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的宗旨是:加强科技资源整合,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条 重大专项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采取有限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 目 立 项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优先支持方向是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单位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提出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建议书,并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 通过筛选的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 有关业务处室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等综合处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或评议。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论证或评议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实施的重大专项及其承担单位、专项首席专家、专项协调组(由专项首席专家和专题责任专家组成)。 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或评议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与专项牵头承担单位及专项首席专家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牵头承担单位/专项首席专家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过 程 管 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重大专项及其专题的合同审查、经费拨付、阶段评估、跟踪检查、提出滚动方案、验收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由专项办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对专项科技发展有深入了解和经验、能客观公正参与咨询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重大专项的专家监理小组。 专家监理小组受省科技厅委托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专项/专题合同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对重大专项实行科学和民主管理,保证成果质量。 组建专家监理小组,应回避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专家监理小组成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应予及时撤换。 第十条 重大专项由专项首席专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首席专家应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协调组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向专项办提出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及时反映专项/专题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提交验收鉴定的专项/专题有关资料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在每年检查评估前,向专项办报送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行阶段评估的管理方式。专项办具体组织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评估意见(应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及能否继续执行等)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除以上原因之外,专项/专题研究开发人员未能履行合同的。 项首席专家提出书面意见,经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项办,经专家监理小组评估、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专项办会同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专项/专题,由专项办提出书面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 撤销专项/专题的承担单位和专项首席专家、专题责任专家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专项办核查。 第四章 验收鉴定及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鉴定工作包括专项验收鉴定和专题验收鉴定。专项/专题研究开发任务按合同完成后六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 专题验收鉴定由专题承担单位和专题责任专家提出专题验收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经专项牵头承担单位和专项首席专家审核后报送专项办。专项验收鉴定由专项牵头承担单位和专项首席专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鉴定完成后,向专项办申请专项验收鉴定。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专题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