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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创新
知识
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扩散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步成为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谋求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科技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大幅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重要任务。
科学技术部
2012-02-2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知识
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新华社
2021-09-2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 国家
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国务院
2021-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知识
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上高博会
2020-11-18
国家
知识
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商标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要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弘扬伟大脱贫攻坚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继续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落实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打造区域品牌,助力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安排,决定继续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重要意义(一)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是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在于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美誉度高,具有显著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增加地理标志产品有效供给,积极发展特色产业,有利于发挥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满足多元需求,推动消费升级,促进农产品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二)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是促进乡村宜居宜业,充分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要求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地理标志是区域文化和形象的代表符号和传承载体,具有深厚的人文历史底蕴。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与生态旅游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把发展方向转向推进当地自然资源的科学经营,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产业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不断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三)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是促进农民富裕富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选择扶贫富民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也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之举。地理标志代表特定区域共同利益,更有利于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品牌化发展,吸纳更多农村人口就业。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以地理标志为纽带,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的重要手段,也是持续增强脱贫地区造血功能、实现兴农富农的长远之计。二、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一)提质强基行动。一是不断加强地理标志规划政策引领。加强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指导,落实好“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将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作为地方相关立法和规划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优化政策导向,围绕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品牌推广、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切实推动从注重申请注册到注重运用保护,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基层工作体系。加强地理标志基层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建立知识产权、乡村振兴、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政府部门与地理标志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间的有效联动机制,形成行业协作合力。三是巩固强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发展各类地理标志产业化联合体,加强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建立长期稳定利益共同体。鼓励培育以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联合经营主体,支持发展符合乡情村情的“企业+地理标志+农户”等多种形式利益联结。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条法司、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品牌建设行动。一是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指导。在符合相关法规基础上,畅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绿色通道”,提高审查效率。围绕地理标志产业和区域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注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提升商标运用能力,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制度,强化商标维权保护。二是加快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引领。加快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公开征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需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分类、基础术语等基础通用标准研制。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领域标准制修订,保障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品质。三是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推广。积极拓展地理标志品牌营销渠道,用好互联网新媒体,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方式,提高品牌国内外影响力。积极参与地理标志国际合作,用好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加快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四是加速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支持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开展产业和区域地理标志产品综合展示交易,举办商标品牌推介、产品产销对接等线上线下活动。支持研究探索地理标志品牌运营,强化品牌研究、品牌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沟通,构建完善地理标志品牌经营管理体系。重点遴选一批优质地理标志,深挖产品价值和历史人文故事,打通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商标注册、品牌策划推广等链条,集中力量、精耕细作、量身塑造品牌形象,彰显品牌价值。(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产业强链行动。一是加强地理标志产业技术创新支撑。围绕地理标志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导航,助力解决种源、种植及加工等技术难题,培育高价值专利。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引导相关专利技术向地理标志产业转移转化。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二是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综合发挥专利在助推技术攻关、前瞻布局,地理标志在助推标准管理、品质升级,商标在助推品牌打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服务支撑产品研发、生产、包装、销售等各环节,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发展。推进“地理标志+”发展模式,促进地理标志与旅游、文创等关联产业相融互促,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跨界融合,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和周边产品。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相关研究,积极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群体、扩大产业覆盖、增强产业韧性的有效路径。(运用促进司、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四)能力提升行动。一是加大地理标志知识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各种活动载体,普及地理标志基础知识,宣传地理标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增强社会认知,提高社会意识,激发市场主体运用地理标志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基础服务供给。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走基层、办实事,深入县域乡村开展地理标志技术讲座、现场观摩、咨询培训等活动,向农村地区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提升地理标志公共服务能力,聚焦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完善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汇聚地理标志信息资源和优质服务资源,主动搭建供需对接和服务共享平台。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业务指导培训。做好知识产权行政人员能力提升轮训工作,开展地理标志政策解读和经验交流。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传授地理标志专业知识,带动新技术、新人才、新理念等向农业农村流动。推动地方建立政府主导、校企联合、产业带动的地理标志人才培养机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提升从业人员技能。(办公室、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人事司、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动有序开展(一)强化有效衔接。要注重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在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接续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对已纳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脱贫地区,要确保工作指导不断、支持力度不减。对于新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试点,要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申报开展。(二)提升综合效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本地区行动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计划,明确实施路径和责任分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色功能优势,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效能。(三)突出示范引领。深化知识产权局省合作会商机制,指导各省将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作为重点任务大力推进,并鼓励在市县层面率先行动,争创标杆。获得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的省份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围绕有关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四)加强重点联系。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围绕用好一件地理标志,做强一个品牌,发展一个产业,造福一方百姓,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为抓手,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对于行动积极、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方项目,可推荐至我局予以重点指导联系。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请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推荐书电子件、纸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至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我局将遴选确定一批重点优势项目,加强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五)做好宣传总结。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牵头抓好本地区工作落实,梳理行动进展、存在问题、工作成效和下一步打算,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我局将以适当形式及时总结梳理地方工作典型经验并向全国复制推广。特此通知。附件:1.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重点项目推荐书2.推荐名额分配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7月19日
知识产权局
2021-08-20
第四批高校国家
知识
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公布
我国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目前已增至103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12-23
国新办举行2022年中国
知识
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
会议介绍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国新网
2023-04-24
三聚阳光 10 位专家入选“首都
知识
产权服务行业师资库”
近日,首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师资库名单公布,三聚阳光共 10 位专家入选,分别是三聚阳光董事长张杰、总裁张建纲、副总裁高东辉、副总裁李敏、副总裁朱正强、研究中心业务总监罗啸、涉外部经理程钢、研究中心主任向长松、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楠、质量管理部总监王惠。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1-02-23
辽宁省关于加强
知识
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与法规宣传,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全省普法教育计划。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要把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02-02-09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
知识
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科技部
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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