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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知识产权
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
知识产权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知识产权服务业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全链条,是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管理的重要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01-12
国家
知识产权
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开展
知识产权
军民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决定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破解制约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制度性壁垒、政策性障碍和体制性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推动深化知识产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核心,以强化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运用和保护为重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军地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军地政策互通互利、资源共建共享、人才联培联用,实现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资源整合、要素融合和优势聚合,促进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有效提高整体效益。 二、主要试点任务及要求 (一)推动国防专利享受地方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1.试点内容。推动将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纳入地方优惠政策、享受地方同等待遇,解决待遇不同问题。 2.试点要求。 ——推动修订地方相关政策文件,使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等享受当地知识产权优惠政策。 ——依托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专利、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核对渠道。 (二)利用地方资源开展国防专利申请受理业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在保密环境下受理国防专利申请,解决国防专利申请人就近申请问题。 2.试点要求。 ——保密要求。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开展国防专利申请受理等业务,必须满足“机密”条件下的环境要求、设备要求和人员要求。具体的保密条件建设、涉密人员管理和日常保密管理等,应纳入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国防专利申请文件的管理和转交应符合保密要求。 ——相关费用收取方式,国防专利申请相关官方规定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由申请人汇入国防知识产权局设立的银行账户,或由地方专利申请代办机构代收。 ——国防专利申请号及受理通知书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另行协商确定。 (三)完善申报国防专利定密渠道、开展地方普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1.试点内容。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开展民营主体或个人申报国防专利的定密工作,并会同专利申请代办机构开展本地区普通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工作,完善民营主体或个人申请国防专利的定密渠道,缓解国防知识产权局保密查看任务繁重等问题。 2.试点要求。 ——建立普通专利保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和要求。 ——建立保密审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建立对无定密权限申请开具保密证明的畅通渠道。 (四)下调国防专利实施备案及转让审批层级。 1.试点内容。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不同主体间的国防专利实施备案和转让审批工作。 2.试点要求。 ——本地区内的国防专利许可实施,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受理、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本地区内的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受理并审批的国防专利转让,报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军地联合维权工作机制。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机制,联合处理国防专利纠纷,解决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渠道少的问题。 2.试点要求。 ——利用当地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国防专利纠纷的受理工作。相关涉密文件由举报人直接交国防知识产权局,或由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方有关部门代收。 ——依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建国防专利纠纷处理专家队伍,建立联合开展国防专利纠纷处理的工作机制,开展国防专利纠纷调查取证及初步审查工作。 (六)逐步放开国防专利代理服务行业。 1.试点内容。吸引地方优质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国防建设,提升国防专利代理质量。 2.试点要求。 ——制定办法,明确遴选标准,从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经营状况等方面,遴选一批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授权其开展国防专利代理服务。 ——要求代理机构具有保密场所,或者由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统一的保密场所,代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在保密场所内开展专利文件撰写工作。保密场所、人员、资料的管理要纳入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监管范围。 (七)开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机构,整合解密和脱密国防专利信息提供公开服务;根据条件,选择适宜的机构设立装备采购信息网涉密查询点,开展国防专利涉密信息分类检索服务。 2.试点要求。 ——遴选一批优质的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机构,定期将解密的国防专利信息投放到该机构的服务平台,作为其的数据资源,开展促进国防专利的转化应用工作。 (八)引导地方专业机构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转民用服务。 1.试点内容。利用地方资源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引导国防科研生产主体有效运用知识产权,解决国防科研生产主体不熟悉市场、不会运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2.试点要求。 ——收集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需求,逐步建立国防领域高新技术与地方产业对口关联渠道。 ——制定办法,明确遴选标准,从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经营状况等方面,遴选一批优质的专利服务机构,授权其开展国防专利代理服务。专利服务机构须申请相应的保密资质。 三、工作程序 (一)试点布局。根据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结合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和发展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需求,选择若干产业集聚、创新成果多,以及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和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成效显著的地方,在省、市两级分批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二)申报条件。一是省级地方需获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省份优先;市级地方需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或入围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或者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复核,且连续两年示范城市工作考核成绩位于同类城市前50%。二是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具有较高产值规模的产业集群,具有较好的军地创新资源,具有一定的国防专利申请规模。三是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市级试点不超过3家,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市级试点不超过2家,其他省份不超过1家。 (三)申报程序。申报开展试点的城市(地级及以上)或地区,由当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商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推荐函的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地区如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来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结合各申报单位的建设基础条件、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价,确定首批试点地方。 (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目标、思路和任务要求,聚焦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梳理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并认真制定为期3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将知识产权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申报单位务必于4月23日前上报总体情况报告和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附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五)批复实施。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方,应在2个月内报送建设方案,并抓紧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过程督导,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有关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有关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试点地方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督促检查任务落实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配套政策。各试点地方要加强对工作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和保密工作环境建设,满足承接各项职责的软硬件要求。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创新,搭建知识产权军民双向保护和运用的平台机制,满足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 (三)动态评估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试点地方的动态调整,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模式、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局面。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徐俊峰 电话:010—62086568 传真: 010—62083094 邮箱: xujunfeng @ sipo. gov. cn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 肖霁轩 电话:010—66302089
云上高博会
2018-03-19
北京三聚阳光
知识产权
代理有限公司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成立于2000年,是集国内外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确权、咨询与研究、诉讼与维权、运营与投资、战略规划、创新项目评估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覆盖通信、电子、机械、化工、生物、医药、能源等全部技术领域。 成立20年来,三聚阳光始终致力于成为最受尊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02-22
国家
知识产权
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六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2-09-01
贵州省科技(
知识产权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科技(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利用科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实施和参与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接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监督管理对象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三条 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经费决算、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反映出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专利执法。对实施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非法执业等专利违法行为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它管理。对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 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三类。 信用记录内容按照《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归集整理。 第五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良好信用记录主要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专利执法、其他管理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按期完成其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失信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省科技(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纪违法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伪造没有实施的研究活动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篡改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严重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无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直接核定为一般信用(标记为A,信用分值为80分)。良好行为记录分为良好信用(标记为AA,信用分值达到90分)和优秀信用(标记为AAA,信用分值为100分)两个等级。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标记为B,信用分值区间为61-70分)、较重失信(标记为C,信用分值区间为51-60分)和严重失信(标记为D,信用分值低于51分)三个等级。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失信行为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关责任主体的陈诉和申辩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进行核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同一主体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失信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并调整对应的信用等级。 责任主体产生失信行为,将对应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值,信用分值扣除到一定程度,主体的信用等级将对应降低。 同一主体的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分别记录,不互相抵销。 第十条 建立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数据库,对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级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与救济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且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列入诚信“红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激励。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信用、且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知识产权)奖励评定、组织申报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较重失信的,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平台进行联合惩戒,自信用等级核定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承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国家科技(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知识产权)奖励的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进行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已核定公布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对于经异议处理后查实存在公布的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按原信用记录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信用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失信行为主体书面申请,按失信行为原核定程序核定,可撤销失信行为记录,恢复所扣除的信用分值。 实施动态名单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附表中,“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处置状况 优良信息 AA级项目承担单位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分 A级项目承担单位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90分 基本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承担单位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分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手续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20%及以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未按规定报批,自行调整项目合同。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除不可抗原因外,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未按合同规定执行或验收。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绩效考评不合格。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有偿经费不按时归还或项目变动后不能按时退回余款。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30%及以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8分 失信信息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违反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在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分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达到应结项目总数的40%。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分 失信信息 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20分 失信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受到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分 附件1-2: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处置状况 优良信息 AA级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分 A级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90分 基本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负责人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分 失信信息 未履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验收或结题之日1年,仍未完成当年度项目验收(结题)手续。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有强制中止项目或被撤销项目。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未履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在项目执行期间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履行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向咨询专家或科技(知识产权)计划管理相关人员行贿。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其他失信行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在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材料。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分 失信信息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20分 失信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受到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分 附件1-3:专家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处置状况 优良信息 AA级专家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评审及验收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分 A级专家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评审及验收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90分 基本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专家信用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分 失信信息 无故迟到早退。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分 失信信息 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分 失信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不作为、不评论。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分 失信信息 无故缺席项目评审、验收等过程。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未做到主动回避。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不遵守项目评审规则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在评审和验收等过程中徇私舞弊。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违反保密原则,泄露项目及评审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索贿受贿。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恶意串通,帮助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立项。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受到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分 附件1-4: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记录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类型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标准 信用分值处置状况 优良信息 AA级项目主管部门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100分 A级项目主管部门连续3年参与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过程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分值增加10分,信用等级随分值变化进行调整。 符合条件 90分 基本信息 无优良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录,一般为项目主管部门初始登记等级。 符合条件 80分 失信信息 当年度应结未结项目、暂缓项目、强制中止项目比例过高。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15分 失信信息 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未按要求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分 失信信息 存在缓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真实性核查存在重大疏漏或失职。 符合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立项。 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0分 失信信息 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15分 失信信息 实施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受到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的。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30分 失信信息 其他失信行为。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定后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 扣减信用分值5-30分
云上高博会
2018-02-01
建立和完善
知识产权
交易市场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类产权市场、技术市场和技术产权市场发展较快,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额逐年上升,特别是知识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对推动各类资产流动,加快知识产权顺畅交易,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功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12-06
高校
知识产权
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 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 号)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建设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遴选和确认后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该项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予以协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所在高校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遴选和确认 第九条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 第十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 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 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10 名以上(含10 名),其中5 名以上(含5 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3 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 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 人。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机构,或具有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可的类似机构。 (二)高校具有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员。 (三)高校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五)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 (二)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三)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 (四)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五)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通过材料核实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 (四)专家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单位名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确认、发布。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将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五年为周期,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报告书; (二)近五年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考核不合格,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或者利用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所在部门的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17-12-25
国家
知识产权
局印发《关于深化
知识产权
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知发服字〔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3日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政府职能转变激发改革红利,坚持依法、合规、便民、效能原则,促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资源供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实现知识产权申请更便利、审查更高效、运用更深化、保护更有力、服务更优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机制创新。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聚焦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强化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与市场主体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便利性和有效性。以深刻转变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制度设计、工作模式的深层次变革,不断推出便民利民的新措施。 强化需求导向,加大资源供给。加强制度供给,修订完善现行制度,坚决破除不利于创新发展、不利于群众办事的制度规定。加强政策供给,根据各类不同层次创新主体的多样化诉求,针对性制定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的制度优势。加强信息供给,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开范围,优化信息传播利用渠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成为社会创新发展的强大支撑。 突出效能导向,推进深度融合。大力推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型知识产权职能融合、业务协同,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产权业务组合优势,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协同和深度融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管理、服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融合,创新管理模式、优化服务手段。 二、深化简政放权,筑牢创新基础 (三)优化知识产权审查流程。按照便利申请人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及环节,研究制定优化有关流程的措施,压减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试点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审理标准和审查指南、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适应性修订机制。探索建立商标快速审查机制,依法对明显涉嫌恶意申请和囤积的商标异议等案件实行快速审查。合理考虑专利申请人延迟审查诉求,依法开展专利延迟审查,落实专利延迟审查机制。推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优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流程,允许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创新审查方式,更大范围开展知识产权巡回审理、远程审理。推动调整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工具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专利优先审查流程,实现专利优先审查的全程网办。 (四)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社会意见反馈机制,加强审查质量社会反馈信息的有效利用,进一步优化审查质量监督模式。探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的重大疑难案件咨询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和业务指导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业务类型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强化审查人员培养,加强审查队伍建设,持续提升审查能力。 (五)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智能审查系统建设,挖掘审查潜力,努力提升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宣告无效、实用新型审查、外观设计审查、专利无效和复审等业务审查效率。对标国务院任务目标,3年内,在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实现压缩至4个月以内的基础上,持续压减周期;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6.5个月左右,其中高价值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3.8个月左右。进一步压缩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备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业务办理时限。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商标专利转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业务环节,探索试行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数量。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执业许可证。 三、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创新环境 (七)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完善“全类别、全链条、多渠道、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帮助。 (八)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机制。持续拓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和业态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途径。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经营的特点,研究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系统,对接全国主要电子商务经营网站,实现知识产权权属在线确认和在线监管等功能。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完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研究拓展建立覆盖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九)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持续开展专利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加大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加大代理监管案件信息公示力度,及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诚信建设。加强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知识产权部门名义或直接利用知识产权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社会监督机制。 (十)加大对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打击力度。持续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建立商标囤积、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主体名录,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业务非正常申请人信息的互通共享,研究在各类知识产权审查中关口前移、各环节全流程协同。针对反复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反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商标审查、专利审批各环节协同快速处理。持续完善商标囤积、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认定标准。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速创新进程 (十一)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资源。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业务集中受理,整合专利代办处、商标受理窗口职能。推动有条件的专利代办处、商标受理窗口拓展受理业务范围,实现“最多跑一地”。推动在欠发达的省和地级市设立综合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在知识产权市场活跃、需求旺盛的区域中心城市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满足创新高端需求。支持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公共服务。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服务窗口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与市场主体沟通的桥梁作用。 (十二)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公开透明。推行知识产权行政裁定文书网上公开。完善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材料清单的公示方式,对行政机关内部能够核查的内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确需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服务窗口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得任意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坚持政务公开,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政务服务标准,明确业务办理时限,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信息、专利登记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网上公开工作。 (十三)提升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深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加快完善商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拓展实现商标异议、商标评审等业务网上申请。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次不用跑”,对能够网络办理的业务,应全部实现网络办理,对确需申请人当场办理的,原则上应一次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文书送达渠道,增加文书送达提醒方式,提高送达率。完善专利年费缴纳提醒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好差评”制度建设,统一建立知识产权满意度调查机制。升级扩容知识产权咨询平台,完善平台建设,统一业务咨询电话号码,实现“一号对外”。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扩大知识产权数据开放范围,不断拓展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信息系统与国家法人库、人口信息库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化,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信息传播利用的统筹管理,加快建设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主的主干网络,分层分类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依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大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产品的力度。 (十五)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准入。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及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园区等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过程指导和考核评估,确保工作实效。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商用、信息、培训等业务,促进做大做强。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能力素质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端化、国际化发展。 (十六)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速平台与机构、基金等要素融合。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多类型知识产权混合质押,鼓励开发知识产权综合险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相关数据指标的主动监测、实时分析和动态测算,全面及时反映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综合效益。持续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加大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力度,积极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持续推动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强化质量考核。 五、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七)坚持分级负责,确保改革实效。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统筹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实现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制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特色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设立工作联系人,加强各项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和沟通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措施和成效,为推动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评估评价,持续跟踪问效。研究建立改革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对各部门、各地区推进“放管服”改革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价,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指标,建立健全地方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研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投诉和意见建议,要做到件件有回音,对合理化意见建议,要及时归纳整理,在完善制度文件时积极吸纳。
云上高博会
2020-01-03
2023年
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23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07-29
上海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促进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基于中英文校名、校标、以及任何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而享有的权利。(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科技作品、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四)植物新品种。(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及学生”,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临时聘用人员、长期外聘专家、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第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相应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后,除非另有协议约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经过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员工及学生“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在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是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场地、零部件、育种资源、无形资产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包括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上述物质技术资源。第七条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归学校所有。第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实施所获利益的分配、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保护等加以约定。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九条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与终止过程的法律状态建立监控机制;(三)参与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和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四)为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专利管理第十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发明人应书面提交专利申请需求(见附表1、附表2),由发明人所在课题组、学院(研究所)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科技处。第十一条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将相关资料申报学校科技处进行初步评定。发明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等。科技处初步评定后可组织由发明人、校内该行业的技术专家、学校内部负责专利工作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利申请评审会,由专利申请评审会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专利申请评审会由发明人所在学院(研究所)抽选三位该技术领域的专家、一位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和一位学校科技处专利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为通过评审。第十二条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等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科技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科技处将提供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发明人可根据发明所属的学科领域选择代理机构。确定代理机构以后,科技处负责办理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委托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工作。第十四条发明人需向科技处提交《技术交底书》(TechnologyDisclosureForm)(见附表3)。科技处根据具体技术领域安排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的文件,协调安排专利文件提交申请后的修改,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提交后,所有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与专利申请撤回或驳回有关的决定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由科技处登记存档。第十六条发明人决定不继续办理专利申请或不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发明人应注明理由并经其所在学院(所)审批后提交给科技处。科技处将不再办理该专利的支付工作,该专利申请(专利权)将因停止支付专利费用而终止。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的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第十八条发明人所在的课题组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九条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第二十条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有关奖励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国专利申请所发生的费用、专利授权后的证书费和三年内的年费由学校支付。超过三年的中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外国专利的申请所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50%,学校支付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一年年费学校承担70%,课题组承担3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二年年费学校承担50%,课题组承担50%;外国授权专利的第三年年费学校承担30%,课题组承担70%。超过三年的外国授权专利可由课题组自愿维持,学校保留选择继续维持专利的权利,科技处负责承办相关程序。第四章 著作权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或者泄露学校有关技术秘密的文章。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第二十四条科技处负责办理各种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申请人应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需求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科技处办理登记事宜。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校。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根据市场应用前景决定是否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旦决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求表》(见附表7)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具体事宜。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须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经科技处审核,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第五章 商标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学校名称、校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科技大学”、“上科大”、“ShanghaiTechUniversity”、“ShanghaiTech”等上海科技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二)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第二十九条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或商标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校长办公室或其它授权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上海科技大学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第三十条对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注册申请需求表》(见附表9)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具体事宜(见附表10)。第三十一条学校注册的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第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登记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经学院或研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科技处建议提供材料,由科技处负责登记和申请的具体事宜。第七章 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学院、研究所要对其内部的科研项目建立规范的保密制度,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学院、研究所与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第三十六条对于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七条在国内或国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或国外参展,需经学院、研究所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第三十八条专利、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实施的合同应当约定实施范围,包括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涉及技术秘密事项的技术合同可以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也可以另立或补充技术保密协议。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技术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因违反本条规定损害学校的权益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的,应当严格遵守在校、离校期间技术秘密输出禁止的有关条款,对学生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向实习或从业单位提供学校所有的技术秘密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学校科技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调处,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院所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全体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技处协同学校其他部门共同商定并出具补充规定或修订。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附表作为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经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科技大学2016年4月18日
上海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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