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新基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市政发〔2020〕31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加快新基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 晋中市加快新基建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全局,抢抓机遇,加快我市5G网络、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切实推动我市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实行数据中心用电电价支持政策。对落地我市的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 0.35 元/千瓦时;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给予20%的支持。(二)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市级主导的重要活动、偏远山区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和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级财政未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三)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和运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体系,开展基于标识解析服务的创新应用。对接入市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的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对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二、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四)推进工业企业内网改造升级。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特别是规上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深度对接,开展利用5G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协议(IPv6)等技术,围绕我市非金属、机械、冶金、化工、焦炭、电力、医药、食品、煤炭等传统行业推进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10%的奖励。(五)推动一批示范试点项目。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率先在我市新能源汽车、光伏电池组件、纺机、液压等高端装备制造业、特色产业和医疗、教育等公益性行业实现5G网络的覆盖,并尽快形成一批5G融合项目的示范应用试点。鼓励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场景应用,并尽快形成一批实施深化区块链融合应用试点。试点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被列入工信部512工程的20大典型工业应用场景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项目奖励。三、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六)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落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市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至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含市县两级)的50%给予奖励,每次不超过200万元。(七)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壮大。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八)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业,给予实际采购费用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九)继续推动规上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进一步完善“企业上云”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主有序从基础设施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升级,实现企业全要素资源(数据)汇聚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企业当年实际按需购买云服务金额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四、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十)支持数字经济基础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平台(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数字经济展示中心、产业园区(集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根据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每个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30 %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十一)支持设立数字经济技术服务联盟。支持市内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云服务商组成市级数字经济技术服务联盟,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我市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给予联盟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五、附则(一)设立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和效益较明显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资金范畴。(二)以上项目获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的,市级按照省级技改扶持资金额度的10%予以配套支持。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市级政策支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