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规范4
接“科技查新规范3”10.查新争议 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法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加以解决。 10.1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10.1.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 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法律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1.2 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 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 目前与查新有关的主要政策除本规范外,有: ①《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④《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⑥《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⑦《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10.1.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10.2 解决查新争议的方法 10.2.1 和解 提倡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但是,通过和解解决查新争议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 (2)当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3)在和解解决过程中,不得对另一方工作人员行贿和实施其他不正当手段。 10.2.2 调解 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或者不愿通过和解解决,可自愿由第三者从中调解。调解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进行说服和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0.2.3 仲裁 查新合同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 (1)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2.4 诉讼 当事人如果在查新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就查新合同争议起诉另一方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1.档案 查新机构应当做好查新档案的管理工作。 11.1 基本内容 查新档案大体上分为文书档案和项目档案两大类。 (1)文书档案包括上级下发给查新机构的各种有关查新的办法、规定、规范、细则等,查新机构制定的各种有关查新的规章制度,查新机构的年检材料和查新工作总结,查新项目登记簿,查新咨询专家数据库和有关业绩材料,以及查新人员在工作中所获成果、发表的著作和论文等有关资料。 (2)项目档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报告、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资料、查新咨询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查新人员的工作记录等。 11.2 基本要求 (1)每一个查新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由该项目的查新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查新完成之后,所有关于该项目的材料应当及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登记簿,按照要求逐一清点验收、登记,并需经双方签字。 (2)查新档案应当立卷保管,文书档案按年度归档,项目档案按项目立卷。 (3)查新档案的保管须有固定场所和专用保密文件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档案保管年限:文书档案应当长期保管,项目档案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档案可予销毁。销毁档案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建立销毁登记。 (5)应当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每个项目的《科技查新报告》应当登录到国家查新工作数据库。 12.查新程序 查新机构可以参照下列程序处理查新业务。 12.1 查新委托 (1)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新委托人自我判断待查新项目是否属于查新范围。 (2)查新委托人根据待查新项目的专业、科学技术特点、查新目的、查新要求以及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自主选择查新机构。 (3)向查新机构提交在处理查新事务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 12.2 查新受理 (1)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新机构判断待查新项目是否属于查新范围;判断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是否属于本机构承担查新业务的受理范围。 (2)确定查新员和审核员。 (3)初步审查查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查新要求。判断查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4)判断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要求能否实现。 (5)确认能否满足查新委托人的时间要求。 (6)初步判别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7)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机构按照本规范的关于查新合同的要求与查新委托人订立查新合同。 12.3 检索准备 (1)查新员认真、仔细地分析查新项目的资料,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点与查新要求;了解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特点。 (2)在检索前,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明确检索目的。 ②根据检索目的确定主题内容的特定程度和学科范围的专指程度,使主题概念能准确地反映查新项目的核心内容。 ③确定检索文献的类型和检索的专业范围、时间范围。 ④制定周密、科学而具有良好操作性的检索策略。 12.4 选择检索工具 在分析检索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检索目的和客观条件,选择最能满足检索要求的检索工具。 (1)手检时,根据专业对口、文种适合、收录完备、报道及时、编排合理、揭示准确的原则,选择检索工具书。 (2)机检时,在检索前根据查新项目的内容、性质和查新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检索系统和数据库。 12.5 确定检索方法和途径 (1)根据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特点、检索要求和检索条件确定检索方法。 (2)确定检索途径。 ①在手检条件下,文献的检索途径就是检索工具书中的目次、正文和辅助索引提供的途径。检索工具书提供的检索途径主要有:分类途径、主题途径、文献名称途径、著者途径、文献代码途径以及其他特殊途径。分类途径和主题途径是手检的主要途径。 ②在机检条件下,为了确定检索途径,先弄清数据库采用的是规范化词表还是自由文本式词表;指示主题性质的代码是标准的还是任选的;提问式如何填写;再将表达检索提问的各概念依照数据库采用的词表转换成检索语言,即主题词、分类词、关键词等。 12.6 查找 (1)查找时,以机检为主、手检为辅。 (2)除利用检索工具书和数据库外,必要时还需补充查找与查新项目内容相关的现刊,以防漏检。此外,还应当注意利用相关工具书如手册、年鉴等。 (3)在得出最终检索结果之前,有时会出现查到的文献极少甚至根本没有查到文献,或者查到的文献太多的情况。还需要对每次检索结果进行检验和调整,以扩检或者缩检。 12.7完成查新报告 查新员按照下述步骤完成查新报告: (1)根据检索结果和阅读的需要,索取文献原文。 (2)对索取得到的文献,根据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分为密切相关文献和一般相关文献,并将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进行比较,确定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草拟查新报告。 (3)聘请查新咨询专家。 在必要时,根据查新项目的所属专业和科学技术特点,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选聘若干名同行专家担任查新咨询专家。 (4)审核员根据本规范、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的比较结果,对查新程序和查新报告进行审核。 (5)查新员填写查新报告。 (6)查新员和审核员在查新报告上签字,加盖"科技查新专用章"。 (7)查新报告由查新机构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查新完成日期"。 (8)整理查新报告附件。 附件包括密切相关文献的原文的复印件、一般相关文献的文摘。 查新员应当对所有附件按相关程度依次编号。 12.8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机构按查新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查新委托人提交查新报告及其附件。 12.9文件归档 查新员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查新项目的资料、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查新咨询专家的意见、查新员和审核员的工作记录等存档;及时将查新报告登录到国家查新工作数据库。13.附则 (1)查新机构可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制定机构内部的查新规章制度。 (2)本规范的附件包括:科技查新合同(附件一)(点此下载),科技查新报告(附件二)(点此下载)。 (3)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1-01-01