重庆市创新促进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突出、发展潜力巨大、行业地位领先的创新型企业,促进江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2012年,新增国家、市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3—5个,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新增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3—5个,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3-5个,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增30%以上;新增中国名牌2个、驰名商标2个、重庆名牌20个、著名商标20个,新增起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3-5家。一、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鼓励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三)支持创新型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市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五)加速推进专利战略。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鼓励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来我区创业,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六)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认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每个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七)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制定,把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掌握行业竞争主动权,对新完成的将本企业标准上升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2万元,当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八)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科学仪器从事研发。对我区企业使用国家、市资源共享大型科学仪器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九)支持企业兼并科研院所。对我区企业兼并国家、市级各类国有科研院所使之成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十)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二板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十一)鼓励企业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应用示范工程。对纳入市级27项重大科技专项和六大重点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资助。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切实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一)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力推进以重庆五里店工业设计科技园为重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二)支持区各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三)支持园区和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园区和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技术创新活动。(四)促进成果在我区转化。在五里店工业设计科技园搭建有形技术交易市场和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为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成果交易活动免费提供服务。设立“育苗资金”, 每年择优资助5—10个专利权人和科技成果持有人将其成果做成样品向市场推广,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五)实施科技专家“下乡入园进企”行动。设立专项资金,每年筛选10家左右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区科技顾问团中的专家学者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合作项目给予立项支持,对参与行动的专家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六)鼓励企业组建参与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纳入市确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核心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七)在江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产学研合作工作站”,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三、坚持科技开放战略,推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切实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企业。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拥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达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3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二)大力引进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引进国内外产业转移中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较高,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企业,提供为期两年的培育资金(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三)大力引进现代科技服务业企业。积极引进中介、咨询、信息技术以及为寸滩港保税区配套的各类科技服务企业,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大力引进研发设计机构。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鼓励全社会引进创新型企业。对从区外每新引进一家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重庆)名牌”、“驰名(著名)商标”拥有权的创新型企业的社会机构、各界人士及区属各部门、个人(非公务员),当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达到5万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六)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区发展。经相关部门认定、在国外从事过相应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我区经认定的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法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三年内给予其租赁研发场地租金100%的补助(三年总计不超过15万元);对其产业化发展的第一笔银行贷款资金予以50%的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七)资助大学毕业生来我区创业。对到我区指定场所从事科技创新的大学毕业生经认定后提供为期1年的场地、办公硬软件全免费使用,同时提供“峡光模式”法人代理服务。(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对支持我区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企业按其投资规模每50万元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1万元奖励。(九)支持企业到发达国家和境外地区创办研发机构。对取得当地营业执照且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健全组织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将科技创新政策落到实处(一)加强领导。江北区科教及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创新型企业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科委负责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具体工作。(二)建立政策适用综合评估制度。工商注册地及纳税在我区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型企业,符合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可向区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科委召集相关行业专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政府将追回奖励和资助资金,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四)经费保障。本意见中涉及的资助和奖励经费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经费管理程序按《江北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江北府发〔2007〕99号)执行。(五)落实政策。切实将国家、市、区各级科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护企业利益。五、附则(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江北区科技优惠政策奖励或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有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国际技术标准的,总额以这些奖的单项奖励额度为界)。(二)享受科技资助的企业如在资助实施时不在江北区注册纳税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被列入江北区生产安全黑名单的企业、有重大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生产安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本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08〕13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