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领域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
云上高博会服务平台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登录
|
注册
|
搜索
搜 索
综合
项目
产品
日期筛选:
一周内
一月内
一年内
不限
一种流水线架构的零
知识
证明隐私计算专用加速芯片
1. 痛点问题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但数据在自由流通或共享中才能产生更大价值。数据的隐私计算对保护数据安全,实现数据共享与协作应用,破除数据孤岛,提供合法合规的监管抓手,最大化释放数据价值有重大的现实价值。 零知识证明、安全多方计算、差分隐私、同态加密等现代密码学算法具有坚实完善的理论基础,可以提供最为可靠的数据保护方式。例如,零知识证明算法已经在学术界和工业界受到了广泛关注,应用于可信计算、区块链扩容、匿名货币等多种场景。然而,受制于算法的复杂度和硬件的计算能力,现有零知识证明等隐私计算性能仍比明文计算慢两到三个数量级,难以有效实现产业化。 2. 解决方案 本成果提出了一种高效的流水线芯片架构,显著提升了以零知识证明为核心的多种隐私计算和区块链应用中的数据处理性能和效率。本成果以算法为核心、以数据流为参考、以芯片实现为目的,通过全流水设计,优化芯片性能、面积和功耗,多维度解决隐私计算的算力不足问题,致力于成为新基建“数据价值互联网”的基础设施。 本成果所提出的芯片架构包含两个子系统。第一个子系统主要处理有限域上的高次多项式计算。通过利用傅里叶变换分解庞大的计算任务,同时对底层模块进行定制化流水线设计,并利用数据分片、片上转置等技术优化对数据流的控制。第二个子系统主要处理椭圆曲线上的大规模模幂运算。采用计算复杂度最优的Pippenger算法与定制化的数据流和底层流水线控制,并结合实际场景下的系数分布规律采用简单高效的任务分配机制,用最小的控制逻辑实现负载均衡。
清华大学
2021-09-15
中国科学院
知识
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9.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主要从事项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建设一批重要科技领域的科研基地和一批面向产业需求的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加强与大学、企业和地方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我国结构层次合理、分工合作的国家创新体系,同时转制或关并一些已经落后的或不符合国家经济需求的研究方向和机构。 第三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完成试点任务的重要支撑条件,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发挥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国家天文观测中心、北京物质科学研究基地、北京信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基地、上海高技术研究发展基地、东北高性能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发展基地、北京地球科学研究基地、西北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西南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基地等试点基地,以及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理论物理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等典型性研究所;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结构性调整等专项工作;适用于标本馆改造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根据试点目标和任务,分别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结构性调整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的立项要求是: 选定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目标要求的科研方向和重点科研任务;制定明确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方案;制定人员的优选和分流方案,确定固定人员数和流动人员数;制定明确的试点总目标和阶段考核目标;制定总体经费安排使用方案,确定从其他经费渠道获得经费与院拨科学事业费的比例。 第七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要求是:支持符合我国面向21世纪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领域;支持新方向探索、新苗头培育和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项目。 第八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结构性调整经费重点用于试点过程中重大结构性调整工作。应根据试点工作目标确定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标本馆经费专项用于标本馆的改造建设,包括标本馆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物种库改造和标本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此项经费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制定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要加强预算管理,由计划财务局制定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对全院试点经费实行全局性的宏观调控。 第十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经费的的审批程序为: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的目标和立项要求,认真调研究,提出试点方案;主管业务局组织专家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试点项目经业务局审定,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据此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后,由计划财务局核拨经费,主管业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的审批采取自上而下的选项程序,由各业务局推荐;计划财务局进行综合调整;对初定的项目由业务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论证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审定后由业务局实施。 第十三条 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专项经费以及其他用于试点工程资金的安排,应单独编报年度预算,经院计划财务局批准后执行。试点单位应按季度向院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五条 各试点单位年度经费结余应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四章 经费安排 第十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总体上按照如下比例控制执行: 院所比例控制为:75%直接下达到基地和研究所,25%留院统一安排使用。 直接下达基地和研究所的经费按各科研业务口控制比例为:基础研究22%、生物研究18%、资源环境研究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38%。 第十七条 直接下达基地和研究所的经费全部用于试点基地、研究所的建设,共27.33亿元。其中基础研究6.01亿元、生物研究4.92亿元、资源环境研究6.01亿元、高技术研究与发展10.39亿元。 第十八条 院统一安排使用经费共9.11亿元,其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3亿元、重大结构性调整经费2亿元和院统筹安排经费0.98亿元以及标本馆等经费3.13亿元。 第十九条 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三年内在试点单位中择优遴选和招聘9700人,按1998年达到4000人、1999年达到7000人、2000年达到9700人,逐步到位。其经费的核定标准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以及各试点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每年每人10-15万元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标准按人均每年3万元核定。 第二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引进优秀或特别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未纳入已核定的专项经费总量,按照人员到位情况另行申请追加。由中国科学院于每年年中、年末分二次上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对各试点单位从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不予核减。对于整体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对于部分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基本事业费部门及维修费、运行费等经常性经费,按照进入试点工作的人员比例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其他专项经费,凡项目负责人进入试点工作的,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原渠道院拨科学事业费与新增专项经费均属试点经费范畴,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试点人员的人员经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不得在新增专项经费和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重复核拨。如新增专项经费中已包括人员经费,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当全部用于试点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结构性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围绕试点的总体目标,坚持与科研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结构调整、跨世纪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试点过程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结构性调整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人员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各试点基地和研究所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社会保障费等。 第二十七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基地、研究所安排的科研项目业务经费;仪器装备费(单台件人民币100万元以内);聘请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培养研究生的科研业务经费;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共建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国内外交流合作经费;实验室改造经费;修缮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试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试点单位应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和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利。院要根据各试点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其经费使用方案,按照备案制或审批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学科的特点,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经费管理改革的思路。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报院计划财务局和归口业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试点工程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单独编报决算。 第三十三条 用试点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试点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要本着节约支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价,应坚持高标准、高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明确目标和责任,重点检查试点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国家任务和获得的经费情况、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作出贡献的情况、在科技前沿开展工作的情况、国际学术地位的重要变化情况、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情况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及改革到位情况和效果等。 第三十六条 各归口业务局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试点单位应认真接受并配合做好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在每个年度终了,根据试点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第三十八条 院利用国外捐赠和院长奖励基金设立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年度工作奖,用于奖励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按预定目标完成试点任务、又缺乏完成任务条件的试点单位,以及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采取通报批评、核减经费、停拨经费直到取消试点资格的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河北省关于落实以增加
知识
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办字〔2017〕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 1.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2.加大科技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在分类考核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技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3.鼓励科技人员获取更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法规政策,加大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股权、期权激励力度,探索赋予其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转化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办法,对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合同约定确定。 4.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激发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让其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获得合理回报。科技人员可依法依规离岗创新创业、合理取酬,高校教师可通过创业兼职、多点教学等取得合法报酬。 二、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5.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调节自主权。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6.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研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 7.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完善绩效工资激励制度。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办法,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分配中向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8.探索在科研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组织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9.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奖励和报酬支出管理。科研机构、高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以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0.对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中长期目标考核。落实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中长期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11.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适合高校教师特点的分类评价,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 三、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机制 12.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创新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加强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建立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经费监管制度。 13.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重。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绩效支出比例。 14.创新劳务费预算管理。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单位和科技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1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6.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17.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和决策咨询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软件设计、软科学、科学普及等项目探索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 18.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激励政策落地。科研机构、高校要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19.强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20.鼓励对科技人员进行期权奖励。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21.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股权内部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2.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机制。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3.完善国有企业鼓励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24.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25.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6.落实“四技”服务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27.强化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各市县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制定相应的引才引技奖励办法,加大对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突出业绩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奖励力度。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省创新创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享受我省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政策。 五、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 28.完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9.健全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离岗创业或在省内离岗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内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30.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发挥科技人员专业优势,支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基层,为脱贫攻坚提供科技服务,在基层服务期间享受当地乡镇工作补贴和相关特殊岗位补贴。 31.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32.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执业合法取酬。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相应配套激励措施,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强化上下联动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中央驻冀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有关政策。
云上高博会
2017-09-08
吉林省区域性中小企业
产权
交易市场建设研究
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为我们阐述了产权交易市场理论及相关概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定位,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并着重以吉林省为例,为我们分析了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必要性,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机构运行情况及成功经验,构建吉林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对策等,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带来了一系列新鲜的见解.
长春大学
2021-04-30
基于
知识
库的发动机五气门缸盖典型工艺建立与分析系统
该产品系统能对发动机的缸盖零件进行自动的加工工艺的编制,避免了由于人为的 因素可能产生的工艺错误而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和灾难性打击。项目成果可以应用于其 他汽车及其相关行业。该软件系统能够对五气门缸盖的国产化,以及对改进型和新 的 发动机缸盖的生产线提供建议和工艺规划。 该软件系统荣获 2003 年 6 月“上 海国际汽车城首届创新人才精英赛创新奖”。
同济大学
2021-04-13
一种基于地图图式的制图
知识
构建及形式化表达的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地图图式的制图知识构建及形式化表达的方法,主要步骤包括:对基本比例 尺地图图式中有关地图制图知识(文字形式)进行类别划分;对划分后的制图知识进行关键词抽象;设计 不同类别制图知识的形式化表达方式;建立制图知识的数据库。研究制图知识形式化表达的目的是为地 图制图的自动化服务,地图制图过程在利用制图知识时,首先需要对制图知识进行检索查询;然后再对 检索出的制图知识进行解析;最终用于指导和规范地图制图过程。本发明提出一种基于地图图式的制图 知识构建及形式化方法,方法易行,制图知识库易于扩展,能够满足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制作成图。
武汉大学
2021-04-13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
产权
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集体科技企业的发展,使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产权界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及《关于成立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6〕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或集体科技企业的委托,在对集体科技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产权界定的意见书;或在集体科技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联合委员会所进行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资产事务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经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国有资产咨询事务的中介机构; 2.上述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上述中介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参加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业务培训并颁发了结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4.上述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对国家科技政策、集体科技企业及其产权问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经过相应培训及考核; 5.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申请书和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被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执业许可; 3.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的证明资料; 4.能够说明该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证明资料; 5.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一式二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欲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可直接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中介机构通过审核确认后,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颁发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获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需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及机构变化情况,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重新确认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 第八条 没有取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 第九条 取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的监督。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行为时,联合委员会可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联合委员会撤销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产权界定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及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将先行选择少数素质较高、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作为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认证工作的试点。有关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关于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
产权
交易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科学技术局,驻青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的交易奖励、项目资助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为交易奖励资金和项目资助资金。凡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交易双方中最初提出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交易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项目交易并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四、交易奖励分为单项交易奖励和特别交易奖励。单项交易奖励是对每次完成的交易进行的奖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多次交易应分别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半年度完成项目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特别交易奖励是对本年度有突出交易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特别交易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单项奖励后又获得特别奖励的,单项奖励的奖金计算在特别奖励的奖金内。 五、交易奖励的标准: (一)技术转让交易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技术入股作价分别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融资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交易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对当年完成技术转让额超过200万元、技术作价入股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股权融资额超过300万元、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交易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以及同一年度内完成多次交易的,可以进行特别奖励,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需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成交协议书、项目交易委托协议。 七、交易奖励资金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给予奖励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不予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的理由。 八、交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拨付到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九、项目资助资金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定期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不予资助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告知申请人不予资助的理由。 十、项目资助资金分为有偿使用资金与无偿补助资金。 (一)凡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并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交易项目的,可以申请项目资助资金。获得无偿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有偿使用资金。 (二)有偿使用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或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有偿使用资金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投资和借款,并由受委托机构负责资金的回收。 (三)无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无偿补助资金按我市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十一、下列项目的实施企业可以申请无偿补助资金: (一)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在我市实施转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研发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三)进入我市的项目。 十二、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需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成交协议书、项目交易委托协议、项目实施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申请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追回资金,取消以后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资格。 十四、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对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基于Web技术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知识
数据库系统
汽车零部件产品知识数据库系统主要用于汽车产品的自主开发设计。系统内可储存相关成熟产品的设计图纸、结构图片、及设计知识。为设计师进行新产品设计开发提供查询和参考。系统可运用关键词或图号或所属关系进行模糊查询,调用内存中的设计图纸、结构图片、及设计知识。实现技术支持的目标。 系统可实现权限管理,即根据不同的权限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和存储调用AutoCAD、Pro/E、UG、CATIA等多种绘图软件绘制的工程视图,以及对相关图片、表格和测试报告等资料。并设计接口以兼容和调用采用其它设计计算模块,使其能有效的进行二次应用与管理操作
上海理工大学
2021-04-11
中国科学院
知识
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实现试点目标的重要支撑条件,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经费,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对《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中国科学院
1999-01-19
首页
上一页
1
2
...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尾页
热搜推荐:
1
第61届高博会将于2024年4月福州举办
2
第60届高博会观察记 | 指向未来 引领未来
3
2024年云上高博会产品征集
4
征集高校科技成果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