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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 技术转移
机构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0-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机构
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对《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05-13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
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9〕76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加快推动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二)基本原则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推进构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完善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二、 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三)明确支持范围。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四)聚焦重点对象。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五)切实提高规模与占比。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不断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三、 加快完善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六)推进机构建设。加快兵团再担保机构的组建;通过重组整合等方式,争取三年内实现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师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全覆盖。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着力改变目前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能力偏弱的现状。(七)发挥兵团再担保机构作用。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机构,要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股权投资、再担保政策,为兵团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八)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师市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师市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四、 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九)引导降费让利。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十)清理规范收费。严格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五、 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十一)优化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30%,承保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兵团再担保机构承担比例。(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推动兵团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与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兵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兵团、各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六、 强化财税正向激励(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兵团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师市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师市可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研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兵团财政要根据组建后的兵团再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十八)落实扶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七、 逐级放大增信效应(十九)营造发展环境。兵团、师市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二十)简化担保要求。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二十一)防止风险转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二十二)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八、 优化监管考核机制(二十三)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二十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驻疆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二十六)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师市要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兵团财政局要牵头会同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及驻疆金融管理部门等,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兵团报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0-02-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
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1-10
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
机构
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要求,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落实。
科技部
2020-05-13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研究开发
机构
和高等院校报送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办区〔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8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范围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18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7. 首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单位,需同时报送2017年和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四、报告程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登录以下网站进行注册填报:https : // cgzhndbg . istic . ac . cn。 1. 在2017年报送单位清单基础上,汇总形成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教育部、中科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负责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相关名单于2019年6月20日前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反馈方式见附件2)。 2.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6月20日后登陆填报网站,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3.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盖章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4. 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以厅函形式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梳理形成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实施抽查。 2.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格式(填报系统自动生成)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zip 2. 填报说明2-填报说明.zip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上高博会
2019-08-30
福建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
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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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
2021-06-17
福建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
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在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重大平台的立项、建设与评估中,加大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行业贡献能力等成果转化相关指标的权重。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引导一批产业项目落地,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能力。
福建省科技厅
2021-05-20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探索适合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市金融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7-09-28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
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或重大关键技术瓶颈,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调研推荐的基础上,委托国家层面专家进行战略咨询论证后,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将军民融合领域纳入各类科技项目指南,支持军民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完善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行项目全程“留痕”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四公示”制度,即项目申报单位推荐项目前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省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立项、结项等三个环节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一步优化项目申报和评审流程,简化申报信息,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已有数据不再重复提供,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拟立项项目公示前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逐步实现“一趟都不用跑”。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加强项目申报立项查新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推行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电话录音等措施,合理安排会议评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将评审资料纳入科技档案管理。 (三)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科技评价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入库信息,增加省外高水平专家入库数量,扩大使用范围。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抽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情况。专家本人与项目申请人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需进行现场答辩的项目,原则上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并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答辩顺序。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树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 (二)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科研项目申请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在2020年前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三)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四)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细化制定。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加大支持力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允许从基本科研费中提取不超过8%作为奖励经费。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赋予更大的项目和经费管理自主权。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充分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优化财务科研服务,允许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或购买财会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聘用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二)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项目、论文、成果数量等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采取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科学准确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四、加强监督评估 (一)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开展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实行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察、审计中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二)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的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非涉密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人才、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河南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一定期限内限报同类科技项目。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五、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科技报告完备、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六、加强组织实施 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把政府部门从资金的具体分配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解放出来,把具体项目管理工作逐步交由规范的专业机构负责;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尽快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其开展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意见出台后三个月内,对现行的科技项目、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经费使用及机构评估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驻豫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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