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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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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玉政办﹝202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重大意义,逐条逐项学习研究《通知》中提出的27条措施,因地制宜,提出落实措施。(二)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克服,主动应对各种不利因素,落实中央、省、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知》每条措施列出的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其他责任单位,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将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降到最低。(三)及时跟踪督导。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靠前指挥,加强一线调研督导,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州政府督查室、各牵头部门要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督查,持续跟进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提醒,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建立每日汇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每天18:00前向州发改委反馈,由州发改委汇总后报州政府和省发改委。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压实开复工责任1.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切实增强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量项目类型、用工条件、市场需求和气候条件,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开复工。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选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素保障为一体的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协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汇总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2.分批组织人员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等商贸服务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传播性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审批30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小时内予以签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加大财税支持5.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照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将我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参照国家做法,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6.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按规定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7.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满足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集中支持应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用品、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8.建立奖励机制。对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对承担防护用品任务的,按采购金额的5%奖励;对承担洗消用品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4%奖励;对承担药品、医疗仪器、诊断试剂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三、强化金融支撑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授信,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在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据实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评级等次,并适度放松存贷比要求。加快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1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政策规定补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12.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四、减轻企业负担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15.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5%,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16.适度减免补助房屋租金。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从2020年1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五、优化要素保障17.加大务工稳岗力度。对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18.畅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将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禽畜养殖饲料等应急性物资,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建筑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通行标识等办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交通物流受限困难,打通企业生产物资、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19.统筹水、电、气保障。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时保供。强化生产要素供需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精准调节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电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20.加强科研协同攻关。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六、精心做好服务21.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生产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22.扶持消费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3.推动配送服务上门。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以每单1至3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配送设施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力争1—3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4.提升公共服务。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推动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各类服务平台和各地区要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性公共服务。各地各类服务平台要主动加强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行“网上办”。检验检测机构对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25.注重防范风险。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积极研究储备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严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26.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7.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特殊时期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意识、效能意识,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督查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一周一督、一督一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反映进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合力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以上政策措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6个月(政策措施中已经明确期限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青海
2020-04-20
国科大材料学院黄辉团队在基于C-S键活化的室温交叉偶联
制备
聚合物半导体材料研究中取得重要进展
该项工作发展了首个利用碳-硫键活化的Stille交叉偶联聚合。在温和的反应条件下,制备了一系列高温Stille反应难以获得的聚合物半导体材料,从而为合成低成本,高性能的有机/高分子半导体材料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22-06-01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在
制备
用于防治由植物病原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应用
本发明公开了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在制备用于防治由植物病原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应用,本发明通过室内毒力测定,证明了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对植物病原真菌具有良好的抑制活性。传统的杀菌剂对环境的污染大、残留高,并且直接威胁着食品安全。大量杀菌剂的使用,导致病原菌的抗药性增强,本发明首次提出将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作为杀菌剂,具有高效和低毒的优点,适合于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的要求。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
青岛农业大学
2021-01-12
Ed.上发表论文,提出规模化
制备
全解水电极新方案
近日,天津大学材料学院金属功能材料研究团队在国际知名化学材料期刊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上发表题为“Alloying-Triggered Phase Engineering of NiFe System via Laser-Assisted Al Incorporation for Full Water Splitting”的研究论文。
天津大学
2023-03-22
一种羟基聚丙烯酸酯水分散体的
制备
方法及含有羟基聚丙烯酸酯水分散体的水性涂料
“一种羟基聚丙烯酸酯水分散体的制备方法及含有羟基聚丙烯酸酯水分散体的水性涂料”是华南理大学与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双方共有。该专利针对现有水性木器涂料固含量低至30-42%,施工成本高,涂膜耐水性、耐沾污性差和装饰性不好等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创新性提出采用含羧酸盐的羟基聚丙烯酸酯乳化和分散不含羧酸盐的羟基聚丙烯酸酯,制备高固体含量高达70%,同时具有核壳结构的羟基聚丙烯酸酯水分散体。该分散体不含低分子乳化剂,亲水羧酸盐的浓度低,不仅固体含量高,对固化剂的乳化能力强,
华南理工大学
2021-04-14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
新
动能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170702
成高管发[2017]1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增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基地,特制订本政策。一、总则(一)政策适用范围。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终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四大特色优势领域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通信、物联网等新兴领域。(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由成都高新区财政出资50亿元建立母基金,吸纳国内外知名专业资本设立聚焦重点领域的专业基金,合计总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二、加强招大引强力度(三)加快重点产业化项目聚集。重点引进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先进封装测试生产线、集成电路重大装备项目,高世代TFT-LCD生产线、AM-OLED生产线和其他新型显示制造项目,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车载以及智能可穿戴终端制造项目,平台型互联网项目等。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一企一策”支持。(四)加快重点研发项目聚集。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软件和互联网、新型显示技术、5G通信、集成电路设计等前沿、关键技术研发,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电子信息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的“专、精、特、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根据销售规模和发展速度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六)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若两年复合增长率在15%以上,按其对地方发展贡献增量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七)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且估值超过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连续三年按地方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八)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非关联并购后的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九)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市政府支持发展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和自建产业园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企业产品,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采购额5%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会拓展市场,按展位费、布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参加高新区统一组织的展会,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补贴;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且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出口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组织一批区内高成长企业企业家赴美国、欧洲等先进地区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对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十)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或建设新生产线,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在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承担国家级计划或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四、完善产业生态(十一)鼓励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新建电子信息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照年度平台使用费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十二)完善产业链。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投资的5‰的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按照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最高500万元奖励。(十三)完善创新链。对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专利、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按照购买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取得国际、国内专业认证,按照认证费用的7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50万元支持,对参编单位给予2万元-20万元支持。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版次IP核研发或直接购买IP核开展研发,分别按照销售金额20%或直接购买金额4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利用区内、区外企业代工新产品首轮流片的企业,分别按照代工费50%、3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十四)鼓励发展专业园区和特色楼宇。经认定,非政府建设的电子信息产业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根据年度营业总收入和地方贡献水平,给予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于园区或楼宇专业化服务建设。(十五)加强人才金融等支持。对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按照成都高新区人才、金融政策执行。五、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有效促进成都高新区生物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壮大规模、支持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千亿产业集群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总则(一)支持对象和范围。本政策支持从事医药、生物医学工程、智慧健康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加大项目引进(二)大力引进重大项目。凡新进、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全球药品、生物医学工程500强和国内医药工业100强企业;生产型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研发型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总部企业实收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重大品种引入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均实行“一企一策”约定有关扶持政策。(三)引进项目债权支持。对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取得生产批件且具有重大创新性的生物医学工程项目在区内建设基地,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的债权投资支持(该批件在高新区保留不低于10年)。三、鼓励品种培育和创新(四)重点品种培育。对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进行累加。10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品种,按照年销售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五)鼓励品种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新品种,或对现有品种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改进,并承诺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国家规定药品、生物医学工程申报流程,分阶段给予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点课题,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六)一致性评价奖励。对企业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次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失败的品种,按照投入比例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七)推动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对区内企业获得无关联药品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的,给予该企业该品种每年新增年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该药品持有人本身是成都高新区个人、机构或者企业的,也给予该药品持有人相同奖励。(八)鼓励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鼓励精准医疗、互联网+医疗健康、个性诊疗等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对优质企业租用载体发展产业的,可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长5年;对企业获得专业机构股权投资的业态创新项目,在完成融资1年后,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金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九)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四下企业首次成长为四上企业并成功入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已上规入库的企业,年产值增速超过20%、增幅超过1亿元的,按照增长绝对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或智能化改造、能源设施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十一)鼓励企业参加权威认证。对通过GMP国家级认证或通过GMP国际(WHOGMP,美国GMP,欧盟GMP,PIC-SGMP)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十二)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非关联并购后的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十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区内企业协作,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对区内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五、完善产业生态(十四)专业人才支持。对诺奖、海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入驻高新区,通过创办产业院、加速器等方式来实施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支持;对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或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团队到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支持。对高新区符合生物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核心管理及研发人才,在个人贡献奖励、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十五)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不低于100亿元规模的生物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产业专项基金(包括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和服务高新区生物企业成长壮大。(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高新区建设各类国际合作平台,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的大、中、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十七)鼓励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对建设重要公共技术平台、GCP中心、GLP中心等关键核心项目,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十八)提升“危废”处理能力。对处理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危废”的专业机构,给予每吨处置费用5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六、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负责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区域内的政策执行和兑现。 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本政策。第一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第二条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第三条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第四条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第五条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或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第六条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第七条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不超过1亿元支持。第八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第十条 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7月2日
四川
2017-09-28
铜催化苯乙烯与甲基硫代磺酸酯和芳基硼酸的分子间双官能化反应
制备
2,2-二芳基乙基砜类化合物
该项研究中,课题组以商品化可得的苯乙烯、芳基硼酸以及制备简便的甲基硫代磺酸酯为原料成功制取了2,2-二芳基乙基砜类衍生物。采用甲基硫代磺酸酯作为砜基自由基的来源,除了具有原料制备简便,无需柱层析分离纯化,原子经济性较好等优势,还可以巧妙地抑制芳基磺酰基自由基与芳基硼酸之间的两组分副反应,顺利实现了2,2-二芳基乙基砜类化合物的高效制备。另外,该体系
南方科技大学
2021-04-14
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在杭高校
及其
师生在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调动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现就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在杭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支持在杭高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创业学院,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并健全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鼓励大学科技园建立创业教育中心。设立杭州市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对在创新创业中表现优秀的大学生进行鼓励。 二、鼓励在杭高校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化机制。支持在杭高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鼓励在杭高校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逐步建立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杭高校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三、支持在杭高校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落实有关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对其所得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在杭高校科技成果在杭转移转化。鼓励在杭高校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对促成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补助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杭高校为我市企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供科技指导和科技服务,对向我市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技术交易,由市财政给予在杭高校不超过技术交易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杭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在杭产业化,对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牵头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在杭产业化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五、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创新创业特色园区。支持在杭高校围绕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建设大学科技园、共建特色小镇。对新建特色园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鼓励特色园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六、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支持其利用院校内或院校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由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对孵化机构内的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 七、鼓励在杭高校科技人员离岗离职创业。在杭高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允许其回原单位参加技术职务评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在创业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聘的依据。对离职到在杭企业工作的高校教师,畅通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符合相关条件的,5年内可在浙江省杭州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继续保留其事业身份。 八、鼓励在杭高校科技人才兼职和流动。支持在杭高校选派科技人才到企业(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研究。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九、鼓励在杭高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实训。支持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及各类创业教育中心、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吸引在杭高校学生进驻,开展实战型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支持在杭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鼓励在杭高校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扩大杭州市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将我市企业使用在杭高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和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在杭高校相应补贴。 十一、建立在杭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支由知名专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组成的、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丰富创业辅导经验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在杭高校师生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培育辅导。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在杭高校师生创业者交流平台,建立创新项目信息定期发布预演和融资对接制度,为创业团队提供引导、咨询和推介服务。 十二、优化在杭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府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在杭高校师生创办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允许企业借助商务秘书企业提供的地址托管服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并免收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出资期限由企业自行约定。在杭高校师生新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并自入驻起3年内,由当地区、县(市)财政给予房租的差额补贴。 十三、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撑体系建设。推动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延伸至在杭高校创建的特色园区(小镇)。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贷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资金、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总量,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杭州市与在杭高校联合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天使引导基金子基金(其中杭州市出资不超过25%),为在杭高校师生创办的初创型企业提供定向服务,优先支持各高校选拔推荐或在“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大学生创业信用贷、人才信用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十四、建立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的保障机制。成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在杭各高校组成的推进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制度,主任由杭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杭州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杭各高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做好日常联系、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2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6日
浙江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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