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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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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重要讲话精神,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战略高技术研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大力实施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支撑服务能力攻坚项目,学校科研创新活力持续激发,科技 创新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安徽工业大学
2022-05-10
两会声音|关于“
科技成果
转化
”建议提案
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
成果转化信息库
2022-03-08
中国
科技成果
转化
百强高校出炉!
6月29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在京发布。《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2020年,3554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以及合同金额均有增长。其中,转化科技成果超过1亿元的高校院所数量为261家。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
2022-07-01
四川省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入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重点扶持,保障实施。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人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鼓励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编制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并向承担单位提供事先确定的资助和其他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使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及限制使用或者淘汰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企业自身用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企业或与生产企业协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通过投资、参股、合并等方式与企业合作。 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拥有方与出资方所占股份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约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独立实施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农畜品种,试销其研究开发并经过登记的新型农药、化肥等产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支持创办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检测、评估等中介机构。 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和技术交易市场中的代理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和技术中介机构、企业及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风险(创业)资金和贷款担保金,依法开展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业务,投资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筹措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现有的上市公司向高科技领域发展或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应当优先予以安排。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办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国家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级或者省级新产品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经省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建立、专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研究推广中心,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六)海外留学人员在川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工薪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七)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八)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第二十一条 国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下列规定对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现金、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 (一)职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单位应当从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年净收入中,前五年可提10%作为奖励;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实施转化。本单位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可实施转化,单位按照不高于3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中,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二年可提取10%-15%,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持有者创办技术开发企业,免收组建企业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可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它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允许离岗办企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所需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被企业正式录用后,公安部门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其取得的实绩,应作为科技人员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严重失误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该检测、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检测、评估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北京市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条例》全文发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 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利用所在单位的名义、声誉和影响力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四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建设孵化机构,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市科学技术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上述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前款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二)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云上高博会
2020-01-01
重庆市重大
科技成果
转化
项目认定办法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01-31
厦门市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在厦的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定。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其认定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二、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科技投入中每年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厦转化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方式。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 上述几项奖励的具体情况,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也可优先买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六、经认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七、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工业用地,经认定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八、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转化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期间返还该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免征所得税。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所在的单位应以支持。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十二、携带高科技成果来厦实施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外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业务骨干,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办理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蓝印户口1~3人,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所办科技企业连续两年年缴税20万元的可提前转为本市常住户口。对实施成果转化所办的高科技企业,可优先享受转化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十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对海外留学人员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工资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四、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经市科技部门推荐,市组织部门批准,列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同时,可优先向人事部门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山西省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若干规定(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1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四)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四、完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五、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及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运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扶持其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构建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加强线上需求征集,开展线下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实行双向激励。省财政根据转移转化服务绩效对各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八、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撬动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贴息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九、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县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引进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
云上高博会
2017-07-13
黑龙江省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05-06
雷朝滋:加快推动高校
科技成果
向现实生产力
转化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情况。
中国政府网、高校科技进展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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