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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激励
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9日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推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四川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激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资金由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坚持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专利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按特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可按一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可按二等奖给予激励。 激励资金70%以上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获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人员共同组成,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推荐出拟获奖专利,对拟推荐评选一等奖以上的专利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评委会议评选出获奖专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授奖。 第八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并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企业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一)失效专利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专利项目获得过往届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给予激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应提交《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机构)作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创新性较强,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创新性较强;专利已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利技术或产品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申报项目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年税利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可以评为创新创业奖。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对专利实施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示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获奖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和专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云上高博会
2019-10-19
中国居民
消费
行为演变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该书分析研究了我国居民消费行为演变特征,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提出了中国居民消费行为在不同历史时期适用不同消费理论的假设,并进行了验证等.
南京审计大学
2021-04-2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
消费
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
消费
潜力的若干意见
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优化生产和消费等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构建符合我国长远战略利益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需求引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促进,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近年来,我国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突出。重点领域消费市场还不能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迅速发展,质量和标准体系仍滞后于消费提质扩容需要,信用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消费政策体系尚难以有效支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和预期改善。为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顺应居民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依靠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行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从供需两端发力,积极培育重点领域消费细分市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不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坚持消费引领,倡导消费者优先。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努力增加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切实满足基本消费,持续提升传统消费,大力培育新兴消费,不断激发潜在消费。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市场主导,实现生产者平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培育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激发企业培育品牌的内生动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营造有利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环境。——坚持审慎监管,推动新消费成长。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有效监管。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在消费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互联网与更多传统消费相互渗透融合,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理性消费文化。提高全社会绿色消费意识,鼓励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力戒奢侈浪费型消费和不合理消费,推进可持续消费。大力推广绿色消费产品,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绿色消费良好社会氛围。(三)总体目标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以消费升级引领供给创新、以供给提升创造消费新增长点的循环动力持续增强,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居民消费率稳步提升。消费结构明显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服务消费占比稳步提高,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二、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壮大消费新增长点围绕居民吃穿用住行和服务消费升级方向,突破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适应居民分层次多样性消费需求,保证基本消费经济、实惠、安全,培育中高端消费市场,形成若干发展势头良好、带动力强的消费新增长点。(一)促进实物消费不断提挡升级吃穿用消费。加强引导、强化监督,确保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放心的吃穿用消费品。优化流通设施空间布局,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促进社区生活服务集聚式发展,鼓励建设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推动闲置的传统商业综合体加快创新转型,通过改造提升推动形成一批高品位步行街,促进商圈建设与繁荣。合理配置居住小区的健身、文化、养老等服务设施。住行消费。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总结推广住房租赁试点经验,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北方地区供暖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大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汽车赛事等后市场。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信息消费。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加快推动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居民扩大相关产品消费。加快提升新型信息产品供给体系质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升级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重点发展适应消费升级的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终端、智慧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汽车、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消费产品。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各类便民惠民生活类信息消费。推动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消费成长,优化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消费生态。绿色消费。建立绿色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丰富节能节水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环境保护产品、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消费品生产。鼓励创建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绿色电商等流通主体,开辟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绿色产品消费积分制度。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和绿色邮政发展,规范发展汽车、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带头绿色消费,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教育。(二)推进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文化旅游体育消费。稳妥把握和处理好文化消费商品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的关系,促进包容审慎监管与开放准入有效结合,努力提供更多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文化服务。深化电影发行放映机制改革。加快发展数字出版等新兴数字内容产业,丰富数字内容供给。健全文物合法流通交易体制机制。完善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经验和有效模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健全文化、互联网等领域分类开放制度体系。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主题公园规范发展。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政策指导,提升乡村旅游品质。支持邮轮、游艇、自驾车、旅居车、通用航空等消费大众化发展,加强相关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体育产业体系,推动体育与旅游、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潜在需求大的体育消费新业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国际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积极创建地方、民间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大力发展体育职业联赛。推进体育行业协会改革,大幅削减相关审批事项,加强赛事审批取消后的服务管理。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化运作。健康养老家政消费。在有效保障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针对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及时制定新型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完善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方式方法,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引导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推动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健全家政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大家政服务业岗位培训实施力度,推动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水平评价工作,实施上岗前健康体检制度。加快健康美容、家庭管家等高端生活服务业发展。教育培训托幼消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抓紧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按照规范要求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和托幼机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渠道增加供给,全面实施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纠正以功利性为目的、助长超前教育和应试教育倾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非学制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三)引导消费新模式加快孕育成长地方各级政府要适应平台型消费、共享经济等快速发展需要,加强制度供给,研究制定专门管理规定,明确运营规则和权责边界,提升相关主体整合资源、对接供需、协同创新功能。制定完善适应平台模式、共享经济等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协助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风险控制,构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消费生态体系。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时尚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发展。(四)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加快农村吃穿用住行等一般消费提质扩容,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增加交通通信、文化娱乐、汽车等消费。推动电子商务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覆盖,畅通城乡双向联动销售渠道,促进线下产业发展平台和线上电商交易平台结合,鼓励和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向农村市场拓展。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将商贸物流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品加工等有机结合。加大农村地区水电路气、信息、无障碍以及北方地区供暖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优化整合存量设施资源,有效降低农村流通成本。三、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加快建立健全高层次、广覆盖、强约束的质量标准和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产品标准。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在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领域建立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的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能够展示中国产品优质形象的品牌和企业。推动国内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型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引领智能家居、智慧家庭等领域消费品标准制定,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创新领跑者指标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衔接机制,加大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制度实施和采信力度。服务标准。推动服务业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制定基础和通用标准,带动行业提升标准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清单,指导企业完善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建立优质服务标识管理制度,在重点服务业制定优质服务规范,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在旅游、中医药、养老、家政、餐饮等重点领域遴选一批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动建设相关行业服务标准。选择部分服务业探索开展服务标准准入制试点。(二)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完善的跟踪反馈评估体系,加强监测结果反馈和改进跟踪机制建设。开展消费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全国消费品质量监督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一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构建全国统一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快速预警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推行质量首负责任承诺制度,强化服务质量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分领域设立服务后评价标准体系。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餐饮、家政、互联网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服务后评价机制,实行评价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制度。(三)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开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功能,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和消费预警提示。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四)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四、强化政策配套和宣传引导,改善居民消费能力和预期(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推进实施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推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救助服务相结合的社会救助方式,按照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标准核定救助标准,并根据价格水平动态调整。(二)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消除所有制歧视,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的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域分割和市场分割。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生活性服务领域有效有序开放力度,逐步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建设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三)完善财税金融土地配套政策健全消费政策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推动消费税立法。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合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实好健康、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消费信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加大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等领域用地政策落实力度。(四)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加快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民办机构参与公办机构改制细则。(五)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专项债券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六)加强消费统计监测研究制定服务消费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分类,完善相关统计监测,有效反映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培训、托幼等服务消费发展水平,形成涵盖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消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反映居民消费发展情况。建立消费领域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辅助决策的机制。健全消费政策评估机制。(七)健全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机制加强对促进消费工作的舆论宣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培育健康理性的消费理念,大力宣传倡导丰俭有度、雅俗兼容的消费文化。用好各级各类媒体,构筑良好的消费宣传推介机制,客观真实向消费者推介商品和旅游、文化等服务,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建立针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惩罚惩戒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项抓好改革任务和政策落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消费工作,制定整体战略、重要政策和措施。加强促进消费工作的监督考核。要积极推进本意见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实施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细分市场,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体系,形成释放消费潜力的政策合力。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9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8-09-25
关于印发资阳市
激励
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资府发〔201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资阳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2日资阳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且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在被认定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三、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7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四、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能力。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根据科技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五、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成功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六、加大国省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奖励力度。对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口腔装备材料、汽车机车、生物医药、节能装备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柠檬、蜜柑、蚕桑、生猪山羊、道地中药材等区域特色农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示范等,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八、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积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入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菁英大赛决赛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菁英大赛四川赛区决赛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九、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力度。设立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资金,通过专题培训、创新论坛、创享会等方式,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增强创新战略意识,熟悉了解国、省、市最新科技创新政策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加大区域科技合作交流力度,引导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速向资阳流动,有效提升资阳科技创新综合实力。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着力宣传创新企业、创新成果、创新品牌,大力宣传有创新潜力的特色小微企业,深入挖掘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事迹,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四川
2019-04-24
一种基于切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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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控机床频响函数获取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切削激励的数控机床频响函数获取方法, 该方法包括:利用机床切削加工工程中产生的随机切削力激励机床结 构;利用传感器测量所需要获得频响函数部位的振动响应信号;建立 切削力模型,并且根据转速变化对切削力的影响,采用修正函数对切 削力模型进行修正;确定切削力计算模型中的系数,并且根据实验拟 合修正函数;根据计算得到的切削力和测量得到的振动响应,获得机床结构的频响函数,并将计算得到的频响函数进行曲线拟合,消除噪 声,得到最终的频响函数。按照本发明,能够获得辨识结果更加精确 可靠的机床在运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1-12
一种高速铣削电主轴切削颤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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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装置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高速铣削电主轴切削颤振的激励模拟装置,包括:径向位移传感器、径向磁悬浮轴承、滤波器、第一功率放大器、第二功率放大器、驱控板、支架和刀具;驱控板的第一输入端用于接收外部施加的颤振激励信号,第二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至驱控板的第一输出端,第二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与径向磁悬浮轴承连接;滤波器的输入端连接至径向位移传感器,第一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至滤波器的输出端,驱控板的第二输入端连接至第一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驱控板的第二输出端用于输出显示所述刀具的振动位移。本实用新型在主轴刀具末端安装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一种基于切削渐变宽度凸台的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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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切削渐变凸台工件的机床激励方法,通过利用刀齿对宽度渐变的凸台型工件进行切削,从而产生脉宽渐变的脉冲力序列以激励机床,其包括:(1)确定工件凸台的渐变宽度,包括窄端宽度 a<sub>nw</sub>和大端宽度 a<sub>bw</sub>;(2)确定工件凸凸台的长度 a<sub>l</sub>(3)根据上述长度和宽度参数加工出凸台工件;(4)根据机床刀齿的转速 n,进给量 a<sub>f</s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一种基于切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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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控机床频响函数获取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切削激励的数控机床频响函数获取方法,该方法包括:利用机床切削加工工程中产生的随机切削力激励机床结构;利用传感器测量所需要获得频响函数部位的振动响应信号;建立切削力模型,并且根据转速变化对切削力的影响,采用修正函数对切削力模型进行修正;确定切削力计算模型中的系数,并且根据实验拟合修正函数;根据计算得到的切削力和测量得到的振动响应,获得机床结构的频响函数,并将计算得到的频响函数进行曲线拟合,消除噪声,得到最终的频响函数。按照本发明,能够获得辨识结果更加精确可靠的机床在运行状态下的动力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一种基于切削渐变宽度凸台的机床
激励
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切削渐变凸台工件的机床激励方法,通 过利用刀齿对宽度渐变的凸台型工件进行切削,从而产生脉宽渐变的 脉冲力序列以激励机床,其包括:(1)确定工件凸台的渐变宽度,包括 窄端宽度 anw 和大端宽度 abw;(2)确定工件凸凸台的长度 al(3)根据上 述长度和宽度参数加工出凸台工件;(4)根据机床刀齿的转速 n,进给 量 af 以及背吃刀量 ap,利用刀齿对凸台工件进行切削,刀具和渐变凸 台之间的切削力对机床结构施加脉冲激励信号,从而产生脉冲宽度和 幅值都逐渐增大的脉冲切削力激励机床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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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千人计划”,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经评定给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等表彰和奖励。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且为省内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相应本级财政予以奖励。省内科技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层次相当的,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参照执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二、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等重点引才计划备案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四、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五、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六、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七、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八、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方式、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励等内容,其中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九、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科技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事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亏损的,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中,经依法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十一、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项目经费),在扣除单位管理费和科研项目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成本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项目经费的10%,相关间接费用按成本据实结算。单位对科技人员(团队)劳务报酬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十二、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军用技术再研发专项)项目经费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可从劳务费中获得报酬,支出标准应控制在1万元/人·月以内,项目负责人劳务所得不得超过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50%。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人员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4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年度剩余资金,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全额留归承担单位,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项目团队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负责。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人员的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十三、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由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十四、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满足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中关于采用股权出售或股权奖励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推动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情况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分别放宽至5%、10%和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十五、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十六、推进中央在川单位执行激励政策省直有关部门主动服务,积极协助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参照执行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四川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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