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领域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
云上高博会服务平台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登录
|
注册
|
搜索
搜 索
综合
项目
产品
日期筛选:
一周内
一月内
一年内
不限
“大气环境与生物能源团队”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吸附
处理
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项目成果/简介: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雾霾、光化学烟雾、臭氧等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是造成雾霾及臭氧(O3)的重要污染物。吸附法是去除VOCs高效简便的方法之一,但在实际应用中,水蒸气的存在与VOCs产生竞争吸附,因此设计具有高VOCs吸附性能的疏水性吸附剂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天津大学环境学院“大气环境与生物能源团队”(http://catalysis.tju.edu.cn/)针对分子筛表面亲水性及其在含湿条件下VOCs吸附应用存在的问题,利用多孔有机聚合物疏水性等特征,设计合成了一系列分子筛与多孔有机聚合物核壳结构的新型吸附材料,所开发的吸附剂有效提高了分子筛表面疏水性,并且大大提升了其在干燥和潮湿条件下的甲苯吸附性能。相关研究成果《Core-shell structured Y zeolite/hydrophobic organic polymer with improved toluene adsorption capacity under dry and wet conditions》已发表在环境类国际高水平期刊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IF: 10.652)上。该系列吸附剂的研发为制备一系列疏水性吸附剂提供了新的思路。
天津大学
2021-04-11
王绍金教授团队在低水分食品致病菌射频与熏蒸联合
处理
技术取得新进展
近日,机电学院王绍金教授团队在学校G2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FoodMicrobiology》上发表题为“Combinedeffectsofintermittentradiofrequencyheatingwithcinnamonoilvaporonmicrobialcontrolandqualitychangesofalfalfaseeds”的论文。博士研究生徐渊美为论文第一作者,王绍金教授为论文通讯作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2-07-11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处理
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志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甄别不同主体的责任,并视其违规行为在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抄送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或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可视情通知被处理人员或单位所属相关行业协会。 处理决定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处理主体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采取暂停活动的,暂停活动期限可折抵处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超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应将问题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管理办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云上高博会
2020-09-0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
节能
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进一步促进我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21-08-17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处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20个部委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活动中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2-10-11
理学院大数据研究团队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处理
领域发表系列高水平研究成果
我校理学院大数据研究团队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处理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进展,研究成果分别发表在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and Learning Systems、IEEE Transactions on Cybernetics和Information Sciences三大人工智能顶级期刊。神经网络是人工智能领域中目前最为火热的研究方向——深度学习的架构基础。虽然深度学习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如何设计最优神经网络架构的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该团队分别针对人工智能中神经网络结构复杂、高维大规模数据存在无效和冗余特征、难以获取长时序信息等问题与缺陷,设计出了一系列网络结构优化、大数据特征选择和时序循环神经网络模型,有效改善了上述不足,提高了人工智能模型的学习性能。 题目为《带Group Lasso惩罚与控制冗余的神经网络特征选择》(Feature Selection using a Neural Network With Group Lasso Regularization and Controlled Redundancy)的研究论文发表在人工智能领域权威国际期刊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and Learning Systems。王健副教授和博士生张华清为该论文共同第一作者, 我校荣誉教授Nikhil R. Pal院士(印度统计研究所)参与指导,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该项工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山东自然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山东省高校青年创新科技支撑计划的资助。 特征选择技术也称属性选择,是指从原始特征或属性中选择出最有效的特征或属性以降低数据维度的过程,它是人工智能数据预处理环节的重要步骤,也是大数据处理技术的重要环节。该项工作在神经网络中嵌入Group Lasso惩罚项并实现特征冗余控制,在选出对解决问题最有帮助、蕴含信息量最大的特征或属性的同时,控制所选特征子集的冗余程度,以达到降维的最优效果,从而使模型的泛化能力更强,降低神经网络模型产生过拟合的风险。 题目为《基于L1正则化的神经网络结构优化模型设计与分析》(Learning Optimized Structure of Neural Networks by Hidden Node Pruning With L1Regularization)的研究论文发表在国际人工智能领域权威期刊IEEE Transactions on Cybernetics。硕士生谢雪涛和博士生张华清为论文共同第一作者,王健副教授为通讯作者,我校荣誉教授Nikhil R. Pal院士(印度统计研究所)参与指导,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该项研究成果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助。 该项工作借助L1正则子具有的稀疏表达能力,提出两种神经网络结构优化学习模型;本项工作另外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提出了一种简单且具有通用性的收敛性证明方法,同时保证了模型设计的合理性。实验结果表明所提出模型具有强大的鲁棒性、广泛的适用性、理想的剪枝能力和良好的泛化能力,适用处理高维大数据。该研究成果在人工智能与深度学习构造最简网络结构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21-02-01
中南大学高性能复杂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3D纳米结构分析
处理
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南大学高性能复杂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3D纳米结构分析处理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B5栋5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7月11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中南大学
2022-06-21
连续法大气压低温等离子体聚四氟乙烯表面
处理
清洁生产技术
大气压低温等离子体材料表面改性是一种新型的表面改性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改善材料表面性能,且凭借其独特的优点使其具有其它传统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有广阔应用前景的技术。本项目采用大气压低温等离子体改性PTFE材料,替代传统的湿法化学处理方法,从而提高其表面的粘接性、吸湿性、可染色性、及生物相容性等性能,开发出适合对PTFE表面处理的高放电均匀性、高放电电离效率和大面积的均匀等离子体在线清洁处理技术,从而达到对PTFE表面改性的有效调控,取代传统的化学表面处理方法,推动相关产业的技
南京工业大学
2021-01-1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张东教授团队揭示硝酸盐
处理
下特定基因调控不定根发生的机制
近日,园艺学院果树发育生物学团队在国际知名期刊《植物,细胞与环境》(Plant,Cell&Environment)上发表研究论文,以MdWOX11转基因苹果组培苗为试材,揭示了硝酸盐处理下MdWOX11调控不定根发生的机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2-10-13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十三五”
节能
减排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8〕2号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精神,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全市上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在28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6.6%、8.7%、27.2%和21.58%。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9%,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二、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落后产能市场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节能监察,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创新研发能力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加快推进能矿资源深加工产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大健康医疗养生、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等特色优势服务业。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低碳服务产业等新兴业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技术,全面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落实好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评价服务标准要求。谋划建设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水城经济开发区等一批绿色园区。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产品。力争2020年工业能源消费达到峰值,煤炭、电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达到省平均水平。到2020年,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0%左右,绿色经济“四型”产业比重达到50%左右,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4.5%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注:任务分解按照各职责单位的工作任务内容排序)(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利用化石能源。加快完成太阳能资源普查及评价工作,抢抓国家、省光伏扶贫政策机遇,加快农光一体化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城市综合体、大型楼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十三五”末装机规模达70万千瓦以上。积极稳妥发展水电,优化水电布局,对有条件的水电站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实现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优化修复河流生态,提高水电利用率。大力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建设智能化能源生产消费基础设施,加强多能协同综合能源网络建设,营造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生态体系。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年压减煤矿产能1310万吨,煤炭消费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以内。加快推进低品质煤提质利用,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全面提高商品煤洁配度,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积极推进新型煤炭深加工与发电、化工、钢铁、建材等产业间的耦合发展,推动清洁用煤、节约用煤和高效用煤,到2020年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积极推广高参数先进发电机组和淘汰低参数小机组,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低碳改造,加强能源领域节能减排和实施电能替代,实现煤炭工业集约化、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建设六盘水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积极开拓天然气市场,实施“气化六盘水”工程,加快建设天然气输配管网和储气设施,到2020年新增天然气管道224千米以上,实现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大力发展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油改气工程。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推进天然气采暖和空调用气,稳定发展天然气市场。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比重提升3个百分点左右。(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和降碳工作(一)加强工业节能降碳。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快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行业生产设备大型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鼓励采用电锅炉、天然气锅炉、高效生物质锅炉等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效节能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推动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下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加强高耗能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低碳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等工作。推行节能发电调度、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机制,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电力、水泥、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探索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碳利用和碳封存试点示范。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城镇节能低碳建设和管理。强化规划引领,鼓励编制城镇建设节能和低碳发展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健全绿色建筑推广机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过程中,同步推进节能低碳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因地制宜推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执行好相关政策、标准及技术体系。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效明显的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墙体、装饰、保温隔热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节能门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绿色建材和环保装修材料。积极争取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级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建设。在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推行65%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建设节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公路、铁路、空中交通网络,构建高效安全的绿色低碳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推进多式联运,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发展绿色低碳物流。加强客货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施节能低碳化改造和运营管理。严格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引导老旧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全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28%以上。在省的指导下,积极推进六盘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和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利用大数据提升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积极申报创建国家“公交都市”。推广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基础设施。鼓励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投融资、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商业创新,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大数据等信息产业高度融合,营造良好使用环境,探索对新能源汽车在车牌选取、车辆年检、停车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到2020年,新建充电桩7264个,充电站16座,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域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气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城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实现城市碳排放精细化。(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推进农业农村节能降碳工作。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调整种植业结构,有效降低稻田甲烷排放。积极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推广“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的生态农业模式,有效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和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小康房建设等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和高效节能电器、节水器具。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低碳型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强化林业哺育,增加森林系统碳汇。大力实施绿色贵州建设六盘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两江防护林、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交通通道绿化和中心城市环城林带、生态驿站建设。加强森林管护,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加强草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坚持生态优先和草畜平衡原则,积极增加草原碳汇。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62%,森林蓄积量达到1800万立方米,湿地保有量不少于12.2万亩。(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七)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坚持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普及绿色建筑,积极进行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绿色环保产品设备。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组织管理体系、制度标准体系、技术推广体系、统计监测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和宣传培训体系。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开展能源审计,实施用能独立核算。开展公共机构用能大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和用能优化。深化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十三五”时期,全市公共机构年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0万吨标准煤以内。以2015年能源资源消费为基数,到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快高耗能行业企业工艺革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鼓励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要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鼓励并推进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推广高效换热器,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一)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实施行业、区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实施市中心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建立市中心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深入推进《六盘水市以气代煤压减燃煤污染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划定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逐步实现全市城区“无煤化”。实行县(市、特区、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和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对全市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编制实施重点区域“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新建涉重金属项目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制度,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大水城县、钟山区等地区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力度,严格控制三岔河、南盘江、北盘江等重点流域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工业项目发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进一步加大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的减排力度。深入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强化全市11个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及污染治理。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加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能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2018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建立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环保联动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检查,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货运车、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检测。建立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管,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使用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到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正常运营,推进全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开展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和现有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提升设施运营质量。加大污泥处置力度,建成钟山区150吨/日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转入正常投运发电,六枝特区、盘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0年底争取建设完成,到2020年全市焚烧发电处理生活垃圾规模达到1500吨/日。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90%以上。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等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乡村延伸。到2020年,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严格执行以绿色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动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建立完善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20年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有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推进水产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和健康生态养殖,在北盘江和三岔河主干流市境内段禁止开展网箱养殖。在全市选取2个?3个监测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全力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推进我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循环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省做好试点评估、验收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统筹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体系。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再制造、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循环体系,建设100个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推进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生活垃圾、废旧纺织品等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市中心区100吨/日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建设,推进六枝特区、盘州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制度,开展秸秆还田。推动林业剩余物的综合利用。推动规模养殖场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减少化肥用量。到2020年,全市城市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5%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5.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生态文明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低碳建设示范试点(一)节能重点工程。积极引导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电机系统能效提升工程、绿色照明工程、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城市化节能升级改造工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激发市场主体节能的主动性,促进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能耗准入关。到2020年,重点行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深入实施十大污染源治理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双十”工程,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水泥、铁合金、有色金属、焦化等行业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遏制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扩散趋势。集中整治低空排放污染源。推进完成我市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严格布局建设水泥、化工、火电、有色金属冶炼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深入实施十大污染源治理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双十”工程,推进碧水行动。建立流域内县(市、特区、区)、重点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聘请水利、环保专家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加大对涉水排污行业改造提升力度。建成11个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积极加入全省推动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依法依规划定畜禽禁养区,搬迁或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建立健全地下水开采管控制度,到2020年对年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实现监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低碳建设试点示范。依托我市“多规合一”试点成果,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或城镇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力争建设近零碳排放区国家示范项目或省级示范项目1个?2个。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积极创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支持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低碳县试点。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和省级低碳城(镇)试点。依托全市产业园区,推进低碳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和省级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推动低碳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低碳社区试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积极做好我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七、建立完善节能减排降碳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一)加快节能减排降碳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及应用。实施一批节能减排科技重大项目,推动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示范,建立绿色科技创新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废物循环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做好绿色技术储备,加快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节能减排低碳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开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研发,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发布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降耗的设备和技术,推进电力、煤炭、建材、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关键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的引进与转化,推进集中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完善节能减排降碳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加大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投入,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资源环境效益。执行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定期编制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推进县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推动重点企(事)业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完善我市能源碳排放年度报告制度,适时推进县级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对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的专项培训,有效提升其温室气体报送能力和碳排放权交易能力。落实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四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积极引入培育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和碳交易专业咨询服务平台。在省的指导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在省统一部署下,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发布平台。研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八、落实节能减排降碳政策(一)落实价格收费和财政税收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省节能减排降碳相关政策。加大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对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扶持。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出台综合配套政策,支持发展绿色债券。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低碳产品消费比重。严格落实国家、省对节能减排降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投资,引导资金向节能减排低碳产业聚集,不断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引导,以绿色金融发展促进和服务全市节能减排低碳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市、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推进节能重点工程、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重点示范工程、节能减排低碳市场培育、节能减排低碳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节能减排低碳基础能力建设及监管体系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全市要围绕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任务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节能减排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节能减排低碳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低碳统计队伍建设,市、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重点行业配备专人负责。加强节能减排低碳管理队伍建设,市、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从事节能减排低碳管理工作人员要予以充实,强化业务能力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节能减排低碳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建立推广节能减排降碳市场化机制(一)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积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严格执行省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在省统一部署下,逐步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执行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和模式。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积极参与建设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推行节能环保市场化服务。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支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脱硫脱硝处理等环保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依法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鼓励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市县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完善工作体系。按照省要求落实覆盖建材、电力、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行业中重点企业(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配合做好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六盘水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协同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和提高能效、生态保护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有机统一。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是全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将节能减排和降碳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加强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控制节能减排和降碳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降碳指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实施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强度控制制度。加强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等因素,将省分解至我市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分解到各县(市、特区、区)、各行业。各县(市、特区、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明确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减排单位、重点降碳单位责任。参与探索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强化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健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制定《六盘水市“十三五”节能目标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市、特区、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省对减排指标考核具体办法,实行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并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有效开展对各县(市、特区、区)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对未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地区,对其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并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省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表彰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健全节能减排降碳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严格统计数据审核和执法,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查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加快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系统,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执行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机制,建立自主减排管理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重大减排过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明显恶化、重大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一、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一)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方式。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长效机制。组织实施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等制度,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能效对标、环保对标和节水对标。建立健全激励绿色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的双向支持机制,促进绿色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推进政府和企业低碳办公,推行无纸化、网络化办公。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绿色消费,鼓励购买使用低碳、节能、节水、环保型产品,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丧嫁娶行为活动。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大力推行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支持建设步行型城市。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直销或与实体企业合作经营绿色产品和服务,鼓励利用网络销售绿色产品,推动开展二手物品在线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文明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加强全市节能减排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贵州生态日等重要节日,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节能环保低碳意识。建立节约能源、环境管理决策与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极端气候变化风险、环境治理等工作发展。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健全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建立全市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对污染浪费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支持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节能减排降碳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各种污染浪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文明办、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科技局,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盘水人民政府2018年6月19日
贵州
2018-09-19
首页
上一页
1
2
...
98
99
100
101
102
103
下一页
尾页
热搜推荐:
1
第62届高博会将于2024年11月重庆举办
2
2024年云上高博会产品征集
3
征集高校科技成果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