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专利实施,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级预算安排的专利实施资金。 (二)其它来源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实施资金用于资助自治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专利。 专利实施资金用于资助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的取得专利权的项目或发明专利已公开的项目。 三、资金管理 (一)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自治区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专利实施资金的审批,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实施资金的安排意见,会同财政厅核定,共同下达实施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做“专项应付款”处理,并在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专款专用。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按季度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规定者有权停拨或收回专利实施资金。 (四)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实施期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资金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实施项目资金申请,在对实施项目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额度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 (二)申请专利实施资金者应具备基本的实施条件,包括:在本地区有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资金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申请专利实施资金者需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审批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复印件; 4.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五、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技术推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199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