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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核酸双重检测试剂盒(PCR-荧光
法
)
常温保存性能稳定 防止理化特性的改变,冻干试剂水份含量非常低,使其稳定性提高,避免酶等粘稠度高的组分损耗。 快速活化 遇水即化并恢复原有试剂的理化特性和活性。 无需冷链运输 常温下可运输,解决了冷链运输中因温度失控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不足,降低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损耗。 操作更简单,零损耗 冻干试剂预分装到八联管,避免反复冻融导致的实验结果误差。缩短了整个PCR检测过程的时长,极大地提高临床检验效率。 高便捷性 八联管一物两用(既作为冻干试剂装载容器,又作为PCR实验反应容器),无需体系配制,简化实验操作。 固态试剂真空包装 试剂成分紧贴八联管底部,避免了运输过程中由于颗粒的不固定性而导致颗粒破损变成粉末造成一定的损耗,增加产品实用性。
广东华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1-10-28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
》实施未达预期,制度改革应着眼于四个方面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科技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为中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创造活动提供了坚实保障。于此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转化成为日益重要的政策问题。 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结合中国部分地区针对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讨论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成效,并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中部知光
2021-02-20
一种基于极坐标参数化的航空摄影测量光束
法
平差的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极坐标参数化的航空摄影测量光束法平差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通过航空拍摄测量区域得到一系列图像,提取并匹配测量区域所有图像的特征点;2)基于极坐标参数化表达特征点;3)建立基于极坐标参数化的光束法平差的观测方程基于极坐标参数化的观测方程进行区域网平差。
北京大学
2021-02-01
一种采用基于 Delaunay 三角剖分的空间网络编码的网络传输方
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采用基于 Delaunay 三角剖分的空间网络编码 的网络传输方法,适用于包含 N 个终端点的传输网络;包括初始化步 骤、Delaunay 预处理步骤、形成子矩形步骤、子矩形划分步骤、求平 衡前线性规划最优解步骤、调整中继点到平衡位置步骤、求平衡后线 性规划最优解步骤和 Delaunay 后处理步骤;通过采用 Delaunay 三角剖 分得到斯坦纳点和增补的斯坦纳点作为候选的中继点,并通过非均匀 划分得到候选的中继点,从上述候选的中继点中选出最优的中继点, 对选出中继点的位置进行微调以进一步降低代价,从而得到采用空间 网络编码的网络传输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仅基于非均匀划分的空间 网络编码方法中,当中继点与终端点非均匀密度分布时求线性规划最 优解时计算量大的问题,进一步有效提升网络传输的总体性能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1
原位悬浮聚合一步
法
合成的彩色聚苯乙烯粒子制备方法
1、成果简介: 可发性聚苯乙烯(EPS)因其优异特性以及质轻价廉等优点,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使用。功能性EPS在建筑保温、包装、电子电器产品和车辆装饰等领域更备受青睐。特别是国家提倡节能减排、要求建筑节能50%-65%以来,以及各地的"暖房子"工程相继实施,低导热系数EPS的制备成为EPS行业研究的热点。 德国巴斯夫和韩国锦湖相继推出了低导热系数黑色石墨EPS(G-EPS),但其合成工艺对外保密,以此控制低导热系数G-EPS市场。而我国G-EPS的制备还是空白,因此在该技
吉林大学
2021-04-14
一种交流无刷双馈电机及其齿谐波绕线转子分布绕组的设计方
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交流无刷双馈电机及其绕线转子绕组的设计 方法;包括:先根据定子绕组极对数 p1 和 p2 初步确定转子齿槽数 Zr 和相数 mr,这时 Zr=mr,每个齿对应一个集中式线圈,由此得到齿谐 波集中式绕组,然后扩大转子槽数,选择系数 kr,使新的转子槽数 Z =krZr,这时极距τr=kr。此基础上,将原来的每相一个集中式线圈 分裂为 nr 个等节距 yr 的线圈,且 nr≤kr 及有 yr<、τr,这 nr 个线 圈依次间隔αr 槽距角分布在转子槽内,再通过调整 kr 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04-14
一种适用于拜耳
法
的赤泥无害化综合回收利用工艺
本发明公开的一种适用于拜耳法的赤泥无害化综合回收利用工艺主要是脱除赤泥中碱性物并通过技术手段大量提选赤泥中的铁矿物,同时,将具有放射性的矿物如锆石、独居石等从赤泥中分离出来,分离后的赤泥尾矿作为大宗原料用于水泥加工、砖瓦烧制、筑路等,或者用作矿井充填材料等,将赤泥矿物“变废为宝”、“吃干榨净”,实现赤泥的大规模资源化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了赤泥筑坝堆存引起一系列的资源、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
安徽理工大学
2021-04-13
一种可主动运渣土的全套管工
法
用钢套管及其施工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可主动运渣土的全套管工法用钢套管,包括若干钢套管和螺旋钻杆以及用于掘土的钻头,若干所述螺旋钻杆由下至上顺序轴向连接,并沿其轴向贯穿在由下至上顺序轴向连接的钢套管内部,最上端的所述钢套管设有排渣口,所述钻头的底部设有高压水枪的连接口,所述钻头安装于最下端的螺旋钻杆,所述螺旋钻杆的叶片与钢套管内壁固定连接,钢套管带动螺旋钻杆转动过程中,螺旋向上的叶片将钻头掘起的渣土输送至排渣口。本发明的钢套管对贝诺托工法用钢套管结构进行改造,提出将钢套管与螺旋钻杆固定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施工过程边掘进边
东南大学
2021-04-1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
》办法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8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提高科技经费总体投入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较大比例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的基本建设纳入省经济、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定期编制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鼓励企业独立组建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收入和列入国家、省有关计划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费用,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个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自主拥有或者持有的科技成果。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职称评定、成果评价与奖励等方面与国有单位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和监督中介服务活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并从事与其资格相应的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进激励机制,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本地科技人才优势,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本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外省市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来本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优先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单位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当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作各方、中介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保密协议的规定,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重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在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受到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1-01-0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
》办法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 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问按照各国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 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 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 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 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 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 优先安排和支持: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 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 和提升传统产业的; (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六)提高人曰素质,保障大众健康,提高生活 质量的; (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 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 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学技术行政部问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问 会同有关部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担单位。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 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 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 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 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 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 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 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 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作价人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问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省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村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其资金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经费,用于引进、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大型项目的投资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当作为其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问和其他有关部问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调查、考察、试验、研制等科学方法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所取得的具有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等特点的应用技术成果。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应用技术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l日起施行。 1994年 4月 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200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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