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
(1980年7<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1984年<span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8月12<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日省人民政府修订 1986年4<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修订 1993年<span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7月15<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修订发布) </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spanlang=en-us></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spanlang=en-us></spanstyle='mso-bidi-font-size:10.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为了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特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一、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 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省、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三、“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省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为: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优秀奖政府不颁发奖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从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税后留利)中提取3%、农业项目可在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五、奖励等级的评定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六、全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各市(地)、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申请、审查和奖励工作。对未获国家或省(部委)级奖励的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奖励。
七、评奖程序:
1.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上报,非计划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地)科委和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在浙江的部属单位由省级各代管部门转报。省级学术团体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个人完成的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上报程序相同。
2.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市(地)科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后上报。
3.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4.申报奖励的项目,在评审及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予公布,如有异议,未排除前不上报授奖。
5.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授奖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八、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1.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 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3.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4.各级科委和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九、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并对实施中的具体事项制订实施细则。原省政府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199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