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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
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现将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2020年度评估结果及下一步重点工作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06-0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教育部印发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
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典型经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调整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及开展技术转移学历教育等方面,积极推进、大胆探索,形成切实有效的做法,取得一批可参考借鉴的经验。
教育部
2021-12-08
科技
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专项 2021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科技部
2021-12-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
财税〔2014〕59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科技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将各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开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2022-06-01
科技
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4〕2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内涉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容予以补充,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补充内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云上高博会
2014-01-08
科技
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科办基〔2019〕90号 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的要求,2019年5月至9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19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价考核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减轻科研单位负担,通过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共有25个部门344家单位参加评价考核,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共计4.2万台(套),其中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358台(套),涵盖同步辐射光源、加速器、科考船、风洞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65个。 总体看来,与2018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支撑科技创新的成效更加显著。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440小时,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为240小时。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95%。80%的参评单位建立了在线服务平台,并实现了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互联对接。参评的65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较好,在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通过评价考核,也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仪器购置缺乏统筹,仪器重复购置比较严重。二是部分单位没有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仪器使用记录。三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实验技术人员支撑科技创新的作用认识不够,实验技术支撑队伍有待加强,专业化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二、考核结果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52个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效率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北京科技大学等89个单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使用效率较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等192个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11个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较差,存在重视不够、统筹管理不力、通用仪器利用效率低、制度建设缺失、实验队伍支撑薄弱等不足,考核结果为较差。 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相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附件: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序号 考核单位 结果 主管部门 1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5 华中科技大学 优秀 教育部 6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7 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优秀 中国科学院 8 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9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0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优秀 交通运输部 11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2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3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4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5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6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7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8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19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0 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1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优秀 农业农村部 22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3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青海盐湖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4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优秀 自然资源部 25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6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7 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8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29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优秀 农业农村部 30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1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2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3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4 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5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优秀 农业农村部 36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7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优秀 自然资源部 38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39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0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优秀 自然资源部 41 山东大学 优秀 教育部 42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3 清华大学 优秀 教育部 44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优秀 农业农村部 45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6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7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优秀 农业农村部 48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49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50 华东师范大学 优秀 教育部 51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优秀 中国科学院 52 厦门大学 优秀 教育部 53 北京科技大学 良好 教育部 5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55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56 北京大学 良好 教育部 57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58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59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0 西北工业大学 良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 61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2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3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4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65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6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7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68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69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0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1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2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3 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 良好 自然资源部 74 南京大学 良好 教育部 75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6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77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78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良好 水利部 79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80 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81 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 良好 中国科学院 82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83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84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中国极地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85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86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87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良好 交通运输部 88 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89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良好 中国地震局 90 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91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92 国际竹藤中心 良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9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94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95 武汉大学 良好 教育部 96 中国地质调查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 良好 自然资源部 97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98 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 良好 中国地震局 99 同济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00 西安交通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01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02 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神经科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03 华中师范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04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105 大连理工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06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07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08 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09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10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良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1 浙江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12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1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良好 教育部 114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15 中山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16 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17 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18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19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20 东南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21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22 北京中医药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23 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24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地震局 125 华东理工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26 中国海洋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27 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28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29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30 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31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13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良好 教育部 133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良好 中国地震局 134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 良好 中国气象局 135 中南大学 良好 教育部 136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37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138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良好 农业农村部 139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良好 中国科学院 140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良好 自然资源部 141 中南民族大学 良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42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43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44 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45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46 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47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48 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49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50 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51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52 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53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54 上海交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55 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56 大连海事大学 合格 交通运输部 157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58 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59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60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合格 交通运输部 161 湖南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62 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院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63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64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合格 自然资源部 165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66 中国人民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67 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68 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69 中国农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70 江南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71 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实验中心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72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73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74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75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76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合格 自然资源部 177 武汉理工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78 南开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79 华南理工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80 复旦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8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合格 农业农村部 182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83 重庆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84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85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合格 中国地震局 186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合格 水利部 187 中国药科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88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89 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9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合格 教育部 192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 合格 中国地震局 193 北京城市气象研究院 合格 中国气象局 194 北京交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95 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96 北京师范大学 合格 教育部 197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合格 中国科学院 198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99 南京理工大学 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 兰州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01 东北林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02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3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0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05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06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07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08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09 华侨大学 合格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10 北京化工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11 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 合格 中国地震局 212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13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合格 消防救援局 214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合格 教育部 215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16 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17 中国科学院大学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18 长安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19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合格 自然资源部 220 北京林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21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合格 水利部 222 西南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23 哈尔滨工程大学 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24 中国中医科学院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25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26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沙漠林业实验中心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27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合格 生态环境部 228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合格 消防救援局 229 东北师范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30 北京理工大学 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32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33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3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35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36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37 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238 暨南大学 合格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39 华北电力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0 合肥工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1 四川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2 东北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3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部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44 西南交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5 天津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6 电子科技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7 南京农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8 中国矿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49 陕西师范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50 吉林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51 华中农业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5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53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合格 国家文物局 254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55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56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57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合格 生态环境部 258 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 合格 中国气象局 259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 合格 中国科学院 260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6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62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合格 水利部 263 中国中医科学院第二临床医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64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昆虫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65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66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合格 自然资源部 267 北京邮电大学 合格 教育部 268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69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70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合格 民政部 27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72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合格 公安部 273 大连民族大学 合格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74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合格 交通运输部 27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76 北京体育大学 合格 国家体育总局 277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78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7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竹子研究开发中心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0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1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2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8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合格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84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5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86 中国民航大学 合格 中国民用航空局 287 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28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林业机械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9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合格 民政部 290 北方民族大学 合格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91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92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93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294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合格 消防救援局 295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96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戴河中心实验站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9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98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营口增殖实验站 合格 农业农村部 299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新技术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00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0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02 国家林业局泡桐研究开发中心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03 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304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05 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306 国家林业局桉树研究开发中心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07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08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合格 消防救援局 309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0 中国中医科学院第一临床医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合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11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4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6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17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合格 水利部 318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19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20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 合格 应急管理部 321 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22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2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24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25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26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合格 农业农村部 32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28 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 合格 水利部 329 国家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 合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30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31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合格 民政部 33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合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34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较差 生态环境部 335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较差 中国科学院 336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 较差 水利部 33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较差 工业和信息化部 338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 较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39 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 较差 中国科学院 340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较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41 东华大学 较差 教育部 342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基础理论研究所 较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43 中央民族大学 较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344 华北科技学院 较差 应急管理部
云上高博会
2019-11-19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京南国家
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任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8〕6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任丘经济开发区建设,根据《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冀政办字〔2017〕100号)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创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冀政办字〔2017〕100号),以加强产业创新、培育创新主体、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生态为支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路径,形成“京津研发、任丘转化”的创新协作新模式,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二)空间布局。以任丘经济开发区为重点辐射任丘全市(以下简称开发区)。(三)预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创新要素聚集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着力打造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样板园区,建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科技金融体系,实现石油装备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材料、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任丘市快速发展的增长极,辐射带动河间肃宁等周边县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1.综合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开发区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2.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超过 1个,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5亿元,吸纳京津技术合同交易额占任丘市的40%以上,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人才支撑、金融支持、制度保障的成果转化体系基本确立。3.企业创新主体迅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6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5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5%,实现90%以上的研发投入出自企业、85%以上的研发机构建在企业、80%的发明专利源自企业、90%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80%的技术交易发生在企业。4.产业创新实力大幅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15%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新材料、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成为开发区主导产业。5.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个,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3个,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1个,区域性创业投资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现全覆盖。6.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深入。在开发区市场化建设模式、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一区多园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打造京津冀体制机制高地。到2030年,形成产业特色明显、功能布局合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区域中心。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提升产业园区创新能力建设1.合理布局园区建设。重点建设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园区,争取更多项目在园区落地,推动科技成果向园区转移转化,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促进园区企业壮大发展,逐步形成园区产业链基本完备、产业聚集度高、龙头企业强的格局。2.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在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厅实施的京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争取每年至少抓好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沧州市每年抓好3-4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丘市每年抓好7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促进石油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市场,开展“精准筛选科技成果,精准识别企业需求,精准组织对接活动,精准提供持续支持”系列科技成果推送活动,改造提升石油装备优势产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二)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建立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培育服务机构,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引进一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到2020年,开发区入库企业累计达到8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力争达到2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2.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生力军作用。推行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抓好苗圃、雏鹰、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强化分类指导、梯次培育、差异扶持、扩量提质。到2020年,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26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 50家。3.推动企业创新激励政策落地。加快落实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任丘市设立并逐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组织申报省科技创新券。4.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瞄准产业发展需求,鼓励优势企业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联盟运行的有效机制与模式,鼓励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为成员企业提供全程技术解决方案。支持联盟承担省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专业化服务平台,孵化和培育创新创业项目。对接首都创新大联盟,提高京津冀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水平。(三)着力搭建创新创业平台1.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发区企业与京津产学研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落实省市相关支持政策,任丘市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培育新型研发组织。到2020年,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80%,建立新型研发组织1家。2.打造众创空间。借力京津品牌输出,在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领域,加快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到2020年,开发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 3个。3.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围绕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落实孵化器扶持政策,打造孵化器升级版。到2020年,任丘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个。(四)着力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任丘技术交易市场,分领域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支持与京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研发检测机构等合作共建一批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信息技术、专利代理、技术评估、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平台和中介机构。举办院士任丘行专场、专家服务任丘、京津冀创新创业人才集训联谊等活动。每年至少组织5场大型科技成果对接、推送、宣传、展览展示与路演活动。到2020年,建立技术市场1家;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1家,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5亿元;形成种类齐全、标准统一、系统高效、互联互通的公共技术服务系统,基本实现与京津公共技术服务均等化。(五)着力促进科技金融融合1.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充分发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杠杆作用,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任丘建立合作平台,支持任丘设立1支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积极推进京津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在任丘开展项目路演、资本对接等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允许按其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壮大科技信贷。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任丘设立科技支行,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重点支持京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到2020年,开发区科技信贷规模达到5亿元。3.发展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发展需要任丘市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和多元化资金投入。积极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专利融资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新产品试用保险等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六)着力推动开放协同共建1.协调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发挥任丘毗邻雄安新区的区位优势,建立健全配套产业体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借力雄安新区创新引领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优势,积极承接创新辐射,实现创新链上下游联动发展。加强任丘与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协调联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加速发展。2.深化与京津的创新合作。完善协同创新机制,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推动京津创新主体和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任丘建设科技园区、创新基地、研发中试基地等。(七)着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1.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大力推进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重点面向京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引进一批高层次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新建一批院士工作站,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实施“百人计划”“巨人计划”“三三三人才工程”“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等,健全科技人员服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快打造中国(河北)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创新方法应用,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到2020年,院士工作站达到2家。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与京津联合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开设评估评价等成果转化课程,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统一资质认证,打造一支懂科技懂市场懂转化的专业化高素质技术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加快培养技术转移领军人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到2020年,力争建成1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3.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科学的创新人才吸纳(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标准和资助政策;探索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办法,鼓励以专利、技术、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表彰在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创新团队(或发明人),对创新型人才授予荣誉;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人才有关工作生活待遇的政策。(八)着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优化科技管理机制。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升科技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等方面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改革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确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各环节,推行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建立统计报告、无形资产管理、转化信息库制度;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强化政府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扶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资金变基金”“间接补”“后补助”等方式,撬动天使、风投、创投、信贷、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两法衔接,实现市场巡查常态化,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切实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沧州市政府与任丘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开发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沧州市、任丘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计划,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共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任丘开发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成立协调机构,指导各分园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方案。任丘开发区要对照工作方案,建立成果对接、重点举措、转化落地三个清单,转化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培育孵化一批新产业新业态,确保开发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二)强化机制创新,开展能力评价。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加强对开发区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等的创新调查摸底,建立开发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每季度发布一次监测数据,跟踪开发区建设进展情况。以监测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开发区创新指数。(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培育“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争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形成大力倡导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保护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强化科技创新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发区成果转化路径创新与模式创新的成功案例、先行先试政策举措的实施效果、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典型事迹、吸引京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主要成绩等,弘扬科技创新在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营造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四)强化政策落实,促进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已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完善可操作的具体细则,督促落地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
河北
2018-07-1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
科技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现将《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双创工作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支持重点(一)上年度内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二)重点示范大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项目。二、申报条件(一)申请服务绩效后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2.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3.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4.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5.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6.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7.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二)申请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省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3.具有良好的孵化服务模式,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的配套服务。 4.已形成基本物业服务、增值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相结合的盈利模式。5.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资源整合和供给能力,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6.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三、支持方式(一)服务绩效后补助方式。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分为20、40、60、80、100万元5档,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二)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补助方式。为了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推动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断提升功能,完善模式,对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依托我省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省内外专业孵化机构新建或改建的重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通过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省政府批准引进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共建孵化器,相关补助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四、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一)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专项补助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二)各市(地)、县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三)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组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分别对项目技术指标、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四)省科技厅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技术指标审核情况、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共同研究提出拟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资金意见。(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六、附则(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0日
黑龙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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