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工作人员科技经费管理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作用效率,实现科技经费投入的优化配置,同时帮助国家科委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在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财会、金融知识,遵守管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政策水平。我们对国家科技经费管理中的各项现行管理办法与政策法规进行了收集、整理,汇编成了《国家科委工作人员科技经费管理须知》。 一、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科技经费的来源、使用方向及其预算管理 (一) 科技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方向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主要有:科学事业费及科协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八六三”经费(国家预算科目为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科技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经费、科技开发贷款、高新区基建贷款及预算外资金。 1.科学事业费(含科协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 ①科研单位运行经费。用于各部门科研单位人员工资、科研业务费等维持科研单位正常运行的经费。 ②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科委攀登计划、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运行补助费;自然科学基金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基金;博士后经费和高校博士点经费。 ③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四大奖的专项奖励经费。 ④科技周转金。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各部门所属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留归国家科委的三分之一部分用来建设立科技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院所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流动资金,促进科研单位运行机制的转变。 ⑤政策性调节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扶贫、院所改革、科普、科研条件工作、国际合作、农业项目、科技宣传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⑥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改革试点院所调整结构、优化组合所需启动经费,改革试点院所分流剥离多余人员需要支付的离岗社会保障经费、转岗培训经费以及改革试点院所建立流动客座研究人员机制所需游动编制费补贴,院所长基金经费,跨世纪骨干队伍、学科(专业)带头人、首席专家补贴经遇。 ⑦科技出版基金。是指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由国家财政拨出专款建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科协事业费: 指中国科协及地方科协事业费。 主要用于:学术活动经费、科学普及活动经费、青少年科技活动经费、科技馆站经费及其他科学事业费。经费拨付方式是: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将经费逐月拨给国家科委(含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计划单列部门科学事业费)。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门预算分配原则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需求,对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经费提出年度总预算分配方案。预算分配方案经有关委领导审阅报委务会批准后按月拨付各部门。各计划单列部门的经费由国家科委按月直接拨付。 2.科技三项费用 主要用于: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工程中心建设、社会发展计划、技术创新计划、新产品计划等。 经费拨付方式为: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拨款文件,由财政部直接将经费拨至各有关部门或省市。 3.“八六三”经费 “八六三”经费使用方向主要为八个高技术领域: 生物领域;信息领域;自动化领域;能源领域;新材料领域;海洋领域(国家科委归口)。 航天技术领域、先进防卸技术领域(国防科工委归口)。 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归口)。 经费拨付方式是:根据中央已定专项经费总量,财政部确定年度预算数并将经费拨给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总体分配方案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将其中国防科工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归口管理的经费拨给两委,其余部分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综合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商高技术司提出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经费分配方案报委领导批准后拨付各领域。 4.科技外事经费 主要用于国家科委的外事经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的与原苏联、东欧及第三世界国家的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5.行政经费 包括国家科委机关支出的各项行政性经费。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交通费、邮电费、会议费、修缮费等。 6.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预算内拨款。主要用于国家科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 7.科技开发贷款 是国家信贷计划中用以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并按商业银行要求管理的专项贷款,是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和推广的中长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列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军转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工程中心建设、科研事业费改革计划等的科技开发项目。 8.高新区基建贷款 是国家信贷计划中用以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并按商业银行要求管理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是专门用于支持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实行独立经注济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且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信誉,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事业法人,申报贷款项目应符合高新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且申报贷款的法定文件齐备。 9.预算外资金 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理行政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国家科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代办出国人员护照签证费、科技进步奖评审费、技术市场金桥评审费、出国人员政审费及全国发明展览奖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科技经费的预算管理 1.科技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制 科技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制为:“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相互制约”。全年科技经费总预算安排方案由委务会集体审批通过下达,特殊紧急情况下由财务分管主任按经费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一支笔批款,并传批各位委主任。条件财务司对全委科技经费进行全面财务管理和监督,综合计划司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技经费。建立起既有集中,又有分工协作,既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效果,又有利于强化财务监督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2.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根据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国家财政预算情况,综合计划司和条件财务司经有与有关司局协商后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经财务主管主任审核,报委务会审定后执行。 经委务会批准的年度科技经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必须报委务会批准。 对计划安排以外的各类科技经费的申请,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中央财政的科学事业费拨款,原则上应用于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其中科学事业费,除特殊情况(如科技扶贫、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等)外,原则上也不用于与国家科委没有预算关系的部门和地方。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各专业司局负责计划项目的审核,分管主任负责计划项目的批准。各项科技经费和资金的下达,实行财务主管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条财司根据主管主任的指示,负责办理。 各项科技经费(不含行政经费),由条财司统一以国家科委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入国家银行,并按照委领导的指示,办理资金调拨业务。 (三) 财务监督 科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计划的科技经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浪费科技经费的现象,以及按规定应回收的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回收和上交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等。 对不按合同和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或浪费科技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 (一)科技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拨款类科技经费 (1)严禁挪用各项科技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项目经费等)和科技开发贷款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也不得用于社会集资: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也不得违章拆借科技经费。科技经费有偿回收部分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并仍按原渠道用于科技发展; (3)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对科技三项费用、“八六三”、自然科学基金、基础性研究等计划项目的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4)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财务制定规定,认真控制支出,加强财务监督。对各科研单位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加强统一核算,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2.贷款类科技经费 科技开发项目贷款的管理。各贷款项目承担单位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科委与各银行制定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按银行评估所确定的贷款使用范围,掌握贷款的使用;要努力提高贷款效益,按银行的规定如期还本付息,不应无故拖欠。 3.基金类科技经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培养基金和科技出版基金等。在财务管理上要认真执行各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章、规定、专款专用,按要求进专项资金核算,做好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 1.科学事业费 科学事业费应按照《预算法》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财政预算管理政策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 按照“盘活存量,增量调节;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期补助的管理办法。 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2)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3)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家科委审核批复执行。 (4)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2.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 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是、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6)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立项与拨款程序 1)综合计划司根据科技规划、计划和委党组部署的重点工作,提出科技经费安排的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和经费安排的重点报委领导批准。专业司(中心)根据经费安排的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和重点,提出项目及其经费安排的具体意见。 2)由综合计划司汇总平衡各司提出的具体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提请委务会进行审批。对重大项目,由综合计划司提请委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综合平衡、提出建议,提请委务会审批,必要时可由委务会分别对各司提出的具体项目和经费安排进行审批。 3)综合计划司根据委务会讨论通过的经费分配方案,向各有关司(中心)发出经费预算分配通知单,正式通知预算分配结果。各有关司(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应根据委务会和主管委领导批准同意的计划和工作任务,抓紧组织项目的论证和立项准备工作。新上项目以报请主管计划的委领导批准为正式立项。项目正式立项后,各有关司(中心)应抓紧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4)科技三项费用须在合同签定后,方可办理拨款。每年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一般分为三批。每批拨款工作启动前,由综合计划司通知各有关司(中心)。各司(中心)接到通知后,应按规范填报申请拨款清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送综合计划司,由综合计划司按程序核准项目及经费,报委领导审批后,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3.“八六三”经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93)财文字第822号文件印发的《“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八六三”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专项拨款。用款单位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2)“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科委、科工委)统一领导,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级专家组织(包括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专题组)具体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八六三”计划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同有效使用经费。 (3)“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安排、使用经费,要兼顾需要和可能,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4)“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费和计划调整费。 1)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经费。项目经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和结余经费留成。 2)计划管理费指主要用于领域专家委员会(含未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专家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所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计划调整费是指由科委、科工委分别掌握并用于计划执行中临时调整项目或已定项目由于工作内容增加所需的机动经费。“八六三”计划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5)经费预算由主题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科委、科工委,根据中长期发展计划、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任务,按拨款渠道和规定的编报要求,逐级审核、编列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再逐级下达执行。经费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6)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八六三”计划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4.科委外事经费 国家科委外事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外事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国家科委外事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向一些国际组织的捐赠支出,由我委执行的我国与原苏联、东欧及第三世界国家的科技合作项目支出等。 外事经费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外事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突破确定的预算指标。国家科委外事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助地方,也不得用于基建投资及设备购置修缮等支出。 国家科委外事经费主要分为两部分: 出国经费:申请出国单位接到出国任务批件后,先做出国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司局领导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计划处审核,计划处审核后报国际合同司司领导审批,司领导同意后即可按预算执行。回国后,各种费用使用情况报国际合作司计划处审核,审核后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报销。 接待经费:接待任务主要是由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委托的,接待单位在接到任务书后,先做出经费预算,由所在单位司局领导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计划处审核,计划处审核后报国际合作司司领导审批,司领导同意后即可按预算执行。接待任务完成后,各种经费使用情况报国际合作司计划处审核,审核后到国家科委办公厅财务处报销。 5.行政经费(含办公厅代管的专项经费) 行政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等。 行政经费包括一般性行政经费和专项行政经费两部分。一般性行政经费预算的安排及调整,由办公厅统一负责,对其中的一些较为重要的事项,应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后执行。分配给各司局办使用的各类专项行政经费和由办公厅代管的专项业务经费,其经费使用计划(预算)及经费报销事项,由厅司局办综合处审核,并报厅司局办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财务处负责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该类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6.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 基建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 基建非经营性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具、器具及生产用具购置费,其他基本建设费。国家对基建总规模实行严格控制,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基建都要纳入计划管理范围。严格基建项目审批制度,基建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否则需按原规定程序重新审批。更不得上计划外基建项目。国拨基建投资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7.科技开发贷款 (1)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研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国外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等。 (2)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各种支出:上述工作中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技术软件、试机材料费、试验费、工装费、完善检测手段等;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的科技开发贷款可用于成果转化为商品过程中的配套零星小型土建。 (3)科技开发贷款不得用于基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基础研究。没有新的技术含量,单纯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不能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4)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两个银行办理该项目的科技开发贷款申请,也不能分别在两个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同时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5)使用科技开发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科技开发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不得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准用科技开发贷款炒卖地产、股票、外汇、期货;不准用科技开发贷款进行社会集资或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单位应遵守银行的信贷规定,按照批准的借款合同要求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套用科技开发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单位,银行将给予信贷制裁。 (6)申报程序。一个项目要取得科技开发贷款的支持,项目单位应首先办理该项目在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申报工作,然后才能进行科技开发贷款的申报程序。国家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省(区市)科技审查、国家科委认定和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科技开发贷款(专项)申报程序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省(区市)科委审查项目、国家科委会同银行总行审查项目、银行与国家科委下达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计划、项目的贷款评估及办理贷款六个阶段。 8.高新区基建贷款 (1)安排高新区基建贷款的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覆盖。高新区基建贷款重点支持发展热头好、经济效益好、能尽快形成规模的高新区;优化支持各高新区的支柱产业、拳头产品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地区高新区适当倾斜。 (2)高新区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 高新区基建贷款重点支持高新区内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主导产业项目及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经国家科委审定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2)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等)而建设的生产厂房和设备购置。 3)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高技术企业而建设的科研生产用房及设施。 (3)高新区基建贷款申报程序 为适应银行商业化改革,进一步提高贷款落实率,高新区基建贷款实行先项目评估,后下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单位申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审查,省(区、市)科委、计委审查项目,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会同银行总行审查及计划下达五个阶段。高新区基建贷款计划下达。 9.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财政部财综字[1996]104号文《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支出按核准的使用范围及标准执行。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10.科技周转金 设立科技周转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为加速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科技周转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文件印发的《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及《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科技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科学事业费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中央级科研单位。重点对科研单位开发转化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社会发展和农业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给予倾斜支持。 (2)科技周转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放、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不得用于传统产业单位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项目,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3)科技周转金立项程序 包括:借款单位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条件财务司对申请借款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借款单位报送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论证审查、条件财务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审核批复借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4)经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一般不做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11.科技出版基金科技出版基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文件印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科技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 (2)科技出版基金主要来源。国家财务专项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其他收入。 (3)科技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4)科技出版基金资助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科技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科技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 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 (6)科技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暂不得用于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 (7)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程序。申请者向出版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版基金委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版基金委审定。 三、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家科委工作人员管理科技经费时应注意的几点 (1)不是以虚列项目名义、通过私设账号等方式划出一块科技经费归自己支配、使用。 (2)不得将应由个人或小团体承担的费用通过行政手段违反规定虚列到科技项目成本当中。 (3)应严格按进度、按计划、按规定程序下拨科技经费,不得自做主张随意提前下拨科技经费。 (4)对已按规定程序核定的项目或科技经费作出调整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相应程序,不得私自作主。 (5)管理基金类科技经费的资金余额时,应加深对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资产客观上存在的风险认识,确保基金、本金及收益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6)认真执行各项管理程序,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2.用款单位使用科技经费应注意的几点 (1)不得挪用、挤占、损失、浪费科技经费。例如,不得用科技经费投资入股、参与经营、购买股票、长期拆借(暂付开办费与注册资本金等)以及赞助等。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拨付科技经费时不得超标准提取管理费,不得提取机动费,更不得收取回扣。 (3)无偿使用的科技经费不能擅自改为有偿使用,不偿使用的科技经费回收后应继续用于原使用方向与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4)不得将科技贷款及科技周转金贷款转存获取利息,不得将预算内资金由无息存款转为有息存款获取利息。 (5)不得将预算内科技经费转为预算外。 (6)科技经费结余部分应按规定处理、使用,不得随意处置。 (7)不得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3.单位主管领导和各级会计人员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时应注意的几: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条件财务司和人事劳动司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条件财务司会同人事劳动司、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全委会计人员队伍进行监督、指导和从业管理。 (2)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对违纪人员处以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罚,触犯法律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A.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B.主动为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C.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 料,情节严重的; B.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本单位账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有主要责任的; C.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由人事劳动(职称)管理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条件财务司收回其会计证。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参加正常工资晋升。被解除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两年内不得在委系统内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 4.规范银行开户管理,银行开户不得过多过滥 (1)银行开户管理失控的危害 银行开户过多过滥是指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开户管理办法,将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在多个银行机构开立多种账户,甚至公款私存。不仅造成财力分散和分配秩序混乱,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也不利于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规范银行开户管理 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及其相应的账目应全面记录和反映预算执行的情况和结果。账户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可以全面有效地检查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规范银行开户是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5.不得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1)“小金库”的危害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问题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2)“小金库”的范围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收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属于被清理检查的范围。 (3)“小金库”的清理检查 采取单位自清查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小金库”资金的处理 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账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账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5)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清查,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完善财税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各单位一律不得再私“小金库”,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违者从严处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查“小金库”的规定,按要求做清查工作。 6.加强金融风险教育,确保科技经费的安全性 正确认识各类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差异,了解不同金融资产在流动性、盈利性与安全性方面存在的差异。就一般情况而言,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金融资产,其盈利性相对较低;而对于流动性差、安全性低的高风险类金融资产,其盈利性则相对较高。低风险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以及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特种行业债券等,高风险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存款、企业债券、股票、期货等。在科技经费管理过程中应始终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严禁将各类科技经费变为各种实物类资产,防止各类科技经费管理工作中发生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